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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金融创新对法律改革的促进作用研究
【引言 第一章】社会实践创新的法律维度
【第二章】法律的稳定性及其对社会实践创新的约束
【第三章】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的挑战
【第四章】通过法律改革促进社会实践创新
【结论/参考文献】社会实践创新与法律改革的互动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三、 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的挑战
(一)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产生挑战原因。
法律稳定性源于法律实践最终结果。"判决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形式化的法律──白纸黑字,而是实质化的法律──政策因素和利益考量,这是一种工具性地运用法律来达到所欲目标的方式。"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实践行为诸多方式中的一种,其本身就具有局限性。法律稳定性评价效果在于法律能否得到实施,更在于通过法律约束性产生的社会后果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普遍认可的价值标准。如果法律能够反映并满足社会实践创新的需求,有价值的对社会实践产生正向的、积极的鼓励和保护作用,那么法律就应该保持现有稳定性。例如,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确认并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智力创新成果,体现了智力创新成果的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对专利权的保护,合理地分配了专利权人和其它人员的专利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确保正义的实现。
如果法律稳定性限制并削弱社会实践性创新,那么法律稳定性就会被社会遗弃,开启法律改革的历史条件已经具备,法律就会按照社会实践创新要求进行改革。
例如,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公司设立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司实缴资本最低额为 3 万元人民币,降低了人们设立公司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可能,而且产生工商注册中介机构通过出借注册资本金的形式进行牟利现象,加重了创业者经济成本。公司注册资本尤其是小型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寡不必然与公司偿债能力相关连,公司交易对手不将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履约能力的重要指标,严格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约束必然要被记入历史。
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法律以国家机器作为实施的惩戒基础,导致法律能够强行地影响社会实践创新,对社会实践创新的影响产生即时性的效果。社会实践创新在遇到法律掣肘和限制时,必然会产生强烈反弹,这与道德、社会风俗等等不具有强制性社会规范对社会创新柔性方式截然不同,其它社会规范是弹性的,即便违反或者不符合其价值标准,社会实践创新活动还能继续进行,所承担的后果是道德谴责,但是法律的调整强制的矫正和惩罚,如果违反法律规范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损失财产、限制自由、甚至剥夺生命,这些价值是社会团体和个人最为关注的,社会实践创新不得不应对法律稳定性对其进行的调整和限制。
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特殊的社会情况下,如果机械地坚守法律稳定性会障碍法律改革的进程,法律稳定性可能为成为社会实践创新的梦魇。法律一旦确定,为实现安全性、秩序性和可预见性心理诉求,人们都会尽可能地维护和遵守,但是当确定的法律制度受到社会实践创新活动挑战时,社会可能为法律稳定性付出相应的代价。比如,机动车检验制度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对机动车按照时间标准进行检验以保障机动车符合安全标准,但是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在因车辆自身安全缺陷而非驾驶员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绝大多数通过了车辆检验,因此车辆安全检验制度达不到设计之初的目的,而且检验过程中出现只收钱不检测情况,为腐败提供了制度的温床。因此,很多人提议废除车辆检验制度,由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者对车辆安全性负责。社会为此制度耗费大量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国家对于检车人员和设施的财政消耗、车辆所有人支付的费用,间接成本包括车辆所有人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不能机械地坚持法律稳定性而为社会实践创新设置障碍,法律稳定性应当是合理的、不伤害社会实践创新的相对稳定。
(二)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产生挑战的形式。
根据产生根源,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挑战形式有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的外在挑战和法律自身内部挑战两种形式。从外在方面来看,社会实践创新促进法律进化,影响了法律稳定性。早期认为法律源于神的力量和意志,当时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较弱,在迷信和崇拜的因素影响下来认识和解释法律念。随着小农经济发展,奴隶城邦制国家建立,社会分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和没有公民权的奴隶社会实践创新出现,法律源于神的力量和意志本质稳定性受到挑战,最终被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人分为金质、银质、铜质和铁质的人,不同等级人根据阶级地位的不同享有不同权利和承担不同义务法律思想取得,与此相对的是,在同一时期形成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与柏拉图认识相反,认为人应该是平等,反对等级社会,反对奴隶的压迫。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实践创新活动对法律稳定性的挑战是多方面的,影响的角度是双向的。
社会实践创新能够产生支撑此种社会实践活动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能对此种法律依据进行破坏。随着工业革命这一历史性社会实践创新运动开展,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发展迅速并有效地投入生产实践中,自然科学发展的核心就是科学发现、发明必须经过试验进行检验,通过实践进行验证。经过实践的检验发现普遍的公理,这种科学思维方法社会实践创新挑战了古典自然法律稳定性,催生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的范围之内。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把学术工作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法律稳定性受到社会实践创新挑战,每次法律稳定性的破坏都是社会实践创新挑战的结果。
法律作为社会实践一种,法律实施本身也对法律稳定性产生挑战,即法律规定之间的内部矛盾和冲突,导致法律之间相互对抗和相互矛盾。人们在法律的丛林中,找不到正确的法律适用和遵守路径。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的行政法领域,部门之间行政权力界限模糊和相互重合、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社会实践创新活动或是需要符合多重标准,或是缺乏明晰调整规则,或是无可遵守。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此种现象,例如在我国民事制度中,对于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起满 2 年的人,经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那么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是否因刑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而免除刑事责任呢?刑法学上是否承认民法学上的宣告死亡,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法律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结束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宣告公民死亡是私法上的一种制度,它仅在民法领域具有意义,而不应当及于刑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既并不意味着被宣告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负刑事法律责任的消除。"为了维护法律权威性,亟待将上述观点列入法律规范之中,以便人们能够不再进行类似的法律适用创新。
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挑战是长久的,是不可逆转互动过程。当代社会,社会实践创新在新技术发展和多元化思潮的影响下,社会结构不再是简单的两分法而是多元化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高度复杂化,社会行为无时无刻不处在变动之中,社会实践创造行为成为常态化社会现象。主体诉求和社会价值多样化,社会发展由可预知的渐进式发展,进入不可预知的跳跃式发展阶段。
法律内容和调整方式的稳定性是建立在以往的社会环境、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之中,而社会环境、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不断进行更替,体现出渐变性的特征。
法的时间效力通过法律颁布进行体现,新法与旧法更替有明显的时间维度。社会实践渐变性和法律断裂性导致社会实践创新必然产生二者发展速度方面的差异和不协调,从而形成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的持久挑战,造成法律条文和制度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创新的社会实践。
为了拉近社会实践创新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距离和弥合它们之间的分歧应当正确对待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的挑战,调整法律稳定性调整内容作用范围、方式和程序来积极应对社会实践创新挑战,法律才能获得不断发展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