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国际碳排放抵消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4.1 国际清洁发展机制
国际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已有相对较长的时间,这里选取清洁发展机制即CDM 项目作为研究对象来进行分析,从中总结我国 CCER 交易市场发展可吸取的经验和启示。
4.1.1 CDM 和 CER
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 CDM)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旨在通过 CDM 项目的合作来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双赢。发达国家可以通过项目获得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 ,抵消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相对的发展中国家则可以借此获得优质外资和先进清洁技术,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清洁发展机制(CDM)在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合作履约机制,为碳减排提供了更多可选的方式。CDM 因为本身的“友好合作,互惠双赢”的特点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时,对于 CDM 项目的具体内容则没有明确规定,任何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即可以产生 CERs 的项目都可能成为 CDM 项目。但是 CERs 对减排量的抵消,有着严格的核实和审批制度。
由于对发达国家而言,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很高,各项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仅通过自身开发减排项目难度较大,成本也较高,这也使得 CDM 推出之后很快得到了发达国家的运用,成为了发达国家完成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方式,发达国家的政府、企业、基金等倾向于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可用于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 CDM项目,以便顺利实现《京都议定书》中承担的减排目标。这同时也被发展中国家积极响应,通过 CDM 项目合作,它们可以引入新的国外投资,加速技术转移,同时积累有用信息以为各部门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制定合理的未来减排策略。
4.1.2 相关规定
清洁发展机制通过在非附件 I 国家的领土上实施 CDM 项目产生“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 CER.CER 主要被用于抵消附件 I 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欧盟曾在排放交易体系第二阶段(2008-2012 年)中限定 CER 抵消比例不超过附件 I 国家所分配排放指标的 20%.
对于 CDM 项目而言,用于合作的 CDM 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项目相关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正式批准该项目的开展;②不能危害东道主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其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③项目减排效益必须实在、可测量且具有长期性和额外性。额外性是指,减排量是基于 CDM 项目产生的超出 CDM 不存在时的减排量,即没有 CDM 项目就不会产生的减排量。另一方面,国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才可以参与 CDM 合作,这些要求主要表现为:参与 CDM 的自愿性;必须建立国家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审核清洁发展机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CDM 对具体项目内容不作具体要求,可能存在的潜在项目类型表现为:①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②可再生能源;③替代燃料;④农业燃料回收利用,如甲烷;⑤工业过程;⑥林业碳汇项目。
4.1.3 抵消情况分析
在国际碳市场的发展过程中,CDM 因为本身的“友好合作,互惠双赢”的特点得到了广泛应用。发达国家通过它得到了更灵活的履约方式,发展中国家也得到了自身发展需要的资金和技术,同时,由于 CDM 项目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减少碳排放量,并以更低成本的方式完成既定减排目标。因此, CDM 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同时,我们应当意识到,CDM 本质上只是碳排放的转移,原本应在发达国家产生的排放量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量并没有得到本质上的减少,所以尽管 CDM 为发达国家提供了一种碳排放抵消机制,但是要真正实现减少全球碳排放量的目标,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进一步的探索。
CDM 项目具有的双赢的可能性使得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加深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但这同时也带来很多隐患。这主要体现在,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接受了本应来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会对自身的环境造成较大的压力,对本国的未来发展造成隐患,同时这也是形成国际碳泄漏的一种主要方式。并且,通常情况下,来自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很难真正转移给发展中国家,掌握不到核心技术又对本国造成过大环境压力,这最终会给双方的国际合作带来障碍,利益分配不均是造成这种障碍的主要原因。两者的合作中利益分配并不均衡,这也使得 CDM 合作项目区域发展不平衡程度进一步扩大。
4.2 经验与启示
结合国内发展情况及国际经验,针对我国碳排放抵消机制的未来发展,可得出的有效经验和启示主要表现为一下三点。
4.2.1 建立完善的抵消审核和流程
完善的抵消审核和流程是保证抵消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根据规定,开发新的 CCER 项目需首先进行登记备案,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备案后则可以投入生产,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减排量在进行申报时,应先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减排量进行检测核查,确认减排量的具体数额,核证通过后进行减排量的登记,并出具核证报告,登记之后的减排量则可用于交易,目前我国各试点交易所均可以进行 CCER的交易。在核证减排量用于抵消之后则予以注销。
《管理办法》对抵消的基本要求作出了大致的规定,具体的要求,各交易所都有各自的规定,以北京环境交易所的规定为例,北京试点对可用于抵消的 CCER项目及其他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计算碳排放量的方法学、向市发改委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填补了《管理办法》的规定细节,是目前较为完整的抵消机制规定。
由于抵消机制尚不完善,各交易所规则各不相同,这就给 CCER 碳排放量抵消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在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的进程中,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抵消机制,减少因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抵消差异。
4.2.2 拓宽可用于抵消的项目类型
目前我国可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项目主要是 CCER 项目,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和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我国目前的 CCER 项目主要集中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便充分利用新能源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里的新能源主要体现为风能、水能、光伏等清洁能源,用其进行发电的 CCER 项目得到了广泛发展,其中以风电项目发展最为迅速,新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数量也在迅速增加。除此之外,农村沼气回收利用项目大大增加,以节能和提高能效的项目也有少量增加,这表明我国对清洁能源的利用力度不断增大。就目前来看,可用于抵消的项目类型中,除去传统的环保项目,新型项目在不断增加,但是项目类型还是不够广泛,为进一步推动减排事业的发展,需要继续探索可开发利用的抵消项目,不断扩展新型项目的类型,从数量和质量上双重提高我国 CCER 项目发展水平,完善碳排放抵消机制的发展。
4.2.3 完善法律并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目前对于自愿减排交易所作出的规定主要包含项目管理、减排量管理、交易管理、审定与核证管理等方面,各交易所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不同的交易规则,完善了交易市场(场所、主体、品种、形式、时间)、交易方式(公开交易和协议转让)、交易信息、交易纠纷、交易费用等的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交易所对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对可抵消比例、可用于抵消的碳减排量、可用于抵消的其他项目碳减排量、计算减排量的方法学、用于抵消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抵消碳减排量的审核与登记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这些是我国目前自愿减排交易及碳排放抵消机制的基本内容,但是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完善,不同交易所的交易和抵消标准各不相同,这也给碳减排量的抵消造成了一定的差异性,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也使得交易可能遭受意外风险而失败,因此,完善抵消机制也应完善法律并加强风险防范,使交易变得更加规范化,提高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