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制度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0-27 共9211字
第二,假设国家选择市场经济制度。市场体制表现了横向联系机制,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资源稀缺程度的相关信息,信息成本相对较小 ( 吴敬琏,2003)。依据市场价格信号提供的全息信息,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相对较高。同时,企业激烈竞争,优胜劣汰,遵从达尔文主义,市场对企业形成预算硬约束,企业的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相对较低,从而资源利用效率相对较高。依据Coase定理,完善市场制度,目的在于减少市场交易成本,促进劳动、土地、资本等在产业间配置资源和企业内利用资源,提高全要素效率,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最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此,选择市场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相对较高,必然形成集约式发展方式。
需要 说 明,该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指 自 由 市 场 模 式( 欧美模式)。一定程度上,政府干预经济时,便形成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 ( 东亚模式)。该市场模式中,政府权威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表现出重商主义 (mercantilism) 色 彩 ( 吴 敬 琏,2003)。斯 密《国富论》深刻地批判了重商主义理论与政策。政府行政干预市场经济,例如,行政审批、竞争性国有企业、行政垄断等形式,会扭曲市场经济体制,阻碍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利用资源。因此,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可能会形成粗放型发展方式,这取决于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
从计划制度向市场制度转型中,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特征比较突出。例如,政府追求GDP增长、扩大投资规模、土地批租、重化工业化,造成投资消费失衡、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同时,公共服务不到位,甚至缺位。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表明政府权力干预经济。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包括宏观调控、市场监管 ( 规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项。政府并无干预 ( 微观) 经济职能。政府的目的应在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保障市场经济体制良好地运行。North(1981) 认为,一国经济发展和繁荣离不开国家,然而,国家也会造成经济衰退 (North悖论)。跳出“North悖论”,就需要将政府塑造成Olson(2000)“强化市场型政府”(market - augmenting government) ,也就是自由市场模式 ( 制度) ,即一个政府应该创造和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并且执行契约,同时,政府应该受到制度约束,不得侵犯个人财产权利。因此,市场经济不能没有政府,如果没有政府提供产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个人财产权利将难以保障,市场便无法建立及运行,社会将陷入“霍布斯丛林”状态。然而,政府又不能成为巨人“利维坦”,干预市场,或者直接介入市场,作为市场主体 ( 国有企业) 参与竞争。
以上论证了计划经济体制必然形成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市场经济体制则会形成集约式经济发展方式,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则可能会形成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苏东和我国经济改革实践也证明了以上论证。因此,我们应该选择自由市场模式或强化市场型政府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完善市场制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992年,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具体化,提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50条)。经过10年经济体制转型,“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而,还存在一些转型问题。因此,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经过10年体制完善,依然存在一些转型问题。因此,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完善市场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应当抓住市场制度的主要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作用所必需进行的改革,应该放在优先地位 ( 吴敬琏,2014) ,即侧重于市场体制“最小一揽子”改革 ( 集中于那些最重要和关联度最高的市场改革项目)。转型中,完善市场制度必须按照Kornai强调的A战略 ( 私有部门有机发展战略the strategy of organic development) ,去创造保护私有产权、市场准入等有利条件,硬化企业预算约束,促进私有经济发展,培育市场。
市场经济核心在于竞争机制,而市场垄断会抑制竞争。因此,完善市场制度,必须从制度上解决垄断问题。制度需要保证市场开放,构建竞争性市场,推进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转型期,市场依然面临垄断问题。垄断划分三种类型: 行政垄断、市场垄断、自然垄断。相比西方国家,我国市场垄断具有一些特点 ( 季晓楠,2012) : 第一,垄断行业较广和较多; 第二,行政垄断相对较多; 第三,垄断多数集中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行业及领域; 第四,行政垄断、市场垄断、自然垄断三者相结合; 第五,国企占据多数垄断行业。
完善市场制度,关键在于破除行政垄断、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地方保护。
( 一) 破除行政垄断藩篱
转型国家中,行政性垄断现象比较普遍,体现了政府普遍干预市场的行为。行政垄断指政府授予企业生产某一产品或提供某一服务的排他性或独占性权利。通常,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监管部门假借维护国家利益之名,授权某些国有企业,限制市场竞争。行政垄断中,一些垄断企业和一些行政部门结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 共谋)。垄断企业依靠寻租获得行政性垄断地位,从而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 垄断租金) ,而行政部门则依靠制度性进入壁垒和特惠政策去“设租”与“寻租”,分享超额垄断利益。
行政性垄断本质就是利用公权力去限制、排斥竞争,结果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例如,实证分析表明,电信、电力、铁路、石油四个行业,无论微观上、行业上,或者宏观上,都造成很大效率损失。而且,损失 占 生 产 总 值 的 份 额 不 断 增 长 ( 于 良 春,2010)。[5]因此,政府必须打破行政性垄断,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行政垄断涉及到政府与市场边界问题。在竞争性领域,行政垄断意味着政府越界。《行政许可法》可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现行《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包括: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级政府、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实践中,多数行政性垄断源自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部门自我授权 ( 天则所,2012)。例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5部门1999年第38号文件规定,授予中石化、中石油专营成品油批发业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5部门2001年第72号文件又规定,授予中石化、中石油专营石油产品零售业务。现行《行政许可法》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较多,即便按照现行《行政许可法》,部门文件也无权授予某些企业垄断经营权。
破除行政性垄断措施: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现行宪法,清理、审查、撤销涉嫌违宪设立行政性垄断的立法 ( 天则所,2012)。第二,国务院清理、撤销行政部门设立行政性垄断的行政文件。第三,修改《反垄断法》某些条款。《反垄断法》对地方性行政垄断行为界定、处罚比较严格,对行业性行政垄断规定却比较模糊 ( 张昕竹,2008)。 《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属于除外条款,豁免行政性垄断。①建议修改或删除第7条规定。第四,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太多造成行政许可太多、太滥,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而且,还滋生政府腐败、政府寻租等现象。为了减少行政许可,可将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层级调高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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