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国房产税的政策改革试点
5.1 我国沪渝房产税政策改革试点。
5.1.1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必要性。
"政策试点"是我国根据实验性理论,在社会主义特色环境下总结的一种创新的政策测试机制,一般通过试点项目或者试验区的形式得以实现。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欧美国家实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具有本质区别,因此尽管西方国家针对个别领域已经拥有相对成熟的政策法规,却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环境,不能生搬硬套。而且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改革其实也是对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与确立,因此每一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牵扯到众多利益体,必须通过实践全方位评估政策效果,尽量避免因为政策不成熟或者不科学造成消极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其中诸如国企改革、医改、金融改革甚至改革开放初期的深圳特区等,都是将国外经验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的智慧产物。对于房产税政策来说,目前尚处于各项工作刚刚起步探索的初级阶段。我国房产税政策改革在上海、重庆两市小范围试点,就是国家为房产税的全面推广选定重点区域进行的局部性政策探索活动,为我国房产税改革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5.1.2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内容对比。
2011 年,上海、重庆两地先后颁布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根据相关税收要素,从征收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减免政策等几个方面对两市房产税政策内容对比。
5.2 沪渝房产税改革的效果评价。
上海、重庆两市的房产税政策改革历经 4 年有余,始终受到全国各界的热烈关注,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然而,综合分析,两市的改革试点效果并没有达到国家预期目标。
5.2.1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方面。
沪渝两市的房产税试点政策均存在税基偏窄、税率偏低的问题,因此房产税征收额度不足,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有限。重庆房产税主要针对独栋和高档住房征收,该部分房源占所有商品房的比例极低,而上海房产税仅针对新增住房征收,并且制定的免税面积幅度也较大,因此两市的房产税税基都较窄。同时,两地的房产税税率较低也导致房产税收入较少,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上海市房产税改革之后,其所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依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5.2.2 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方面。
一般认为,房产税通过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加大了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持有成本,能够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需求,从而规避由于供需矛盾引致的高房价问题。然而,投资需求除了受到房屋持有成本的影响以外,更多由投资者的租金加房产增值总收益回报率与同期其他投资的回报水平比较决定。因此,如果房产税相对投资者的收益而言所占比例较小,对其投资回报率影响不明显,那么房产税对于投资需求的抑制作用也就非常有限。2011 年,两市房产税政策开始执行,房地产价格不降反升,其中重庆的房价涨幅达到 30%以上。因此,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微乎其微。
5.2.3 调节收入分配方面。
上海、重庆两市的房产税政策分别将征税对象设定为个人新增住房、高档住房或者第二套房,都有意识地将房产税向高收入群体偏重,希望房产税能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然而,上海房产税政策仅针对新购住房征收,并没有推广到存量住房,显然有失偏颇;重庆市对部分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大,能够达到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有限。综合来看,两市的政策改革都未能使房产税发挥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需要在税基、税率、优惠幅度等方面进行重新评定,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房产税政策。
5.3 小结。
从沪渝两市制定的不同房产税改革试点政策可以看出,上海由于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具备全面推广房产税的条件,而重庆的房产税政策更多是以调控为目的。
因此,我国的房产税政策改革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特征,制定出差异化的房产税政策。
同时,从地方财政视角来说,我国的房产税改革必须充分总结沪渝两市改革试点的经验教训,对现有《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深刻剖析,首先要确立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房产税地方财政功能的改革目标,才能制定出更合理更适宜我国国情的房产税改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