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营改增对保险业税负的影响。
5.4.1 对流转税费的影响。
我国流转税主要由三个税种组成: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由于保险业并不涉及消费税,此小节仅讨论营业税和增值税。
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部分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和赔款支出若能够得到抵扣,与改革前相比,会使得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发生变动。
这里我们设定一些假设条件以便讨论。在实行改革之前,保险业按 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假设保费收入为 P,那么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 P*5%.保险业"营改增"后,若保费收入按 11%缴纳增值税,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均能够抵扣,总共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I,则改革后应交增值税为P/(1+11%)*11%- I,则实行营改增后,保险业流转税的变动额为 P/(1+11%)*11%-I- P*5% ,整理后得 0.049P-I .
当 I=0.049P 时,改革前后流转税税负不变,当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是,现金流不变;当 I<0.049P 时,改革后增值税税额大于改革前营业税税额,流转税税负增加,现金流减少;当 I>0.049P 时,改革后的增值税税额小于改革前的营业税税额,流转税税负减轻,现金流增加。由此可见,税负的加重或减轻,现金流的增加或减少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决定。当税率为 6%时,分析方法一致。
5.4.2 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现行保险业税制下,保险公司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项税金的计税基础是营业税。所述"营改增"后保险业流转税费的变化,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即当增值税税负大于营业税税负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金额随之上升,导致现金流流出增加;而当增值税税额小于营业税税额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金额也会随之降低,同时将导致现金流的增加。
5.5 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利润的影响。
保险公司的利润是评价其绩效的重要指标,也是其持续经营的动力来源。利润反映了保险公司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状况,等于保险公司所有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的净额。保险业实施营改增后,必然会对保险公司的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5.5.1 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保险公司的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商品、提供与之相关的各种服务以及进行保险投资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已赚保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营改增"前,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中不需要剔除作为价内税的营业税,因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即为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设保费收入为 P;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属于价外税,因此需要在商品和劳务销售额的基础上计算,并不计入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费收入包含了增值税税款,因而,在保费收入中需要扣除包含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才是应当计入营业收入的金额,即 P/(1+11%),整理得 0.9009 P.假设影响保费收入的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营改增"后,由于保费收入需要剔除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理论上而言,会使得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额降低,降低 9.91%.(税率为 6%时,可进行同理分析)。
营改增前,保险业的投资收益须按 5%缴纳营业税,国债等部分产品免税。
营改增后,可能会将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纳入增值税范围。各类投资收益适用何种征税方法,适用税率的大小尚不确定。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会随税制变化而发生变动。
5.5.2 对营业支出的影响。
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是指其保险业务和其他非保险业务但与提供保险服务有关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日常耗费。财产保险公司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支出中。营业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支出+业务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成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现金的流出,例如保险公司利用货币资金对被保险人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②非货币性资产的消耗,例如固定资产中的折旧;③负债承诺,如预提费用等。这些现有资源和未来资源的耗费,都会造成保险公司资源的流出。
赔付支出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费用,是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失补偿金。保险赔偿的确认时点为保险人赔偿责任正式确立之时。按照保险理赔的规定,保险赔偿责任是在事故勘察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方在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在支付时不能确认为成本,而是作为预付赔款,待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式成立后再转为赔款支出。保险公司的赔付主要有现金赔付和实物赔付两种形式。营改增前,保费收入按 5%缴纳营业税,赔付支出得不到抵扣;营改增后,假设赔款支出若按可能的税率 11%进行抵扣,假设赔付支出为 C,赔付支出中能够抵扣比例为 a,则营业支出可减少 C×a×11%,即 0.11 Ca(税率为 6%时,分析同理)。由此可见,赔付成本的变动取决于改革政策中赔付支出的税率和可抵扣范围。抵扣方式决定了赔付支出的抵扣范围,赔付支出是按比例赔付还是凭票抵扣至关重要,若凭票抵扣,能否取得有效的抵扣凭证也会对进项税额造成重要影响,参照前文所述。
赔付支出是保险公司在营业支出中占据最大比重,除了赔付支出,保险公司的其他成本还包括退保金、手续费支出、业务管理费用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手续费支出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通常按照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对保险业实行营改增后,手续费支出能否得到抵扣,是否能从中介机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营销员佣金如何抵扣,同样会对保险业进项税额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房租、水电、办公用品、咨询服务等费用支出中均包含增值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例如,保险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那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包含增值税而减少。设固定资产原值为 F,进项税额为 i,折旧年限 N,则营改增前,固定资产的成本=F+i,每年的折旧额为(F+i)/N,改革后固定资产成本=F,进项税额为 i,每年的折旧额为 F/N.改革后每年折旧额降低 i/N.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管理费用的抵扣能减少保险公司的营业支出,减少力度和幅度取决于可抵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