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效路径
(一)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要求
《决定》中对推进法治建设做出了科学严谨的部署,概括起来就是坚持五项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未来法治建设应当遵循的准则。
1. 坚持五项原则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进行法治国家建设的第一位要求和根本性所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治建设道路前进的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所在。纵览中国法治发展史,无论是保守的改良派,还是以国父先生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都没能带领中华民族走上独立自强的法治建设之路。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来看,法治中国建设中,需要谨慎处理执政党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如果无法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法治建设将面临不可预估的困难,甚至可能再一次遭受巨大的挫折。坚持这一原则,是坚持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坚实后盾和政治保障。
共产党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领导者与引路人,法治建设的成败取决于执政党改革进取的魄力和锐意创新的智慧。同时,法治体系建设必须依托于我国根本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建设的方向指南。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同时,执政党权威的维护和巩固也必须依靠法治体系的成熟和完善,二者之间联系十分密切,绝不能偏废其一。法治体系的成熟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执政党的权威地位,完善执政党领导国家的方式,实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提升人民对执政党带领全民族实现复兴和崛起的信心,营造和平稳定的建设环境。
坚持这一原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区别于西方国家的根本标志。为了法治中国建设不偏离社会主义的法治轨道,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绝对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应当坚持和发挥执政党在体系制度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构建法治体系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政党必须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以此将执政党的领导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紧密联系起来,将执政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与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统一起来,将执政党的领导渗透于法治体系建设、完善的每一细微之处,坚定立场,统筹发展。
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构建法治体系这一总目标的提出,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前进和发展的真正力量,是构建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构建法治体系的根本要求。人民的主体地位贯穿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始终,首先,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当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次,应当提升人民建设法治社会的热情,吸引更广泛地群众参与到构建和完善法治体系的实践中来,因为建设法治社会最终是为了达成一个全民懂法、信法、守法、用法的目的;最后,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管理相关事务,严厉打击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决不徇私护短,要做到以人民利益为优先,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建设阳光政府、阳光社会,实现每一社会成员全面的发展。
三是坚持平等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对宪法中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内容的实践,这是对宪法的践行,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要。宪法是根本大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要遵循的根本准则。建设法治体系,第一就是要依宪治国,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社会建设面临着不少的挑战和难题,一旦国家之根本失去权威,约束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安全绳出现松动,那么建设发展所面对的动荡就更容易掀翻中国这艘正在高速行使中的大船,人心难定,止步不前,民族的崛起和复兴更将无从谈起。树立法的权威,就要真正实现法的实施,坚持平等原则。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或组织都平等的适用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或组织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任何逾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建设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礼所规定,多为积极的,法所规定,多为消极的[18].”“礼”与“法”之间本身就是相互促进、相互辅助的。“礼”与“法”应当归为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通过约束和影响人的行为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和调节。法律属于被动约束,而道德则属于主动调整,二者相得益彰、共融共生。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经验就是“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自古以来,在华夏大地建立的统治以及流传的政治思潮对道德约束有一种天然的信任感和亲近感,例如,孔孟儒家对“仁政”、“德政”就倍加推崇,这种思想渗透到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对当代政治思潮和管理理念仍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单纯以道德管理社会,需要社会成员绝对的自我约束和人性本善,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道德在社会管理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不可以忽视的。如果可以将道德对法律的辅助作用最大化,那么既是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精华的继承,又是一种发展。我们必须理性看待“礼”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必须承认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约束是最低标准,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需要其它辅助手段的维护;其次,社会会形成一种普遍的道德共识,会形成一种评价和衡量的标准,并且这种认同是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的;最后,法律与道德是共存的关系,二者是无法割裂开的,将道德置于虚无地位,也很难实现和谐文明的社会。鉴于“礼”与“法”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我们既要否认“法律虚无④”主义对法律的漠视,认识到法治建设是国家未来建设的核心,也是社会道德标准和评价体系的客观标准和真正保障,又要承认道德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在构建法治体系的实践中,必须要发挥社会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推进作用,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成员思想道德素养和自我约束意识,真正认识到作为国家的主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为法治建设推波助澜,实现全民道德水平的大提升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发展。构建法治体系是一个复杂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五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就是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可以借鉴参考人类法治文明现有成就,但不能单纯地采取“拿来主义”,要从当下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出发制定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专项计划和政策。法治是全人类智慧的结晶,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理念。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一直在尝试依靠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手段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秩序的维护、人的行为的约束。我们要在华夏文明滋养几千年的大地上建设法治国家,绝对不能因循守旧、闭门造车,也不能数典忘祖、崇洋媚外,而是需要我们提炼中华法治文明的精华,在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汲取国外法治文明发展的先进成果和经验,与深化改革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根据历史经验教训,明确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革新推进法治建设的方式、手段,制定合乎实际、特色明显、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政策和方针,决不能不加选择地照搬外国模式。如果不假思索完全照搬,不仅会导致难以适应的情形,而且会造成法治建设方向性、根本性的错误。
2.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0].” 所以,法治建设,“良法”先行,“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因此,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首要环节。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法条之治,而且必须是“良法善治”,这是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决定》明确提出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1],这宣告了我国立法工作未来的规划方向和发展目标,完善法律体系是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要做到:一是立法工作的出发点是为民谋福利,二是坚持党领导立法,三是从具体实际出发、适应改革的需要,四是保证改革于法有据,五是以宪法为核心。
3.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三者不可偏废其一,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依法执政是建设法治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导、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对政府提出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同时,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目的也是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执政,有利于规范执政党对国家的民主领导、科学领导。推进依法执政,有利于规范政府有序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应当实现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实现法治建设目标的关键一环,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础土壤。三者统一,是建设法治中国必备的三个要素。三位一体建设要统一到党的领导下,是实现法治体系建设总目标的具体任务。
国家、政府、社会三者的关系是不可割裂的,构建法治体系需要国家制定宏观路线,并由政府组织推动,同时需要具备良好的法治氛围和坚实的社会基础。法治建设必须扎根于国家政治、政府行为和社会生活,国家权力由法律赋予和规范,制约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社会依法自治,实现公民自觉守法。
(二)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效路径
建设法治中国,不应该是一句口号,而应当落实在实践中,使之成为现实。法治体系建设仍面临重重困难,这需要我们迎难而上,通盘考量,对症下药,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思想精神准备,制定合理的路径规划,科学有序地推进依法治国。
1. 坚持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就是要坚持依宪治国,将依宪治国落到实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
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就是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有没有获得全民的认可和尊崇。依法治国已经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家治理策略,所以我们必须树立宪法权威、注重宪法实施。
坚持依宪治国,应当做到:第一,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严格依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尊重宪法的权威。第二,必须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落实国家权力分工和监督机制,明确公权力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22].第三,必须依据宪法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第四,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宪法权威。
宪法是万法之母,构建法治体系首先是要落实依宪治国。为了弘扬宪法精神,每年的 12 月 4 日被确立为国家宪法日,这一举动再一次表明国家越来越重视推进依宪治国,越来越重视国家宪法权威的弘扬和建设。从根本上来看,构建法治体系,就必须重视宪法的实施,加强宪法的权威。
2. 坚持立法先行、良法善治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成型,这不意味着立法实践的止步不前。从法治的发展路径上看,全球范围内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早期西方国家采取的社会演进模式,其特点是靠社会发展的自然演进,是自下而上的发展;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正在采取的政府主导和政府推进的模式,其特点是注重顶层设计,是自上而下的发展[2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立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要为执法、司法、守法提供依据,实现改革“于法有据”.
从目前来看,我国立法实践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坚持立法先行,改革立法体制,才是我国立法活动的新出路。
一是完善重点领域立法的立法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题中之义。推动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编纂一部科学合理、高效可行的民法总则,实现宪法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同时,还应当完善有关社会民生的立法工作,推进规范公权力的法律的立法工作。立法工作应当真正地实现保障人权、尊重私权、规范公权。
二是做好公众对立法意见的征集和吸收工作。完善立法信息公开,改善立法机关同公众之间的沟通和连接,立法工作的开展应当建立在充分吸收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
法案的起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在立法通过之前,采纳和收集不同利益代表、社会阶层对法律草案的建议,也有利于法案更容易被公众接纳和认可。强化立法听证制度,扩大参与立法听证的利益代表范围,让更多的关系人参与到听证中来,并且确保参与人充分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有序地参与到立法程序各个环节,还应当确保法律明确地规定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方法、程序、资格等问题。
三是实现改革于法有据,发挥立法推动改革的积极作用。实现改革于法有据,这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未来的发展方向。一方面,要做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根据改革形势的不断变化,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另一方面,对改革涉及的法律规范要统筹管理,负责推进改革的部门首先要考虑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之前首先诉诸于立法,将需要深入改革的部分列入立法规划,实现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3. 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行政权力天然具有自我膨胀和扩张的趋势,如果不依法对其进行规范,极易导致对私权利的侵害[24].”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重点就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体制包括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和其职责界定。对行政执法未来的发展,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深化体制改革。
第一,有效整合行政执法主体。一是取缔非法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个人,严惩越权执法的机构和个人,规范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二是推进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合理设置执法机构,节约行政成本。三是分配行政职能,解决执法主体之间职权交叉、重复执法、互相推诿的问题。四是加强基层执法建设,特别是与民生相关的重点领域。总之,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实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
第二,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本来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为人民服务是政府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积极推进基层服务、综合执法、电子政务,一方面能够节约办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还能实现便民原则,提升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为人民服务,就应该想群众之所想,解决群众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改善民生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三,建设诚信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法治政府,必然是诚信政府。法治社会,必然是诚信社会。为了推进诚信社会、诚信政府的建设就要政府带头守法、依法行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为,不能因人而异、搞特权,必须保证政策执行连续的有效性,不能朝令夕改,提高政策执行力,因政府失信对相关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真正地实现古人所说的:“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25].”
第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阳光政府。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必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监督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民的监督和质询。除涉密信息外,政府信息都是与公民生活、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应当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质询权。
4. 完善权力监督体系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6].权力不受监督任意而为必然滋生腐败。建设法治体系,就要建立完备而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实现法律所规定的监督主体对权力运行的享有的监督权或应尽的监督义务,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变为现实。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多元主体、多种监督方式并存的监督体系,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要想真正建立起完备、高效的群里监督体系,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监督主体之间互联机制。明确规定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能,加强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互动,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形成有效的联系,实现高效快捷的信息互传。一方面要建立监督资源共享机制,搭建监督信息汇总的平台,实现监督机构,如人大机构、政协机构、纪检委、检察机构、审计部门等之间信息的共享,还要加强监督机构同公民监督、新闻监督之间联系和互动,及时传递有效信息,保障监督信息的有效反馈和汇总。另一方面,明确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避免重复监督,浪费监督资源,做好监督主体之间协调工作,杜绝监督主体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同时,严格惩处“不作为”的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强调监督纪律,实现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目的。
第二,实现监督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强化监督机关的独立性,首先,改革纪检委、监察机构、检察机构、审计监督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避免地方保护,免受本级党政机关的影响,独立行使监督权。其次,加强上级监督机构对下级的领导和监督,不定期地巡视和暗访下级机关的工作状态。最后,利用人大机构的权威性保障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集中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报告的工作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利用网络监督等新兴方式。当代信息传递速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通过互联网,信息可以在短短几秒钟之内传递到世界任何一个地方,特别是新兴的社交网络,比如微博、论坛等广播式评论、交流平台,其传播速度和影响力是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
借助互联网实现有序监督的途径有以下两种:一是监督机关建立专门网站,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为公民提供诉求的互联网平台,同时利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监督信息,及时宣传工作成果,即可以保证公民知情权,又能够对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警示、威慑的效果;二是规范和引导公民利用微博、论坛等公众平台表达言论,避免打击报复、造谣诽谤的情况,同时设立监督机构公众账号,及时搜集和反馈监督信息,密切和群众之间的联系,建立有效的沟通。
5. 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是一个繁复的系统工程,涉及培养教育、人才选拔、制度保障等方方面面。法治工作者的培养、选拔到任命是完善法治保障体系的起始点,司法公正是法治保障体系的最后一到防线,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制度保证和有力支持。
第一,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提高我国法学教育水平。《决定》中关于人才培养强调了“立德树人、德育为先”这八个字,可见高等法学教育应当将职业道德培养放在与法学知识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在传授法学理论的同时,注重法学学生思想品德建设。深化法学教育改革,可以借鉴或引入法律诊所⑤、苏格拉底教学方法⑥等实践课程。优化师资队伍,大力支持高效聘请专职法治工作者来校授课和交流。与法治工作部门、律师事务所建立密切联系,方便法学学生参观和实习,有利于帮助学生获取丰富的实践经验,避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第二,完善法治人才选拔、选任机制,注重对人才德智的考察,建立法治工作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提供法治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首先,推进法治人才专业化、职业化,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将职业道德、法学原理纳入考试范围,可以考虑在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的律师、法学家之中选任立法工作人员、法官或是检察官。其次,将加强法治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选拔、培养法治工作人员工作的重要位置,强调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和执行,时刻铭记实现“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是法治工作者的工作目标。最后,发展壮大社会法律服务队伍,严格律师入职标准,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队伍,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调解社会纠纷。
第三,深化司法改革,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一方面,要注重规范司法机关权力行使,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工作效率,保障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尽一切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一方面,必须推进省级以下地方司法机关工作制度、管辖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实务与行政实务相分离,确保司法机关不受行政利益影响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继续深入探索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保证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财政经费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影响,实现“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6.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虽然是近期才提出的新概念,但是关于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实践却早已有之。自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都将党纪党规建设作为完善党内制度的重要任务,面对多变的国际情势和复杂的国内现状,中国共产党也不断调整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配置和构建。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将面临新的形势。
第一,弘扬党内法治文化。弘扬法治文化不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更是依法执政的题中之义。弘扬党内法治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组织内部认可法规之治的理念,党员时刻以党内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要将党内法规作为解决党内问题的唯一准则。
第二,推进党内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重视党内法规立法的五年规划要求,有计划、有目标地制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起草阶段应当适当地公开草案,吸收党员、群众以及专家学者的不同意见,完善草案内容,提升草案的科学水平。促进党内立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尽可能地避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出现相互冲突、边界模糊的情况。
第三,重视党内法规的整合工作,建立定期清理党内法规的有效机制,及时对不适应国情、与宪法法律发生冲突、与其他党内法规不协调的党内法规进行调整,执政党及时完善、修改、补充、废止有关党内法规,有利于提升党内法规体系的严谨性、科学性和整体性。
第四,完善党内法规的审查制度。党中央已经出台关于党内法规备案的相关规定,单纯的事前审查和备案制度对规范党内法规体系的管理仍有不足,还应当建立事后合法性的审查。这是对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一旦出现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