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沈北新区失地农民安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失地农民安置现状
3.1.1 失地农民现状
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分布于沈北新区近郊处,主要有沈北新区道义街道、虎石台街道、辉山街道、新城子街道等一系列街道村屯。这此街道紧连沈北新区区中心,经济基础相对较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四通八达,主路网形成了“八横八纵”.同时,给水、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善,是人流、物流、商流、信息流聚集之地,前有消费市场,后有宽广的农村拓展空间,并且这个区域内的土地价格相对于沈北新区的中心地段有较强的价格优势,有着无法抵挡的资本吸引力,是各大企业投资的良好选择。
被征地农民大多是干了一辈子农活的普通农民,所有的收入都来自土地上的收益,因此,打工就成了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虽然沈北新区已经落户多家企业(诸如中粮集团、蒙牛乳业、伊利乳业、燕京啤酒、德信手机、红梅味精、新邮通迅、天普太阳能、美的空调、苏泊尔、海尔电器、华强、酷贝拉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奥特莱斯、雨润、益海嘉里、禾丰牧业还有即将入住的苹果产业园),但是这些企业大部分为电子类高端行业,缺少服务类行业,由于被征地农民的低学历使得他们难以在沈北新区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进而就形成了大量青壮劳动力的流失,有人戏称目前农村剩余人员就是“386199 部队”(主要是中老年妇女、儿童、老年人留守农村)。留守人员文化素质比较低。
3.1.2 失地农民安置规模
沈阳市沈北新区总面积 89275 公顷,人口 42 万人,2006 年到 2013 年来新增建设用地约 5956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 4652 公顷,造成约 49350 人成为失地农民。截止目前,已安置完成约 45000 人,尚有约 9350 人等待回迁安置,预计 2015年 6 月前完成全部安置。失地农民回迁安置统一安置在蒲河新城的道义、郭七、清水等集中安置回迁区。这此集中安置回迁区基础设施完善,而且还按原有村屯人员划分小型园区,不但让失地农民保留了原有的邻里关系,同时又改善了生活环境。
3.1.3 失地农民安置方法
沈北新区结合本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选择了适应本区域的安置方法。主要有异地移民安置方法和货币+住房安置方法。
1.异地移民安置方法异地移民安置,主要用于一些重点大型项目,项目用地量大,建设周期长。
异地移民安置从理论方面分析,可具体分为四种方法:(1)以土地的形式安置。依据迁移农民情况,及迁往地乡、镇情况,以土地的形式进行安置,按规定及标准解决迁移农民的宅基地和耕地。同时,发放一部分安置补助费,剩余部分支付给接爱地。(2)农转非进城安置。失地农民直接迁移进城,并且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安置补助直接发放给失地农民。(3)自由安置。失地农民的去向由自已支配,不受任何限制,失地农民安置补助费也是直接发放到失地农民手里。(4)换户安置。所谓换户安置,实际上就是被迁移户不愿离开原有土地或者可以离得近一些,所以找到非迁移户进行安置对换,原被迁移户留在非迁户宅基地内,而非迁移户搬迁离开当地,成了被迁移户。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实际迁移户。
沈北新区主要采用农转非进城安置方式,这也是沈北新区区别于国内其他地区的主要所在点,沈北新区突出了“异地”的大尺度,大规模,沈北新区摒弃国内其他地区常见的原地安置的传统方式,而是选择构建“一城两区”( 即七星旅游经济区,新城子现代农业经济区和蒲河新城)。
沈北新区的异地移民安置方法主要用于沈北新区北部的“两区”地区的重大项目,如辉山乳业、蒙牛乳业、酷贝拉、华强文化产业园、奥特莱斯、总部基地等项目。截止目前,采用异地移民安置方法安置的失地农民约有 20000 万人,绝大多数都统一安置于蒲河新城的道义、郭七等集中安置回迁区。这此集中安置回迁区基础设施完善,而且还按原有村屯人员划分小型园区,不但让失地农民保留了原有的邻里关系,同时又改善了生活环境。
2.货币安置+住房安置方法货币+住房安置是结合了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两种方法,给农民的补贴包括住房和货币两个方面。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沈阳市沈北新区对多数的征地项目选择了货币+住房安置为主的方式,主要用于蒲河新城范围内,至止2013 年底,采用此种安置方式的失地农民约有 29350 人。所谓货币安置方式,就是指以法律规定的被征地区域区片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全部安置补助费,让失地农民自谋出路,不在进行其他形势的安置行为。货币安置方式具体作法为:首先要计算出被征地村的人均耕地数量,通过人均耕地核算出被征土地上所占农业人口数量及需要支付的安置补助费用;再由村委会研究并制定出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并需进行公示,同时,要有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最后,根据通过公示的分配方案进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工作。取得安置补偿费的失地农民,应自行择业,自谋出路。从而达到补偿按市价、安置市场化。住房安置就是对失地农民原有基宅地面积按 1:1 的比例进行安置,简称“一平还一平”.
3.1.4 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标准==在货币安置方面,沈北新区出台了《沈北新区政发【2010】52 号》文件,通过相关的政策法规为货币安置补偿做出了约束。
1.土地补偿费:沈阳市沈北新区根据区片价格,对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因项目建设面进行土地征用行为的给予村集体组织或农民每亩 5 万元的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征占地按照现状地类情况,实行“占一补二”政策,即:占一年补两年亩产值、占两年补三年亩产值,第一年标准按现状地类。
2.安置补偿费:
一是: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征地面积给予等面积的住房补偿(上限为 150 平方米),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在回迁安置区,补偿的房屋仍有产权,可以自由买卖,搬迁入住回迁楼之前,区政府提供每月每户 800 元的租房补贴。
二是,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征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480 元人民币的资金补偿,专款用来解决住房问题。
以上两种方式,被征地农户可任选其一以获得安置收益,但根据目前的房价水平,绝大多数农民选择第一种方式也就是住房等面积置换的方式,但被征地面积极大的村民除外。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被征收人庭院内所有地属附着物一次性补偿三万元,除有证房屋外,不再给予其他补偿;结合了沈北新区情况确定了旱田 1000 元/亩、水田 1200 元/亩、菜田 3000 元/亩。
例如,按照蒲河新城总体规划要求,2010 年对蒲河河道整体进行了改造及绿化建设,共涉及面积 7920.66 亩,共支付蒲河河道改造及绿化项目征地补偿费6990.1723 万元;双汇肉类综合加工基地落户沈北新区辉山街道蒲河村共征地586.3 亩,共支付总征地补偿费 2931.5 万元。
同时,在安置补偿资金发放上,也出台规定,凡属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各类项目征地、租地补偿单体项目(租)地补偿费拨付资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1000 万元以上由区政府区长审批。
3.1.5 失地农民安置效果
1.异地移民安置方法的实施效果
(1)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就业方向多样化。通过异地移民安置后,失地农民离开了故有的土地,有的农民还会去从事农业生产工作,还有部分会出去打工,改做其他行业。就业方向形成多样化,不在单一从事农业生产工作。
(2)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从沈北新区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异地移民安置后,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较失地前有了明显提高。安置后,由于集中居住,商业、娱乐设施配套完善,生活更加便利,让失地农民的精神上得到安慰。
(3)从沈北新区异地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来看,失地农民对异地移民安置的认可度较高。走访村民调查来看,村民还是比较满意,移民安置方式还是能得到普遍认可并能够接受的。村民基本能达到生活无后顾之忧、有基本保障,生活、生产有来源,移民到新的安置区后,较移民前生产水平全都提高了一个档次,迁移人员对安置方式也比较满意,无一人因移民安置问题而上访。
(4)信访稳定情况较好。从沈北新区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异地移民安置后,失地农民都能很好的融入新的大环境、大家庭中来,生产生活安定团结,不会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以致发生群访事件。异地移民安置后失地农民还保有着原来生活的状态,集中居住的生活环境,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善,生活设施便利,失地农民保有原来的邻里关系,有助于社会安定团结。
2.货币+住房安置方法的实施效果
实施货币+住房安置方式的效果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分析:
(1)失地农民补征地后的就业方向不确定性。选择货币安置的失地农民,得到补偿款后,就自谋出路,就业方向不确定。
(2)失地农民征地后,生活现状好坏参半。选择货币安置的失地农民,收到安置费后,对于那些手握一技,并且勤劳的失地农民来讲,他们愿意拿着安置费自找出路或打工、或做点小生意,这些人就成为了生活状况较好的一部分成员。
而对于那些又懒又馋又爱出风头,且好高骛远的失地农民来说,当拿到安置费后,转眼间就会将安置费花光,从此失去了生活来源,生活质量直线下降,最后成了不稳定因素,便出现了找村集体和各级政府上访闹事现象。
(3)失地农民满意程度较高。选择货币+住房安置的失地农民,在失地后,首先有了最起码的住房保障,再加上给予的少量安置费,农民可以用来做创业的启动资金或者是征地后生活消费的缓冲资金。
货币+住房安置方法适用范围广,实施起来方便、简单;相对政府而言,只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补征土地核算补偿、补助安置费、同时进行补偿人口登记工作、实际发放补偿费用,并落实到每个被安置人员就可以结束此项工作。从失地农民的角度出发,得到了货币,有了即时性资金膨胀,虚荣心瞬间得到满足,也乐于接受此项安置。只考虑到眼前利益,没有做更长远的打算。
3.2 失地农民安置存在的问题
3.2.1 土地征用制度及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征地补偿费与土地的预期增值空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也是能够引发失地农民不安定团结的一种诱因。目前,都是基于农用地的生产性功能,来制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只包含了原用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普遍意义所指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虽然《土地管理法》在 1998 年对土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修改,但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土地增值速度加快,对比之下,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3.2.2 失地农民缺乏可持续性的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的身份很难转变,很有可能变成即失地又失业的困难群体。从根本上来讲,货币+住房安置方式也是进行了市场化安置,失地农民还需要自力更生,自找门路,自寻生活出路。也就是说,只是进行了补偿,提供了居住的固定场所,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安置。同时,政府在社会保障上没有能完全保障失地农民。
现阶段,沈北新区只针对男 45 周岁、女 40 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进行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而针对其他年龄段的失地农民上,没有强制缴纳养老保险,有些失地农民为了看眼前利益,没有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从而没有得到可持续性的保障。
3.2.3 失地农民再就业率及再就业能力较低
通过沈北新区失地农民现状,我们不难分析得出,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工业、商业发展会带来一定的就业需求,可以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但同时也应看到,失地农民以前大多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没有其他劳动技能,而且文化学平较低,学习接受能力较弱。随着企业生产技术的革新,高科技企业增多,对接收的劳动力人员的劳动技能、文化水平都会有严格的要求。由此就会发现,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与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导致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成为就业路上的弃儿,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成了无田、无班、无保的游民。
3.2.4 失地农民安置资金占用量大
不论是异地移民安置方法还是货币+住房安置方法,对政府都要求投入大量的补贴资金,一旦没有资金的保证,不能很好的开展工作,或是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从而造成上访事件发生。3.2.5 失地农民角色转换较慢==失地农民集中回迁安置后,没有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及生活习惯,没有良好的环境意识。刚刚入住时新小区时,还能保持一种城市向往,高高兴兴的生活。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失地农民慢慢感觉到不适应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没有了原来农村的放松,到处都是约束,从而感到生活不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