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严禁非法发射电波
在越南海域内从事活动时,船舶、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发射电波或者进行宣传,给越南的国防、安全造成干扰。
第四十一条 对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1.如果外国船舶正位于越南内水、领海内和领海毗邻区内时,海上巡查、检查力量有权对违反越南法律各项规定的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在海上巡查、检查力量发出了信号要求违法船舶或者有违法迹象的船舶停泊下来以便进行检查,但该船舶拒不执行的情形下,则可以行使紧追权。如果连续行使、没有中断,在越南领海的边界以外或者越南领海的毗邻区可以继续行使紧追权。
2.对于违犯越南国家主权、仲裁权的违法行为、违犯越南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内安全地带和海上各个人工岛屿、海上设备、设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同样适用紧追权。
3.一旦被追逐的船舶驶入其他国家的领海时,越南巡查、检查力量的追逐终止。
第四章 发展海洋经济
第四十二条 发展海洋经济的原则
按照下列各项原则稳步、有效地发展海洋经济:
1.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
2.与扞卫国家主权、国防、安全和海上安全秩序的事业相衔接。
3.符合管理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
4.与沿海和海岛各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相衔接。
第四十三条 发展各种海洋经济
国家优先集中发展下列各种海洋经济:
1.海洋石油、天然气和各类海洋资源、海洋矿产调查、勘探、开发、加工;2.海洋运输、海港、新造和修缮出海船舶、工具以及其他各种航海服务;3.海洋旅游和岛屿经济;.
4.海产开发、养殖、加工;5.发展、研究、应用和转让涉及开发和发展海洋经济方面的科技、工艺;6.培养和发展海洋人力资源。
第四十四条 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1.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依据包括:
(1)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国家环境保护战略;(2)确定稳步发展战略和海洋战略方向;(3)各个海区、沿海区和海岛的特点、地理位置、自然规律;(4)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方面的基本调查结果;全国、海区和沿海各省、中央直辖市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需求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其预报;(5)海洋资源价值和海洋环境容易受伤的程度;(6)用于实现规划的人力资源。
2.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内容包括:
(1)对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海洋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分析、评估;(2)确定方向、目标和确定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方向;(3)为了经济社会、国防、安全发展的各种目的从而划分海洋功能区;确定禁止开发的各种区域、具备条件的各种开发区、出于国防、安全、环境保护和保护海上生态体系和海上人工岛屿、各种设备、设施的目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4)确定各个海上、海底、岛屿功能区的位置、面积并且在地图上予以标注;(5)具体确定容易受损的各个海岸区如沙洲、侵蚀海岸区、防护林、水淹区、沿海沙区,确定缓冲区并且采取各种相应的管理、保护措施;(6)实施规划的措施和进度。
3.政府制定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海洋经济总体发展方案,组织实施编制全国使用海洋规划、计划呈报国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建设和发展海洋经济。
1.国家根据规划出台投资建设与发展各种经济区、沿海工业群、各个岛屿县经济的政策,确保海洋经济有效、稳步地发展。
2.划分出一定的海域承包给组织、个人开发,海洋资源的利用按照政府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投资发展各个岛屿上的经济和从事海上活动给予鼓励、优惠1.国家优先投资建设海洋基础设施、海洋后勤网络,发展各个岛屿县的经济;出台优惠政策以便提高生活在各个岛屿上的居民的物质、精神生活。
2.国家在税收、资金方面予以鼓励、优惠,为组织、个人投资开发各个岛屿发展的潜能和优势创造便利的条件。
3.国家在税收、资金方面予以鼓励、优惠,为组织、个人加强从事渔业活动和海上、岛屿上其他各种活动创造便利的条件;保护海上、岛屿上人民群众的活动。
4.本条款由政府规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海上巡查、检查
第四十七条 海上巡查、检查力量
1.海上巡查、检查力量包括:隶属于人民军队、人民公安的具有执法权的各种力量、其他各种专业巡查、检查力量。
2.沿海各省、中央直辖市的民兵自卫队力量、驻沿海组织、机关的保卫力量,以及一旦主管机关调动具有参与巡查、检查职责的其他各种力量。
第四十八条 海上巡查、检查的任务和职责范围1.海上巡查、检查力量担负下列任务:
(1)在越南的各个海区、岛屿上扞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仲裁权和国家利益;(2)保证遵守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各项国际条约;(3)保护国家财产、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4)对在越南各个海域、岛屿上从事活动的人员、船舶提供保护、帮助、搜寻和救助;(5)依照越南法律的规定对发生在越南各个海区、岛屿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海上各种巡查、检查力量的具体职责范围按照法律的各种规定予以执行。
3.国家保障必需的条件以便海上各种巡查、检查力量完成赋予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旗帜、制服和标志
在执行任务时,隶属于海上巡查、检查力量的船舶必须装备齐全越南国旗、编号、信号旗;隶属于海上巡查、检查力量的个人必须装备齐全专业的军装、服装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各种特征标志。
第六章 违法处理
第五十条 违法处理的押解及地点
1.依照法律的规定,海上巡查、检查力量依据违法的性质、程度就地下达处理决定,或者将违法人员、船舶押解到海岸,或者要求船旗国、船舶所在国国家的相关部门前来进行违法处理。
2.在押解到海岸以便进行处理时,违法的人员和船舶必须押解回港口、码头,或者距离越南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已公布的目录中列出的港口、码头或者停泊地最近的停泊地。
在因为要求保障船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下,海上巡查、检查力量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将这些违法的人员和船舶押解到港口、码头或者越南或外国最近的停泊地。
第五十一条 防范措施
1.个人违法可能被处以逮捕、拘留、羁押;利用船舶实施违法行为的船舶可能被处以扣留,旨在防范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证依法处理。
2.逮捕、拘留、羁押违法人员及扣留船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向外交部通报
一旦对违法人员实施逮捕、拘留、羁押或者扣留外国船舶,海上巡查、检查力量或者国家主管部门有责任立即向外交部通报以便配合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法处罚
机关、组织、个人违犯本法的各项规定则视违法的性质、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如果造成损失则必须依法予以赔偿;个人违犯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施行效力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施行说明
政府规定本法的实施细则和施行说明。
2012年6月21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