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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财产权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05 共47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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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宋代女性在婆家和娘家的财产权探析 
【第一章】宋朝传统女性继承制度研究绪论 
【第二章】嫁妆——女性主要的财产 
【第三章】从娘家获得的财产权 
【第四章】在夫家拥有的财产权 
【结语/参考文献】宋代女性财产权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5 结 语

  研究女性财产权,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式,比如从女性一生当中经历的不同阶段,从女儿到妻子再到母亲或婆婆,每一个阶段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备的财产权利也与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各异而不同。也可以以婚姻为结点,分为婚前与婚后两个阶段,但两种划分方式都有一个弊端,就是有可能与其他角色或者所处的时间阶段交叉重合,比如出嫁女既具有妻子的身份又具备女儿的身份,甚至还拥有母亲的某些权利;又如,归宗女显然是处于婚后的状态,但不能从夫家获得已婚女的相应的财产权利,只能回到娘家与婚前的在室女分享相应的财产权利。所以笔者认为,最好的划分方式是以女性财产权利的来源来划分,无论扮演哪种角色,处于何种阶段,女性的财产来源无非就是从娘家获得的财产权利和在夫家具有的财产权利,这样划分更加清晰明了。

  在厚嫁之风盛行的宋朝,嫁妆是女性最主要的财产权利,而这种厚嫁之风又具有其特有的时代背景,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朝代,宋代处于大变革大发展时期,商品经济得到空前的繁荣和发展,手工业的兴起,商品种类繁多,工艺水平大幅提高,由此使得使得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大改变“不问门第,直求资财”的社会风气虽然贯穿于整个封建朝代,但在宋朝达到了顶峰,在这个逐利之风盛行的年代,“将娶妇,先问资妆之厚薄”,即便官宦家庭的女子,没有嫁妆也难以嫁个好人家,嫁资的多寡直接决定着女性在夫家地位的高低,成为当时女子婚姻幸福最重要的筹码。本文在第二章当中对嫁妆的种类数量、嫁资的变化、当时婚嫁的社会风气、以及由此发生的纠纷作了全面的描述,并分析了嫁资走高的原因以及嫁妆对女性的意义。

  女性的财产权利来源于娘家与夫家。本文第三章当中主要研究了从娘家获得的财产权利。在室女的财产权全部来自于娘家,因为此时只具备女儿的身份。在非户绝家庭,宋初颁定的《宋刑统》沿唐代旧制,在室女与兄弟继承家产时的权利极不平等,家庭财产由兄弟均分,未婚在室女并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其财产权利只能从嫁资当中获得,并限制其嫁资数额只相当于未婚兄弟所能得到的聘财的二分之一。到南宋时期,这一规定发生了变化,在父母已亡,儿女分产时,在室女则可以继承兄弟承分额的一半,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在法,父母己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①此时期的未婚女性,在父母双亡参与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获得全部家产数额的一半,而不再只能分得兄弟聘财的一半了。在被继承人没有子孙继承(即“户绝”)的情形下,在室女则可以继承全部家产,养女的财产继承权与亲女相同。而归宗女的财产权利要低于在室女,到了南宋时期,归宗女继承户绝家产的权利再次被削弱,只能分到未嫁在室女所分额的一半。

  归宗女对户绝财产的承分额要少于在室女的情况之出现,与妇女在夫亡无子或与夫离异等情况下,可将随嫁资产带归父母家有关。至于出嫁女所获得的财产权利相比在室女与归宗女更少, 根据封建社会的传统礼法,在有兄弟继承家产时,女性出嫁后对娘家的财产没有任何继承权。只有在户绝家庭,并且没有未嫁的姊妹时,出嫁女才能继承一定的家产。 而这种继承权又受到极大的限制,原由同归宗女。在没有立嗣的户绝家庭中,女儿成了门户和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但这种继承权是有条件的,只有承担起继立门户,延续香火的责任,才能取得娘家财产的全部继承权,这个时候招赘入婿无疑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在传统的思想观念上当中,女儿通过招婿来传宗接代,被视为“借种”,较难以为主流观念所接纳,但事实上,从生物学的角度,女儿传宗接代跟儿子传宗接代没有什么区别,都是直系血亲的传承。表面上女儿继承份额的增多似乎与招赘入婿有关,事实上不然,女儿对财产权利享有的间接继承才是根本原因。

  在夫家,妇女拥有财产权笔者的划分标准分为丈夫在世时以及丈夫去世后(即女性成为寡妇时)所具有的财产权。丈夫在世时,妻子的财产权主要是对娘家带到夫家的奁产享有的权利,但又不具备完全的所有权。宋代关于分家的法令上都规定:原则上宋代女性出嫁后奁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妻子,夫家的财产不能与妻子的奁产混同。但在宋代的财产种类当中奁产又具有其特殊性。不管男户主是否还活着,根据官府的要求,家庭的财产(包括妻子的奁产)在内必须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奁产并不登记在妻子名下。丈夫作为一家之长,名义上奁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同夫为主”,但妻子显然具有更大的处分权,丈夫不经妻子同意不能轻易动用妻子的奁产。

  丈夫去世后,妇女成为寡妇时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权利,具体情形分为无子守节、有子守节、立嗣、招接脚夫和改嫁等诸多情形,来分析妇女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本文第四章对这几类情形都做了详尽的分析。寡妻肩负起亡夫生前的义务,在丈夫去世后守节不嫁,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承立门户,作为回报,有权继管亡夫的遗产。在有子丈夫去世的情况下妻子守节不嫁,寡母可以代替儿子(包括立嗣),以遗孀的身份继管家产。宋律准许寡妇召进接脚夫在履行继承门户延续香火等义务的前提下,可获得对前夫家产的用益权,这反映了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带来的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如果是携子改嫁他处,可以带走前夫的部分财产,这部分家产实际上是代替子女继管;但是如果无子改嫁或者抛下子女改嫁他处,则其已不再负担亡夫的义务,也就不能再对亡夫的遗产进行继管,律令规定这种情形下,寡妇将不得带走亡夫家的财产,应由子孙继承亡夫的遗产,但是允许寡妇带走当年自己从娘家带来的奁产。

  总体来说,在商品经济发展迅猛的宋代,法律基本确立和承认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财产权利的扩大彰显了宋代女性法律地位提高,表明女性在家庭婚姻关系当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和较高的权力地位,这与当时经济环境带来思想观念的变化密不可分,在手工业兴起的朝代,女性成为了重要的生产者,经济地位的提升同样带来了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相应的提升。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女性在黑暗的封建社会里,是不会也不可能得到完全自由的。程朱理学的确立给女性套上了更为沉重的枷锁。我们在承认宋代妇女在财产、婚姻方面具体一定的权利的同时,不能对其估计过高。


    致 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张晓蓓教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张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构思和资料的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张老师悉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特别是她广博的学识、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使我终生受益,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谢意。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也得到了许多同学的宝贵建议,同时还到许多在工作过程中许多同事的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 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专家表示衷心地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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