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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贷中阶段的风险防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30 共5573字

  5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纵观中外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稳健的经营理念是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任何浮躁、盲目、一哄而上的短期行为,最终都会酿成恶果。十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新一代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经历完整的经济周期,因此对盈利目标与风险成本在不同时期相对错位的问题缺乏深刻的认识。

  有效风险控制是银行稳健经营的生死线。风险管理的技术、制度文化是商业银行生存的基石,商业银行必须要有资本金防御风险,同时要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工具和手段。随着银行业多元化、综合化经营程度的提高,资产效益和质量对经济波动和经营环境越来越敏感,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都在不断攀升,不同风险之间越来越容易发生交叉感染。基于此,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可以统筹表内、表外、表表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注重"风险"条线的队伍和技术建设,根据经济和行业形势变化动态调整风险与市场的平衡,将风险防线适当前置;探索基于互联网/物联网的大数据风险监测手段,对风险在银行业务当中的运行机制有更清晰的认识,准确把握降低风险成本的关键点。

  具体到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结合实务中发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效防范风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核到贷后管理的全流程主动风险管理体系;与企业财务系统、信用保险公司系统建立互联,运用大数据分析的理念提前预判风险;完善银行内部各条线员工技能培训及风险意识提升机制。

  5.1 贷前阶段的风险防范措施。

  5.1.1 加强对出口企业履约能力的审核。

  如前文所述,融资银行需承担出口企业的履约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从本质上来讲,仅仅是一个信用保险而已,并非融资担保。只有真正控制出口企业的履约风险,融资银行才能从实质上降低风险。就近几年出口信用保险融资逾期的统计结果来讲,鉴于不断出现的出口企业履约问题,在提高银行融资风险的同时,对银行融资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然而,在银行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部门往往较重视业务环节上的把控和产品的推广,而缺少对出口企业履约能力的审核,造成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这将进一步提高了银行融资的潜在风险。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向客户推荐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时,对出口企业的要求过于宽松,基于低风险业务的操作模式,甚至不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因此,就银行本身而言,应进一步完善客户信用风险监管体制。根据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产品的特点,在对出口企业的审核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①强化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从本质上来讲,还是属于银行信贷业务范畴。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交易对手、交易价格、交易习惯等情况的前期调查,有助于融资银行切实了解出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握。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的过程中,融资银行应掌握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出口企业的运营状况、信用等级、财务情况等,尤其要关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的情况,如出口国家、主要出口产品、产品的质量及竞争力、回款期限、结算方式、进口企业付款是否及时、与境外企业的合作年限、出口信用保险索赔记录等。

  可以通过调阅出口企业的过往交易记录来判断其业务是否正常。此外,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来检验出口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最后还可以利用外汇局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海关出口报关数据等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情况进行较为细致的了解。总之,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全面了解客户及客户的业务,从而对出口企业履约能力形成基本的判断。

  ②针对不同客户信用评级采取不同产品策略。

  信用评级以客户公正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为依据,采用规范化的程序,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管理水平、经济环境等各种可能分析,对评级对象履行相应承诺的能力及其可行度进行审核和测定,经过与评级事项有关的参数值进行横向对比和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级结果的一种评级行为。客户信用评级是对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反映,是客户履约能力的量化指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参考客户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银行应该制定并实施不同的产品策略,以期增加其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下表为 D 银行重庆分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信用评级产品策略:

  5.1.2 建立业务准入分析机制。

  如上所述,鉴于对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这就要求市场营销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力,在推广业务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运用量化评分的手段,根据不同风险获得分值的不同,并依此来决定该笔业务的可行性。由于之前产品经理、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等岗位工作人员对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多采用定性分析,评估结果受到多因素影响,因此,结合业务分析与客户分析,笔者对特定业务的准入进行综合考虑,进而有助于提升银行判断风险的准确性。下表为 D 银行重庆分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准入评分表:

  5.2 贷中阶段的风险防范。

  5.2.1 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把握交易基础。

  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单据处理绝非简单的单据处理,鉴于虚假贸易融资不易察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旦发生,将给银行融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只是在出口企业发货后,才会对出口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直到真正出险时,才会对基础贸易背景进行核实,虚假贸易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畴,如果涉及欺诈等贸易背景虚假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拒绝赔付。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虽然银行可以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以善意第三方的身份向开证行申请补偿,但该方式在增加银行工作难度的同时,还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假如进口方认为出口方存在欺诈行为,将不会同意向其支付补偿。就托收或 T/T 结算方式下的融资而言,由于银行的融资根本不能获得相应保障。因此,虽然单据的表面真实性是银行审核的责任,但是一旦涉及融资,就必须对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全方位的核实,而不是仅仅核实单据表面真实性。因为贸易背景的准确性,对银行在纠纷处理中所处的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就国际贸易融资而言,不仅仅是处理简单的贸易单证,银行需要以审慎的态度把握基础交易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①以"展业三原则"为操作准则,全面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在经济进入全面下行的情况下,银行必须充分地认识到管控风险的重要性,提高其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不断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尽职审核"的原则,在处理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深入了解客户交易背景,加强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对交易模式复杂、交易商品、规模明显超出客户主营业务范畴的,要提高警惕,采取适当手段和有效措施进行核实,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融资业务。假如对出口企业的交易背景存在疑问,银行应拒绝给其办理相关的融资业务。

  ②及时跟踪各类商品市场情况。

  银行在掌握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前提下,对于那些价格存在明显波动的商品,应该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从而避免因为贸易纠纷而导致银行贸易融资资金出现逾期风险。

  ③有效运用独立第三方信息进行风险控制。

  可以运用独立第三方信息对客户信息进行查实。首先,可以委托海事局对船运情况进行查询;其次,可以通过邓白氏等咨询机构对股东背景及信用等级进行查询;最后,还可以通过海关电子核查系统对客户所提交的出口报关单进行核验以判定其是否真实,通过有效运用独立第三方信息,多方面核实客户交易信息,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5.2.2 完善业务流程。

  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银行应协调好风险管控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及时评估并完善过往的业务流程,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①加大对单据内容的审核力度。

  单据审核主要包括贸易单据、保险单据。

  贸易单据主要审查内容有:

  1)出口合同条款的审核,重点审查合同中有无出口企业难以履行的苛刻条款,对于出口合同中显示出口交易中牵涉多方当事人,如国外买家通过其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情况,拒绝为其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2)根据出口合同审核出口企业履约情况,包括是否按期交货,所提交的出口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品质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等;3)出口合同中的买家和商业发票中的买家是否与申请企业在保险公司核有买方信用限额并已在银行核批额度的买家一致;4)对该买家的出口收汇是否存在拖欠的情况,有无未按约定路线回款的情况,如存在逾期 30 天仍未收汇的业务,或未按照约定路线回款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新的融资业务;5)审核单据内容是否一致,包括金额、货物品名、付款条件等要素;6)根据合同、出口单据等核对实际出口日期,预计收汇日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严禁对已收汇款项发放融资。

  保险单据的审核内容主要有:

  1)该笔出口业务是否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2)审核该批出口项下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与保险公司核定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一致。如不一致,根据保险公司信用限额涵盖规则,同一买方同一信用期限内的 OA 结算方式下信用限额可适用于 D/A 或 D/P 结算方式,D/A 项下信用限额可适用于 D/P 结算方式。同一买方同一支付方式项下付款期限长的限额可适用于付款期限短的限额。因此,在付款方式由 DP 改为 D/A、由 DP 或D/A 改为 O/A、付款期限短改为付款期限长的情况下,必须提供保险公司重新核定的信用限额审批单;3)该笔出口业务是否已在《出口申报单》中申报;4)有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情况表》应显示客户已如实申报出口并缴纳保费;5)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该笔授信业务对应的出口业务的申报金额乘以相应赔偿比例以及有效信用限额乘以相应赔偿比例二者中的低者。

  ②落实应收账款的转让。

  买家出口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转让登记。融资银行应不断完善对回款资金的监管机制,并能清晰认识到应收账款的付款路径的重要性,基于 D/P 托收和信用证的方式下,进口企业必须通过开证行或代收行付款,才能获取单据,这将有利于出口企业银行对回款路径进行有效控制。然而,在 O/A 赊销和 D/A 托收的方式下,境外进口企业可事先获得贸易单据,其支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银行往往难以控制其付款路径,因此,基于该情况下,融资银行只有在成为应收账款的合格拥有者,才能有权向债务人进行催收。

  ③推动银行、企业、保险公司三方系统直连,实现信息共享。

  为了避免超限额融资,降低银行融资风险,当前主要采用的方法是设立信用限额管理台账,根据"出口企业-债务人"的制度,并按照应收账款金额逐笔释放或扣减信用限额,从而对台账进行有效的管理。台账内容主要由登记与到期日期、金额、信用限额余额和发票号等部分组成。从银行实务角度来看,大部分银行都是采用手工台账的方式进行登记,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且岗位流动频繁等原因,导致手工台账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导致操作风险。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步,融资银行如果还想继续做大做强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就需要通过科技手段实现银行融资系统、企业财务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直连。实现系统直连主要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1)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企业通过线上提交申请资料,银行在审核融资资料时,部分审核内容可通过系统直接控制,从而避免人工审核的失误。例如,融资额度的判断,融资期限的判断等。业务处理效率的提高还体现在贷后管理的过程中,如应收账款的催收《、出口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收汇结算情况表》的报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的提交等;2)三方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融资银行进行贷后管理,通过系统监控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出口发货情况,出口收汇情况等,及时发现并避免进出口双方擅自变更付款路径的情况。

  3)融资银行可有效通过大数据理论,分析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及索赔情况,及时分析当前出口情况较好的区域并有效规避索赔率较高的区域和客户。

  4)融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息共享,合作共赢,可实现双方客户的批量营销,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5.2.3 提高从业人员处理能力。

  鉴于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涉及到多个环节,如贸易融资、国际结算和授信审查等,因此,应重视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综合素质,使其适应保险融资涉方面新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把控好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所涉及到的各项风险,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信贷审批人员。

  银行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信贷审批人员以不懂国际业务为由,放松审批环节或者是未按照规定审核客户相关资质。笔者认为,融资主体的资质审核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基础。出口企业首先是境内注册的一家合法企业,对于融资主体资质的审核与客户经营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关系并不是很大。信贷审批人员切忌因融资主体在做国际贸易而心生畏惧或放松对融资主体资质的审核,对于一些相对较为专业的环节,可通过行内国际业务部门做协助审查,但是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才是王道。

  ②国际业务单证处理人员。

  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处理过程中,有个关键的环节就是出口单据的处理环节。银行实务中,此环节一般由国际业务单证处理人员完成。此时,国际业务单证处理人员不仅需要熟悉一些国际惯例,如 UCP600、ISBP745、URC522 等,还应熟悉国际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相关风险点和操作流程,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③贷后管理人员。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属于银行中比较"小众"的融资产品,在银行总体信贷规模中占比较低,且融资期限较短,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往往会忽视此类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如未及时发现客户擅自变更收款路径挪用应还款资金,未及时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和索赔等。建议银行指定专业人员对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进行贷后管理,将风险防控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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