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泰安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及改革措施
【第一章】泰安市小微企业建设研究绪论
【2.1】泰安市小微企业发展概念界定研究
【2.2】泰安市小微企业发展相关理论分析
【3.1 3.2】泰安小微企业发展的现状及政策扶持情况
【3.3】泰安市小微企业发展特点及趋势
【第四章】泰安市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矛盾与困境
【第五章】促进泰安市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促进泰安小微企业发展对策的结论与参考文献
3、泰安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通过到泰安所辖泰山区、岱岳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等六个县市区和泰安市高新区、泰山管委、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对当前小微企业的总体发展情况;各级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大力扶持发展小微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小微企业如何围绕大企业和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搞好配套服务;大企业和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如何带动小微企业发展;当前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造成的原因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全面了解泰安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掌握泰安市小微企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泰安小微企业发展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3.1、基本现状
3.1.1、小微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情况
2011 年,泰安市小微企业 21773 户,比上年增加 2204 户。其中,小型企业 10734户,比上年增加 1146 户,微型企业 11039 户,比上年增加 1058 户。泰安市小微企业中从业人员 590923 人,比上年增加 57141 人。其中,小型企业 441256 人,比上年增加 28510人,微型企业 149668 人,比上年增加 28632 人。
3.1.2、经济总量和社会贡献情况
2011 年,泰安市小微企业实现营业收入 1623 亿元,比上年增长 11.17%。其中,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452 亿元,比上年增长 10.7%,微型企业营业收入 172 亿元,比上年增长 15%。泰安市小微企业实现税金 37.6 亿元,比上年增长 17.4%。其中,小型企业实现31.9 亿元,比上年增长 17.5%,微型企业实现 5.7 亿元,比上年增长 17.1%。
3.1.3、行业分布情况
从行业分布上看,工业占据主导地位,户数 6148 户、从业 269760 人、完成收入 887亿元、实现税金 23.3 亿元,分别占总量的 28%、46%、55%和 62%;批发业和零售业也成为小微企业的主要力量,户数 8708 户,从业 98034 人,实现收入 510 亿元,税金 5.8亿元,分别占到总量的 39%、17%、31%和 16%;建筑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也占有较大的比重。
3.1.4、安置就业情况
泰安市小微企业就业人员 590923 人,其中过万人的行业有:工业企业 269760 人,建筑业 98331 人,零售业 56960 人,批发业 41074 人,餐饮业 35045 人,住宿业 22944人,物业管理 12923 人。
3.1.5、贷款总额、资金需求情况
2011 年,泰安市小微企业贷款总额 119.7 亿元,其中,小型企业 84 亿元,微型企业 35.7 亿元;泰安市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80 亿元,其中,小型企业 59 亿元,微型企业21 亿元。
3.2、政策扶持情况
泰安市及所辖各级都高度重视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分别成立了小微企业扶持发展指挥部,组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支持小微企业扶持发展工作纳入对各街道镇及各成员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建立了考核奖励制度,切实做到责任、政策、措施和督查“四个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泰安市小微企业的长足发展。
3.2.1、管理政策
(1)全面落实了各级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 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 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2〕28 号)等上级政策,制定并实施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11〕34 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12〕33 号)、《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泰发[2014]14 号)等有关文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惠及小微企业。
(2)辖区内各级普遍强化公共行政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泰安市 26 个部门的 57项年检事项统一纳入“中心”,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全部办结。2011 年近 3000 家企业在中心一次性办结了所有年检手续,降低了商业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促进了企业发展。目前,泰安市共有 53 个部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严格实行“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将每月 1- 25 日定为“企业生产宁静日”,期间除上级确定的专项执法检查和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案件调查等紧急事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到企业检查。设立“正风 110”,畅通投诉渠道,做到第一时间内发现问题、查处问题。
(3)提供信息市场服务。各级充分运用中小企业网站等信息资源,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创业辅导、市场分析、供求信息、先进经验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介力度,提高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4)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坚持以培养为主,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通过各种形式,落实相关待遇,积极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向中小企业聚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小企业人员经营管理者的培训。
(5)为小微企业搭建发展平台。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的带动,各地始终坚持将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建设作为重点来抓。以加大基础配套设施投入为重点,搭建创业载体,积极实施小微企业培育计划和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在培植产业集群过程中,泰山区发挥现有骨干企业在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帮助企业确立主攻方向,明确市场定位,加快优势企业规模膨胀和实力提升,逐步形成了产业链发展的新优势。通过抓项目、抓品牌、抓创新,鼓励企业开展资产和业务重组,实现以企业为主体的兼并、联合及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推动了龙头企业快速膨胀。岱岳区实行骨干企业纳税递进培育工程。在全区实施“骨干规模企业纳税递进培育工程”。实行分类指导,落实包保责任制,完善考核体系等有效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展。同时,还从全区各类企业中选择 50 家优势企业进行重点培植,加大引导和帮扶力度,聚合各种要素,使之成为同类产业的龙头。宁阳县以区域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根据全县产业集群发展现状和前景,科学编制了钢球、汽配、新能源、化工等发展规划,建设了产业发展园区,提出了“做精一批龙头企业,发展一批规模企业,培育一批优质企业,催生一批链条企业”的战略思路,明确了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在产业集群中培育出 10 家龙头企业,发挥其产品辐射、技术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中的“领头羊”作用,确保每家龙头企业催生出 10-20 家上下游配套企业,带动出 2-5 家规模企业,形成了龙头企业拓展市场、配套企业与“龙头”密切协作的“企业群落”。
(6)大力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泰山区开展全民创业活动,进一步挖掘小微企业潜力,形成“支柱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助推支柱企业”的发展格局,重点了打造天禧科技孵化器、金桥创业城、通天创业一条街、温州步行街等创业孵化基地,落实鼓励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创业积极性。新泰市羊流镇有大批群众长期在外地劈铁、搞机械安装维修,他们因势利导,创造条件,提供服务,鼓励能人在家乡投资办企业,羊流起重机械集群现有企业 260 余家,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分别达到 18.4 亿元、1.8 万人,年实现销售收入121 亿元,利润 9.6 亿元。肥城市开展全民创业活动,落实鼓励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各界的创业积极性。通过政府投资、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或各类投资主体租赁、收购、新建等方式,加快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不断完善功能,提高运行质量,为创业者提供各种培训、融资服务、商务代理、项目论证、技术信息、经营管理、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小企业创办成功率,并成立了大学生创业协会。
3.2.2、税收政策
泰安市政府积极落实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结构性减税政策。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 2 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执行 3%的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 2 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月 31 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给予税收优惠;自 2011 年 11 月 1日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延长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至 2013 年年底;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延至 2015 年年底。此外,泰安市地税局还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泰地税发[2012]17号),从 21 个方面给辖区内小微企业以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筹资融资
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1)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4)小型微型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的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1)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2)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1)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2)对小型微型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 元。
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3 年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5)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纳税负担
1)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20000 元,房屋租赁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5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500 元。
2)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6 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有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照顾。
5)小型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
6)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
并以“四化四零”的工作措施来落实税收优惠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大大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一是细化宣传辅导,解读政策实现“零差错”。通过报纸、电视、广场大屏幕、宣传资料普及优惠政策,提供宣传服务;通过“纳税人学校”开展小微企业专题培训,提供辅导服务;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 热线、纳税人 QQ 群等载体,提供咨询服务,使税收优惠惠及所有小微企业;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征纳沟通实现“零距离”。成立服务团队,深入企业,送惠入户,主动作为,贴近服务,了解小微企业经营情况,辅导小微企业申报操作,收集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建立小微企业服务台账,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实实在在地充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三是深化政策落实,享受优惠实现“零障碍”。吃透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精神,制订出台实施方案,取消前置审批、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备案手续。同时加强对办理优惠政策税管员的培训考核,构建“直通车”,杜绝“肠梗阻”,做到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不打折扣,全力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四是强化后续管理,提升服务实现“零缺陷”。抓好管户清查,规范预缴申报,强化后续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强化日常监督与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了解落实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完善加强小微企业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小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3.2.3、金融政策
(1)完善金融服务。积极发展与中小微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让中小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完善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岱岳区在规范、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的金融政策,组织泰安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等 8 家企业和 3 名自然人发起成立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那些科技含量高、产品有市场潜力的小微企业,积极协调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或者开展银企联谊活动,为他们及时提供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到 2011 年底,仅小额贷款公司就为 307 户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431 笔,金额达到 3.7 亿元。
(2)信用担保服务。肥城综合运用风险代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额占其当期担保总额 80%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其营业税并享受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方面的政策。
(3)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泰安市出台专门政策整合使用好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资金,支持小微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支持小微企业上市,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创业型小微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休闲观光、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等小微企业,鼓励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餐饮、娱乐、家政服务等民生性服务业。市财政每年安排 1000 万元,作为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科技型、特色小微企业发展,以及创业载体补助等。泰山区出台了《关于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0 万元,设立“过桥还贷”资金等。岱岳区制定了《关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同时认真落实、用足用活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大财税减免力度。肥城市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000 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创业引导、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产业集群发展等。东平县在财源建设资金中安排 100 万元设立东平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中小企业上缴地方税金新增情况逐步增加。多渠道筹资 2000多万元,设立了中小微企业过桥还贷资金,制定了《东平县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2011 年 7 月份运行以来累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资金 1.5 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