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因涉嫌洗钱遭西班牙当局搜查一事引发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西方有媒体甚至称该事件是继 2015 年中国银行米兰分行、建设银行纽约分行涉嫌洗钱被指控后中国银行业系列“洗钱丑闻”之一。上述大型商业银行在国内均以严格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而着称,其反洗钱工作也被公认处于业内前列,其海外机构相继涉嫌洗钱被查事件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水平与国际标准尚有差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尚待提高。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其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高低直接决定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成效。本文基于该事件,从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注重形式合规、国内反洗钱管控体系宽松、反洗钱国际标准和监管环境日趋严苛这三个层面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有效性不足的原因,结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新标准和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践,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以及 FATF 对中国第四轮互评估有所裨益。
一、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涉嫌洗钱事件概况
2016 年 2 月中旬,西班牙《世界报》报道称 :“西班牙当局于 2月 17 日对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进行了搜查。据称,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涉嫌参与洗钱和偷税,涉及金额约 3 亿欧元(合 21.8 亿元人民币)。包括马德里分行行长在内的5 名高管在行动中被拘留……”随后,参与此次行动的西班牙国民警卫队发表声明称 :“调查显示,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涉嫌协助犯罪团伙将部分钱款以看似合法的手段转移至中国,这些犯罪团伙涉嫌走私、逃税以及剥削劳工等。”马德里分行遭西班牙当局搜查一事 2月 18 日持续引发国内外媒体关注,西班牙“人民声音”网站称 :“2月 17 日的搜查只是打击洗钱网络的第一步,西班牙反腐机构和欧洲刑警组织都认为此事不是个例,他们怀疑工商银行在欧洲其他国家的分行和其他中国金融机构有类似行为。” 工商银行总行 2 月 18 日回应称 :“密切关注此事的调查进展,工银欧洲负责人和律师已赶往马德里分行。”同日,中国外交部也表示 :“中方希望西方切实依法、公正处理有关问题,切实保障在西中国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中西关系良好发展局面。”
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是否真正涉嫌洗钱,随着西班牙当局调查的深入终会水落石出,工商银行也并非第一个在海外惹上洗钱官司的中国银行机构。从媒体报道情况看,2015 年 6 月,中国银行米兰分行因涉嫌洗钱和逃税被意大利当局调查 ;同年 7 月,建设银行纽约分行因反洗钱措施不力,被美国监管部门警告……上述银行机构在国内均以严格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而着称,其反洗钱工作也被公认处于业内前列,其海外机构因涉嫌洗钱相继被查事件固然与海外当局严苛的反洗钱监管环境有关,但也折射出我国商业银行“合规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模式难以适应国际上“风险为本”的监管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尚待提高,应引起监管部门反思和重视。
二、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概述和现状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效性通常是指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降低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和威胁的程度。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在遏制和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甚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等方面的战略地位日益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2012 年起,FATF 对反洗钱国际标准和评估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心。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其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决定我国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总体成效,也是 2017 年 FATF 对我国进行第四轮互评估的重点,努力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成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满足于形式合规层面,疏于真正的洗钱风险控制
一是缺乏客户选择准入机制,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停留在形式合规层面。目前,商业银行在客户准入上普遍比较宽松,除涉及制裁限制政策而必须禁止准入的客户外,没有客户选择准入机制。商业银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只要客户能够提供符合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证件资料,无论风险高低,一律来者不拒,且统一采取核对、登记、留存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等形式合规措施,工作重复,劳动量大,没有按照“KYC”原则对客户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更谈不上对客户的关联方及实际受益人进行了解,客户身份识别有效性差。
二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仍存在防御性报告行为。我国商业银行虽已经搭建起覆盖面广、“总对总”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机制,但由于商业银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过度依赖尚不完善的反洗钱计算机系统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可疑交易客观标准,对可疑交易报告筛选缺乏一线业务人员配合和必要的人工分析甄别,普遍存在防御性报送现象,从中国人民银行 2008 ~ 2014 年公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看,无论是以立案线索、报案线索还是以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占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比率来衡量,其数值微乎其微,我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较低。
三是缺乏对可疑风险客户主动退出机制。目前,除涉及联合国制裁而被要求退出的客户外,我国现行法规对可疑报告所涉客户关系终止无硬性要求,因此,对于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客户,商业银行目前缺乏规范的主动退出机制。保留这些涉及洗钱的可疑客户,有可能会给银行带来法律、声誉等其他领域风险。
四是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劳而无功。商业银行虽然按规定划分了客户风险等级,却没有进行风险分类管理,部分中小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完全依赖系统划分且划分结果未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流于形式。
五是商业银行反洗钱牵头部门未能做到独立有效履职,业务条线在落实反洗钱职责方面尚存在不足。目前商业银行虽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形式上指定了法律合规部、运营管理部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但牵头部门往往身兼数职,对反洗钱工作协调指导督促能力有限,造成业务条线反洗钱制度执行力不足,反洗钱规定与业务经营管理不能充分融合,新产品的研发、推广上线前洗钱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未及时跟进等问题,影响了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成效。
上述问题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更注重反洗钱的形式合规和细节合规,而不是整个反洗钱体系的风险控制。
2.国内反洗钱管控体系宽松且存在不足,商业银行反洗钱动力不足
反洗钱法律制度由惩治性制度和预防性制度共同构成,从国内反洗钱法律体系来看,该体系对洗钱打击预防效果有限。
一是作为惩治性制度的《刑法》对洗钱上游犯罪种类规定过窄,且对洗钱罪量刑和违法所得没收比例过低,对洗钱犯罪最高处以十年以下刑期、处以洗钱数额最高20% 罚金等量刑措施相对于洗钱犯罪的巨额利益诱惑,惩戒效果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