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地区域与中国租界的法律对比分析(2)
来源:现代法学 作者:王立民
发布于:2017-03-13 共14636字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在司法方面同样存在差异,这在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司法中也可得到反映。相比较后发现,它们的差异较大并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第一,审判机构的性质有差异。上海租界的审判机构以会审公廨为代表,它是租界中设立的审判机构。1869年制定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6]269 -270第1条就明文规定:“管理各国租地界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威海卫租借地的审判机关则不然,其是英国设在威海卫的审判机构,即是英国的审判机构。英国制定的《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令》明文规定,威海卫的法院是英国的法院。“司法”部分的第12条规定:“在本属地境内,应设立一处国王陛下威海卫高等法院,在本法令中亦称‘法院’”.第16条进一步规定了它的管辖权,从中亦可反证此法院是英国的审判机构:“所有发生在本属地人民之间,以及发生在本属地之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依据本法令相关条款之规定高等法院均有管辖权。”上海租界自设的审判机关与威海卫租借地中英国的审判机关在性质上有差异,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审判机构。第二,审判官的组成有差异。上海租界会审公廨设有专门的审判官,由华人与洋人组成,即华、洋各1人。该华人称“委员”,由中国选派的官吏出任; 洋人则由领事官或派遣的洋人官员担任。《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第2条规定:“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由于会审公廨的审判官由华、洋人组成,于是有人习惯把其称作为“混合法庭”[9]130.威海卫租借地法院的审判官仅为1人,而且是租借地的行政长官兼任。《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令》“司法”部分的第12条同时规定:“在正式任命法官之前,高等法院应由行政长官掌理。法官被正式任命之后,高等法院由行政长官或者法官掌理,或者由行政长官与法官共同掌理。”实际的实施情况是此法院的审判权长期由行政长官兼任,形成了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格局,因此那里独立和专门行使司法职能的审判官自始至终没有设置[10].这与上海租界会审公廨的审判官的组成明显不同。第三,审判使用的实体法有差异。上海租界会审公廨适用的实体法除了按照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外,主要是租界自己颁行的规定,不适用香港等地方的法律。威海卫租借地适用的实体法则有香港的法律,《1903年鞭刑管理条例》[5]269中所规定使用的鞭刑就是香港法的翻版。它的第2条规定,如需使用鞭刑的“对一个犯罪的成年人不得处以超过24下的鞭刑; 对于犯罪为少年犯的,则不得超过12下。”这一规定的香港版本即是其“1903年鞭笞法令”,两者的基本内容十分相似[11].第四,审判的程序有差异。上海租界的审判程序中,有律师辩护的程序。早在1862年就有洋人律师在上海租界出庭,参与审判[12].在会审公廨的前身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的审判中,有外国律师出庭的记录。会审公廨成立后,律师出庭参与审判代理更是常态化了[13].甚至华人也开始聘用洋人律师,为自己代理、辩护。早在1866年的一个经济纠纷案中,华人就已聘用外国律师为自己代理参与审判[14].在1903年发生的《苏报》案中,外国律师还为中国被告人章太炎、邹容进行辩护[15].在威海卫租借地就不同了,那里长期没有律师参与审判的程序[16].在《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令》司法诉讼部分的规定中,也无关于律师及其参与审判的规定。可见,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在审判的程序方面也存在差异。
通过对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与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法制相比较以后可以得知,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在时空和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司法方面均有诸多的不同,其区域法制的差异十分明显。
二、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形成的原因
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为例,探究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形成的原因,可以发现原因有多个,其中突出表现为以下三个:
( 一) 区域性质的原因
鸦片战争以后,通过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主权开始遭损,逐步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甲午战争以后,半殖民地的色彩更加浓厚。带有殖民地、半殖民地性质的区域不可避免地在中国出现了。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就是这样的区域,但是,它们的殖民化程度还有所不同。租界具有半殖民地性质,租借地则具有殖民地性质。这种不同的区域性质决定了它们的法制也有所不同,形成了差异。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为例,上海租界产生于鸦片战争后不久。它的英、美、法三大租界均在鸦片战争结束后的20年内都出现了。那时中国刚刚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久,半殖民化程度还不算高,主权受损的程度也没有像甲午战争以后所设立的租借地那么严重。上海租界虽然具有自己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等自治机构,自治性也客观存在,以至被称为是“国中之国”[9]10; 但是,其殖民性质还不是很彻底,也不是彻头彻尾的殖民地。上海租界的机构不是西方国家的直接派出机构,而是由外国侨民自己组织的自治机构; 上海租界不属于西方国家直接统辖,西方国家也不直接对其发号施令并直接实施其本国的法律。比如,上海租界的土地不是切割给西方国家,而是西方的洋人向上海原居民租用并取得使用权。《上海租地章程》对英租界土地的租用作了明文规定。除了规定租地需要签契约文书外,还对租地的地界、租金等都作了规定。此章程的第6条对地界的确定作了这样的规定:“洋商租地日期,先后不一,高出地价后,应知照附近租主,会同委员、地保及领事署官员明定界址,以杜争论。”第7条对洋人的租金作了规定:“洋商租地或付同数押手、年租,或押手高而年租低,难以划一; 洋商现应酌增押手,每年纳地租一千文者付一万文,并在此次另增押手外,每亩地付定额年租一千五百文。”另外,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刑事审判的管辖案件有限定,华人犯有徒罪以上案件者应由租界外的中国审判机关审判。《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第4条规定:“华人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至军流徒罪以上,中国例由地方正印官详请臬司审转,由督抚酌定奏咨,应仍由上海县审断详办。”上海租界这种半殖民地性质的区域法制,也就不会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一致,会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也是如此,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中没有直接适用英国的法律、使用香港殖民地的法律、设置英国法院等的内容。
威海卫租借地产生于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的国防力量一落千丈,主权进一步受损,西方国家掀起了瓜分中国的浪潮,中国社会半殖民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中国大地上具有殖民地性质的租借地随之出现了,其中包括了威海卫租借地。此租借地的殖民地性质比较明显。英国把威海卫租借地作为自己的属地,即海外领地; 威海卫租借地的行政长官直接由英王任命,是英国的官员; 此行政长官拥有威海卫租借地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最高权力; 英国及其殖民地香港的法律、法令都可直接适用于威海卫租借地; 威海卫租借地设有英国的高等法院,审理在那里发生的各种民、刑案件,其上诉法院是设在香港的最高法院; 威海卫租借地设有监狱,受行政长官管辖等等。据此,威海卫租借地便是英国货真价实的殖民地,与英国在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十分相似。而且,这一切都在当时英国颁行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比如,《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令》的第3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人选随时由国王陛下以敕令方式任命。”第9条规定:“行政长官可制定和颁布各种条例。”第32条规定:“未经行政长官批准,死刑判决不发生效力”等等。威海卫租借地殖民地的社会性质便决定了其法制与具有半殖民地性质的上海租界区域法制会存在差异。它在时空、法律体系、司法等方面便会与上海租界区域法制有诸多的不同。其在时间上晚于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空间是在军港、法律体系中有英国与香港法律,司法中的审判官仅为英国人等等都是如此。
( 二) 区域定位的原因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的区域定位也有所不同,也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为例。上海租界具有洋人居住、贸易的定位,而威海卫租借地则是英国军港的定位。这两种不同的区域定位同样决定了它们区域法制的差异。1843年的中英《南京条例》[6]30 -33和《上海租地章程》都对上海租界的区域定位有明确规定。《南京条约》的第2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上海租地章程》在序言部分也说:“兹体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民情,划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设房舍及居住之用。”以后,虽然上海租界的数量有所增多,区域也有所扩大,但居住、商贸的定位没变。事实也是如此,居住的洋人人数由少到多,商贸的数量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845年时上海租界里的外国人仅有90人,1900年增加至7,396人,1942年时增多到150,931人,平均年增长人数超过1,555人[17]141.这样的外国人人数规模在旧中国的区域中屈指可数。同时,上海租界的商贸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并带动了整个上海的商贸。据进口值的统计,1884年的进口净值为72,761,000海关两,1885年猛增到88,200,000海关两,1887年更是达到了102,264,000海关两。进入20世纪以后,进口值仍在增长。以棉制品为例,1885年的进口值仅为31,494,000海关两,到了1913年增至182,419,000海关两[18]3.其中,不乏有鸦片贸易,而且一度数量还很多,1866年的鸦片进口占了所有洋货中的三分之二[19].与此同时,中国出口的商品也在大幅度增加。鸦片战争以前的主要出口商品生丝和茶叶逐渐被丝织品、大豆、苎麻、羽毛、皮草、草席、植物油等多样化的出口商贸所取代[18]13 -15.商贸的发展助推了金融业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企业都得到了大发展,以致上海被认为是“近代中国乃至远东最大的金融中心”[20].上海租界的这种居住、商贸区域定位决定了其法律内容会特别重视在城市规划、商贸金融等方面作出规定,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律内容有所不同,形成差异。
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定位主要不是居住、商贸,而是军港。这与当时英国要设立这一领地的动机联系在一起。甲午战争以中国的失败告终,国门洞开,列强进一步分割中国,殖民化程度比租界高的租借地出现了。中国领土上的租借地都在沿海地区,而且均适宜成为军港,可以作为战略要地。首先是德国看中了胶州湾。在强大的压力之下,清政府于1898年3月6日与德国签订了中德《胶澳租界条约》[6]738 -740,胶州湾区域归入德国治下。继胶州湾租借地以后,俄国于同年也向清政府施压,同年3月27日清政府与俄国签订了中俄《旅大租地条约》[6]741 -743,旅大被俄国归入囊中。这两个军港的建立打破了西方列强在中国的军力平衡,英国心态失衡。要与它们抗衡,在威海卫设立军港成了最佳选择。这个地区不仅水深,还终年不结冰。再从地理位置上看,其也有优势,它既可以把秦皇岛与葫芦岛作为自己的辅港,还可直接监视德国、俄国的军港[2]46 -47.于是,英国再次出手,同样对清政府加压,终于如愿以偿,于1898年7月1日签署了中英《订租威海卫条约》[6]782 -783.此条约明示威海卫租借地具有军港定位:“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这一区域定位既决定了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在法律内容方面必定会特别重视军港的维护,而不是居住地与商贸相关的规定; 也决定了其与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的区别。它们之间存在区域法制的差异也就不可避免了。
原文出处:王立民. 试论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为例[J]. 现代法学,2017,(01):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