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共性是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要求,也是与其他人力资源管理的根本区别。但近十多年来,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违背公共性的实例不胜枚举,这需要进一步对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共性及实现机制进行探讨。
1 公共性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体现
本文所指的公共人力资源主要指公共部门中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即“公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对公务人员的获取、选拔、培训、薪酬、奖惩、保障等环节的管理,重点是“选人用人”。公共性贯穿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
1.1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的三层涵义解说
对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共性进行解说主要从其来源、精神实质、目的方面进行,如图 1:【1】
1.1.1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来源: 人民赋予挑选“公仆”的权力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回应和回归。从源头来讲,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最终归属于人民。人民将权力委托给统治者,通过缔结“契约”达成一种共识状态。契约本质上是“所属主体”和“行使主体”之间的契约和委托[1]。统治者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管理国家,人民依赖统治者来实现自身利益。“选人用人”也是一种公共权力,公共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运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选好用好人民的“公仆”。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出现公共权力寻租现象。亚里士多德认为: “人们要使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2]316这属于选人用人公共权力的负向回归,即归属个人而非国家整体利益。受人民之托,尽自身义务,选好“公仆”,办好公民小事大事是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对公共权力运用的“公共性”诠释。
1.1.2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精神: 选好用好为民谋利的“公仆”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精神”、“法的精神”、“民主精神”。因此,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务员被要求通过制度安排、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来体现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共性,即在选人用人环节注重“公共性精神”的指导。在运用公共权力选拔“公仆”时要注重筛选一心为公的优秀公务人才。政府部门掌握公共权力,外化于公务员手握公共资源。
但是,具有特殊角色和职责的公务员并不被允许拥有个人的利益要求,更不是特殊利益集团利益要求的代表,而是全体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因此,在选拔与考评“公仆”时,应注重结果运用,筛选出真正为民谋利的公务员。
1.1.3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目的: 运用公共资源实现公众利益公共人力资源与私人领域人力资源不同的是他们拥有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如审批权、处罚权、许可权等。但是,这些权力设计都是为实现整体利益而存在的,并非公务员的“个人专利”。由此,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便体现出来了,即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为实现公民、市场、社会等不同主体的公共效益,回应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对公民而言,出行方便、食品安全、物价适中、社区融洽、办证流程简化,得到应有的权利便是公共利益的实现; 对市场而言,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退出“不用管、管不好、管不了”的私人领域,进行宏观调控,当好“导航员”、“裁判员”; 对社会而言,公务员的主要职责便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就是选拔任用能运用公共资源并实现公共职能,为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服务的公务员。
1.2 公共性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体现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对公务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新时期“好干部”选拔标准中。
1.2.1 《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表现出公务员的“公仆性”2005 年 4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所指的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与福利的工作人员。制定《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确保公务员使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任何个人利益。因此“公仆”必须无条件地全身心地为“主人”的利益服务。如果“公仆”利用“主人”给予( 或委托) 的权力谋取自己的利益,那么“公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主人”就有权撤换或抛弃“公仆”。所以《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规范“公仆”身份和行为的相关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如 2007 年 4 月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11 月的《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 》、2008 年 12 月的《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行) 》、2008 年 12 月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试行) 》、2008 年 12 月的《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等。关于规范公务员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引导与明确这一特殊集合体的行为与职责范围。组织的代表性、行为的公务性、宗旨的公益性、权力的法定性是公共组织管理者与私人管理者的区别[3]。
1.2.2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表现出“服务性”《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 “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因此,党章确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党内,无论你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公仆”为“主人”服务是理所当然的。
党政领导干部是公务员及整个干部队伍的骨干,在为人民服务过程中应当是全体“公仆”的表率。对党政领导干部“服务性”考核的政策法规更是体现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共性”,它为选准用好党政领导干部提供了党内政策法规保障。《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考核内容的设计在德、能、勤、绩、廉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注重工作实绩,严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楼梯口”,只有真正为民服务并实绩突出者才能得到晋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了“必须为”的职责,即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好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同时又规定了“不能为”的行为,如果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总之,“服务性”要求公仆们不仅要有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心,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才能,更要勇于为人民利益承担责任。
1.2.3 新时期“好干部”用人标准表现出“公共利益性”2013 年 6 月 28 日,***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 20 字“好干部”标准[4]。按此标准来选“好干部”、配“好班子”是公共人力资源公共性在新时期的具体体现。“好干部”标准不仅要将其贯彻到选用干部中,而且要体现在教育干部、培养干部、管理干部中,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党政领导人才队伍。
总之,公仆性、服务性、公共利益性是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性的主要体现。“选人用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充分体现公共性,要把那些真正既有公仆意识,又有服务能力,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者选进公务员队伍并提拔到高位。绝不允许违背公共性的人混入公务员队伍,更不允许没有公仆意识、只想当官捞好处而不愿意为民服务的投机钻营者爬上高位。所谓“当官不能发财,发财不能当官”说的也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