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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的知识来源——命令权(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3 共19037字
  丹尼斯·朗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权威做了进一步的研究。朗对权威的含义做了很好的解释,称权威就是“对他人判断未经检验地接受”( 而说服是对他人判断经过检验的接受)。在权威中,不是意见的内容,而是它的来源,即使人可以感觉到说话人的身份、资源和个人品质引起的遵从。正如丁尼生在诗中写道,权威是一种“不讲为什么”的事情,即使下级确信“某人是糊里糊涂”地给出特定命令。总之,权威是成功的命令或吩咐。伊斯顿坚持认为:“经常被人服从的是权威。”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命令和服从关系都是权威的实例。命令与服从是权威的必要条件,不管对象遵从的原因与动机是基于他感觉到的权威行使者的资源、品质、地位,还是声誉。[7]P42、P43
  
  朗又在分析马克斯·韦伯把权威定义为任何命令和服从关系的基础上,敏锐地发现了基于权威发生机理而呈现的两种权威类型,即合法性权威与强制性权威。强制性权威,本质上是一种以武力威胁建立起来的权威。并指出,“至少在短时期内,强制性权威在广延性、综合性和强度上无疑是最有效的权力形式:‘枪杆子里面发出最有效的命令,导致最快、最完满的服从。’除了实际使用武力以外,强制可能是一切权力形式中最广延的形式,因为它只需要掌权者和权力对象之间最低限度的交流和相互理解,就可以迫使后者服从。”[7]P43然而,强制性的权威却是不可能持久的,最终总是会退化并分散的。
  
  基于强制的权力预先假定并建立了掌权者和权力对象之间的利益冲突; 接下来权力对象的敌意与对抗,要求掌权者随着时间转移而不断提高警惕,不断增加强制手段的投资。由于这些原因,博尔丁认为,“单边威胁系统,或威胁和屈从系统,在一段时间内可能非常成功,但几乎不可避免地会退化为双边威胁系统,或威慑”.或者,用第一章中的语言说,强制性掌权者的完整权力成功地被抵消,并转化为分散权力系统。[7]P51因此,强制性权威实际上是靠不住的。为此,朗又提出了与强制性权威直接对应,并居于强制性权威与合法权威之间的一种权威---诱导性权威。
  
  诱导性权威,是基于诱导或靠给予奖励而不是靠予以剥夺威胁达到遵从命令的目的,是以积极制裁而不是以消极制裁来威胁,使权力对象服从。基于此作用机理,这种权力关系的走向无非有两种: 一种是,在这种权威关系中,一方“自愿”服从雇主的命令,是为了获得大大超过纯粹维持生命需要的经济报酬。当“人们变得习惯于,或受奴役于大大超过纯粹维持生命的生活水平,所以对维持这种水平的威胁就感到是一种强制,像威胁摧毁他们物质财富一样”,那么,随着这种关系的反复出现,就会随着时间推移朝强制性权威方向变化。另一种则与边际效用递减原则有关,即当某些精神奖励得到经常满足时,这种奖励的效力将会逐渐失去其效力。如此看来,诱导性的权威也是不可持久的,因而也是靠不住的。这就必须转而寻求第三种权威---合法权威。
  
  合法权威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关系。其中掌权者拥有公认的发布命令的权利,而权力对象有公认的服从义务。是任一特定命令的来源而不是其内容赋予合法性并引起接受命令之人的自愿服从。因此,合法权威区别于说服之处在于: 被说服者是在按自己的目标独立评价说服者的指令或建议之后把它作为行为依据的。[7]P56与强制性权威、诱导性权威不同,合法权威是以共同规范为先决条件的。这些规范并不以规定权威发布命令的内容---而是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服从,不管内容如何。正如丁尼生描写注定要失败的轻骑兵战士“属于他们的不是追究为什么,而只是作战死亡,即使有人犯了大错误”.丁尼生的例子涉及权力关系强度极大的军事任务: 要求战士甚至服从迫使他冒生命危险的命令。……构成合法权威关系的共同规范并非专门为关系双方所共有,而是为双方所属的更大群体或社区所共有。这种较大的社区虽然一直接牵涉特定的合法权威关系,但它为这种关系提供背景,不能认为这种关系可以离开背景而孤立存在。[7]P56然而,无论如何,合法权威总是一种必须执行的命令,因而必然也是具有强迫的性质的。如此,怎样将合法权威与强制性权威区别开来? 对此,朗做出了进一步的论证,指出: 合法权威的命令性质或强迫性质有两大特点: 第一,下级感到应该服从,即使他可能不喜欢或不同意某一特定命令; 第二,他知道更大的“下级集体”规定要服从,如果不服从应付招致非难。这两种约束即使在有既定等级权威的“私人”或民间组织中也存在,例如比尔施太特归结说:“在这些事例中的同意,适用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而不适用于接受选定权威的特定命令。成员身份可能是自愿的,但接受权威是奉命的。它是获得成员身份的条件之一。”[7]P58因此,合法权威的来源与强制性权威是根本不同的,即它是以权力对象具有“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也正因为此,合法权威在广延性方面比起强制性权威或诱导性权威来就更为有限。
  
  然而,最终地说,合法权威建立起比其他权威形式大得多的预期反应可靠性,正像内在化的社会规范比更依赖于环境约束或临时谈判其意义与可行性的规范,在保证遵守方面有更大的可靠性。合法权威比强制性权威或诱导性权威更有效率,因为它把使强制手段经常处于就绪状态,对权力对象的持续监视以及固定供应经济与非经济奖励等需要降到最低程度。正因为如此,赤裸裸的( 即 强 制 性 的) 权 力 总 是 谋 求 以 合 法 性 为 外衣。[7]P59由此看来,合法权威确实当属最为理想的一种权威类型。
  
  除此以外,朗还讨论了两种权威类型,即合格权威与个人权威。
  
  所谓合格权威,是指“仅仅依赖于对象对其卓越知识或技能的信任,而不是依赖于其在公认权威等级中的正式地位”而建立起来的权威。论者还指出了合格权威的原型---“医嘱”.并指出,“该医生的权威并不依赖于施加强制制裁的能力,也不诉诸于病人理所当然服从的责任或道德义务”,因而,“合格权威很低说服,这就是为什么通常把它看做最善良、最使人喜欢的权威形式的理由”.但是,合格权威归根结底与说服是不同的,因为,合格权威能够以“知识或技能,而不是物质用品为他人提供服务”.朗对于合格权威最精彩的论述,在于他对合格权威与合法权威的转化甚至是融合的可能性的洞察。以与医生相似也是专家的船只领航员或飞机驾驶员为例,他论证出了一个结论,即“当他担任职业角色时却容易转变为合法权威”.特别是,“当合格权威由按等级组织的集体行使时,合格权威与合法权威的界线也变得模糊不清了。结果可能出现最高‘首脑’角色,象征最高权威并对外界负责,以较大等级组织中通常对高级官员负责,同时把实际工作的指导留给直接下级控制。”论者甚至饶有趣味地提到了一种精妙的比喻,即“把统治者描述为人民的‘舵手',或把政治家描述为’国家医生‘”[7]P60、P62、P64、P65.依笔者亲身的体验,在某种程度上,军队就存在这类现象,即一个能征善战的将领,在部属面前就相当于一个专家,仅仅凭借他业经作战实践形成的“知识与技能”,他就能建立自己的权威。也正因为如此,现代的军官,无论各国都是把他们当成组织、指挥以作战为核心的军事事务的专家来培养与遴选的。
  
  所谓个人权威,是指由于个人的人品而在权力对象中形成的一种权威。这种个人权威,可以看作是“纯粹”型的权威,“其中命令的发布与服从,无需发布命令者拥有任何强制性权力、可转让的资源、社会授予的特殊资格或合法性。他或她对对象的重要性构成后者遵从的惟一原因”.为了更好地把个人权威同基于制度化的人际关系而形成的合法权威区别开来,朗进一步界定了个人权威,称: 个人权威,除了指这种个人之间而不是角色之间的非制度化关系以外,还要获得一种剩余性质,这种性质涵盖不依赖于对象害怕强制或期望奖励以及得到专家咨询的一切命令和服从关系。爱情、尊敬、友谊或存在倾向于统治与屈从的心理素质都是个人权威关系的基础。[7]P68在将个人权威与马克斯·韦伯的“有魅力的权威”概念进行比较,并探讨了其适用范围之后,朗最后揭示了个人权威的终极来源---忠诚与信仰。他指出,“真正有魅力的权威是基于追随者对领袖使命的忠诚与信仰,而领袖通常要求追随者无条件地奉献与服从”.因此,最终朗对个人权威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称“有魅力的权威在综合性和强度上通常超过其他非强制性权力和权威形式。特别是,它并不像韦伯的其他两类合法性---传统的合法性和理智与法律的合法性那样,受传统和法规的限制”.但是,如此理想的权威形式,必然也有其根本的缺陷,这就是这种权威形式的不稳定性。因为,“一旦领袖归天,或因受到挫折或失败而使其追随者对人有魅力的死胡同产生怀疑时,就容易全部垮台。”[7]P70
  
  综上所述,朗认为,命令显然是一种权威,而且主要的是一种合法的权威。而且,命令这种权威不是单纯地由法律形成的,如果仅仅停留在法律规定的符号性权力上,军事统帅要想顺利自如地调动部队很有可能是十分困难的。相反,任何一个真正能够顺利自如地调兵遣将的军事统帅,总是要在法律的符号性权威之上,通过建立包括诱导性权威、个人权威、合格权威( 有时还包括强制性权威) 在内的各种权威,综合运用各种权威的的作用机理,以及通过法律与法律以外的方法维系好紧密而通畅的内部关系,⑥才能最后确立足够的顺利地调兵遣将的权威。换一种通俗的表述,符号性的权力与实际的权威之间的关系犹如职务权力与实际威信的关系,有职固然有权,但有权不一定有威信。正如毛泽东所说: 撤职并不等于完全夺权,夺权也不简单地就是撤职。职和权是联系着的,但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有职固然有权,无职仍然可能有权。
  
  那什么叫有权? 所谓有权,不仅是指组织行政上的指挥权,而且意味着有政治上、思想上的指挥权。在政治上有势力,在群众中有影响,就会有人听他的指挥,到了一定的时候,就会转化为组织行政上的指挥权。[8]概括地说,在军事生活中,命令这种命令权力形式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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