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
2.1 非营利组织产生理论
2.1.1 政府失灵理论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Burton.Weisbrod)提出的。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主要体现在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公共物品拥有两种显着特征: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这决定了此类物品和服务无法通过市场机制, 即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机构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来承担。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旨在满足大部分民众的需要,因此在提供公共物品问题上就会受到诸多条件(如种类、时限、知识、规模等)的限制,有些成本高而效益低的生产活动会被放弃。这些为非营利组织的出现提供了契机。非营利组织由于可以针对特殊对象提供公共服务,故作为市场和政府之外的制度形式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
2.1.2 合约失灵理论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法律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Henry.Hansmann)(1980)提出的,该理论解释了在市场机制与非营利组织之间选择后者的原因。他认为市场机制存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asymmetrical distribution of information),即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平等,这时,仅靠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之间的合约,无法防止消费者受侵害,这就出现了汉斯曼所说的“合约失灵” ( contract failure) 现象。即在提供复杂的个人服务、购买者和消费者相分离、价格歧视和不完全贷款市场等条件下,都会出现合约失灵现象。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故而受到“非分配约束”( nondistributionconstraint),即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如果这类商品或服务由非营利组织来提供,它们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利的可能性就小得多。
2.1.3 第三方管理理论
美国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里斯特·M·萨拉蒙(Lesten.M.Salalnon)提出,非营利组织是政府或市场失灵后的辅助性衍生物,是因为政府的局限性而产生的提供公共物品的替代性制度。由此,他提出“第三方管理理论”,这种理论把非营利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政府与第三方分享在公共基金支出和公共权威运用上的处理权。第三方管理模式的出现一方面使得政府在公共福利提供中的作用得到了增强,这主要表现在为公共福利服务提供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又避免了一个传统的、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的出现。同时,萨拉蒙认为非营利部门作为人类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有着固有的缺陷的,会产生“志愿失灵” (voluntary failure)。由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互补性( compensator complementarity ) ,政府成本和运营等多种角度考虑,与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一方面可以缩小政府规模, 同时又能较好地完成社会服务责任。
2.2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分类
2.2.1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关于非营利组织1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提出的“结构--运作定义”,该定义着眼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认为凡是符合组织性、非政府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特征的均可视作非营利组织。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最基本的特征。
日本的重富真一将上述定义修正为6个条件:(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自发性;(4)持续性/形式性;(5)利他性;(6)慈善性。他将利他性作为重要指标,是由于亚洲以发展中国家为主,救助弱势群体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特殊需求,同时他指出资金是否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受益者之外的其他主体,也是另一个重要标准。
在我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很多符合组织性的非营利组织,不满足“非政府性”和“自治性”;而具有“非政府性”和“自治性”的非营利组织,很可能未经注册,不满足“组织性”,或是以企业的身份存在。中国学者大多更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门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
本文主要参考王名对非营利组织定义解释,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的非政府性社会组织。
2.2.2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明确的非营利组织分类标准。美国流行的分类是将非营利组织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1,再将后者分为服务型组织和资助型组织。萨拉蒙在研究项目中将40多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领划分为12个大类30个小类。(见表1)在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比较繁杂,其中,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的王名1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进行的分类比较全面且层次分明:(如图1)而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中只将非营利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大类。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社会团体在转型国家中比较常用,它们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主要开展公益性或者互益性的社会活动,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宗教性和联合性五大类,如各种学会、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同学会、促进会、联合会、志愿者团体、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包括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文化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营目标是非营利的,但具有互益性或经营性。非营利组织中的基金会,在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中,归为社会团体。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以公益事业为主要目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进行公益服务,是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又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3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基本理论
2.3.1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将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归纳为:(1)大部分资源来源于资财的供给者,不期望收回经济上的利益;(2)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是提供产品或劳务;(3)没有明确界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凭借所有权在清算时获取一定份额的剩余资财。
我国张彪等学者将非营利组织财务特征概括为四点:(1)顾客不是主要的资金来源。(2)不存在利润指标。(3)责权利不是十分明确。(4)所有权形式特殊。
慈善基金会作为非营利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备非营利组织的普遍性财务特征,也具有自身独特的财务特点:(1)收入以捐赠为主。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自民间的支持或社会的捐赠,捐赠收入也是我国基金会资金来源的最主要部分。(2)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利润指标。基金会运营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也就是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了基金会没有利润这一指标,造成管理人员难以对各种指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3)所有权形式特殊,不存在分配。基金会资金的得益来源于社会的广泛捐赠以及政府所赋予的税收优惠。作为社会的非营利机构,基金会不同来源的资金都会变成基金会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资产,不再属于捐赠者个人或团体,即使该基金会解散或撤销,资产也不能进行私自分割和处理。
2.3.2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有别于营利性企业的特殊组织,其财务管理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就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目标而言,一方面要与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目标相适应,即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满足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另一方面,应当取得社会可承受的经济效益以延续服务的能力,从而维系自身的持续发展。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是以实现某种公益目标为使命,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也不取得经济回报,但并不代表这些非营利组织不能通过合理的运营进行投资和收支管理。非营利组织在进行社会使命实现或进行社会公益化服务时,可以通过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管理,实现效益最大化,进而推动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非营利组织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最有效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社会使命。
2.3.3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内容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收支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以基金会为例,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
(1)预算管理。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基金会围绕预算而展开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分析、预算调控、预算考评等多个方面。预算管理工作要建立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在较大的组织,通常要设置预算管理委员会去组织编制与审核预算、执行与控制预算以及预算的考评与激励等环节的活动。
(2)收支管理。基金会收入管理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收入的方向、项目、范围、标准、用途、手续办法及结余分配进行的管理;基金会对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出管理,应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3)筹资管理。筹资管理在基金会的整个财务管理体系中是至关重要的,基金会的创立、运营和进一步发展都要以持续性的收入为前提。同时,基金会的收入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营利性企业,也与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存在差异。基金会以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为主,另外只是在成立之初获得来自政府的一定比例的财政拨款。对大部分基金会,在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募捐资金,并通过合理的运营和管理做好增值保值工作。
(4)投资管理。基金会的主要功能在本质上是代理捐赠资金、实现捐赠主体意愿的一个类似于中介代理机构的组织。但公募基金会作为一个单独的独立法人机构,有生存发展和运营进步的基本需求和动力,主要表现在员工工资福利的实现、对应主管部门的各类意愿、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等。由于捐赠收入只能根据捐赠主体的意愿用于指定或特定用途,自然造成了其余必需资金的来源无法得到基本满足,就需要通过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运营来实现。《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所管理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并禁止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允许的合法投资方式一般包括:从金融机构获取存款利息、购买各类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