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概述
2.1 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概念
2.1.1 定义
碳排放权抵消是指减排主体在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时,可以采取一定的经过认证的其他减排量来抵消一定比例减排量的行为。
CCER 产生的排放量抵消减排任务之后如有剩余,则可用于交易,如不足,也可从其他业主购买。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抵消机制,主要对交易主体、抵消流程、抵消限额等作出了规定,且不同的交易所的规定各不相同。
2.1.2 种类
目前我国可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项目种类,以自愿减排量,即 CCER 为主,加上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以及林业碳汇项目等产生的碳减排量,构成了我国碳排放抵消的主要内容。一吨二氧化碳减排量经核证之后可抵消一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核证自愿减排量,即 CCER,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产生该减排量的自愿减排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签发。
2.2 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的意义
2.2.1 CCER 交易有助于形成全国统一碳市场
根据规定,在各试点交易所可以用 CCER 来抵消碳排放配额,1 吨 CCER 等同于 1 吨配额的量。目前各试点碳市场对 CCER 的抵消均设置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对可用于抵消的 CCER 项目类型、抵消比例等都做出了不尽相同的规定。
与此同时,这并不影响 CCER 流通于各试点交易所,大部分的试点都接受 CCER的直接交易。另外,根据价格的趋向性,CCER 的流动会使配额交易价格较高的碳市场价格降低;另一方面,不同试点的配额在进行交易或者置换时也可以将CCER 价格作为参照。由此可见,CCER 交易不仅可以带动企业自愿减排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我国区域碳市场的互相合作,有利于统一碳市场的形成,最终形成趋于相同的碳价格。
2.2.2 CCER 交易可以推动全国碳市场配额价格发现机制
目前 CCER 交易多是协商决定,也有一部分是竞价而成,定价机制还没有完善,价格差别较大,由于可参考因素较少,这就使得配额交易的价格对 CCER交易价有着重要影响,CCER 用于抵消碳配额,同时其交易价反过来也会对配额价格产生一定影响,两者之间是互相影响的,这就表明,两者的价格和两者的供需都会互相影响,随着交易量的增长,交易必然趋向市场化,这时价格就趋向于反映碳市场中的供求关系,推动碳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发展,形成更科学的定价系统。
2.2.3 CCER 交易可用于调控全国碳市场
我国建设碳市场的根本任务是降低碳排放量,企业作为最主要的碳减排主体,若减排成本过高,必然不利于减排政策的实施。我国碳市场区域分散情况严重,各交易所规定不同交易特点也不同,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交易价格。此外,由于市场机制发展并不完善,依靠行政手段调控市场的效果并不理想,为了取得长期有效的调节效果,降低交易价格,最终降低企业的减排成本,有必要将CCER交易引入碳市场的发展中,使其成为调控市场的有利工具。
2.2.4 CCER 有利于发展碳金融衍生品
CCER 虽然是新兴项目,但是具有配额交易无法替代的优点,CCER 有国家公信作为保证,项目类型也在不断开发和增加,良好的发展态势也形成了较高的市场收益预期,这些特点使得 CCER 有潜力被开发成多种金融交易工具,在活跃碳市场的同时繁荣金融市场。
2.3 抵消机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2.3.1 CCER 参与全国碳市场的准入条件
CCER 作为重要的履约抵消形式,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来规范项目进入市场需要遵守的条件。从目前的交易情况来看,CCER 交易暂时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市场发展空间很大,但是市场发展真实需要的项目数量并不确定。如果进入碳市场的 CCER 交易过多,配额履约的强制性就会被削弱,减排目标的实现存在隐患;反之如果过少,市场的活跃性得不到提高。因此,规范 CCER 准入条件至关重要,需要规范项目的数量、类型、期间等等。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准入条件规则,各试点碳市场的尝试为设定准入条件提供了经验。
2.3.2 CCER 与配额同质化
CCER 与配额能否同质同价是影响碳市场发展的关键,目前配额交易已经有一定的成熟性,而 CCER 定价尚不成熟,大部分还是通过协商定价,这就使得CCER 价格有着更大的灵活性,而且各交易所的分散和不同规定也使得两种交易方式的价格相差较大,做不到同质同价不仅不能活跃碳市场,更会给减排目标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2.3.3 CCER 过量开发的风险
从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可知,我国 CCER 市场发展至今,累计已有 488 个项目获得了备案。然而由于发展时间短,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对 CCER 项目的真实需求量无法得知,如果 CCER 项目过量开发,则会给碳市场造成巨大的压力,不仅影响价格的平稳,也可能会给碳市场的长期发展带来冲击,因此,必须要采取措施调节 CCER 项目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