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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政策与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05 共64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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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构建探究 
【第一章】我国新兴产业市场培育分析绪论 
【第二章】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场建设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第三章】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与问题 
【第四章】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经济学分析 
【第五章】国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政策与启示 
【第六章】推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发展的对策 
【参考文献】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市场培养研究参考文献


  五、国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政策与启示

  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各国纷纷以发展新兴产业为抓手,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各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除了注重对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在市场培育方面也是特别注重,制定了许多利于本国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尤其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市场培育方面立足本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实际,积极设计、制定和实施各种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拉动政策,充分发挥了市场的拉动作用,取得了显着成果。本节主要梳理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方面的主要政策,总结了对我国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政策的启示。

  (一)国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的主要政策

  1.美国

  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权制定出台促进产业发的政策(见表 4-1)。联邦政府以联邦法案为基础,通过制定规划、财政税收等政策工具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目前,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法案主要有《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2005)和《美国复兴和再投资法》(American Recovery andReinvestment Act,2009)等。各州政府的产业政策则是更强调各州发展实际,从自身的需求出发,在本州内发挥作用。

  (1)市场引导

  美国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本国发展状况和需要,会选择和发展不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制定产业发展计划、制定产业技术标准等措施,创造市场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如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抓住了信息网络技术革命的机遇,出台了“国际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奥巴马政府时期推出了“美国复兴和在投资计划”,计划投入 1200 亿美元,力求在新能源产业领域寻求到美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在新能源领域,美国尚无联邦政府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标准,但美国政府表示,要在2035 年之前实现 80%的电能将来自清洁能源。而一些州政府已经推出了本地的《可再生能源标准》(Renewable Energy Standard),具体规定了在特定年限之前电能来自于清洁能源的比例,从 4%~30%不等。这些硬性指标使得各州清洁能源可以纳入政府能源采购计划,成为美国新能源产业的政策支柱,为美国新能源产业展现了广阔的市场前景,稳定了市场预期,为该产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2)消费税减免

  税收减免政策是美国政府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最有力的政策武器。美国联邦政府对税收优惠的减免额度、覆盖领域、政策年限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且要根据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税收减免政策主要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和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对这些领域产业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如在《能源政策法案》(2005)中,制订了一个总额度为 13 亿美元的个人新能源消费优惠方案,用以鼓励居民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风能发电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法案中对于某些税收减免的比例、最高额度等做了明确规定。以太阳能光伏发电为例,对光伏风电的资金投入可以用于抵扣税收,商用光伏系统 2 年内可以抵扣 30%的税收,其后为每年 10%;而对于居民用的光伏系统,也可享受 2 年 30%的税收抵扣,但是居民住宅的减免额度最高为 2000 美元。这项政策退出之后,取得显着效果,光伏装机总量增长迅速,美国有 90%以上的大型商用太阳能与太阳能电厂的建设计划,都享受了该条减免税收。这项政策将持续到 2016 年。

  (3)用户补贴

  直接向用户端进行资金补贴,可以减轻购买者经济负担,激发购买欲望,使新产品可在较短时间内被市场接受。美国政府在 20 世纪 80 年代对风电投资实行了投资补贴政策,补贴总额可以达到投资总额的 50%~55%.在 2009 年,美国政府利用《美国复兴和再投资法》的专项拨款,采用直接付款而非税收优惠的形式,对 5000 多个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设施进行资金补贴。《美国复兴和再投资法》还授权财政部成立可再生能源基金(Renewable Energy Grants),对 2009 年、2010 年投入运营的或者在 2009 年、2010 年开始安装且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务减免截至日期之前投入运营的用于生物质能、风能、海洋能、地热能和微流体动力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设备投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补贴金额通常为符合条件设施投资的 30%.②美国各州出台了一些直接补贴的措施。如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加州从 2010 年 3 月实施的“绿色汽车奖励项目(The Clean Vehicle Rebate Project),提供 410 万美元资金用于鼓励个人及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对个人补贴最高额度为 5000 美元,而对商用车补贴最高多达 20000 美元。而且这项补贴可以与联邦政府的税收减免以及其他各种补贴同时使用,但优惠总额不得超过汽车的价格。

  (4)政府采购

  美国政府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对市场需求产生了明显的拉动作用和示范作用,扶持了多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技术采购为例,美国政府的技术采购份额大,价格高,并且优先考虑本国企业供应。在 20 世纪中期,美国政府的采购极大地促进集成电路、计算机、航空航天技术、半导体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如半导体和计算机产业发展初期,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采购了其产品,有效地降低了早期的市场风险。又如集成电路,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100%由联邦政府购买。1998 年美国政府的采购合同总额中,来自高技术企业的产品价值为 35%.

  2.德国

  德国政府在培育新兴产业方面历来重视启动国内市场,一方面有效地保护国内新兴产业免收国外同类行业冲击,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措施积极有效地拉动市场需求,极大地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具体政策措施见表 4-2)。可以说,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方面,德国是一个成功的典范。

  (1)用户补贴

  以太阳能光伏产业为例,1990 年德国政府率先推出”1000 光伏屋顶计划“,对安装太阳能屋顶的住户提供补贴。在此基础之上,德国政府于 1998 年提出”10 万光伏屋顶计划“,并于 2000 年开始实施,计划在 6 年内安装 300~500 兆瓦的光伏系统。德国在先后实施的以上两个计划的基础上,于 2000 年 1 月颁布了与”全网平摊“相配套的《可再生能源法》,对光伏发电实施 0.99 马克/kwh 的上网电价。并于 2004 年 1 月 1 日再度调整了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调整后的上网电价。②德国以”上网电价法“(feed-in-tariff,FIT)为政策框架的核心,制定了上网电价及其补贴的措施,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还规定了电商购买光伏发电的义务及其偿付措施,旨在以适当的补贴来保障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市场需求。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德国政府对光伏发电的逐级下调的补贴政策,既保证了政府必要的市场监管,又让市场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这样的措施使得德国光伏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德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最大、发展最快的市场。据统计,截止到 2013 年 1 月,德国光伏发电系统累计装机量已经达到 32.6GW,居世界首位。

  (2)消费推广

  德国政府在新兴产业的消费者偏好方面进行了积极引导,在终端消费市场方面做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制定标准、树立社会意识等。以新能源产业为例,德国政府制订了严格的能耗效率标准,促使企业使用新能源产品降低能耗和碳排放量;制定企业和民用建筑的能源效率标准,大力推广节能产品的应用。德国政府注重消费意识的引导,通过学校、社区等宣传环保意识,在整个社会形成绿色能源消费偏好。②消费观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3)价格指导

  德国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价格指导,兼顾了政府管制和市场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终端产品价格进行管理,使其能在政府财政支持下以较高的价格进入市场;另一方面,要根据市场状况适时逐步调整价格,使其能够在逐步增大的价格下调力度下回到市场价格水平、恢复市场机制,使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在市场立足。

  再以新能源产业为例,2004 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案》(Renewable EnergiesAct)修正法案,制订了上网电价法(feed-in-tariff,FIT),启动大规模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收购电价政策“:规定电力公司有义务高价收购营业区域内所有可再生能源电力,并且平摊因为使用较高成本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造成的电费上升。修正后的光伏上网电价为 0.547~0.624 欧元/kwh,且每年递减 5%,持续 20 年。当年德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量增速超过了 300%.该方法被全世界各国认同,认为是启动可再生能源市场最科学、最有效的举措。

  (4)贷款优惠

  家庭安装可再生能源系统需要的费用较高,为了鼓励居民使用可再生能源,德国银行为可再生能源系统安装提供为期 10~30 年的低息贷款,并有国家补贴的固定利率。另外,德国政府为了鼓励居民改善现有住房的能源使用效率,对加装太阳能和供热设备提供长期的优惠贷款。

  3.日本

  日本政府为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需求,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见表 4-3)。

  (1)积分补贴

  为了推广环保产品的消费应用,日本政府别出心裁地推出了”环保积分制度“,主要包括”家电环保积分制度“和”住宅环保积分制度“.该政策设计的核心思想就是居民只要购买环保产品,就能获得相应的”环保积分“,获得积分的多少取决于所购买产品的环保能力。所得积分可以用来兑换指定的与环保有关的商品和服务。这样,通过国家行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把鼓励环保与刺激消费深度融合并使之发挥功效。

  以”家电环保积分制度“为例,只要购买贴有适用于”环保积分制度产品“签的产品,就能根据其产品规格获得相应积分,其积分一般为商品价格的 5%~10%,1 个积分相当于 1 日元。用户获得的积分可以换购制定的节能产品或服务共计 271 项,具体有以下 3 类:商品券、乘车卡等 207 项,地方特产 55 项,达到环保标准的家电电器 9 项。①该制度政策效果显着,据日本环境省、经济产业省及总务省等三家政府下设机构于推算,从 2009年5 月至2011年3月底实施的节能家电环保积分制度为日本带来了5兆日元的经济效益。其中,主要家电的国内销量增幅分别为:电视机 1979 万台、冰箱 101 万台、空调 133 万台。此外,由于节能家电的销量增加,将使得每年减少 270 万吨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当于 2009 年度所有家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约 1.7%.

  (2)用户补贴

  为了鼓励对太阳能产业的投资,日本政府推出慷慨的补贴措施,以减少国家对核能的依赖。2012 年,日本经济贸易和工业部推出”支持引进住宅光伏系统的补贴措施“”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政策(FIT)“以及”引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作为部分恢复措施的补贴计划“等支撑项目或措施来推动住宅和工业光伏系统的应用与普及。其中,对安装住宅光伏系统的个人和公司实施补贴金额为 3.5 万日元/千瓦或 3 万日元/千瓦。售价在 3.5 万日元/千瓦和 47.5 万日元/千瓦之间的的光伏发电系统可以获得 3.5 万日元/千瓦的补贴。售价在 47.5 万日元/千瓦和 55 万日元/千瓦之间的光伏发电系统则获得 3 万日元/千瓦的补贴。2012 年 7 月 1 日起上网电价补贴政策正式生效。具体补贴方案为:规模大于 10 千瓦的太阳能发电系统上网电价补贴为税前 42 日元/kWh,补贴时间 20 年;对于 10 千万以下的项目,上网电价补贴为税前 42 日元/kWh,补贴时间 10 年。所有电力用户均衡地共享采购成本。

  (3)价格指导

  2012 年 7 月,日本《电力经营者可再生电力供给特别措施法》正式生效实施。为了推广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应用,该法制定了固定价格购买制度,规定日本经济产业部在年度开始之前,要根据当年经济形势、可再生能源供给状况等因素确定该年度可再生促进金单价。而电力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经济产业部认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发电设备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再将其提供给用户,且电力公司若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购买,否则将被处以 10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如 2008 年,日本九州以 25 日元/千瓦时的价格购买了低压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剩余电力。

  (二)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政策启示

  以上三个国家,在发展本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都比较注重新兴产业市场的培育,共同之处就是: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立足本国发展实际,制定科学、高效的一系列政策,进行积极地市场引导,激发社会需求,降低新兴产业市场风险与不确定性,最终达到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迅速发展的目的。政府的积极参与,使得市场这只”看得见的手“更加充分的发挥其作用,二者紧密结合,可在短期内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我们应该看到,政府作用的发挥,是为了使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更好地在市场立足,要取得战略性新兴产业长远发展,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比如德国在”上网电价补贴“方面,制定了逐年递减的补贴方案,一方面在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初期予以必要的资金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又兼顾市场作用的发挥,这样才实现了德国太阳能光伏发电第一大国的目标。具体来说,以上三个国家对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1.制定政府规划,稳定市场预期

  政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强有力的政府意志是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产业发展初期,市场不确定性和风险较高,极易出现市场需求不稳定、需求量不足等情况,从而导致创新失败的困境。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配以坚定的执行措施,可以向市场释放积极的信号,稳定市场预期,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进入新兴产业领域。如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能源政策法案》,计划在 2035 年之前美国 80%的电能将来自于清洁能源。在一些州政府层面也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标准》,规定了到特定年份之前电能来自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这些政府出台的硬性规定极大地刺激了市场投资者的动力,促进美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外需持续萎靡不振的情况下,更是需要政府施加外力,出台扶持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表明坚定的发展态度,明确长期的市场发展目标,建立稳定的市场拉动政策预期,给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给予有力支持。

  2.结合产业特点,制定针对措施

  政府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时,要结合不同产业的特点,区分各个产业最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分析在不同产业领域,何种因素能推动该产业提升竞争力,它的市场客户群有何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最适合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政府的政策干预更加科学、高效。举例来说,新能源汽车行业中用户最关心的是行驶性能和配套设施问题,因此很多国家注重通过政府采购和应用示范来向公众展示新能源汽车的性能,并且增加新能源使用的配套设施,以激励民众购买新能源汽车;而对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行业,用户最关心的是价格问题,因此,多数国家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的购买和使用免除消费税、补贴安装成本,来降低民众的成本,以促使清洁能源的普及使用。

  3.政策科学合理,注重长远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关联度很高,带动作用很强,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体量巨大,因此单纯的政府财政补贴政策会对财政造成巨大负担,不利于长远发展;运用价格指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会对市场造成扭曲,贸易管制政策更是违背了贸易自由的福利最大化原则。因此,政府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拉动政策时,必须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政策有效性的同时,兼顾政策措施的长远影响,形成需求可持续增长的良好局面。德国在新能源价格指导方面,一方面,通过政策使其能在政府财政支持下以较高的价格进入市场;另一方面,注重市场机制的发挥,适时逐步调整价格,使其能够在逐步增大的价格下调力度下回到市场价格水平、恢复市场机制,使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在市场立足。另外,德国通过大力宣传绿色节能意识,引导社会消费绿色能源,通过居民自主意识的提升就减少了对化石能源的消耗,为可再生清洁能源开辟了需求空间,政府也无需花费过多财政资金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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