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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21 共41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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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农地流转法制构建探析
  【第一章】我国农地流转法的变迁与现状
  【第二章】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经验借鉴
  【4.1】农地流转法律制度中政府角色研究
  【4.2  4.3】农地流转主体法律制度研究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农地流转立法体系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1 地租理论

  率先提出地租理论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传世创始人威廉·配第(WilliamPetty,1623-1687),他是地租理论的开拓者,他在《赋税论》中第一次研究阐述了地租理论,为级差地租理论作了强有力的铺垫。 率先对地租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做出解释的是法国的杜尔阁(R.J.Turgot,1727-1781),收录其著的《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一书中。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安德森(Jams Aaderson,1739-1808)创立了级差地租理论,从土地肥沃程度的角度,解释了地租的产生原因,因此也被马克思视为"现代地租理论创始人"[1],成为农地流转理论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租,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通常表现为承租土地的农户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租金。按照其产生原因和条件的差别,可以划分成 3 种:绝对地租,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人依靠土地获取的地租。即产品价值减成本的差额,其本质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另一个就是级差地租,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在较为优质的土地上耕种所得生产的农作物的质量及产量也就不同,并由此产生的、属于土地使用者的那部分利润,此时的利润就流到了使用者这里来。垄断地租,有别于其他,是一种特殊的地租,它是由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工人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制作销售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2].

  地租理论主要应用在农用地,同样可以应用到我国的农地流转中来,作为流转过程中依照的法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既有级差地租,同时又有绝对地租。地租反映出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土地流转关系,如:农户之间进行土地转包,农户将土地出租给企业等等。如果地租太低,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但也不能太高,容易造成垄断。因此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一定要借鉴地租理论,权衡各方关系,有效配置这两种地租产生的利益,寻找出推动农地流转有序进行的法律制度,才能稳定农村社会发展,促进全社会和谐进步。我国的农地流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同时存在,合理分配这两种地租所产生的利益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我们有必要也必须探索出保障合理分配这两种地租产生的利益的法律法规。

  2.2 效率与公平原则

  2.2.1 效率和公平的辩证统一关系。

  自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3]之后,人们对效率与公平问题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经济学上讲的效率是指"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以同样的投入能够获得比其他社会更多的社会财富。效率还意味着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最终结果做出的社会评价,即如果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得更多民众的境遇、情况得到提高,而与此同时并没有人因此境遇、状况变差,就说效率得到提高。

  公平是正义的体现,两者极为相似。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从法律角度讲,正义是一种公正的体制,强调对社会中的价值取向以及正当性的诉求,通过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让大家在最少的阻力和资源消耗下,生活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立法的最终结果是为了保证实现正义。公平则强调衡量标准的"同一性",多指处理事物时合乎情理,在分配社会资源、利益时能够做到没有偏私。公平是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合理公正地交换价值、分配权利的一种状态。

  效率与公平是辩证统一的一对关系。事实上,一个具备高效率的社会,同样具备公正合理的资源配置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而一个相对公正的社会,由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得到调动,效率也随之提高,这样的社会,它的资源通常能够发挥到最大效益,也就是价值最大化。较高的效率往往能够促进公平的兑现,同时,公平也可以反作用于效率的提升。然而,在现实社会,效率与公平却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二者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和谐相处。比如说,当人们过分追求公平时,效率就会大打折扣,最终必然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当人们仅仅注重效率时,公平就会被忽略,社会公允就会得不到保障,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就显得十分重要,这就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本质,展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只有使效率与公平和谐统一,社会资源配置合理高效,坚持社会公平,给大家同样的机会,调动聪明才智,贡献社会,才能够形成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

  2.2.2 农地流转法律制度中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博弈。

  法律领域和经济学领域对公平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法律领域,公平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追求正义价值,指的是对法律制度本身公正、合理的诉求,其中涵盖了对制度的制订、执行等一系列环节中的合法性的考量,既有程序方面的合法性考量,又有实体方面的合法性考量;在经济学领域,经济学家关于经济公平的内在本质是指社会成员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并平等地分配利益,以及与此相关的合理制度安排。然而就是在各自的正义价值追求中,法律领域和经济学领域又不约而同地统一了起来,二者都希望:公正对待社会成员、公正合理进行制度安排。

  效率是评判一个法律制度是否精良的试金石,公平也是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同样需要考虑的方面,人们既不能接受没有效率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不能接受缺乏公平的经济制度体系。所以,在农地流转法律制度中,无论是缺少了效率,还是缺少了公平,都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1)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的终极目标--公平。

  农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人们对农地资源愈来愈大的需求成为一组尖锐的矛盾,农地流转就是要合理分配不同用途的农地,并有效提高农地使用效率,使农地合理高效地进行流转。评判农地流转是否高效,标准有二:其一,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坚持公平原则,注重各个主体(农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在享有权益上公平、在机会上均等;其二,农地流转法律制度能够体现效益与效率,通过流转带来增收[4].农地流转包括农地资源流转和农地权利流转这两种方式,前者是从实体角度来说,即农地在不同的用途上使用,后者是从权利主体人角度来说,但无论哪个角度,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制定都始终要坚持公平原则。我国是农业大国,根据 2011 年 11 月的人口普查数据统计,农村人口占 50.32%,土地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不仅有其经济价值,同时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土地流转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能否做到流转公平事关重大。

  (2)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内在动力--效率。

  优越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具有激励功能,这种作用可以有效配置农地资源,使农地资源的使用从效率底的用途或部门转向效率高的用途或部门,表现为农地资源向农业生产能手转移,农业资源向产出效益高的产业转移。当一种农地流转法律制度跟不上农业经济发展时代要求,就应当及时进行修正与完善,适时服务于农地流转,指导其顺利进行。因此说,农地流转与农地法律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就是效率。

  (3)我国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出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是农地流转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当然,二者之间也会出现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对二者进行进行权衡。

  农地的经济功能引发了农地支配权利的不均衡,而农地的社会功能,如缓解农业人口的就业压力、保障农民生存权利的功能等,就要求当农地的产出利润不高时,也不得转作生产其他农作物或转作其他用途,不能出现农民失地的后果。所以体现社会功能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必须体现农地权利配置的"公平性",通过农地平均分配,达到稳定农业人口、稳定社会的目的;"利润最大化"要求的规模经营与社会稳定要求的适度平均,使得农地的两项基本功能在我国农地资源稀缺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上述的功能冲突也决定着农地立法中所必须作出的价值选择:从立法的价值取向角度出发,农地的社会功能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体现公平,即使用农地的每一位农民都应有自己的一份土地,这样他们的基本生活就有所保障,从而不必担心失业、温饱等问题。而农地的经济功能却要求法律能够体现效率,即尽可能地挖掘农地的潜在的利益,以真正实现农地效益的最大化;从法律的价值角度来说,其核心为:公平与效率,从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和秩序的最终目标看,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

  从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制定来说,笔者认为应当以效率优先。原因如下,我国目前农地的福利性分配本身就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作的均分,这已体现了公平。在公平基础上,农地使用权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志流转农地使用权。具体来说,公平要求尊重农地制度本身稳定性的功能,即农地制度的社会保障与失业保险功能,而效率则是要求农地流转法律制度在配置农地资源方面的高效性。我国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因为对于农村来说,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像城市一样的相应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对于农民所承包的土地来说,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更多的是一种对农民社会保障的功能。也就是说,更多的是注重农地的某种公平价值,而并非是某种效率价值。那么,在当前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下,由于农地承载的相当社会保障功能还未完全退去,在市场机制中引入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配置,进行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否会在强调公平的同时,损害农地的公平价值,也就是可能使农民因丧失农地而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表面上看,这种担心是合理的;但深入考察,我们将会发现这种担心其实是根本不必要的。当土地的权利被清晰地界定给农民之后,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将会被农民自发地作为土地流转与让渡的交易条件。也就是说,在市场交易中,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是相对理性的。这也正是效率价值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相应体现。总之,就农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来说,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遵循的是公平的原则,体现着分配的正义;而就农地使用权流转而言,这是对农地使用权资源的再配置。那么,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应追求效率原则,体现的则是一种"矫正的正义".所以,效率价值对于农地流转而言,更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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