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有史以来一直都是关系航运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国入世及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为危险货物海上运输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然而我国海商法于九十年代初期制定,对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规定较为简单和传统,在实践操作中,从界定危险货物种类及调整承托双方法律关系很大程度上都要依据国际公约而非我国国内法,另外我国海商法对承托双方在运输危险货物时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也较为概括和抽象,例如只规定托运人应当“妥善包装”货物,而对何为“妥善”的标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必然会带来司法上的不确定,从而影响法律的既定性和稳定性,并且就现有的规定来看,承托双方就危货海运的利益和风险分配是否完全平衡也有待比较和研究。
本文的研究价值在于首先就我国海商法现有的规定,结合其他国家国内法及国际公约,对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首先研究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哪些,何为完全履行义务的标准,并且结合当初的立法背景和现实操作的需要阐明如此立法的主要目的。然后就船货利益平衡方面,比较各个义务下,承托双方的利益风险分配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在发生危险事故时,受害人的求偿程序是否高效快捷,若危货造成除承托双方外第三方损失时,第三方受害人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机制是否完备。然后本文将对以上内容分析出的法律上的不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求平衡危货海上运输船货双方的利益及为第三方受害人提供完善的赔偿机制。
由于英国海商法在全球海商法领域占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且危险品这一重要概念亦起源于英国海商法理论界,因此,本文将大多采用英国海商法领域的优秀专着和论文,以供分析和研究。本文引用的外文着作中,最为重要的着作为 John F Wilson 教授的《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这本书是笔者在英国就读海商法专业期间的教材,这本书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全面而又严谨的理论,在英国各个大学作为教材被广泛的使用。本文的很多观点也正是以 Wilson 教授的观点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并且,此书在普通法下,对危险货物概念的界定和承托双方就危险货物运输权利义务的分析,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危货海运的深思,希望通过理顺我国《海商法》《合同法》等法律,更加细化研究承托双方的义务、责任范围和利益分配是否平衡等问题。Güner-?zbek 教授 2008 年于柏林出版的《危险货物海上运输》(The Carriage ofDangerous Goods by Sea), 为本文提供了主要的思路和理论支撑。这本书详细的分析了在英国法下危险货物概念的界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托双方的归责原则、第三方受害人的赔偿机制,并且主要聚焦于危险货物引发损失后,承托双方应当如何分摊损失。这本书致力于为履行义务的各项标准提供一个国际化统一的标准,为本文在研究分析承托双方权利义务方面提供了很多重要的理论。由于本文对海上运输国际公约,例如《海牙/海牙维斯比公约》《汉堡公约》《鹿特丹规则》做了很多的借鉴和引用,因此对此类公约的分析和运用也十分重要。Karan 教授 2004 年于伦敦出版的《在国际海事公约下承运人的义务》(The Carrier's Liability Under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ventions)一书,详细的比较分析了《海牙公约》《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公约》下承运人的各项义务。这本书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在罗马法、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及国际公约体系下承运人的义务,并且通过比较分析,指出了三个海上公约的优势和劣势,这本书的作者更倾向于《汉堡公约》的规定,认为《汉堡公约》为承运人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从而限制了承运人的利益,更加符合现代国家社会承托双方的利益平衡要求。当然,此公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这本书在后半部分对《汉堡公约》提出了一些修改性的建议。此书的另一个亮点在于作者为土耳其人,而土耳其海商法是依据德国法及民法法系建立的,因此,更加接近中国国内法,也更值得我们研究借鉴。此书大部分采取了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涉及比较很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如法国、德国、希腊、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中国等,为本文的写作开创了眼界。
鉴于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对英国法相关的研究当然离不开引用分析一些着名经典的案例。就危险货物的定义,英国法持广义说的观点,而这一观点在 TheGiannis NK 一案中得以确立,此案中英国法院认为危险货物不应当只局限于具有危险内在属性的货物,还应当包括本身性质无害,在遇到特定的条件或环境下却引发危险事故的普通货物。本文在对危货的定义从狭义说和广义说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在此案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支持广义说,将具有潜在危险的普通货物也纳入危险货物概念的范畴。另外,本文通过对比分析 Mitchell,Cotts v Steel1 和 Transoceanica v Shipton2 两则案例,对非法货物是否应当属于危险货物做了研究。Mitchell, Cotts v Steel 一案法院认为虽然货物是普通货物,但是由于缺乏卸货港政府的许可,船舶被延期了 22 天,这类非法货物给船舶造成的经济损失类似于具有危险属性的货物,而应当被认定为危险货物。而 Transoceanica v Shipton 一案法院不同意 M 一案的判决,认为会扩大托运人的义务和风险成本,认为如果能采取其他方式来改正非法货物的非法性,此类货物不宜被扩大的认定为危险货物。本文在目前相关判决的基础上,更加支持 T 案的观点,认为非法货物能否被认定为危险货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违法的程度和补救措施,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只是欠缺相关权力机关的许可证或审批手续,不宜将货物界定为危险货物,该货物的非法性,可以通过补齐手续得到改正,但是托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相关手续不完备而带来的损失。另外本文通过引用 McFadden v Blue Star Line3 分析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认为船舶适航并不是要求承运人提供一艘完美无瑕疵的船舶,而是考虑到预期的航程,船舶应当能够抵抗可预见的风险。本文除引用着作和案例外,还引用了一些国外期刊,对危货运输的操作规程做了分析并对危货海上运输的现代发展的需要做了展望。
由于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为我国海商法平衡危险货物海上运输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立法建议,除借鉴英国法的先进制度外,更应当深入研究分析我国海商法现有的规定和学术界的理论观点。我国海商法虽为危货的运输提供了特别条款,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大部分权利义务与运输普通货物有很高的一致性,本文从司玉琢教授的《海商法》着作入手,深入浅出的分析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若发生损失时,应当如何分摊损失。相较国内的着作,本文更加关注期刊论文对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研究成果,因为这些论文的内容更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孟于群的《浅析海上危险品运输》着重对危险品概念做了分析,将运输危险货物发生事故的情况分成了以下四种,因环境变化产生危险、因积载不当产生危险、因混装于同一集装箱而产生危险以及运载非法货物而产生危险,可以看出这篇文章同样支持对危险货物的概念持广义说。文章最后对危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方做了研究,但只是简要分析了实践中承托双方经常不完全履行义务而引发事故的情况,并没有结合立法深入分析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傅廷中教授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问题》一文,对于第一部分危险货物的界定,先参照《交通大辞典》《海商法大辞典》给出了“危险货物”字面上的定义,然后引用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解释,理论界主要对“危险货物”的概念持广义说和狭义说两个部分,外国学者如威廉台特雷大多持广义说的观点,国内学者朱增杰教授持狭义说的观点,而杨良宜、傅廷中、司玉琢等教授均持广义说的观点,这点也在本文中有所体现。这篇文章还罗列了我国铁道部管理规定、水路运输规定、港口管理规定对危货的定义,然而这些定义还不甚完善,仍需要专家学者的进一步修改。这篇文章中间部分论述了危险货物海上运输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分别详细论述的权利及义务有哪些,例如托运人需承担提供约定的危货、所需单证、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标识标签、通知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享有危货拒运权、危货处置权、免责权,需承担确保船舶适航并且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这给本文的创作提供了理论支持,然而,笔者认为,对相关履行义务的标准该文章论述的还不够深入,可以借鉴国外的判例法,将此部分的论述展开的更为丰满一些。
除此之外,本文还借鉴了往年的学位论文,如施滨峰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瞒报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陈建东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阚惠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于书红的《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第二种托运人的思考》,这些论文中,大体的思路都是首先概括性的表述国内外对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立法现状,然后深入分析危险货物界定的范围,文章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危险货物海上运输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但十分遗憾的,没有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对比,没有分析研究在危货运输中承托双方的利益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公平。这也是目前为止,学术界的理论欠缺,也正是本文创作的主要目的。
本文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1.历史研究法。认识一个法律制度,必须明确其历史渊源以及发展脉络,以此明确制度的成因。本文将对海上危险品运输法律制度的发展变更追根溯源,了解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演变趋向,并且系统地研究它们以往的发展及其变迁的原因。本文将从各种发展事件的关系中找到因果线索,演绎出造成制度现状的原因,推测危险品运输法律制度未来的立法变化。2.比较研究法:本文将对危险品海上运输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由于英国海商法在全球的海商法理论界相对先进发达,本文将借鉴英国海商法及判例法相关先进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对我国立法中规定笼统或薄弱的部分做出建议。3.文献研究法:对法律规范进行文本分析是直观理解法律内容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本文将对我国海商法及合同法中有关危险品运输的内容进行查阅和整理,并且阅读分析,总结归纳国内外大量优秀论文,为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做铺垫。4.实证分析法:本文将在对危险品海上运输法律制度研究的同时,从国内外实践中的真实、经典的案例入手,权衡承托双方的利益风险,客观评价某些法律问题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理论界大部分针对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研究都集中在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而对履行义务的标准却没有结合外国判例法进行深入的分析,也没有对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来探究危货海运中,承托双方的利益分配是否平衡,并且对危货造成第三方损失时,例如同船其他货物托运人或海域污染的受害人的损失时,该如何进行追偿也有所欠缺,而以上这些正是本文创作目的之所在。但是由于笔者搜集资料有限,对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析也许还不够深入,另外对第三方受害人赔偿程序的研究也不够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