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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保险业经营的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2 共7805字

  第 5 章 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研究

  5.1 我国保险业现状。

  保险业是我国重要的社会"稳定器",保险业在促进经济稳步运行和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3 年,我国保险业积极进取,行业发展呈现"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良好态势。业务增长平稳,全年实现保费收入约1.72 万亿元,整体实力持续增强,保费收入在全球位列第四,市场份额提高至5.99%.

  5.1.1 市场主体。

  目前保险市场逐步形成了以国有、股份制中资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多元化市场格局。各种类型保险主体的增加,势必会形成竞争。从中外资资机构看,2010 年到 2013 年间,中资保险机构由 91家扩增至 116 家,外资保险机构由 31 家扩增至 54 家。中资机构方面,集团控股公司 2010 年为 8 家,2011 年增加至 10 家,至 2013 年一直保持 10 家。2013 年财产保险公司 43 家,与 2010 年相比增加了 7 家。人身保险公司 2013 年 42 家,比 2010 年增加了 7 家。从外资机构看,2010 年至 2013 年,财产保险公司由 20家增加至 21 家,人身保险公司由 25 家增加至 28 家。

  5.1.2 保险业经营状况。

  表 5.1 显示了 2010 年-2013 年我国保险机构经营的总体情况。首先,来看保费收入情况。2013 年,全国保险业实行原保险保费收入 17222.24 亿元,与 2010年比较,增加了 18.55%,显示我国保险业在这四年间发展势态良好。其中,财产险业务原保费收入 6212 亿元,相对于 2010 年的 3895.64 亿元,增长了 59.47%,增加幅度巨大;人身险业务原保费收入 11009.98 亿元,增长百分比为 3.55%,相对于财产险业务,增加幅度小,增长缓慢。

  同时,表 5.1 显示,2013 年,全年保险公司赔付支出 6212.90 亿元,比 2010年增长了 94.13%.赔款支出的巨大增幅不仅与保险密度和深度的增大有关,还来源于近年来自然灾害的频发。其中,财产保险 2013 年赔付支出 3439.90 亿元,比 2010 年增长 95.85%;人身保险赔付支出 2773.77 亿元,相比于 2010 年增长92.04%.

  2013 年年末,保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 2459.59 亿元,比 2010 年增长59.88%,这与近年来保险业业务的增长紧密相关。2013 年年末,保险业总资产82886.95 亿元,比 2010 年增加 64.19%.

  对于人身险业务来说,我国目前的营业税征收是免税的,国际上无论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寿险业务基本都是免税的。我国保险业处在发展初期,人身的保费密度、保费深度与国际成熟市场还有很大的差距,潜在的发展空间还很大,国家应该给予寿险业务更多的政策优惠。本文认为保险业实行增值税后,人身险业务继续执行免税政策的概率更大。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营改增对我国财产保险的影响。

  2013 年,财产保险公司不断深化改革创新,行业整体实现较好的发展,呈现"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良好态势。具体来看,财产保险市场在诸多方面取得成就:一是整体实力不断加强。2013 年,全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 17222.24亿元,与 2010 年相比增加了 18.55%.二是,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明显改善。机动车辆保险结案期不断缩短,2013 年为 37.5 天,同比缩短 9.5 天。三是,服务经济社会全局成效斐然。过去四年间财产保险市场累计承担风险金额 1985.7 亿元,赔付支出 1.2 亿元。然而也必须意识到,当前财产保险市场仍然面临着艰巨的改革创新任务,市场中还存在发展方式比较粗放、市场秩序亟待加强、市场集中度偏高、合规风险较为凸显的问题[42].同时,财产保险公司马上面临营改增的巨大挑战,分析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并提出积极的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势在必行。

  5.2 营改增对保险业影响的两个决定因素。

  5.2.1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两种,简易计税法与现行营业税计算方法基本一致,计算简单、方便,但其缺点是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没有得到体现。财税[2011]110 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然而若保险业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则与现行实施的营业税税制没有实质性差别,依然切断了抵扣链条,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保险业按一般计税法进行征收的可能性更大。依据增值税改革中已有的四种征收税率,为了简化税制,最科学的税率是从已有的 4 种税率中选择一个进行征收。

  根据有关测算,保险业营改增若采取一般计税法,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增值税税率定在 11%税负基本不变,按照 6%税率执行则税负降低,按照 17%税率执行则税负提高[21].本文按照保险业营改增税负不变或税负降低的原则做具体分析,即按 6%和 11%具体分析营改增的影响。

  5.2.2 可抵扣范围及比例。

  第一、赔付支出的抵扣问题。赔付支出在保险业成本费用中占据最大的比例,赔付支出的能予以抵扣的范围和比例对于保险业获取营改增有利政策至关重要。

  保险业实行"一般计税法"的难点主要在于:监管部门能否突破增值税凭票抵扣的限制,同意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按账面进行进项抵扣。由于赔付支出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但是赔付支出大部分多为现金赔付,抵扣凭证难以获得。但是如果赔付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保险业按"一般计税法"实行"营改增"的税负将会大幅提高,同时失去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的本义。第二、手续费支出的抵扣问题。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代理人的费用相关进项税能否得到有效抵扣也是保险业营改增的关键问题。第三、业务及管理费用的抵扣问题。该项费用可抵扣比例是由保险公司费用结构、相关行业税改进度、供应商管理共同决定的。

  5.3 营改增对保险业经营的影响。

  由于保险业实施简易征收办法与现行营业税税制并无实质差别,实施简易征收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本文仅对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营改增"影响做具体分析。

  5.3.1 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合同定价的影响。

  (1)对保险产品定价的影响。

  保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价格。保费由三个因素计算确定,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其计算公式为三个因素的乘积,即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因此,保费的大小与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率成正向变动。

  保险费率的大小是决定保费的关键。保险费率即保险价格,是指保险公司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纯费率反映了每单位保险金额包含的可能损失额。根据纯费率计算的保费称为纯保费,纯保费是保险公司基于精准定价模型所计算的由于赔付保险事故的资金。保费中的纯保费会以提取准备金方式列入负债。纯费率等于损失概率,损失概率是指未来保费因保险事故进行赔偿而损失的可能性,其大小依据历史数据来推测。确定纯费率的一般方法为计算保额损失率。保额损失率等于赔付支出与保额之比。一般选取一系列适当的保额损失率,计算其算术平均值,该平均值近似替代损失概率。由此可见,保险费率的大小是基于对未来赔款支出大小的判断。

  在保额不变的情况下,赔款支出额越大,保额损失率越大,保费率越高,保费相应增大。反之,赔款支出额越小,保费率越低,保费相应降低。保险业进行营改增,保险公司赔付支出的如何进行抵扣尚不确定,但是赔付支出对保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赔付支出是凭票抵扣还是凭账抵扣决定赔款支出是否能得到充分抵扣。赔付支出可以抵扣的范围以及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将影响保险业实际赔付成本,必然影响保险产品的定价模型和定价流程。

  附加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按附加费率收取的保费称为附加保费。保险业务的开销支出主要是业务管理费用、手续费以及需要缴纳的税款。因此,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以及缴纳税款是决定附加费率的重要因素。保险业实施营改增后,保费定价模型中的附加税率会发生一定变动。

  首先,保险业进行增值税改革后,业务管理费、手续费若能得到抵扣,保险业实际的业务开支随之减少,继而使得附加费率有所减低,从而降低保险费率。其次,税金是保险定价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前保险业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 5%,改为增值税后,其适用的流转税税率会发生变动,同时,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保险业进行营改增,意味着保险产品的定价必将发生变化。再者,保险产品是精算师基于历史数据和经验,对未知风险的估算,具有不确定性。以三年为一结算周期的车险产品来说,其定价是基于历史数据和经验对未来未知风险的判定。保险产品的收入和支出需要经过很长的周期,"营改增"后影响税收因素的进项和销项不在一个周期内,从而增加了保险产品定价的难度。

  从这几个因素来看,"营改增"将对保险产品的定价产生重大影响,如何确定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的。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不但要考虑财务税收的影响,也需要对整体的业务进行规划。财产保险的定价是一个周而复始、不断循环的有机过程,对历史数据及趋势的分析将持续反馈到未来的定价分析中。

  营改增将在两个阶段影响保险产品的定价:第一是数据收集和业务的分析阶段,在此阶段保险公司应当考虑理赔相关费用中所含增值税、销售保单相关费用中所含增值税以及保险产品目标客户的应税情况。第二是价格和利润的测试阶段,要考虑到增值税对风险保费附加的影响,考虑营改增后业务管理费用、手续费及佣金可抵扣部分对于保费的影响。

  (2)对保险中介合同定价的影响。保险公司手续费的计算公式为保费收入乘以手续费比例,"营改增"后保费收入下降,若保持手续费比例不变,手续费随保费收入的降低而减少,意味着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的手续费收入减少。这时,如果要保证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的手续费收入水平不变,那么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需要重新谈判中介合同价格。当前,对于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给中介结构的手续费是否能抵扣,按何种方式、何种比例抵扣尚不确定。如果手续费能够抵扣,中介机构的纳税身份也是保险公司选择销售渠道的重要因素。在渠道销售能力相同的情况下,中介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对于保险公司更为有利。

  (3)对资产和劳务合同定价的影响。"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定价时,需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含税。若供应商的报价含税,那么保险公司的采购成本低于报价,增值税不由保险公司承担;若供应商的报价不含税,那么保险公司采购成本等于报价金额,增值税由我方承担;其次,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相同的含税价报价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抵扣的进项多,对保险公司更有利。下面举例说明,保险公司是否能从供应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假设保险公司收取保费 100 万元,营改增后保险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1%,发生成本支出 70 万元(成本支出中含增值税额 10 万元,支出一次性计入成本)。营业税税制和增值税税制的两种情况下保险业的税金和利润情况。

  2."营改增"前,g=b-d-f,"营改增"后,g=b-d-f.

  3. h=("营改增"后 g-"营改增"前 g)/"营改增"前 g*100%从表格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保险业能否从供应商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保险业的利润有着重大影响。如果保险公司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能在 180 天内完成认证工作,则成本费用下降,利润比缴纳营业税时上升 20%,税负也降低。反之,则导致利润比缴纳营业税时还要下降 20%,税负上升。

  5.3.2 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营销模式的影响。

  保险营销模式是指保险产品从保险公司转至投保人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

  保险营销模式的选择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有着重大的影响,选择适当的营销渠道,不仅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还能提高保险公司的销售效益[43].保险营销模式分为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直接营销是指保险产品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销售的过程中不经过任何中间人转手,即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直接营销模式主要包括网络销售、保险门市部销售、电视销售、电话销售。间接销售模式就是保险公司通过中间人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从机构数量方面来看,截至 2013 年 1 季度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20 家,同比减少 33 家。其中,保险中介集团公司 5 家,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108 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1652 家,保险经纪机构 433 家,保险公估机构 322 家。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 169.38 亿元,同比增长 49.15%;总资产 239.96 亿元,同比增长 38.51%.

  从经营状况来看,2013 年 1 季度,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 277.78 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 48.29 亿元,同比增长 23.54%.2013 年 1 季度,我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 5150.59 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 167.60 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 122.84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 44.76 亿元。2013 年 1 季度,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手续费)收入 29.49 亿元,同比增长 22.77%.其中,财产险手续费收入 20.69亿元;人身险手续费收入 8.80 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险种业务收入情况。

  2013 年 1 季度,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 110.18 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 92.67 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 13.78 亿元;再保险业务类保费收入3.73 亿元。2013 年 1 季度,全国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收入 15.07 亿元,同比增长24.75%.其中,财产险手续费收入 11.12 亿元;人身险手续费收入 1.69 亿元;再保险业务类手续费收入 0.31 亿元;咨询费收入 1.95 亿元。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分险种业务收入情况。

  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时需要根据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保险企业的逐利驱动,导致近年来保险业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持续上涨,在保险公司成本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

  保险业进行营改增,如果手续费能够得到抵扣,那么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销售模式将产生重要影响。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纳税人身份至关重要,营改增后中间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选择将产生重要影响。在手续费相同的情况下,手续费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税额比例取决于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性质。中介机构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或兼业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银行机构、邮政机构、汽车销售公司、电网销公司。以上为公司性质的中介人。同时保险公司销售间接渠道还包括个人代理和内部人员直销。从成本的角度来看,依据可抵扣税率的大小排序,公司性质机构销售渠道优于个人代理,个人代理优于内部人员直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代理人由于自身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其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去税务局代开,因此个人代理人提供可抵扣进项发票的可能性很小,且保险公司要付出更多的管理成本,个人代理渠道与内部人员直销的成本接近。营改增下,不同营销模式产生的税负差异需要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模式的成本、收益进行权衡,从而选取最经济的销售渠道。

  5.3.3 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理赔方式的影响。

  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两种,简易计税法与现行营业税计算方法基本一致,计算简单、方便,但其缺点是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没有得到体现。保险业实行"一般计税法"的难点主要在于:

  一是监管部门能否突破增值税凭票抵扣的限制,同意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按账面进行进项抵扣。由于赔付成本为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而赔付成本大多是无法取得发票的,若作为主要成本的赔付成本不能抵扣,则保险业按"一般计税法"实行"营改增"的税负将会大幅提高,并且失去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的本义;二是发票管理上能否实现集中管理、集中开票、集中认证。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项税抵扣的唯一合法凭证,现行税法规定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非常严格,如取得的进项发票需逐一网上认证,对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采取罚款、停购等,从客观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着集中管理、集中开票、集中论证的要求。而现行全国各地的征税系统相互独立、并未联网,与集中管理模式不符,对拥有着庞大的分支机构。

  赔付支出在保险业成本费用中占据最大的比例,赔付支出的能予以抵扣的范围和比例对于保险业获取营改增有利政策至关重要。

  (1)凭票抵扣法。赔付支出凭票抵扣,是指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时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该项赔付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予以抵扣。当保险公司以实物或服务进行赔付时(例如,车辆被损毁时,以新车或零部件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购买实物或服务时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赔付支出才能进行进项抵扣。从税务机关来说,此种方法的优势在于便于监管,有助于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好性。但是,该方法意味着只有当保险公司进行实物赔付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的赔付支出才能得以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过少。

  (2)凭票抵扣结合申报抵扣法。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时有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两种方式,凭票抵扣加保险公司申报抵扣法是指保险公司的实物赔付支出可以凭票抵扣,现金赔付支出根据保险公司试用税率申报抵扣。这种方法的弊端在于,非凭票抵扣的方式下,如果获得赔款一方未就所获赔款交纳增值税,就打破了原有增值税销项进项完全对应的链条完整性,并且由于开具发票的试点与赔付支出计入会计核算试点的不一致,保险人难以界定可以申报抵扣的赔付支出。

  (3)凭账抵扣法。该方法是指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直接抵扣依据保费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换言之,即为保险公司就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赔付支出金额申报进项税额。在该方法下,保险公司应交增值税=保费收入*增值税税率-赔付支出*增值税税率=(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增值税税率。该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易于实行,消除了上述第二种方法的时间点问题。缺点在于仍然没有解决抵扣链条被打破的问题。

  (4)凭票抵扣、申报抵扣法和第三方支付凭票抵扣组合法。借鉴第四章中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实践经验,将第三方考虑在内。在保险信息系统内中增加新的模块,该模块能够在承保和理赔系统中能将被保险人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该方法下,保险公司将依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进行不同方式的赔付:①当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赔款时,直接抵扣税款后支付;②当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支付赔款时申报抵扣进项;③当赔款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等第三方时实行凭票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避了方法(2)和方法(3)的缺点,最具有借鉴价值。然而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操作复杂。一是要求进行复杂的业务系统改造,二是要求根据支付对象增设会计明细科目对赔付支出进行核算。

  营改增后,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保险公司必然会依据改革政策偏向能使实际赔付最小化的理赔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5.3.4 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准备金的影响。

  在收取一定的保费后,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而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偿。

  (1)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影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将保费收入中对应于当期会计核算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部分"提取"出来,作为将来承担保险责任时的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保费-首日费用)*未到期天数/365 天。首日费用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等因素。营改增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中的首日费用和总保费都会随之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变化的大小取决于两者的变动幅度。

  (2)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赔款支出会产生一定的进项抵扣,此进项抵扣会抵减应交的增值税金,减少现金流出。因此,在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将剔除进项税后的赔付支出作为基数来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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