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与建议(3)
来源:中国信用卡 作者:武江;马伟利;许井荣
发布于:2017-03-10 共7273字
二是建立处罚力度与机构影响力相结合的反洗钱处罚机制。目前我国《反洗钱法》没有明文规定将机构影响力作为处罚力度的考虑因素,而对影响力大且拥有庞大金融资产的大型金融机构来说,几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犹如九牛一毛,起不到警示和风向标的作用。因此,建议可以在《反洗钱法》中对“违法机构的影响力因素作为处罚尺度依据”进行明确规定,放宽处罚幅度,提高最高限额,以实现处罚适度原则。
三是落实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反洗钱协作监管责任。建议在《反洗钱法》“法律责任”部分明确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反洗钱协作监管责任,对其反洗钱监管不作为进行追责,尤其是对于反洗钱违规行为和情节比较严重且导致洗钱案件发生的机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建议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高管任职资格,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合理理由拒绝的,就必须配合执行,形成反洗钱监管合力,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对金融机构的威慑力。
四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违规处罚进行披露。处理金融机构洗钱违法问题时,监管部门应做到勇于披露、敢于问责、严厉惩处。
3.提高反洗钱监管指导水平,全面贯彻风险为本的要求
(1)对现行反洗钱行政法规进行修订
一是建议修订《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赋予金融机构客户分类尽职调查和高风险客户选择准入权限。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评估出的洗钱风险程度,采取简化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高风险客户制定有针对性的身份识别指引,明确对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的刚性约束,避免太过原则性的监管要求使得相关尽职调查流于形式。同时,赋予金融机构对高风险客户选择准入权限,在高风险客户的选择准入上,赋予金融机构综合考虑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可疑监控成本、客户退出成本以及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等多种因素,主动拒绝一些会给其带来高风险、高监控和退出成本的客户,以减少监控工作量,提高可疑监控效率。
二是建议修订《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办法》,不再设定可疑交易客观标准,仅保留可疑交易报告的原则性监管要求,通过发布可疑线索指引,指导银行识别可疑交易。同时赋予金融机构对可疑客户的主动退出权限,在可疑交易报告后的处理上,给予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客户关系的政策支持,对于因办案需要而必须继续维持服务的,则应给予相关金融机构书面指令。
三是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程序。发布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指引,建立金融机构整体洗钱风险的定期评估机制,了解和识别被监管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评估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数量和风险管理质量,开展综合评级 ;确定监管计划和现场检查范围 ;执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重新进行评级 ;进行持续性非现场监管,不断更新监管资料,并开始新的监管循环。
(2)加强国内反洗钱多部门协作
一是从提升社会整体反洗钱工作效率出发,在现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作为反洗钱法定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各机构在反洗钱上的责任分工,促进各机构在反洗钱上形成合力。
二是完善顶层沟通协调,丰富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背景的辅助验证手段。监管部门应做好与相关部门的顶层协调,实现金融机构与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系统资源共享,以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的效率。
(3)深化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反洗钱国际影响力
只有不断深化反洗钱工作的国际间合作,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国际影响力,我国监管部门在处理洗钱违法问题时,才能勇于披露、敢于问责、严厉惩处。要提高工作的前瞻性,研究、防范我国金融机构海外经营面临的反洗钱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要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组织,参与反洗钱国际规则的制定和磋商,为我国金融机构海外拓展营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 ;要加强技术层面的协作,加快信息科技的开发以及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洗钱行为的监测和判定 ;要加强国际间的金融情报交流,积极履行提供情报义务与信息共享的权利。
4.增强金融机构自身抵御洗钱风险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
一是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执行。赋予反洗钱牵头部门独立有效履职的足够权限,牵头部门应按照本机构洗钱风险防控、预警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应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强新业务、新产品上线前洗钱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定期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审计,必要时引入反洗钱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制度执行漏洞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建立机构洗钱风险定期自评估机制。遵循“风险为本”原则,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风险因素,定期评估自身面临的固有洗钱风险以及反洗钱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根据不同客户、业务、机构的剩余风险状况,合理配置资源,采取差异化的风险管控措施,采取客户分类尽职调查措施,自主识别报送可疑交易,提高反洗钱风险管控效率和成效。
三是研究反洗钱国际标准,增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强对“FATF 新 40 条建议”和海外当局反洗钱监管规定的研究,在内部建立统一的反洗钱政策,并要求境外分支机构结合所在国的监管规定执行“孰严原则”;加强对海外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与管控力度,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注重增强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反洗钱信息沟通与共享,关注同业往来风险与内部作案风险,及时自查自纠,防范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被利用于不法行为中。
原文出处:武江,马伟利,许井荣. 对当前中资银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思考[J]. 中国信用卡,2016,(05):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