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本文的研究基于国务院于 198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这也算是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政策的法律依据。由于该项政策的税率、计税依据、征税范围等政策要素制定不合理,且多年来并未随政策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直接造成我国房产税政策的地方财政功能缺失的严重问题,已经进入到亟需深入改革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 1998 年住房制度改革之后,我国的房地产发展已经从快速增长期进入到平稳发展期。在这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而关于房地产税收体制的改革可以说是最引人关注的。早在 2003 年,针对我国改革开放中市场经济体制暴露出诸多问题,中央就审时度势,提出深化改革的决定。在 2006 年以后,北京、天津、南京、重庆、深圳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纷纷开始进行"空转"试点;2009 年 5 月 25 日,中央再次明确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明了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方向,应当着眼全局、持续深入,以推进房地产税费体系改革为目标,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并适时推进政策改革。
2015 年 8 月,长期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工作进入实质阶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房地产税法草案正由全国人大预工委牵头抓紧起草,财政部配合立法。针对这一新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表示,"这回应了市场上关于'房地产税该不该征'的争议,表明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正按计划稳步推进。"按照我国标准的立法程序,假如本届人大将房产税立法纳入 5 年计划,该税法最快在 2年内获得通过。但是,距离房产税政策最终全面推广实施,仍然是任重道远。
由于房产税的开征目的、征收方案及运行情况等诸多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因此房产税政策改革堪称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毫无疑问,房产税政策一经推出,将对我国现有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产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购房者消费行为等方面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地方政府在房产税改革中充当着政策执行者与利益者的双重角色,目前各界对此的讨论很多,但真正意义从地方财政角度系统梳理房产税的政策改革的研究并不多见,尤其是通过数据模型定量研究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仍显不足。因此,从政策层面,基于地方财政视角研究房产税改革迫在眉睫。
1.1.1 研究背景众所周知,对于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改革构成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房产税政策的改革实施一方面将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因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受益对象都是广大民众,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对地方基础设施的改善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们认为房产税政策改革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房产税政策改革近些年来逐渐成为公共政策领域的研究焦点。回顾从 2003 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首次提出要开征物业税,到 2011 年上海、重庆两市正式开始房产税改革的试点,再到 201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房产税立法纳入计划的期间,社会各界都对房产税是否应该开征、税制如何选择、甚至房产税开征后的社会影响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
以房产税政策的改革达成目标以及税制模式的研究为例,政界、学界乃至行业内诸多观点莫衷一是,争论从未停止。财政部的周传华建议房产税改革应以增强地方财政税源为目标,他指出:"构建结构合理的地方税收体系,改革重点将是建设一个能够保证地方稳定财源的税收体系,房产税正合适。"同是财政部的刘尚希却认为,随着减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假如"将房产税定位到'抓钱'上,只会加重公众'税收焦虑症'",他建议将房产税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对于房产税改革的效果,湖北省财政厅的傅光明则通过近年的数据模拟,估算出房产税收入能够达到 2000~6000 亿元,为地方财政税收收入贡献 23.9%~71.4%的比例,足以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不容回避的是,尽管各界对房产税改革如何立法、如何开征等方方面面细节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大部分没能从实际出发,存在着流于理论表面的嫌疑。
一般表现为下述几方面:一是对房产税税制本身的研究不够,仅仅通过资料描述房产税政策的不足以及改革的重要性;二是研究没有结合中国国情,将房产税改革放到改革开放的大框架、新环境中展开研究;三是绝大多数研究都局限于概念研究,缺乏对房地产行业以及地方财政等相关性极强的要素的实证量化分析。
基于以上阐述,本文除了对我国当前房产税政策进行主体上的概况描述和深入分析,并通过实证模拟从地方财政角度探讨房产税政策的改革模式。论文将尽量避免我国实践研究的不足,科学建立数据模型,模拟定量分析,通过实证方法研究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最终为学界进一步的研究乃至我国房产税的政策改革提供更具价值的支持与建议。
1.1.2 研究问题及政策切入点本文基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政策,通过分析其地方财政功能缺失、不能成为地方财政主体收入来源的现实问题,深入探讨我国房产税政策改革思路,并提出通过政策改革进一步实现我国房产税的地方财政职能的建议。
本文从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基本政策内容与复杂政策环境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消极影响及其问题成因,继而通过比较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政策内容与效果,借助公共政策领域的相关理论,由此探究我国房产税政策改革模式,并通过数据模拟对政策改革效果进行验证。
1.1.2.1 研究我国房产税政策亟待改革的现状与问题《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的房产税优惠较大,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不对个人非营业用房征收。另外,虽然我国目前正在执行的房地产税费种类繁多,但大多针对交易环节征收,主要的税负也集中在该环节,已经不适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状。而且,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缺口越来越大,无不面临着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等的发展困境,直接致使各地方政府都沉溺于"土地财政模式",将土地出让金收入视为财政收入的救命稻草。这无疑是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政策的诸多不合理所导致的。
1.1.2.2 研究我国房产税政策地方财政功能缺失的问题地方政府必须要有数量足够、规模可控的本级自有财政收入,才能发挥其作为地方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的职能,利用财政收入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我国应该寻求通过房产税政策改革,实现对存量的房产征税,而且不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周期的波动出现剧烈的波动变化,具有较强的地方财政收入功能。同时,通过房产税改革打破以往"土地财政"的困局,把卖地的一次性收入变成房产税长期现金流,进一步增强政府收入的长期性,能够有效激励地方政府决策时更长远地看问题,使其从直接抓经济项目转移到执法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1.1.3 研究的意义。
本篇论文的研究全面结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时事热点,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我国即将开启的房产税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房产税政策的全面推广,本文的研究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近年来,经过部分省市的"空转"及沪渝两市的"试点",房产税改革初步具备继续推进的基础。2013 年 11 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顺利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文件,我们可以从中清晰看到中央政府对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决心;同时,在 2015 年 8 月,房产税立法正式被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在此机遇下,利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针对房产税改革的种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据此提出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对策,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在当前的关键阶段深入研究房产税,对于我国房产税改革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都具有非常高的理论价值。上海、重庆两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从规划伊始就怀着政府的殷切期望,距离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过去 4 年,对其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各界也是褒贬不一。不可否认,两市房产税改革在税制设计方面虽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其效果也差强人意,但是对于我国未来的房产税政策改革,仍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参考经验。本文将通过对现行房产税政策及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思路与税制模式进行比较,依据我国居民对不同房产税税率的承受能力,通过地方财政视角评估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为我国房产税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更具实践意义的参考依据。
多数理论认为,我国房产税政策改革将为地方财政收入带来深层次的影响。
因为征收对象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决定了房产税也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可持续的税收。由于房产税是一种受益税,一旦地方财政收入得到充分保障,地方政府就有实力提供相匹配的公共支出,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效率,进而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最后,房产税的改革也事关民生,国家建立相对合理的税制能够起到非常明显的政策导向作用。一旦房产税政策改革开始,其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也值得各界持续关注,我国应在政府权责范围内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更有效的引导。当然,我国房产税政策改革涉及到多重利益体,房产税的征收绝非单纯抑制房价的目的。本文将结合国情,从房产税政策的最大利益体出发,深入研究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作用,使我国房产税在理论与实践中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1.2 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房产税被普遍认定为一种受益税,针对其地方财政职能及其改革后能否成为地方主要税种,国内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短期内,我国的房地产税并不能承担起地方主体税种的重任。这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因素,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现状选择主体税种,近期的地方主体税种仍需以城乡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在未来才应当考虑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例如,冯菱君认为,在我国财政分权制度下,房地产税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并未达到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税种的基本条件。
与之相反的观点则坚持认为房产税可以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樊丽明与李文指出,结合我国当前背景分析,城乡维护建设税、财产税完全可以作为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同时将营业税作为省市级财政的主体税种。王国华等人将我国国情实际情况与国际先进经验相结合,提出改革、完善地方税制的关键在于正确选择地方主体税种,从而建立起地方财政收入的内生增长机制。
其实,易纲与韦志超对房产税征收的实证研究似乎给出了更为详尽的答案。
他们首先假设房产税改革以后土地出让金采取年租制,则房产税=人均建筑面积×存量房房价×城区常住人口×房产价值下跌比例×税率×征收率,然后进一步利用全国大中城市和广东全省几年内的基本经济数据展开测算,得到对应的物业税收入,并将之与 GDP 收入、财政收入回归分析从而得出如下结论:首先,房产税政策改革不会直接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出现明显缺口;其次,房产税改革有助于使其成为地方政府的新税源,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从各地不同经济水平来看,房产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并无显著关系。
1.2.2 国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国外对于物业税的研究,最早由经济学家西蒙提出,后经内策尔进一步完善形成传统理论。他们认为物业税实质上是一种流转税,分别由对土地征税和对建筑物征税(即房地产税)两部分构成。他们通过局部均衡的分析方法,得出物业税的征收将提高房地产市场价格,而其中的税负虽然转嫁给资产所有者,但是资本显然不会承担一切的税收负担,当地消费者、生产要素才是最终的买单者。因此,西蒙和内策尔先后表示,发达国家征收的物业税并不能避免房地产泡沫的产生,物业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有明显的推进作用。
同时,公共政策中对于地方财政的早期研究,也可以追溯到 1956 年蒂布特发表的论文提出的"用脚投票"的著名观点,对后世学者产生了重大影响,汉密尔顿就基于蒂布特的模型基础进一步论证,并提出物业税是一种受益税的观点。随后的几十年,众多学者经过多年研究,对汉密尔顿的研究模型进行更大程度的拓展,同时表示各辖区的自由竞争与该区域内执行的规划法都使物业税成为受益税,作为一种使用费而存在。
但是,米斯科维奇与泽德罗两位经济学家却提出不一致的观点,认为物业税只是对资本征收的税种,进而导致社会整体的税负加大,而并非受益税。他们认为西蒙忽视了物业税并非为某些特定辖区所有,而是存在于所有辖区,所以他的局部均衡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大多数人。
对于房产税政策对地方财政的收支影响,国外众多学者也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如认为物业税为受益税的内策尔根据资本化的观点,明确指出地方财政支出与房地产价格存在正相关关系,而物业税却与房地产价格存在负相关关系。所以,物业税与地方财政支出的效率系数、转换系数大小对房地产价格的升高与降低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另一位经济学家奥茨利用美国 50 多个城镇的调研数据为样本分析得出,物业税与房地产价格表现为正相关关系,而地方财政支出却与后者表现为负相关关系,并最终计算出两者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系数分别是 4.9、-3.6.
1.3 理论依据。
房产税政策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公共管理学、公共财政、经济学、房地产、法律甚至是城市规划发展的内容。房产税政策改革的顺利实施,必须将这些环节理解透彻、分析清楚。只有经过这样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才能真正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于我国基本国情的房产税改革方案,而这一切必将是一个极其复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不可能对房产税所涉及的诸多领域面面俱到,只是尽可能在公共政策范围内,利用公共选择理论、实验性理论、取舍理论等政策分析的相关理论,建立科学合理的过程模型和有限理性模型,结合受益论和新论这两种国外对地方房产税理论研究观点,通过数据模拟分析,努力寻求适合我国当前国情并且立足可持续发展的房产税政策改革之路。
1.3.1 公共选择理论。
作为一门开创时间并不久远的新兴学科,公共选择理论被定义为对非市场性决策的经济学研究,这也是基于公共选择理论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致力于研究政治市场运行以及各个主体行为的学科属性。虽然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主题涵盖国家理论、选举选民、政党体制等政治学各个领域,但是其研究方法却来源于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基础就是:假设一切政治行为人和所有的市场行为人一样,具有理性而自私的特征,都会极力追求个人政治利益实现最大化。
布坎南认为:从政治市场角度来看,人们基于彼此共同的利益(保障个人安全、财产 及自由的权利)结合起来,并通过各类契约的形式,服从法律规定,受制于政府,达到扩大个人利益的目的,就像市场上的人们结盟(贸易)一样。所以,"政府"其实就来自于各个个体之间的社会契约。
但是,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不同群体的利益需要并不相同。比如政府官僚与选民的利益需要就存在差别。无疑,政治家、政府官僚无非是为了赢得选举,取得更多的竞选资本,得到更大的权利或者名利,并且最大限度扩大政府权力。因此公共政策虽然有国家宪法的制约,却并不能保证政治家、政府官僚与选民群体在各自的利益追求上达到完全一致。
一方面,如果社会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政治家、政府官僚就可能通过滥用权力,制定更浮夸的政策计划,极力扩大财政支出,通过"财政假象",误导公民低估政府成本,或者通过过度供给公共服务,加大公民税负。另一方面,其他利益团体也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我们知道,政府计划旨在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大多数公共物品都是仅仅有利于社会中某些特定团体的物品或者服务,即"准公共物品".无疑,这类特定群体所得的利益成本将分摊给所有纳税人,而大量的纳税人通常不会耗费更多的精力、金钱去反对这些承担。如此一来,上述特定利益群体对政府行为的干预就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一定范围内公共计划的过度计划。
总之,利益团体与其它的政治行为人一样,一直都在想方设法追逐自我利益。
1.3.2 实验性理论。
政策实验是指对于一些影响持久、深入、广泛的大型公共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先选择局部范围试行,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形成整体性政策或者再全面铺开实施政策。
对于政策实验,实验性理论认为,政府对某项政策的预期结果并无充分把握,反而存在相当的不确定因素。公共政策的制定不是简单的游戏,政府不能直接拿全民做实验、拿公众开玩笑,所以在政策正式出台之前应当进行可控制的社会实验或者小范围的试点,以此减少决策过程中的错误认知,避免执行的缺陷,并预防一些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如果深入研究大量正在执行的公共政策就会发现,如果在政策制定的时候有过正确的估计或者实验试点,很多政策都会在决策阶段被否定或者进一步完善;而一些曾经被否决的备选方案,反而可能更适合当时的环境需要,应当被采纳并颁布实施。
然而,也有大量专家学者对政策实验性理论不敢苟同,甚至提出了一系列批判性的观点:首先,并非一切重大的政府决策都能够实验;其次,政府部门并不能科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目标群体参与试点实验;另外,那些参与实验的群体可能面临着强制性的操作条件,进而影响控制性因素,从而左右政策实验结果;最后,他们也表示,局部的模拟实验并不能完全替代真正的大环境,而可能只是整体的假象,而且可能受到极大程度的人为因素的干扰。
1.3.3 取舍理论。
一项政策的制定,往往因为特定的意志目标或者有限的资源条件,很可能必须舍弃很多政策可能甚至牺牲一些相关的其他目标,所以,来源于经济学界的取舍理论也被运用于国家经济方面的政策制定过程。比如经济学家研究发现,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面临着经济增长与公平分配的取舍问题,为了保证经济快速发展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平分配作出舍弃。另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发展初期,也面临着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取舍问题,两者之间几乎是相互矛盾的,为了保护环境,企业就必须增加生产成本,从而降低利润。
其实,对于公共社会而言,有两个重要的目标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取舍问题,这就是政治民主与社会安定,通常认为二者之间是相互冲突的,难以调和的。比如,为了确保社会安定,就需要对公众的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或多或少会违背政治民主权利。
然而,当今世界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多元,公共政策必须考虑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保证各项政策目标及其涉及的利益群体相互和谐。如果以静态角度观察社会,政策目标几乎都有自己的机会成本,即为了该项政策达成机会,必须放弃当前条件下或可实现其他目标的机会。所以,有学者认为,取舍理论其实只是权宜之计,与可持续性发展背道而驰,因此应当尽量避免取舍理论,尽量调和政策各目标间的冲突。
1.3.4 受益论与新论。
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由于担负着地方财政主体收入的重担,在欧美许多国家都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对于房产税的研究及其归宿问题,西方国家主要存在受益论和新论两种观点。
其中,受益论来源于 1956 年蒂布特建立的地方公共产品支出理论模型。之后的汉密尔顿与怀特指出,财产税虽然来源于社会公众,但是被地方政府用于提供公共产品,纳税人可以算作最终的受益者。因此他们提出,财产税的最佳状态是受益税,社会公众应根据所享受的公共产品及服务的分量承担相应的税负。在这个周期过程中,纳税人同时作为成本支出者与最终受益者,一定会偏向支持那些收益更大的公共项目,从而有助于有效提升公共政策效率。
因为萨默尔森与马斯格雷夫早前提出,如果由中央政府参与公共产品分配,或仅靠市场行为并不能使公共产品实现均衡,所以蒂布特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深入分析,并在其模型中提出"用脚投票"的理论,假如由足够数量的不同地区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而这些居民和投票者能够自由流动的话,他们就会根据自我偏好选择那些提供了更能满足自己需要的公共产品的地区居住。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达到目标规模的地区为了降低边际成本就会提供更优的公共产品以吸引新的居民,已经超过规模的地区则可能采取相反的政策,从而通过"用脚投票"使不同地方政府之间产生竞争,以此解决其他的外部问题。
奥茨通过采集大量宏观数据,以计量回归法基于最小二阶乘模拟估算住房价值与税收及教育支出等三者的关系。如果某地区将税率提高,并把以此创造的税收用到本地区的教育支出,所得到的收益将足以弥补提高税率造成的伤害。奥茨的观点随后得到了英杰与布鲁姆的证实。后者凭借一系列实证发现,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与财产税两者之间的差额将被资本化到住房价值中,而这种资本化无处不在,将可能促使超过 80%的财产税都最终成为地方政府的受益税。
而新论则将财产税视为"资本税",该观点首先由米斯科维奇在 1972 年提出。
他通过基于税收归宿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认为全国范围的财产税已经针对资本所有者征收过,所以对地方所征收财产税显然并不合理,而且将改变房地产行业的供求关系,降低公共政策效率。泽德罗也不认可受益论所提出的财产税是土地或者房屋价值资本收益的观点。他以高收入家庭举例说明,因为他们的资产更多,相应承担的税赋也更多,所以认为财产税对资本存在重复征税的嫌疑。
1.4 研究框架。
1.4.1 研究目的和宗旨。
近些年,土地财政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救命稻草,严重绑架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土地财政成为地方主体收入,也违背了将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原则,不能通过税收手段实现国家宏观调整的作用。随着房地产行业逐步发展成熟,我国地方政府寻求新的财政收入点变得迫在眉睫。
房产税作为现代发达国家的几大税收之一,已经担负着地方财政主体地位。
而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政策仍然是近 30 年前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后虽经过税制改革逐步演化,但是也具有税种多、税基不合理以及针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不够等诸多问题,早已不适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政策,并对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进行详细描述、分析、比较,通过建立模型对我国房产税改革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相关职能部门更好更快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立法、政策制定及推广,进而从改善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抑制高房价、调节贫富差距等方面尽早实现我国房产税应有的基本职能。
1.4.2 分析思路与框架。
依照研究逻辑结构,论文共四大部分分为八章(研究框架详见图 1-1):
第一章阐述选题来源并提出问题假设,以及论文研究思路和理论依据;第二章基于我国房产税的行业背景,通过描述房产税政策的起源与发展现状,发现我国房产税存在问题,并提出其改革的主体思路;第三、四、五章重点分析我国房产税政策在政策环境、政策内容、执行状况以及沪渝改革试点方面的现状与问题;第六章深入分析上述问题的成因,并建立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政策模型,进而在第七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通过政策决策模型就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进行量化验证,最终得出第八章的研究结论。
1.4.3 研究范式和方法。
房产税政策改革与地方财政的关系至关重要,但又存在两大疑问:一是房产税改革如果牵涉到土地转让金制度的变革,这是否会造成地方财政的缺口?二是房产税政策改革实施以后,能否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针对以上两大焦点问题,如果仅仅是流于表面的理论研究,并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而必须将国际成功经验与我国国情实证结合,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对房产税改革的方向和房产税政策制定提出建议。
不可回避的是,在实验过程中,可能缺乏一定的样本数据,尤其是一些相对落后的城镇或者农村的数据。另外,一些富裕的城市由于税源较广,可能造成房产税的重要性相对偏弱,进而影响实验结果。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各地发展现状,提出与之对应的相应政策建议。
房产税政策的改革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这一项改革持续性长、涉及面广,需要充分利用公共政策的分析方法,全面分析我国现行房产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评估房产税空转试点及上海、重庆改革试点情况,学习借鉴欧美国家房产税政策,权衡多种利益体的综合诉求,制定出符合我国新常态下基本国情的房产税政策。
1.4.4 研究的创新。
本文的特色是在分析房产税政策的基础上,将我国房产税改革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联系起来。通过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全面评析,借鉴国外房产税政策的先进经验,着重从地方财政收入的视角出发,总结得到中国房产税改革最终的目标方向和政策建议。
本文的另一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比较国内外房产税政策模式,并以数据量化模拟验证,提出更加适合我国国情乃至地区特征的房产税改革模式,进而改善地方政府财税体系,使房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来源的主要税种之一,以摆脱土地财政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桎梏,最终为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