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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越南新修订的《越南海洋法》简介(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12341字

  第二章 越南海域

  第八条 确定领海基准线用于测算越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准线是指政府已经公布的垂直基准线。经过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政府予以确定和公布没有领海基准线海域的领海基准线。

  第九条 内水

  内水是指与海岸线毗连的海域,位于领海基准线方向一侧并且是越南领土的一部分。

  第十条 内水的管理制度

  像对陆地领土一样,国家对内水海域完全、绝对和充分行使主权。

  第十一条 领海

  领海是指从领海基准线以外向海洋方向延伸12海里海域。

  领海的外部界线为越南海洋上的国家边境线。

  第十二条 领海的法理制度

  1.对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领海和领海的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其底土由国家充分和完整行使主权。

  2.各个国家所有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越南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无害通过越南领海必须提前向越南的主管部门报告。

  3.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必须在尊重和平、独立、主权,遵守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予以实施。

  4.外国的各类飞行器严禁进入越南领海的上空,征得越南政府同意或者依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予以实施的情形除外。

  5.国家对于越南领海以内的所有的考古文物、历史文物拥有主权。

  第十三条 领海毗连区

  领海毗连区是指位于越南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的外部界线处测算宽度为12海里。

  第十四条 领海毗连区的法理制度

  1.国家对领海毗连区行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权利、国家仲裁权和其他各种权利。

  2.国家在领海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检查权,旨在防范和惩处发生在越南领土上或者领海上的违反海关、税务、卫生、出入境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位于越南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准线处测算宽度为200海里、与领海重叠成一片的海域。

  第十六条 专属经济区的法理制度

  1.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由国家行使:

  (1)在勘查、开发、管理和保护隶属于海底、海底以上和海底海床海域的资源方面行使主权权利;为了经济目的而从事的旨在勘查、开发该海域的其他各种活动的权利;(2)在安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海上设施和工程、海洋科学研究、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方面行使国家仲裁权;(3)符合国际法的其他各种权利和义务。

  2.依照本法的规定和依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在不危害越南海上国家主权权利、国家仲裁权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国家尊重其他各个国家在越南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航海自由权、航空自由权、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权利和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权利。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必须征得越南国家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3.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各种国际条约,以及依照越南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征得越南政府同意、符合相关国际法的基础上,外国组织、个人可以在越南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参与勘查、使用、开发资源,从事海洋科研活动,安装、建造各种设施和工程。

  4.本条款规定的与海床和底土相关的各种权利可以依照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大陆架

  大陆架是指邻接并且位于越南领海以外,依越南领土、各个岛屿和群岛的全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海域。

  在大陆边外缘距离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准线不足200海里的情形下,则该地的大陆架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准线处延伸、扩展至200海里。

  在大陆边外缘距离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准线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该地的大陆架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准线处延伸、扩展不超过350海里,或者从2500米等(水)深线处测算不超过100海里。

  第十八条 大陆架的法理制度

  1.对于在大陆架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则由国家行使主权权利。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权权利具有特权性质,如果未征得越南政府的同意,任何人均无权在大陆架从事勘查活动或者开发大陆架的资源。

  3.国家对于大陆架拥有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开发海床底土、允许和规定勘查的权利。

  4.依照本法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不危害越南海上国家主权权利、国家仲裁权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国家尊重其他各个国家在越南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权利和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权利。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必须征得越南国家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5.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各种国际条约,以及依照越南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征得越南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外国组织、个人可以在越南的大陆架参与勘查、使用、开发资源,从事海洋科研活动,安装、建造各种设施和工程。

  第十九条 岛屿、群岛

  1.岛屿是指周围有水环绕的一片陆地区域,一旦海水涨潮这片陆地区域仍然伫立在水面上。

  群岛是指各种岛屿的一个集合体,包括所有各个岛屿、邻接海域的全部和相互密切关联的各类自然成分。

  2.属于越南主权的岛屿、群岛是越南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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