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中国的反洗钱制度对比(2)
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王子健
发布于:2017-03-10 共7607字
2. P2P借贷:P2P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的“在借贷关系 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平台。P2P平台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它是处于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中间的中介机构,但当下的P2P平台在规治不足、监管不畅的情况下很难被约束,一部分P2P平台经营着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打着法律答辩球,无法通过立法处理相关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问题,就导致了洗钱分子借擦边球的法律属性违规操作。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无非是将资金融于P2P平台中放贷再收贷,一部分放于伪造账户或亲信账户、另一部分放于平台用户,以利息和坏账作为洗钱成本达到洗钱目的。
3.网络赌博: 在世界范围内,每年通过网络赌博洗掉的白钱大约在万亿级,造成的损失无以计数。关于网络赌博的洗钱手段多以建立在境外或港澳的赌博网站吸纳境外、内地洗钱需求为主。通过这种途径的洗钱手段以网上银行为载体,赌博网站可供洗钱者开设账户,将筹码经过私人资金的兑换后,转入目标账户,再接着进行互联网赌博操作,在输赢几次后提出不玩要求后兑换资金达成洗钱目的,而且现在一般的赌博都以支票为结算方式,更为洗钱提供了便利。
4.网络货币: 比特币在世界各地被各类恐怖主义融资当作流通货币,其在暗网中的流通也很难被监管,以比特币为主的多种虚拟货币都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洗钱的主要手段。犯罪分子多利用诸如用卡、借记卡、IC卡、消费卡、电子支票、电话卡、储蓄卡等电子货币进行淘洗,而其发行主体不易被监控也成为了洗钱者规避法律的重要原因。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空壳公司,通过购买充值、消费卡等方式,派专门人员进行虚假消费套现,支付资金自然极其隐蔽地流转入公司账户。
5.网络保险: 是指将保险服务过程实现完全的网络化管理,具体包括保险信息咨询、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承保、保单信息查询、变更、续期缴费、理赔、给付等。据艾瑞咨询预计2016年中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在线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590. 5亿,渗透率将达到2. 6%①。政府的不重视、保险机构对于客户信息监察的形式化、交易报告数量审查不严,都使得在金融行业竞争激烈的保险业在网络市场中为洗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让犯罪分子达成了洗钱的目的。
我国当下正是面临着互联网金融洗钱这一无法逃避又极其隐蔽的疑难问题。由于缺乏健全的互联网相关法规,政府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精准的打击互联网犯罪,而比一般犯罪更加隐蔽的洗钱行为更是难以规避。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变化极快的互联网金融仍旧存在提议浅薄、立法迟滞的问题。《2008-2012反洗钱战略》虽弥补了我国长期反洗钱战略的不足,但仍难以面对互联网金融问题。对潜藏在互联网金融下巨大收益面前的风险及违法性业务亟待解决。
三、美国与中国的反洗钱制度对比
在面临着反洗钱过程中难以克服洗钱手段隐蔽、脱罪率大、用户信息残缺等问题下美国是如何解决的这一关于反洗钱问题的呢。自1970年美国陆续颁布、出台了一系列与反恐怖主义融资、反洗钱有关的法律,并建立了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交易报告制度,被称为“蛛网式”反洗钱监管结构( 如图1所示)。
美国在早在1970年通过的《1970年银行保密法》成为此后反洗钱立法基石,奠定了美国反洗钱监管的多部门交叉合作的基本格局。在之后的30年内美国建立了以《1986年洗钱控制法》、《1992年阿南齐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为基石的多部门合作横向法律及监管方式;以《2000年国家反洗钱战略》为核心的纵向结构。以上述几门法案构建起一个纵横交错、多头监管、多方堵截、交叉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美国的跨国合作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融资行为事源于“9·11”事件后,2001年后颁布了数个法律强调通过完善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找出、破坏、扫除国际恐怖主义融资洗钱。国内与国外的纵横体系下,反洗钱制度得到全面的完善,对于犯罪分子、恐怖分子的打击也愈加严厉、精准。
美国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蛛网”反洗钱监管制度特点在于,从政治监管层面来讲,得到了包括财政部、司法部、美联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乃至毒品管制局和美国邮政总局的全面配合。在经济监管层面,财政部对于所有“货币输送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则在源头上通过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实现监管渠道。
Fin - CEN是美国财政部监管过程中的最重要的核心。它根据制度要求,综合行业内各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结合政府部门的信息提供情报报告,按需反馈给金融、执法等相关部门。经过数据信息过滤,将银行账户与工商企业之间的隐秘关系暴露出来,将繁杂的潜在联系信息反馈给工作人员; 在具体调查过程中,只需抓住一环节,就能挖出整个链条,使得反洗钱调查和执法难度大大降低了[4].
美国反洗钱制度是建立在美国金融业高度的货币电子化、网络化和发达的个人信用制度之上的[4].第一,根据《银行保密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对一天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和电汇业务、超过5 000美元的国际金融活动、超过3 000美元的以现金购买本票、汇票和旅行支票的情况、运送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证券及其他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进行详细记录和申报。第二,根据《1994年禁止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对可疑交易及时进行报告。那么Fin - CEN可以在有效、统一、权威个人信用制度下就任何可疑操作向有关执法部门汇报。从这两方面来看,美国从横交错、相互交叉的反洗钱监督制度是以高度的货币电子化、网络化和发达的个人信用制度为大背景,Fin - CEN和相关法律制度互为依托而有效进行的。
较美国而言,中国虽在货币电子化、网络化和个人信用发展上向美国靠拢,但仍存在三方面问题。
首先,国内在互联网金融个人信用制度上还存在极大问题。如P2P等平台中设有独立的却没有资质的个人资信评估制度等问题。其次,我国的反洗钱执行虽说也是多部门协作,但是实践中发生着部际不畅顺的问题,部门间的合作流于形式,极其低效[5]; 最后,我国的反洗钱模式更单一,是单方向的直线型闭合回路,缺少了多部门的配合,在此情形下也缺少了匹配的、严谨的法律制度与之共同搭建一个立体化的反洗钱制度。
原文出处:王子健. 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制度——以美国反洗钱制度为视角[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5):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