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山东省防范出口骗税管理的典型案例分析
根据山东省的出口骗税风险管理情况,选取了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以详细的解剖式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将目前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缺陷、漏洞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对下一步如何防范出口骗税管理进一步予以警醒。
4.1 “7.15”专案涉及山东企业的案例分析
4.1.1 基本情况
山东 XX 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骗税案就属于“7.15”专案中的一家企业。山东 XX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 2011 年 9 月,2011 年 11 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主要经营进出口业务,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出口商品主要为长裤、上衣、裙等服装制品,购进货物主要货源地集中在山东 XX 和河北石家庄等地,大部分商品通过北仑、深圳等口岸报关离境(出口商品异地报关)。主要出口到美国、意大利等国家。该公司 2012 年出口额 1400 万美元,2013 年至 2014 年 4 月出口达到 5000 万美元,2012 年申报出口退税 1300 万元,2013 年申报出口退税 400 万元。根据该公司实际实现出口额测算,该公司预计申报退税将达到 6300 余万元。
4.1.2 案件来源及案头分析情况
2012 年 6 月,该公司进行首笔出口退税申报,截至 2012 年底,该公司申报退税额累计超过一千万元。一是该企业出口额退税额增长异常。该公司为新办出口企业,成立短短数月,2012 年出口额就迅速增长到 1400 余万美元,申请退税 1300 余万元;该公司 2013 年上半年出口额达到 2400 万美元。二是异地报关。该公司购进商品主要货源地是河北和山东,除少数货物在厦门、上海、青岛、天津报关出口外,大部分货物是在深圳、北仑报关出口,舍近求远,有悖业务常理。三是出口关注商品,该公司出口的产品,主要是服装,其退税率高达 16%,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注商品,属于高退税率、高风险的出口商品。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出口退税率提高为 17%.
4.1.3 函调及实地核实调查情况
1.发函调查。按照函调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购进货物所有发票进行了发函调查,其中 XX 县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了复函;XX 区国家税务局因向上游企业发函,申请延期复函,后于延期内进行了回函。以上两地税务机关回函均属于正常业务,未发现问题。二是调取备案单证等相关资料。要求该公司填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提供备案单证及相关资料。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经深圳口岸出口的部分海运提单,内容、格式等雷同,疑似使用同一模板打印出来的。另外,部分提单重复使用,即同一份提单,对应两份以上报关单,怀疑该企业有冒充、造假行为。
2.实地核实。针对该公司申报退税对应的大部分提单都是由深圳货代公司签发的情况,派两名同志赴深圳进行实地核查,进一步落实该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特别是提单的真实性。在当地税务机关的配合下,外派同志走访了 20 余家有关的报关行、货代公司、船代公司及船运公司。对该公司的 80 余份提单进行了逐笔核实调查。经核实确认,其中 15 份提单确认虚假,其余提单因无法确认签发提单的货代公司和船公司,暂时无法辨别。虚假的 15 份提单,均是冒用深圳有关货代公司的名义伪造的虚假提单,被冒用的货代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其中:一家货代公司的负责人称,该货代公司规模较小,根本就没有签发提单的资质,凡是使用其公司的提单都是虚假提单。根据装货单上的集装箱号,在一家船公司落实一票装船货物信息时,经查询该船公司没有使用过该集装箱号的记录,此集装箱没有在该船公司的船上装运过,也就意味着,有可能装货单记载的集装箱号虚假或者出口业务虚假。在另一家船公司查询一票装货单信息时,船公司提供的装货单信息与该公司完全不相关,船公司装货单上的发货人是深圳的一家外贸公司。以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落实。
4.1.4 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查证情况,确凿该公司部分出口业务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根据财税〔2012〕39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70 条规定处罚。为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对该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申报退税款,不予办理退税,对该公司暂停办理出口退税,并将移交稽查局进行进一步查处。在严查态势下,该公司后续退税款未进行申报。
2014 年 9 月 25 日,河北 XX 公安局到税务部门调查该公司出口退税情况,从中了解到,该公司老板在多个省份都注册了公司,目的就是融资和骗税,山东公司只是其中之一。该骗税案件涉案金额 3.8 亿元,已被公安部和国税总局列为 7.15 专案,案发时,其他省份的税款大部分已经退付,但山东没有给企业办理退税。
4.1.5 案件分析
通过“7.15”专案涉及山东企业的案例分析,一是该企业短期内出口额增幅非常大,2011 年 11 月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2012 年出口额就迅速增长到 1400余万美元;2013 年至 2014 年 4 月出口达到 5000 万美元;二是该企业是异地报关,大部分货物是在深圳、北仑报关出口,不去附近青岛报关出口,舍近求远,不符合业务常规;三是该企业出口的是高退税率商品服装,退税率当时为 16%.但该案件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真实的,且电子信息齐全,属于“买单配票”行为,即没有出口,但是购买了别的公司的出口报关单信息,然后又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税。
通过对该骗税案例进行剖析,国税部门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在日常审核时进行数据分析、筛选出口额增长异常、异地报关、敏感商品数据,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虚假出口业务是非常难以核实的,申报的退(免)税单证都是真的,只能是核实生产能力,核实账目,但企业会计做假账几乎是完美无缺,从账目上看不出问题,生产能力方面只能是运用投入产出法,税务人员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掌握产品的工艺流程,去企业实地核实,并不能掌握真实的情况。举例,去一些中型企业去看账目,凭证非常多,一个月的凭证就几大箱,大型车间有六、七个,流水线五、六个,核实企业实际生产多少产品是非常难的。
在出口退税环节,核实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非常重要,但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出口企业提供的备案单证并不理想。出口企业的财会部门和外销部门之间并不是很衔接,且出口企业大部分是委托货代公司报关的,提供的备案单证并不完全符合规定。企业出口货物,运输方式主要还是采取海运。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中有一种凭证极其重要,是海运提单。企业没有出口,就没有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提单是国际货运行业签发的法定单证。海运提单具有严格的格式,其行业规则对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功能、提单的内容与填制 、提单内容 、提单的分类 、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确认以及更正 、流通性都做了规定。虚假的出口业务,企业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肯定是假的,从海运提单入手,由于税务部门并没有和船代公司、货代公司计算机连网,或者互相交互电子信息,税务人员只能去船运公司、货代公司去核查提单的真实性。去出口企业核实,并不能看出是假提单,只能是根据提单的样式及提单的填写情况进行查看,且有的出口企业是拼箱出口。比如河北衡水兴弘嘉公司假出口是 2992 单,不可能每个提单都去船运公司、货代公司去核查。
对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有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应通过函调系统进行发函调查。该案例对该公司购进货物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发函调查,但回函地主管税务机关均回函正常,实质却是虚开发票业务,说明函调回复工作还有待极需加强,目前处于流于形式的状态。
国家实行一案双查,只要发生骗税行为,既严查企业,同时要对国税局退税部门人员查处,所以具体负责出口退税管理的一线税务人员面临执法风险。
4.2 XX 公司情况
4.2.1 XX 公司暂缓退税的基本情况
1.退税部门核查发现疑点
2009 年 9 月,XX 市局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出口货物开展核查工作。XX 公司因 2008 年下半年起新增出口针织服装和真皮手袋,出口额与应退税额同比增长快,被列为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案头分析时,发现其出口货物的货源地和报关地均为敏感地区和敏感口岸,出口货物为服装或皮革制品等敏感产品。进一步核查后,发现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疑点:
(1)通过约谈发现其涉嫌“假自营”.具体有如下 3 个方面事实佐证:
①由中间人自带货源和客户、自行报关,涉嫌“四自三不见”业务。该公司上述出口业务是由该公司的兼职业务员徐 X 负责联系外商和货源,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该批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不了解。但业务员徐 X 既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不曾向其支付工资。
②无需负担运输和报关费用。该公司上述出口业务的国内运输由供货厂家负责运送至深圳出口口岸,相关国内运输费用由厂家负担;相关报关费用由外商负担。该公司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虽为 FOB 离岸价,但实际并未支付境内的报关费用。因此,货物流和报关费用的结算方式与正常出口经营不符。
③无需承担出口货物质量和结汇风险。该公司虽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由供货厂家承担,未按期结汇核销的责任则由外商承担,该公司无需承担因质量和未按期核销造成不退税的责任。
(2)复函反映两户供货企业短期注销
复函方税务部门反映:A 县皮件制品有限公司和 A 县劳保用品厂的纳税情况正常,同时均已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据统计,上述两家供货企业从被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至注销的时间分别是 6 个月和 13 个月,均于 2009 年 2 月向 XX 公司开具了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涉及计税金额分别为 83.89 万元和 115.36 万元,但在 2009年 3 月就办理了注销手续,存在较大疑点。
鉴于上述情况,XX 市国税局暂缓办理该公司的出口退税,并移交市局稽查局进一步核查。
2.稽查部门检查发现疑点
市局稽查局通过检查,又进一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疑点:
(1)供货企业与 XX 公司的资金往来不正常,存在出口骗税重大嫌疑。2008 年 10月至 12 月,A 县皮件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给 XX 公司的销售收入为 3,358,440.00元。根据 A 县皮件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账单显示,该公司分六次收到 XX 公司汇来的款项 3,358,440.00 元,但每一笔资金到账后,资金都是当天或隔一两天整笔汇出。此种资金往来手法,存在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2)供货企业均使用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且供货企业都已短期注销或走逃,进项税额的真实性难以确定。经检查人员外调发现,有 4 户供货企业都是以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凭证,且均已注销或走逃,其进项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3)供货企业经营期限较短,但销售货值较大,经营情况不合常规。经核实,4 户供货企业均在短期经营内即办理税务注销,且从被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至注销资格,最短时间为 6 个月,最长为 14 个月,但供货企业在经营期销售额最多的达到 8270万元,最少的也有 1170 万元,其真实生产能力令人怀疑。由于当地税务机关不配合,检查人员未能取得供货企业的具体资料,但了解到某省国家税务局曾敦促当地国家税务局对皮革、服装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即 XX 公司涉及的供货企业所在地。此外,检查人员外调时还发现个别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无法联系企业法人代表和会计,在没有收回税务登记等有关证件的情况下,注销了该企业。
(4)出口业务本身疑点重重,企业账务显示资金异常。一是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与该公司法人代表 5 次询问笔录,但当事人陈述笔录内容前后不一致,令人难以信服。二是资金流存在疑点。从公司账上反映,法人代表与该公司借、还款频繁,且涉及金额较大。经检查法人代表的个人存款账户,有大量现金收入和支出发生,资金流存在疑点。
3.处理决定:暂缓办理其存在上述疑点的出口货物未退税款按照国税发[1999]228 号、国税函[2005]82 号、国税发[2006]24 号、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XX 市局暂缓办理该公司存在上述疑点的出口货物未退税款 52.69 万元。
XX 市国税局从 2009 年 11 月开始对其展开税务稽查工作,并在 2010 年 4 月至2011 年 6 月期间两次冻结其银行账号和调取公司财务账本。
4.2.2 XX 公司不服暂缓退税提出行政复议及法院一审判决
XX 公司为 XX 市局辖下的一家商贸性质的出口企业。2013 年 12 月,XX 公司对XX 市国税局因未能排除疑点而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款不服,向省局提出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省局于 2014 年 3 月作出维持暂缓办理未能排除疑点的 52.69 万元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复议决定。同年 3 月,XX 公司对省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遂向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经过法律程序,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10 月 28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 XX 公司的诉讼请求。
4.2.3 XX 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的理由
理由一:XX 市局长时间未支付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款,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运作。
企业认为:因 XX 市局认为 XX 公司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虚假因素,从2009 年 11 月开始对其展开税务稽查工作,并在 2010 年 4 月至 2011 年 6 月期间两次冻结其银行账号和调取公司财务账本。在此期间,XX 市局还扣留了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运作。
理由二:XX 市局自收到企业的支付申请起,超法定履行期限未履行支付义务。
企业认为:XX 市局自收到该公司委托律师发出的《关于请求支付应退税款的请示》之日算起,超过 60 天的法定履行期限,仍未有履行《请示》中所请求的支付义务。
理由三:XX 市局长时间调查但没掌握真凭实据、却继续扣留应退税款的行为,是明显不合法、不合理。
企业认为: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并且也已经通过审核批准,理应获得支付的退税款项。但自稽查案件开展至今,已进行了长达四年的调查工作,在没有掌握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仍将应退税款扣留至今,这是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4.2.4 案件分析
1.调查取证难,定性骗税证据不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往往涉及跨省市、多企业、多环节,涉及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涉及税务、海关、外汇管理、交通运输、银行、质检等多个部门,税务机关执法调查手段有限,调查受各种因素制约,排除退税疑点和定性骗税的难度很大。例如:海关实行的是货物抽检且抽检率低,很难保证实际出口货物与申报货物一一对应(即出口货物的真实性);退税部门到海关调查取证时,常因货物早已出口而无法再核实,从而导致取证难;因上游企业走逃等因素,导致税务部门对上游供货企业的核查取证难;因国家对大额现金的使用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流疑点排除难。基于上述原因,工作中经常出现退税疑点经多方努力仍无法排除,甚至出现越排查而疑点越多的情况。
2.出口退税审核有疑点暂缓退税原则与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相冲突。对存在疑点的出口货物劳务,现行政策明确规定暂缓办理退税,待排除疑点后才能退税。出口退税审核有疑点暂缓退税原则因无法排除疑点造成不能退税的事实,与司法上“疑罪从无”的原则相冲突,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纳税人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行政复议和诉讼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3.无法排除疑点的出口退税没有退出机制,易被误认为税务机关“不作为”,从而诱发被起诉。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存在疑点的出口货物的审核、审批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对无法排除疑点的退税也没有退出机制,基层税务机关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对无法排除疑点的给一个明确的处理方法,容易被纳税人认为“不作为”而涉诉。
4.文书出具未有明确规定,导致纳税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出口退税的相关暂缓(扣)政策未规定明确的时限,一直处于排查疑点的过程中;同时,也没有明确对纳税人的告知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对存在疑点的出口业务进行“暂缓办理退税”或“暂扣税款”处理时,往往采取口头告知。因税务机关没有出具相关书面告知决定,导致纳税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纳税人在任何时候都可对暂缓和(扣)出口退税款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5.纳税人“博一博”心态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涉税案件拖了 3、5 年后仍不能定性,供货企业、报关行、货代公司、海关、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等逐渐发生变化,可供佐证的资料也可能逐渐灭失,调查取证就越来越难。此时纳税人的心态逐渐发生变化,由当初害怕被追查的心态向“博一博”而复议、诉讼的心态转变。这也是为什么案件会在拖延多年后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原因。
小 结
先对 4.5 亿骗税大案涉及山东省出口企业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然后对出口企业起诉税务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的原由、结果与启示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最后重点对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缺陷、漏洞从征管环节和出口退税管理环节进行了深刻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