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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的反洗钱制度对比

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王子健
发布于:2017-03-10 共7607字
  摘要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问题的现状
  
  2007年1月1日对于中国而言,是对于反洗钱问题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为当时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这一危害经济甚至政治秩序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朝着创新型、多向型方向蓬勃发展,不仅大力带动了GDP的增速,也降低了传统金融交易的沉重担子。将其比成金融杠杆,那么现在已经由一人撬动金融这一庞然大物变成了两人行一事之局。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降低交易的时间和成本的互联网金融业蕴含的虚拟、隐蔽性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专业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跟不上要求,就业涌向高薪酬企业的社会大环境导致相比微小的监管岗位的专业性失守已经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互联网基础监管与维护上的一大严重问题。我国《反洗钱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相继颁布,说明了洗钱问题已经被划入重点项目,尤其是在2013-2018年新一期五年计划中也被提到了极高的位置,并重申反洗钱所面临的十个紧迫的问题[1].
  
  美国颁布《1956年麻醉品控制法》时是世界最早颁布金融反洗钱相关法律的国家,几部在这之后颁布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机制层面上,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并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等制度。而在逐步完善建制的当下,美国的反洗钱制度的宏观背景要求与我国甚为相似,虽然在中国信息电子化并不能普及如美,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方面近三年互联网金融所带动GDP的增速以及其成交量背景来看,是可以加以变换模式并得以借鉴美国模式的。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为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5) 指出,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8万亿元。支付内容中大多来自网络购物、航空客票与基金,基金出现在内容中,也是我国当下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重大机遇与挑战,在电商B2B方面较2013年占比有所滑落。除此之外,2014年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59 924. 7亿元,较2013年增长391. 3%,继续呈现出较高的增长状态。基金出现在互联网金融中,说明投资越来越成熟到可成为使用者的选择,其占比已经超过了传统B2B方式,那么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良性投入的资金与待被洗钱资金之间的关系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导致很难辨明秋毫①。除此之外,移动终端的广泛应用也说明互联网交易的手段较14年以前又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其瞬时性和便捷性达到了新的高度,那么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其洗钱过程将会更加迅速,过程让人措手不及,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新挑战。
  
  《反洗钱法》的部际交流和法律法规之间运用早已不适应于变化莫测的互联网金融洗钱问题,我国已努力在计划内进行全新的摸索。互联网金融中的洗钱问题在目前上来看并没有梳理出一个清晰的脉络,建构仍不全面。种种因素交叉影响造成了洗钱行为的暗自滋长。
  
  二、互联网金融洗钱特性、方式的概述
  
  在当下以传统模式混以电子金融化驱壳的互联网洗钱主要可以以互联网的操作高效的瞬时性、信息的虚拟隐蔽性、相较于传统方式的低成本性三点概括起来。
  
  ( 一) 互联网金融洗钱的特性
  
  1.信息的虚拟隐蔽性: 互联网本身就带有着极强的虚拟性,从无到有之间也只需一瞬间,从上文《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5) 报告中也可看出,互联网中虚拟内容( 除金融投资、购物) 外的金融支付占比也有近5成。互联网所带来的虚拟性质影响,为当下各类洗钱行为起到了保护伞作用,使得洗钱行为泛滥并隐匿于大量庞杂的电子数据内。网络创造的虚拟环境,允许行为人只需输入口令,即可迅速完成整个洗钱流程,并且个人资信的评估也无须通过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监督,而是由多个没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来重新评估你的信用分数。除流程外,通过注册所得到的身份的虚拟性也导致注册者一般不必登记个人的详细资料,用户名也可以任意填写,认证简单、操作迅速,造成了核对信息和监控布网的阻塞,执法人员会浪费较多资源进行虚假身份的核对,在追查金钱脉络时也可以由于信息问题导致停滞。
  
  2.操作高效的瞬时性: 互联网中支付、借贷、注册所体现的简单操作是由于互联网服务器终端取代了传统人工,全天候服务通过终端实现,高效的处理大量数据。正是基于瞬时性带来的便利,大量的洗钱资金可被分割,以不同方式、渠道进行处理,简单的电脑前操作,即可通过分开不同账户等多种方式进行,降低了洗钱风险,也节省了人力与时间成本[2].
  
  3.相较于传统方式的低成本性: 在传统洗钱方式中,建立实体公司需要有固定场所的租赁,通过赌博方式则一定的输值损耗,地下钱庄也会损失一部分中介费用,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可以节省大量损耗,网络渠道可直接将传统洗钱方式的烦琐流程简化以降低成本。诸如淘宝、P2P平台一类的互联网公司甚至都不需要办公场地,比实体公司成本低很多,2014年国内知名的P2P网贷平台“中保投资”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依法逮捕,业内人士指出,其落网的直接原因是其妻疑似用淘宝这种低成本的方式进行洗钱所致[3].
  
  ( 二) 互联网金融洗钱的手段
  
  上文也说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多样性,在不同的金融服务内容之下都有附于其下的互联网金融洗钱手段。笔者认为主要有网上银行、P2P借贷、网络赌博、虚拟货币、网络保险等几种。
  
  1.网络银行: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每年的《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显示,当下我国每年的网络银行交易总额增速高达20%以上。在如此大的增速下则是庞大的交易总额,在此下暗修栈道的犯罪分子就可以将资金汇入其他商户的账户中,然后在多个账户之中来回转移特定资金,再将资金转入到个人户头上,在分散了需洗的“黑金”后,目标账户则收拢四散的个人账户资金,达成洗钱目的。这种洗钱渠道的核心就是频繁转账方式降低曝光风险,使目标账户通过互联网的瞬时高效性快速聚合资金完成洗钱,而注册账户的犯罪分子身份却多为他人或伪造。
  
原文出处:王子健. 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制度——以美国反洗钱制度为视角[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5):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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