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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效力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01 共3319字

  摘 要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终环节,判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能否得到最终解决,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最终明晰。对于跨国争端而言,涉外案件的判决在他国的承认与执行与内国法院判决在内国执行相比更为复杂多变,涉及到了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区域性条约、以及各国司法系统的不同原则和机制。

  目前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我国与被申请国之间存在的涉及相互承认执行彼此判决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协议;或两国都是涉及承认及执行缔约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若我国与被申请国之间没有上述关系存在,仍可依照被申请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

  虽然我国法院判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鲜少出现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成功承认执行的案例,这种情况直到近年来才有所好转。影响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承认执行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世界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仍然抱着保守的态度,由于诉讼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司法主权的让渡,因此各国法院都对判决的承认执行持审慎的态度。其次,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尤其是地缘关系非常密切的韩国、日本尚未建立判决相互承认的互惠关系,无法像欧盟般做到法院判决的自由流动。第三,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涉外民事案件审理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审判经验仍然欠缺,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程序瑕疵、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导致当事人诉讼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最终影响该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申请承认执行我国法院判决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对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终局判决的认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此外,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有较大的差别,尤其是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非常复杂繁琐,高额的诉讼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导致一些当事人选择不去外国申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了解当前世界范围内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体系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的独特机制有助于我国法院判决更好地在外国承认执行,维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

  对此,本文着重考察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及多边条约、主要原则以及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机制。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如《纽约公约》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范围之广、影响之深的公约形成,目前调整外国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靠区域性条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

  在国际条约方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建立多边条约上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 1971 年通过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及其附加议定书,该公约意图弥合各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存在的巨大差异,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国际合作。然而,由于该条约的条款过于超前,各国对是否加入该公约仍持观望态度,由于没有达到法定的生效条件,该协议被暂时搁置。反观区域性条约则取得了较大的突破,目前欧盟形成的布鲁塞尔条约体系和以拉丁美洲国家为主体的《关于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域外有效公约》等均建立了区域间法院判决相互承认执行的机制。

  在各国国内立法方面,当前各国普遍要求判决作出国与被申请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互惠原则发源于国际礼让说,是世界各国由封闭走向开放,跨境贸易及争端的出现所要求的理论原则,在承认执行外国判决时对互惠关系进行审查有助于保护内国司法主权,敦促相对国给予平等的对待。然而,一味要求互惠原则则会导致国家间博弈的困局,陷入"囚徒困境".在实践中,各国已经采取软化互惠原则、放宽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简化承认执行的申请程序等多种措施便利外国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

  同时,由于各个法系之间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要求不一,本文着重选择了美国、英国和德国作为样板考察其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机制。美国作为联邦制和判例法国家,在采用《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的州中,外国法院的金钱判决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采用《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的州或承认执行非金钱判决时,美国法院采用基于国际私法礼让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普通法;英国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机制分为两种,其一为针对欧盟国家以及与英国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这些国家的法院判决采取登记制;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依据英国普通法的"债务说"理论在英国另案起诉;德国法院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机制代表了一般大陆法系国家的条件和标准,即对于德国加入或缔结的双边及多边条约的其他缔约国采取条约上的互惠方式,对于其他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德国法院不但对判决是否符合德国法律所要求条件进行审查,也要考察判决作出国与德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在纵览各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机制以及理论基础之后,本文探讨了如何能够提高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执行率,拓宽并畅通在外国承认执行的渠道。这需要包括诉讼当事人、审理案件的法院(法官)以及政府层面在内的多方面人员的共同努力。首先,当事人应当谨慎选择争端审理地点同时了解被申请国法律制度对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性要求和实质性要求;其次,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应当着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准确适用由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并且适当放宽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最后,我国应当继续在政府层面继续双边及多边司法协助协议的谈判。使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更为普遍、高效。

  本文共通过四章来探讨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第一章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范畴做了界定,同时分析了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执行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互惠原则和关于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海牙条约》以及区域性条约的代表欧盟《布鲁塞尔条约》。在对互惠原则的分析中引入博弈理论来推导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困局。同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出现的新趋势进行分析和评述。第三章对目前各法系代表国家同时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美国、英国和德国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进行介绍,并且分析了首次在美国和德国成功得到承认的中国法院判决。第四章从当事人、我国法院(法官)以及我国政府层面三个方面,对提高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承认执行率提出建议。

  关键词: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民商事司法协助 互惠原则

  目录
  
  摘要
  
  导论
  
  一、选题意义与研究目的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第一章 我国法院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概述
  
  第一节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执行释义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
  二、承认与执行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承认与执行的主要途径
  一、我国加入的双边及多边条约
  二、我国涉外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节 我国涉外民事判决在外国承认与执行面临的问题
  
  第二章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原则和国际公约
  
  第一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主要原则
  一、国际礼让说与互惠原则
  二、承认与执行理论的发展
  三、互惠原则与博弈论
  第二节 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
  一、海牙条约体系
  二、欧盟布鲁塞尔体系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趋势
  一、承认和执行的对象扩大
  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日渐宽松
  三、承认和执行的程序简化
  
  第三章 世界主要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机制
  
  第一节 美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机制
  一、美国法院的管辖权归属
  二、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适用法
  三、美国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第一案: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案
  第二节 英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机制
  一、针对欧盟国家和少数前殖民地国家的制定法
  二、针对其他国家的普通法
  第三节 德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机制
  一、德国缔结和参加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二、德国法院对外国判决承认执行的审查
  三、德国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第一案:德国旭普林公司诉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第四章 提高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承认执行率的建议
  
  第一节 审理地点和申请承认执行程序
  一、诉讼审理的地点
  二、申请承认执行程序
  第二节 涉外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完善
  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三、互惠原则要求
  第三节 加强双边及多边国际司法协助合作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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