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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稳定性及其对社会实践创新的约束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15 共37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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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金融创新对法律改革的促进作用研究
  【引言  第一章】社会实践创新的法律维度
  【第二章】法律的稳定性及其对社会实践创新的约束
  【第三章】社会实践创新对法律稳定性的挑战
  【第四章】通过法律改革促进社会实践创新
  【结论/参考文献】社会实践创新与法律改革的互动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二、 法律的稳定性及其对社会实践创新的约束

  (一)法律具有稳定性的原因。

  法律规范必须保持相对固定、法律评价结果必须相对统一、法律实施方式必须相对一致,否则法律会形成易变的、不确定性的状态,人们心中无法形成固定法律认知和法律评价,法律就无法调整各种各样、千变万化社会实践创新。

  法律必须通过遵循先例、法律继承和法律思想承继等方式保持稳定性。

  法律稳定性是相对的,法律不断改革是绝对的,这恰恰反映出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哲学命题。法律稳定性有利于法律规范作用发挥,有利于社会实践创新行为符合人们价值期待,保护良好社会秩序不被破坏。法律体现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和强制作用,以便人们在进行社会行为之前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他人产生教育意义。法律稳定性来源于法律规范自身,法律规范要求被人们认可、接受必然保证自身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朝令夕改和飘忽不定的法律规范,无法产生应有的调整社会行为效果。法律理念与其它领域的理念有极大的不同,强调的是公平和正义。"思维倾向的保守性构成了法律人思维的特征。这不仅是因为法治与保守主义相连,而且是因为法律要以经验的方式解决未来出现的社会问题。经验法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失去其权威性和稳定性。"法律稳定性来自于法律本身属性,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全体人民必须遵守否则就会遭到法律惩罚。这种特性要求法律必须处于相对稳定性状态,人民才能充分理解和遵守法律。如果法律经常修改,民众也理解和遵守法律效果会大打折扣,无法通过法律实施体现约束性。

  从实证主义和法律实施成本来讲,稳定的法律有利于法律自身发展,有利于社会实践创新,有利于公共成本降低。法律不断地修改会提高立法、执法和守法经济成本,国家不得不增加立法、执法财政性支出,社会不得不支付费用获取新法律知识。法律不稳定性还会导致社会丧失机会成本,当人们无法知晓未来法律如何变化,无法预测行为法律后果时,人们倾向采用比较保守态度进行社会行为。

  (二)法律稳定性产生的条件。

  主观上,法律稳定性来自于人们对法治社会理念坚守和对法律忠诚信仰。

  如果人们对法治缺乏必要信心,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发挥必要作用,法律就会被忽视或者只是权宜之计,法律稳定性来自于人们持续关注。

  法律稳定性能够为人们对于未来不确定社会实践创新主观判断提供制度支撑,只有能够对社会实践创新活动过程进行预先设定对社会实践创新行为结果确定性判断,社会实践创新的行为才能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对秩序内心确认、对法律效力普遍认可、对不确定性天然厌恶和社会实践创新计划性安排共同构成了法律稳定性的主观条件。

  客观上,法律稳定性来自法律自身科学性,法律自身科学性要求法律体系自身部门完整、结果紧密、措辞准确,而且法律还应当负有弹性,法律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思想进步预留出必要自我完善空间和改进方法。1787 年美国宪法是法律稳定性的最佳代表,历经几个世纪,仍然作为美国社会制度形成的基石发挥无以伦比的作用。法律稳定性产生于法律表现形式,法律通过国家命令进行颁布和废止,国家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法律内容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律条文依据原则和规则确定内容不能频繁更迭。法律权威性要求法律应当具有稳定的特质,否则法律无法体现权威性。法律权威性来自于法律依靠国家暴力强制实施,法律由原始社会习惯法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权威性要求人们普遍遵从不能违反,如果法律不具备稳定性,那么人们就不可能深刻掌握和忠诚遵守。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认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法律工具,保持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稳定性是法律的目的之一。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需要法律进行确认和维护,只有法律稳定,社会关系才能稳定,统治阶级确立社会秩序才能稳定。

  (三)法律稳定性的体现方式。

  法律形式和法律内容体现了法律稳定性。形式上,成文法、不成文法和法律原理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任何形态的法都是经过社会实践创新基础上发展演进的。法律部门表现方式相对稳定,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和刑法等部门法,层次上分为根本法律、普通法、一般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还包括命令、司法判例等等非规范的法律文件。以上几种法律形式存在融合趋势,对社会实践创新共同进行调整。即便是典型的不成文法国家也有大量的成文法存在,即使在成文法国家也有判例对司法实践活动进行指导。无论是什么历史类型的法律,法律形式一直保持以上几种形式。构成法律规则的前提、处理和制裁的逻辑结构保持不变的状态,才能保证法律规则被普遍适用和重复使用,普遍适用和重复使用体现了法律稳定性。

  内容上,法律以具体的社会实践为内容,权利和义务涵盖范围具有历史连续性,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实践不变,法律权利和义务确定的社会关系不变。

  法律原则抽象地来自于法律职业群体思想意识之中,对于类似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追求一直是各个历史时期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变目标。法律稳定性还体现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之中,在较长时间范围内,立法、司法和执法行政机关及其分工保持不变,调整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分工需要修改宪法,而宪法一般都是比较稳定的。法律实施效果稳定性包括在法律稳定性范畴之中,法律实施效果是指实施法律对社会实践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人们倾向于按照比较有序、固定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看待法律实施结果,如果法律实施结果超出人们的预期,则需要人们调整既有的法律实施态度和期望后者强制性修正法律实施结果,从而增加人们社会实践创造成本。

  在理想状态下,法律稳定性能保证社会实践创新沿着正确价值轨道前进。

  法律稳定性能克服创新社会实践活动利己主义产生的负面影响,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有机结合,社会实践创新活动的直接思想动力是人们对现有状态不满和提高。任何社会实践主体创新活动最直接的动机都是利己主义,都是希望社会实践创新活动能够带来物质利益、提升社会评价、满足自身道德需求。法律稳定性能正确地界定社会实践主体和他人以及社会公益的利益范围,保证社会实践创新活动能够增加利益总量的同时,不能过多地侵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例如,某地曾出现过在楼顶建花园的现象,建造者的实践活动虽然增进了自己享受自然地便利性,但是给整栋居民的安全性带来很大危险。最终,城管部门责令建造者限期将花园拆除,法律最终禁止了这种创新性的花园建设行为,并责令其消除不利后果。法律约束性消除社会实践创新活动给他人或者社会整体带来不利效果,要求对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带来的侵害进行赔偿。法律能够将社会实践创造者一元化利益诉求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社会实践创造者、他人、社会的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权衡,并结合经济、文化和道德等多种规章,对社会实践创新行为进行法律评价。

  (四)法律稳定性对社会实践创新的约束。

  法律稳定性体现为对现有秩序认可和保护,社会实践创新表现为对现有社会存在突破和改变,法律稳定性在保护原有社会实践活动和成果同时也对社会实践创新产生了约束作用。法律稳定性对社会实践创新约束表现为法律限制社会实践创新发展或者法律对于社会实践创新活动规范的空白,社会实践创新没有法律确认和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网上购物社会实践创新活动出现,第三方支付社会实践创新活动存在着巨大发展潜力,为人们网上支付和资金管理提供便利,但是在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之前,这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为都是处于非法状态,人们只能通过银行卡、网上银行进行支付。因为对社会实践创新优劣判断、发展方向所需历史验证、法律调整方式选择、调整程度分析形成法律稳定性约束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由于社会实践创新易变性、原有社会对社会实践创新接受程度和法律自身稳定性要求等因素决定社会实践创新必然要受到法律稳定性的约束。

  同时为了防止社会实践创新异化带来损害,应当法律稳定性也应当将社会实践创新约束在可接受损失的范围内。法律通过调整和规范创新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影响社会实践创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进度。在自然科学领域,社会实践创新要遵循着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在社会领域,社会实践要以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方式、价值取向和实现目的手段进行。前者是处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表现为人认识自然、发现自然、改造自然进而影响人类的生存方式,后者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个人在进行社会实践时,其自身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和干扰。比如,随着克隆技术的发展,科学家以任何生物母本进行科学克隆研究活动,这属于人类对自然科学的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从成功克隆绵羊多利开始,显示了社会实践创新在克隆技术方面有了极大进展。在科学家能否克隆人的问题上,不仅仅是能不能的问题,还涉及到应不应该的考虑。如果能够成功克隆人,那么还涉及到诸多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本应属于自然领域的问题逐渐引申到社会领域中来。社会实践创新和法律统一性都要求法律稳定性对社会实践创新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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