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共性”要求选人,选出来的人必然一心为“公”。但是我国某些地方和单位在选拔和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过程中却出现了“公共性”缺失现象,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2.1 突击提拔干部: 滥用公共权力
按照“公共性”要求,《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都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选拔条件、任职时间、程序的严格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选拔领导干部是保证选人用人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但是,一些掌握选人用人公权力的领导干部退出领导职位前滥用权力违规提拔干部。例如,2014 年 6 月江西省委常委、秘书长赵智勇涉嫌违纪被免职后,被媒体爆出2006 年离开九江前 1 个月,突击提拔一批女干部,大多为破格提拔[5]。之所以存在突击提拔干部现象,一是因为用人权力过于集中,并且监督缺失,“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
二是因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导致用公共权力违法违纪提拔干部,忽略组织考察、纪委鉴定等程序以获取个人私利。三是因为没有认真追究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任免程序情形中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致使滥用公共权力突击提拔干部的现象屡禁不止。
2.2 带病提拔干部: 违背民意
按照“公共性”要求,《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提拔原则。2013年 6 月 28 日,***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 “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努力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4]但是,某些地方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重才轻德,把一些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干部也提拔上来,甚至“边腐边升”。
人们称之为“带病提拔”,又称“带病上岗”。2012年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发布的《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显示,2002 年 11 月至 2011 年 6 月,72 名“落马”省部级官员中,有近八成曾得到职务上的晋升[6]222。“贪腐的过程就是提拔的过程”。群众说官员的职位上升不是“选出来”的,而是“上级提拔”出来的,领导干部考察失真。“带病提拔”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选举权和监督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权力缺乏硬性制约与规范,难以选出德才兼备的“好官”。
2.3 买官卖官: 权钱交易
所谓的“官”是指领导干部职务。买官卖官,意思就是用钱换官职,用官职换钱。“买官卖官”是中国封建时代吏治腐败的标志之一,是我们党选拔领导干部的政策和国家选官用官的法律法规绝对禁止的。但是由于现行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监管、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不到位,花钱买官、用权卖官的“买官卖官”现象屡禁不止。一些掌握有选官用官权力的领导干部将官职视作个人私产,将选择权和使用权私利化,从而出现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违法违纪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四轮巡视中发现,有 5 个地方存在严重的买官卖官问题。更有甚者,在农村“花费千万买个村长”不在少数[7]。
花钱买官上台的必定是贪官,因为他们要捞回“成本”。“买官卖官”现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在政治上给党和国家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买官卖官”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公务员选用制度,严重损害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力。
2.4 以色谋官: 权色交易
以色谋官,是指以“性贿赂”方式换取官职,实质是公共权力与色( 性) 交易。近年来,部分官员将“性贿赂”作为加官晋爵的砝码,生活腐化。2014 年中央第二巡视组向江苏省反映情况的报告中就提到: “腐败干部普遍存在权色交易问题,生活腐化与经济腐败互为因果,如影随形。”[8]权色交易中男女官员皆有可能,其中男官员多“以权谋色”,将已有公共权力视作满足色欲的筹码; 女官员多“以色谋权”,牺牲色相作为获得权力的手段。权色交易的个案不仅仅破坏了社会道德规范,更严重地破坏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中选人用人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损害了选人用人的公平性和公信力。近年来各地只要一提拔年轻美貌的女领导干部就引来一片质疑声,权色交易已经殃及无辜。
总之,某些地方出现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买官卖官、权色交易等现象是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共性背道而驰的,要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力必须回归“公共性”。
3 公共性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实现机制
公共性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实现需要顶层设计和综合考虑,将公共性贯穿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并形成相应的实现机制。如图 2 所示:【2】
3.1 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实现的核心在于公务员本身公共精神的塑造。首先,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其身份本身与普通公民不同,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务员的宗旨。其次,公务员因为公共利益而存在,如果没有公共利益就没有公务员。公务员应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奋斗,所思所行都是为实现公共利益。
培养公务员的公共精神,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培养并巩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培养公务员的“公仆人格”,通过先进事例引导、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公务员公共性修养; 第三,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常态化,培养“公仆”精神,提高思想觉悟; 第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回应公众需求; 第五,进行合理的绩效评估与管理,督促公务员高效率配置公共资源,进而塑造与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性精神,实现公共性。
3.2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实现的战略引导: 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人才战略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健康快速发展依靠走在国际前列的公共人力资源。在制定公共人力资源战略时应坚持科学性、发展性、开放性、前沿性、融合性,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宏观层次上看,国家整体战略规划应符合国家整体利益,要根据国内外环境变动情况做出相应调整。中观层次上看,公共部门的人才管理战略规划要符合公共部门的中长期利益,但要坚持权变管理。微观层次上看,公务员个人确定价值追求与目标追求、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3.3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实现的获取机制: 选拔一心为公的优秀人才
公共人力资源具有特殊的责任,要求其一心为公。据媒体报道,甘肃临洮县县长柴生芳一心为公,超负荷工作,45 岁去世; “感动中国”人物刘金国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我们要更多地选拔类似的好干部担任领导干部。获取优秀公务员应坚持的原则:
第一,“能岗匹配”原则,不同层次岗位需要不同能力,候选人能力与岗位要求的能力要相适应; 第二,“值能匹配”原则,为了选拔一心为公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共部门,其所得价值要与能力相匹配; 第三,“持续考察”原则,如对候选人的理想信念考察。理想信念不坚定容易导致道德变质、行为越轨、生活腐化,对此要时刻保持警惕。
3.4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实现的开发机制: 提升公务员的公共治理能力
人力资源开发,对于公务员来说,就是提升公共治理能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也是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共性要求。所以,我们要培养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公务员,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 试行) 》中关于公务员能力的规定,结合时代发展现状,公务员提升公共治理能力的重点是: 第一,依法行政能力; 第二,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四,沟通能力; 第五,学习能力; 第六,心理调适能力,拒绝外界诱惑,避免“心理感冒”。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时期,公共人力资源开发要十分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公共性并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硬件”与“软件”两手抓,既注重能力建设,又注重公共精神培养。
3.5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实现的激励机制: 提高公务员实现公共利益的积极性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为公务员提供精神激励、物质激励和政治激励以保证公务员的行政效率与公共服务水平。精神激励主要是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嘉奖,颁发奖状进行激励; 物质激励主要是通过改善公务员工资、津贴等状态进行激励,要坚持绩效与待遇相一致原则; 政治激励主要是通过职位晋升、权力扩大进行激励,提升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要注意激发公务员公共服务的潜能,精神激励在上述三种激励方式中最深入人心。
例如,各地方政府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活动”就是对基层干部的肯定,是精神上的激励与鼓励。再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与调整,遵循的原则主要有按劳分配原则、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原则,保证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多种激励不同组合,共同作用,以激发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3.6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实现的监督机制: 严防公共性缺失与预防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其位,谋其政”。既然扎根于公共职位,便应该有所约束,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我国绝大部分公务员在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甚至为了公共利益毫不犹豫地牺牲了个人利益。但部分公务员公共性缺席,出现“公权私用”、“权力异化”现象。贪污腐败、官僚主义、权力寻租、职权滥用、官风不正等现象向公共人力资源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9]。因此,公共性的实现需要以制约公共权力为基础,并加强对行使权力的公务员的监督。一是加强公共性教育,分清公务员身份与公民身份,让公务员公私分明,不能“化公为私”,更不能“以权谋私”,通过教育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二是加大反腐败力度,对腐败分子“零容忍”。十八大以来,2012 年、2013 年、2014 年查处的省部级高官数量分别为 1 人、20 人、27 人,呈上升趋势[10]。因此,各级公共部门要进一步坚定反腐决心,“老虎、苍蝇一起打”,构建“不能贪”、“不敢贪”态势,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7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实现的保障机制: 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促成公共性实现
公共利益并不排斥私人利益。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也要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待遇、执行公务的权力等。保护公务员个人合法利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享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学习权利以及权利救济等,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政治权利,“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经济权利,“参加培训”的学习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但这些权利不能仅成为“纸上的规定”,要确保实施,真正成为“落地政策”。首先要完善关于公务员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例如,更加具体地规范人事行政处理决定、人事行政侵权行为; 其次,增加内部行政诉讼比重,保护公务员合法的政治诉求; 最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形成公务员“不愿贪”机制,使公务员更好地“一心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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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4.
[3]王乐夫,陈干全.公共性: 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J].社会科学,2003( 4) .
[4]盛若蔚.建设一支宏大高素质干部队伍 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N].人民日报,2013-06-30.
[5]李松.突击提拔干部现象透视[J].了望新闻周刊,2014( 47) .
[6]黄卫平,汪永成.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 第 9 辑) [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