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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改革促进社会实践创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15 共142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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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金融创新对法律改革的促进作用研究
  【引言  第一章】社会实践创新的法律维度
  【第二章】法律的稳定性及其对社会实践创新的约束
  【第三章】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的挑战
  【第四章】通过法律改革促进社会实践创新
  【结论/参考文献】社会实践创新与法律改革的互动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四、 通过法律改革促进社会实践创新

  (一)法律评价标准的优化。

  1. 法律评价标准对于社会实践创新的规范意义。

  法律作用是通过法律对社会实践创新法律评价产生的,按照法律评价标尺,将创新性的社会行为和结果进行衡量,从而确定法律是否进行限制、允许或者鼓励这种社会创新具体行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实施主体法律认知缺陷、认识能力不足、职业伦理堕落等内在因素和社会环境、管理机制等外部因素,导致社会实践创新与法律发展水平很难达到完美的契合。对于一个追求自由和正义的社会来说,法律评价标准总是能够满足社会创新所需的外在环境和内在鼓励。法律评价标准是法律强制性前提和基础,社会实践创新的法律评价标准绝对不能单纯通过法律强制性体现。

  法律的进化脚步总是跟随社会实践创新的发展,当社会实践创新受到法律强制性的非理性禁锢时,法律就会成为社会进步的梦魇。法律的评价标准必须为决定多数人所接收,法律不仅为立法者所接受还应该被守法人所接收,才能在法律实施时遇到最小的对抗和反对,从而增强其法律实施的强制性,立法直接后果是法律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遵守。通过法律而不是道德或权威者意志,调整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的创新,蔽除了不确定性、不可预知性对社会创新的阻碍和掣肘,能够解放社会生产力,降低社会错误成本,提高社会创新效率。

  通过法律实施普遍适用性的功能,保证反应绝大数人意志、能被广泛接受法律成为社会实践创新的前提和依据。通过法律普遍约束性能够在起点为每个实施社会实践创新活动的个人、组织提供平等的机会、确定创新范围、可供选择创新方式、可以制定创新责任分配和成果分享机制。

  2. 应当符合道德规范要求。

  社会实践创新的首要法律评价标准是法律应当体现人们道德要求,法律应当保证社会创新沿着善的方向发展,不能侵害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价值,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只要这样法律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法律的评价标准必须有实质正义的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合同这种社会实践行为的原则设立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任何具体的合同必须符合上述标准。法律文本、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必须体现道德正当性要求,否则因为机械稳定性法律可能成为冰冷的国家强制性工具,法律的生命力也会逐渐凋零。比如在刑法领域中,主观过错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主观故意中要考察犯罪动机和犯罪意志。防卫过当和故意杀人虽然产生的犯罪结果相同,但主观恶性不同或者说对道德认可价值损害不同而采取不同刑事处罚措施,对于防卫过当甚至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例如,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暴力性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对侵害人造成的伤害可以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十恶不赦"是对严重违反道德标准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和惩罚。

  3. 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如果试图对评价标准中的公平和正义法律理念进行科学有效的定义,那么这种想法只能停留在人们的美好愿望之中,公平和正义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公平和正义只能在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才能被人们所感知。例如,可以在12306 网站网上出售火车票,但是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在购票时要求手工输入验证码方可进行购票。于是,网上就出现了许多抢票软件,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获得别人无法获得的优势,优先抢到车票。人们对于实际中插队买票的行为有明显的标准,认为插队行为对其它遵守排队秩序的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对于互联网抢票软件这种社会实践创新行为如何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呢?对于不会使用、不知使用抢票软件的购票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种不公平恰恰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毕竟每个人都可以下载使用抢票软件。对于会使用、知道使用此种软件的人来说是公平的,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得了优先购买车票交易机会。对于互联网售票这种创新形式来说又是不公平的,因为抢票软件令很多人丧失了交易机会,增加了购票成本,并对系统造成一定压力。公平和正义的评价标准不能遵循简单意义的数学加减法,而是根据社会各方的利益进行综合权衡方能作出判断,因为资源稀缺和有限,社会实践创新的评价标准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诉求。法律是否对这种社会实践中创新行为采取什么样的评鉴标准,需要社会实践进行不断权衡,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需要社会实践不断进行验证。

  4. 应当随着社会实践创新不断进步。

  社会实践创新评价标准应当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而不断更新。"现代文明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力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使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法律权利、国家权力与法律权利三种基本关系呈现出与以往文明全然不同的状态,由此形成三种信念--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便构成了法治理念的核心之点。"以上观点从法律绝对服从的思想演化而来,反应了法律对于社会实践创新标准适应了政治民主化和权利正当性发展要求。法律对于社会实践评价标准应当体现法治理念的核心,应当有助于法律至上、权力平等和社会自治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应有的效应。当今社会信息交换手段日益多元化,统一的社会媒介在多个信息渠道的竞争中逐渐显得难以应对,自媒体时代下各种利益诉求能够被大众所知悉,法律必须适应这种社会实践形式和内容的变化。人们感知法律的方式不再是单纯中心化媒体宣传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每一个案例被人们所感知法律的力量。

  市民社会形成、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推动社会实践创新变化促使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出现,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等具体法律部门出现。人们对于公法尤其是行政法认识不断改变,不再是为了统治阶级利益而制定的约束人民大众单纯命令规范。从选择保护利益、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形成方式等等方面,法律自身也不断地适应社会创新对法律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公法的基础不再是命令,而是组织。公法已经逐渐变成了客观的,正像私法已经不再建立在个人权利或者私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而是代之以一种每个人都承担社会功能的观念一样。因此政府也相应第具有某种必须实现的社会功能。"(二)应予处理的基本关系。

  1.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法律约束的形式合理性是源于法的合法性,法律形式合法、法律存在方式合法、法律作用合法,法律能够被社会认可。"形式合理性法律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审判原则的法律体系,它由一整套形式化的意义明确的法规条文组成。它把每个诉讼当事人都已形式上的法人对待并使之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它只依据法律条文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做出解释和判断,而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原则,同时还要排除一切宗教礼仪、情感和巫术的因素。"形式合理性社会实践在外观上符合法律外在的规定性,行为构成要素与法律规定高度契合,法律规范犹如用来框定人们行为的模具。

  人们道德标准是检验法律改革合理性重要标准之一,法律能否符合经济发展、能否增进社会全体成员福祉,能否为社会实践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通过语言文字的方面表现出来属于无体物,从绝对意义上来说,形式上创设新法不受到有限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产生不会像生产物品一样受到原材料有限性的限制,人们可以随意立法,而且随着信息交流技术发展,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移植、法律创新等方式。但是,法律改革受到既有的社会实践客观存在束缚,法律实质合理性应当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符合法律自身特点、符合社会对法律期待。

  2. 程序严谨性与实体灵活性。

  法律改革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为社会实践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判定标准。程序严谨性要求立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各尽其责,社会组织结构通过科层方式进行划分,科层制是现代社会结构的最佳方式。以系统论模型将社会整体进行解构,确定不同社会功能模块承担不同社会职能。从自然法中三权分立和有限政府到社会法学中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划分,法律主体是建立科层基础至上。科层制度确定职位和职责规定人的权力和职责,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和协作,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和社会治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服务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而是特定的职务,科层结构体系和功能特点排除了人的主观行为的随意性。

  程序严谨性代表着法律应当具有刚性的标准,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预测性、安全性,要求法律制定、实施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确定的范围之外。为了达到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目的,法律一般对新生事物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法律是为了固定公众接受的社会结构和行为方式,这是由法律自身特点决定的。法律一般是对以往社会实践和意志需求的总结和归纳,对于未来发展不确定性显然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对法律是重大的挑战。社会无时无刻不再发生变化,法律只能相对静止,有时社会不得为法律的相对静止付出极大的代价。比如,PX 项目引发的群体性抗议行为,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对影响环境安全的化工项目应当听取周围群众的意见或者给予必要的补偿。在环境法没有考虑到或者低估了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可能做出的反应和严重的社会后果。虽然有环境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但是不断出现的环境事故提高了人们环境污染风险意识,人们对于可能造成污染的化工项目存在强烈的反对意识。

  实体的灵活性要求执法者具有较高的素质,其具体执法行为能够反映法律的本意,能够建立起法律意图实现的社会秩序和调整人们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情况,法院判决债务人房产属债权人所有,但是债权人没有在判决生效两年内申请法院进行强制过户,在五年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办理过户手续,但法官拒绝受理,认为申请已经超过时限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不适用于物权。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是明显的物权行为,但某些法官确认为是债权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立法本意。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不能拘泥于法律形式性要求误解法律原意,影响法律实施效果,法官错误理解法律稳定性诉求或者法官探寻法律原意的思想惰性是造成这种结果根本原因。虽然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只是负责执行法律,即按照法律规定来适用法律,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倾向于根据既有判例进行判决,其思维过程是类比的过程,将过去相同案件与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比对,发现共同特征之后再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裁决。如果以往没有类似的裁决,则需要法官从自我的思维体系中进行突破,本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能否被上级法官,能否被当事人所接受。实质上,所有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倾向于采用比较保守态度,因为在考虑按照法律本意适用法律同时,执法者进行以前不曾存在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适用之后可能对法官自身利益带来的影响等等考虑,导致法律适用出现机械化情况出现。

  3. 宏观规划和微观执行。

  宏观和微观这对哲学概念对与调整市场经济领域法律保持稳定开放性的选择更加重要。宏观上,法律应当是门类齐全、结构层次严谨、发挥作用上相互配合、功能上相互适用的法律体系。微观上,法律应当是语义表达明确、逻辑结构严谨、适用能力强大的法律规则。宏观上,执法程序合法、执法目的明确、执法宣传到位的执法行为;微观上,执法人员法律发现和推理正确、充分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文书明确的执法过程。要从立法理念和方法上保证立法科学化,法律不仅要关注当下,更要着眼未来。要用科学方法尽可能地预测社会实践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从而保证法律改革能够符合社会发展实践要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势,最大程度降低法律与社会实践冲突和矛盾,即能保证法律稳定性又能提高法律适应性程度。在宏观上,要避免法律改革本身存在规则混乱和结构失衡;在微观上,要避免立法人员认为颁布法律即为履职的思想严重;宏观上,要避免执法人员重视完成法律规定动作狭隘执法,微观上,忽视法律实施后果,法律能否适应社会客观实在、法律能否起到积极调整作用,促进法律稳定性有效地发挥作用。避免遇到问题就不停出具《暂行规定》、《指导意见》,规章数量繁多,结构复杂、表达方式过于原则、执法人员归责条文不足、不细致,可操作性不强。在适用法律微观层面上,避免面对法律执行产生不利后果,只强调按照法律硬性规定履行职责,曲解法律,而忽视立法本意、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发现的不足。

  宏观上法律改革与微观执行,一定要紧密结合,相互配合,法律改革才能发挥正确调整社会实践创新的作用。对于新出现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当局显得有些手足无措,对网上销售金融产品一直没有一个明晰监管法律。虽然宏观上,国家承认应当鼓励金融创新,为互联网金融法律提供良好法律环境和宽松容忍度。同时,监管者一直在强调互联网金融实质上也是传统金融,也需要根据风险程度、风险性质、风险防控成本,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和定价,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公共性、外部效应、弱势投资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等诸多问题,需要国家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但是微观上,针对具体互联金融产品国家迟迟没有出台明确的监管措施。当宏观的法律约束规则还没有出门的时候,社会实践创新已经渐行渐远。法律改革需要在宏观上进行科学规划,对法律改革进行定位、规划和确定从而达到社会实践创新追求的效果;法律改革更需要在微观上进行巧妙制度设计、科学地制定法律、有效执行法律。

  4. 不确定性的原则和确定性规则。

  法律的表现形式为语言文字,内容为社会认可行为准则。从法律条文上看,法律由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部分内容组成。高度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法律能够保证法律能对丰富多彩社会实践创新行为进行调整。法律原则不确定性体现在法律原则作用和法律原则存在方式上,法律原则是为了调整特定社会实践而确立的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具有内容高度抽象,表达高度概括的特点。比如行政法中依法行政原则、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些原则被写入法律条文之中。法律改革需要妥善解决不确定性的原则和确定性的规则二者之间相互解释和相互补充命题。法律原则扩展法律稳定性范围和程度,立法者想通过法律确定的原则解决法律规则应用范围狭窄和社会实践不确定性问题。由于原则内容空旷性、表达方式抽象性,执法人员对于法律本意和社会实践理解偏差,导致法律原则很难完全消除社会实践中不确定性,但是这种不确定性也为法律扩张适用提供了广阔空间。法律原则基础性作用要求法律原则内容基础性和法律原则体现在整个法律条文之中,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产生的源泉,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产生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原则,是法官或者执法者进行司法审判和执法行为出发点和终极追求,是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逻辑起点。法律改革应当符合法律原则确定的价值目标,即符合社会实践发展要求创新性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

  在法律调整社会实践创新行为中,法律原则内容丰富和适用广泛性,能有力保障法律对于社会实践创新进行调整,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和消除不利局面。

  在调整社会实践创新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原则不确定性作用,保证法律改革顺利进行,保证创新性活动有章可循。在面对社会实践创新时,如果说没有法律规则或者适用法律规则会产生明显不利的社会后果时,执法人员或者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做出裁决。执法者或者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原则确定法律目的性和客观事实合理性来确定社会实践创新行为能否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直接适用法律规则,将原则直接适用到社会实践创新活动具体案件中,能够克服弥补规则局限性和消除法律约束性相对滞后与社会实践创新适度超前之间的矛盾。原则取代了规则为社会实践创新参与人确定了新权利和义务,法律原则衍生出了新的法律规则,在此过程中法律稳定性获得了新的生机,而且保证法律稳定性更够满足社会实践创新要求,法律发展速度与社会实践发展节奏保持一致,法律自身获得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法律规则内容是确定的,能够通过准确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达;法律规则作用是确定的,对具体法律行为做出了明确法律认定;法律规则范围是确定的,明确了法律规则调整具体对象。法律规则确定性是因为规则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方法僵化,导致在法律规则适用到具体社会实践创新行为中,法官或者执法者在法律发现中存在疑惑,具体法律规则能够适用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影响法律稳定性发挥持续性历时性调整作用,进而导致社会实践创新活动法律效果不确定。在法律规则出现矛盾和冲突时,应当运用原则进行协调解决,从而保证法律规则之间相互融合,保证法律约束性作用科学性和完整性。法律原则直接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某一类或者某一范围事物根本内容、基础价值和发展方向,因此我们能从法律原则中确定法律稳定性的发展方向、作用方式和调整方法,当法律规则出现瑕疵或者缺陷时,法律原则能够指导司法人员或者执法人员进行修补和完善,保证法律规则发挥应有作用。不确定性原则和确定性规则相互补充相互支撑,配合使用不仅有利于法律实施取得稳定性和灵活性效果,而且保证及时获得法律调整社会实践创新活动沿着正确道路前行。

  5. 社会参与性与封闭性。

  公开是保证法律改革重要保证。法律改革需要法律正义性和科学性,法律正义性和科学性来自于公开立法过程。"立法机关只有在举行听证与认定事实后方才取行动,给予对立观点以充足的机会;并且通过文件采取行动──这些文件解释其认定事实与其通过政策二者之间的关系。"扩大立法参与人员范围,能够打破少数法律制定人的立法垄断特权,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能够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反映出多部分人的利益诉求和心理愿望,而且能保证其它没有参与法律制定过程中人的法律信任感,从而教育人们法律真正站在公平和正义的角度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它比任何其他人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适当和正确的。因此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其它任何人有关的事情。"打破立法过程封闭性,最大程度让各方利益主体都能参与进来,即体现了对他人尊重,又能保证各方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对话,能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法律制定过程就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之下,进行利益划分的过程,确定不同社会阶层或者团体利益内容和利益边界。从形式上看是公共选择的产生的结果,实质上看是掌握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每一个参加法律制定的人根据自身社会情况和偏好,其动机和愿望是不可能相同的,这就决定法律是各方利益相互对立和妥协结果。法律反映了政府利益需求、社会公众期待、利益集团和个人诉求。最理想的状态是具有主动和支配地位的法律执行主体即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能够站在第三方角度来履行职责,但是人并非生活在利益真空之中,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也有自身利益、职业群体利益和每个人背后、隐形利益集团。比如,在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系统时从技术上讲不存在任何障碍,但是为什么没有建立起来呢?表面理由恰恰是技术上需要突破,还需要研究相关信息保密制度需要建立,实际理由是某些人财产因取得方式和购买房产资金来源不敢暴露在阳光之下。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倾向于利用封闭性,维护政府利益而不是公众利益或个人利益。在社会实践中曾出过这种现象,政府和提供公共服务商业机构分别位于一条城市街道的两旁,在商业机构一侧道路上画上了禁止停车标线,而政府一侧就允许停车,行政执法人员有倾向地执法,造成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不能处在同一保护水平,弱势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这这种结果直接原因是在进行公共资源分配时,没有利益各方参与,利益相对人不能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封闭式执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细化的、可操作性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时,应当听取和采纳各方意见,或者是没有封闭执法错误结果纠错机制,或者是利益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成本太高,效果太低。造成封闭式执法产生深层次原因是执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存在缺陷,根本原因利益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处于强势地位。

  根本意义上,法律只保护强者的利益,比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但是这些利益处于强者认可的利益序列之内,而且这个利益序列是由强者一方制定的,即统治阶级制定的,反应了统治阶级利益取向。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当然统治阶级不可能"一边倒"地维护自身利益,还要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社会阶层利益,否则统治阶级利益也无法实现。随着社会生产协同增加、权利意识觉醒和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快,划分和维护利益机制正在逐渐远离"单边化"而向"多元化"趋势靠拢。中国主要耕地所有制度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奴隶制社会君主所有,发展到"废井田、开阡陌"封建地主所有",最后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村民集体所有制形式。这种耕地所有制演变过程反映了社会生产实践的发展,体现了不同阶层社会力量变化,新兴阶层意志逐渐加入到统治阶级意志之中。决定社会实践发展意志因素是金字塔形历史发展趋势,由少数人专断逐渐过渡到多数人协商。法律权威性或者说法律调整产生的基础不断扩大,不仅仅是法律本身与生俱来的强制性,而且还有社会意志因素认可法律持久稳定性,从而增强了法律能够产生实际意义的约束性。在守法过程中,行为主体在尽可能范围内维护个人利益而不是公众利益。

  (三)创新激励机制的构建。

  1. 道德上的激励机制。

  "法律的初衷乃是对道德价值目标的追求。"确定了法律目的性价值诉求,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体现着法律自身的价值要求,都反应立法者和法律实践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偏好。通过法律实践自身的不断努力,缩小法律社会实践效果与社会大众整体需求的距离和分歧。将法律的创新激励机制建立在社会大众接受的道德基础上,法律发展动力才能有丰富的力量源泉,法律自身的发展才能被社会实践承认和保护。养成人们执法、守法的道德习惯,形成人人尊重法律、人人遵守法律社会氛围,依法实现善治。道德最终指向是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善",即法律治理为善治。"善治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当今中国需要实现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一方面,善治既然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那么它的本质特征就应该体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互动。"由于道德形式上具有抽象性、内容上具有模糊性,对于普遍的道德标准法律,法律有义务将其具体化,从而将道德标准转变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内容较为宽泛只单纯考虑到善,而没有对行为进行精细化的设计。例如,道德倾向于维护弱智的利益,在公然与雇主之间,显而易见公然处于弱势群体,但是法律决定不能一边倒地维护工人的利益。法律要在制度上进行精巧设计、维护工人权利,扩大雇主利益,道德法律化需要技术上思考和设计,法律才能实现道德认可的价值。只有认可道德能够为法律稳定性提供发展方向,并且在具体制度中进行科学设计才能增强法律创新激励机制动力。

  2. 经济上的激励机制。

  创新激励机制应当建立在经济性考量之上,即立法、司法和守法应当耗费最少的经济成本,法律是解决纠纷、进行社会管理手段中最经济的形式。从个体来说,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想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收益;从国家来来说,需要节约运行费用,降低税收,为创造财富提供成本低廉、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对法律运行中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剔除法律运行中不合理的成本,降低国家法律活动的支出,减少人们参与法律活动的成本。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取得驾驶执照要经过考试,实践中几乎全部经过驾校的培训。一般多需要经过驾校培训,时间成本大约为一年左右,费用在四千元人民币以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韩国取得的驾驶证可以转成中国驾驶证,韩国取得驾驶证成本要低于国内,有人在韩国取得驾驶证在转回国内,从而付出了较低的成本。法律实施内生性动力依赖于法律在发挥作用的同时,耗费国家和个人较低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法律就不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法律至上的地位会逐渐降低。比如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产品质量的鉴定费用超出了产品本身的价格、也超出了通过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虽然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但是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费用高昂造成很大消费者为了避险和支付较高成本,对希望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人都是望而却步。

  具有自身创新激励机制法律是好的法律,好的法律标准之一就是法律不能给人们造成过高的负担。立法活动需要成本,立法需求的产生、调研、起草,表决通过等过程都需要耗费国家税收,执法更需要庞大的成本,执法设施、设备、执法错误时需要进行纠正成本和重新挽回失去法律信仰的成本。法律应当保证守法获得收益高于违法带来的利益,要保证违法者付出足够高违法成本,人们倾向于遵守法律规定,或者寻找变通办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法律作为文明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主要矫正市场经济自身缺陷,降低交易成本,减小经济活动中负外部成本。产生法律改革前提条件是市场自身解决活动负外部成本过高时,法律改革才能有存在的可能。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中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规定公司营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法律为公司经营范围设定了范围,如果经营活动属于国家需要调整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产生负外部性可能性较高,国家需要审查公司的能力,以防止对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3. 基本路径。

  确保法律改革在社会实践创新中能够起到积极的调整作用是增强创新激励机制必要途径。法律能够满足人们求真的要求,通过法律改革为社会实践创新提供制度保障、物质支持和导向性指引。法律能够实现人们求善的良好愿望,通过法律人们能够实现心中的道德理想。法律道德属性一直是法律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要通过法律对符合人类道德行为标准的确认和褒扬,对违反人类道德标准行为的否定和惩戒,法律才能在人的意识行为领域站稳脚跟。自然法学派的逻辑起点就是人类对于正当性道德价值的肯定发展起来的,为了追求从法的工具上来说,法律本身能够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法的实效性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提高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思维水平,从主体意识能力方面增强法律创新激励机制。从行为过程上看,法律思维特点是运用语言的思维形式,从简单的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出发,对社会行为的进行法律评价;从应用模式上看,法律思维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用相对简单的法律知识处理复杂的社会行为。

  从形式主义法学派出发,确定了法律实施技术性手段,通过破除机械僵化的法律适用,在明确价值目标指引下,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比如,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农民基于村集体成员资格而取得的土地承包权没有允许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以上法律规定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对于农民生存意义,土地承载了一定社保功能的角度出发,禁止村集体组织成员从集体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保证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保证农民最基本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但是,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农民融资渠道较窄的社会现实,亟需对此制度进行改革。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根据实践经验,创新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附条件流转给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给农民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此行为通过外部行为看,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有可能违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规定,法律效果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当前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此种方式作为权宜之计,应该是比较好的解决法律禁止与实践需求矛盾方式。社会实践创新冲破法律规定的限定性,增强创新激励机制发展活力。破除以单个主体或者小集团的利益为出发点,把他人当手段把自己当成目的的思维模式。把固定化、体制化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分配规则作为中心以实现局部和个体的利益,这样的法律体制是僵化的,不利于社会实践创新的发展,不利于创新激励机制建立。

  法律信仰是增强将来创新激励机制法律改革信念保障。增强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如果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仰,认为法律在人们认识中法律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也会大大降低。依靠法律的信仰能够弥补法律线条不足,法律信仰能够作为意志因素,保证只不过是权宜之计或者法律是强制掠夺弱者的工具,那么无论是结构如何严谨、内容多么丰富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立法者制定良法、执法者公正执法,守法者遵守法律。法律信仰蕴含在法律工具主义理论基础上,犹如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不再相信巫术能够治病救人,而需要药品才能解除病痛一样。法律信仰根植于法律意识之中,由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导致社会成员与法律至上的理念相距甚远。

  增强法律创新激励机制构建,要提高法律的供给数量和质量。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应当能够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通过法律自身的升级功能,实现法律实稳定性与社会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如果法律满足不了社会实践的需求,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说法律创新激励机制不足。法律供给满足程度不仅仅体现法律数量上充足,更体现在法律质量上的先进。在"国家是由人创立的,但它体现了理性,构成了一种不具有人格的、持久的上层建筑;国家也不是如同黑格尔所讲的那样,是理念的最高体现,也不是一种集体超人;国家不过是有资格使用权力和强制力,并由专门人才组成的机构,它不过是为人服务的工具。"国家应当在社会实践创新过程中提供制度保障的公共产品服务,建立法律改革创新激励机制,保证法律能够自发形成应对社会创新活动调整机制,降低社会实践创新活动成本,提高有利于社会发展创新活动的效力和成功几率。法律调整社会实践的最大特点是法律具有预测性,人们可以运用法律规则预测到自己行为直接后果。例如,人们在履行合同时,如果违约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预知对自己不利的法律结果。人们也可以根据法律原则推演出法律可能对行为采取的措施。因此要提高法律实施内生性动力,一定要满足社会实践对法律的需求。要避免法律数量众多、可操作性程度不高的情况,法律如果规定的过于概括,又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有多种理解。对于社会亟待法律规制的领域不能长时间出现法律真空,如果出现真空,必然会导致人们行为失去准则造成混乱,影响社会实践创新的确定性,增加人们行为成本,也会造成官僚主义和滋生腐败,降低国家的可信度。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上看,提高法律供给应当避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实证主义和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能够涵盖社会实践的各个方面,能够为可能出现的社会实践创新提供法律的解决办法;另外一种倾向是法律现实主义和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渊源存在于社会实践中的xuwuzhuyi。以上两种倾向影响法律改革推动力量形成,第一种倾向可能会造成用昨天法律来规制今天的行为,导致法律落后与时代的要求,第二种倾向可能会导致人们无法根据今天的规范安排明天的行动,造成法律机械、静止的形而上学,推动法律改革的力量不足。"法律创新有自身的要求和规律,它是人们在对社会生活全面了解以及正确预知社会未来的基础上实现的。"增强法律改革激励机制还需要为法律能动作用提供更好外部环境和制度保证。法律能动主义能为法律创新激励机制提供良好表现形式,能够通过法律扩张性应用实现法律自身历史进化和包容性,能够花费最低的成本、消耗更少的社会资源解决社会实践创新带来社会后果。法律能动主义能够超越法律文字规定性,根据具体社会实践客观环境和对法律概念主观理解,对社会实践创新进行利益比对和衡量,通过社会法学的逻辑推演形式,确定最终的法律判定结果。

  法律能动主义能够保证个案正义实现。法律正义性不是停留在法律的字里行间,而是能够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体现,形式上的正义不意味着实质正义。尤其当适用法律会明显造成不公正的后果时,法官是机械地适应法律还是将抽象的法律概念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运用法律逻辑的思维方法,对法律应当处理社会事实进行系统性地分析和整理,做出不同以往又符合社会期望的司法判决。法律能动方式能够在法律不周延、不准确地情况下积极地回应社会实践创新,反映法律对于社会实践和社会存在的基本态度,具有矫正正义的属性。法律能够对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进行不同以往的解释,需要法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国家政策进行考量,以增进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为目标,对社实践创新行为进行主动或者被动地调整和干预。法律能动性需要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这些法律实施者法律专业技术高超,能够精深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立场,而不是按照法律照本宣科,能够了解法律体系的作用,而不仅仅限于自己的职务和科层范围之内。法律能动还需要执法、司法人员能够理解公共政策和社会实践,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能存在于真空之中,必然与一定社会实践相联系。法律能动还需要法律执行者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保证法律扩张性实施不能成为执行者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和理由。尤其在当代,行政权力扩张到人们的生活之中,行政权力强制性、单向性,要求相对人服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利状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人们对抗非理性的行政权力的方法就是法律,行政诉讼中的法官不仅要审查合法性的问题更应该审查合理性的问题,这样才能对天然扩张的行政权力进行限制,才能真正地把权力装到司法制度的笼子中,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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