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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17 共4046字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三农"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党和政府都在不断的强调"三农"问题的重要性。我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要"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近几年来,我国国家深化农村改革小组致力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等政策性文件提出的改革任务,指导试点地区在积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问题虽然只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小问题,但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重要问题。在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学者聚焦于农村法制工作的研究,相对来说,学者们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的理论研究仍然有很多的不足,还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二)研究意义。

  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这是我国农村社会基本的现实场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农民基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的权利束,是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研究成员权的理论意义。目前,法学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的法学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对成员权问题的研究更是亟需专题化、系统化。

  首先,对农民基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成员权利进行研究可以开拓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的视野;其次,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有助于拓展农民权利理论的研究视域。目前。学界对农民个体权利给予较多关注,但对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研究尚且不足。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对其进行的相关研究更少,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再次,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法制理论向纵深方向发展。相比传统的法学学科,农村经济法制作为新兴的研究领域,其整体研究还相当滞后,因而就需要我们不断的进行相关研究。

  (2)研究成员权的实践意义。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等纲领性文件一再强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是,现实中农民的实体性成员权普遍受到侵害,特别是集体组织本身的侵权;程序性成员权被严重虚置,成员意志无法充分表达,集体意志发生异化;成员的诉讼权被严格限制,借助非理性方式维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各地的政策文件和司法意见效力低、分歧大,实践比较混乱。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成员权给予足够重视,很多具体问题都亟待法律明确,如成员资格标准、集体经营收益分配权、集体成员撤销权等等。

  如果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不能彰显,农民的集体成员权不能真正确立和有效实现,新一轮农村改革的顶层设计就难以在微观上得到具体落实。本文通过对成员权的理论解读,构建成员权的制度体系和实现机制,这对促进农村集体组织的良性发展、保障农民成员权益和解决涉农纠纷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国外文献综述和国内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通过阅读相关文献材料发现,国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文献数量不多,且主要集中于经济学领域,特别是与制度经济学、博弈论密切相关。国外研究主要包括集体土地产权、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问题以及对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考察等三个方面的内容。(1)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土地产权的不稳定会导致集体土地配置效率的低下。一方面,由于承包期限短、村集体对土地频繁调整,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极不稳定(Charles,2002)。另一方面,对土地租赁权和其他权利的限制弱化了农户保护土地的长期投资行为(Johnson,1995;Carter,1996;Prosterman,1996)。由于产权模糊(Rozelle,2002)、地方政府干预(Brandt,2000)、基层民主滞后和市场发育度低等(Charles,2002),集体土地流转的发展非常缓慢。(2)集体组织与集体经济问题。大部分文献主要运用博弈论分析集体组织问题,Alchian(1972)发展了集体组织变迁理论,Telser(1980)、Binswanger(1986)、Kreps(1990)等运用博弈论研究了集体组织的集体效率、偷懒及监督等难题。(3)Smith(1993)认为,中国乡村集体企业与西方国家的合作企业形式更为接近;Wiesmann(1994)、Chen-Rozelle(1999)还研究了中国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合作精神和文化、双边道德风险等问题。

  总体上,由于国情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国外学界缺乏直接对应的研究,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经济学等相关学科领域,鲜有法学文献基于我国特殊背景研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问题。但是,国外对权利问题的研究源远流长、系统深入,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参考。

  (二)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以往的理论研究,学界侧重于对农村集体经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韩松,2004;孟勤国,2006;陈小君,2009),对如何确立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个人的成员权这一重大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1)成员资格的认定。主要包括成员资格的意义、取得与丧失、认定标准等(杨攀,2011;陈小君等,2012;陈晋,2013),也有少量文献涉及特殊人员的资格认定,如出嫁女(曾辉良,2013)、入赘婿(王玉信,2007)、在校生(周菊生,2006)等。(2)成员权的法理意蕴。社会学研究为分析乡村治理问题,大多数将村庄成员权和农村集体成员权等同起来,如张佩国(2006)、张永清(2009)、刘勤(2012)等。法学界主要从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类比来研究成员权,相比之下,从农村集体组织视角进行的研究还很不够。(3)成员权的法律救济。学界初步探讨了成员的退出权(王瑞雪,2007)、撤销权(冷传莉,2011;管洪彦,2013;张玉东,2013),以及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韩松,2011)、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管洪彦,2013)等。(4)成员权的某些子权利。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王利明,2001;刘俊,2007;温世扬,2010;刘立明,2012)、宅基地用益物权(陈小君,2010;王崇敏,2012;喻文莉,2013)等子权利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对具体权利的关联和衔接的则关注不够。

  总体上,学界虽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仍有明显不足,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研究大多集中于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从法学视角进行研究的文献偏少;另一方面,现有研究比较零散,研究主题呈现碎片化,亟需进行系统化研究。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方法。

  1.规范分析的方法。运用相关理论对成员权进行法理分析,并对成员权的具体权利进行制度分析和规范分析,从而构建成员权的应然权利体系及其有效实现的法律机制。

  2.文本比较和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法律文本及案卷材料,分析总结出成员权实现存在的诸多障碍,为构建实现成员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一定的实证材料。

  3.历史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产生及变革进行历史考察,从而了解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特点,帮助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也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未来发展走向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二)研究内容。

  文章在绪论部分首先分析了论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接着论述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综述,总结了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并对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做出了自我评价。

  文章的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主要包括:其一,分析成员权的法律内涵。主要包括成员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以及成员权与类似权利的比较分析;其二,分析成员权的理论基础。分别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分析成员权的理论基础;其三,对成员权进行权利属性与价值目标分析。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具有平等、正义、效率、秩序等价值目标。

  第二章主要是通过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及发展过程并从中剖析各个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特点来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发展路径。文章是通过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分为集体所有制建立初期的成员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后的成员权以及《物权法》实施后的成员权几个历史阶段进行考察的。

  第三章主要包括:从成员权主体的法律制度、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制度、成员权行使的法律制度以及成员权救济的法律制度等方面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律制度实现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成员权法律制度实现存在问题的原因。

  第四章主要包括:从立法上,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依据。提倡制定一部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应有权利内容;从权利本身,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通过规范成员权各项权能的行使机制为成员权的最终实现提供理论基础;从司法上,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机制。主要是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侵权责任法救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撤销权诉讼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派生诉讼几个方面入手。

  四、论文的创新与论文的不足。

  (一)论文的创新。

  第一,在当前理论界的研究中,学者多是从单个角度对成员权的某些子权利进行研究,本文是从整体上对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且通过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总结出成员权实现存在的障碍,这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第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救济中,笔者认为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纳入侵权责任的救济范围,可以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诉讼的诉权和派生诉讼的诉权,这在研究观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论文的不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问题是一个涉及经济学、社会学及法学等多门学科的复杂问题,本文仅从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难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且局限于笔者的科研水平及文章篇幅,本文未能较为全面的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问题,特别是成员权的各项具体权利内容的实现及保障等问题还有待于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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