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防范出口骗税管理的理论基础
什么是出口骗税,出口骗税有哪些特征、表现、种类,出口骗税的风险如何界定,结合全国出口骗税风险管理情况,作以总结整理如下:
2.1 出口骗税的界定
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中必须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不同骗税案件具体的操作手法各不相同,但均围绕着申报退税这“一单一票”实施违法行为。
目前出口骗税的主要形式是“买单配票”,“买单”是指企业没有出口,却从报关行、货代公司购买已报关出口但不申报退税的报关出口信息,将这些出口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填报为购买报关单信息的出口企业,然后以购买者的名义出口。然后购买者为了虚增进项税额,再去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叫“配票”.
买单配票的实质是“假报出口”,即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没有出口却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等凭证,违法购买、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增值税缴款、农产品收购发票等【13】.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而不法分子将利用出口骗税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则不但不能实现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而且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出口骗税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发生出口骗税既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也会给税务机关带来风险。2015 年 2 月 4 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明确对出口骗税违法情形实行“一案双查”,既查处纳税人骗税等违法行为,又查处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因此,只要案件被定性为出口骗税行为,就会给从事出口退税管理的国税人员带来被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风险。
2.2 出口骗税的特征
从近两年发生的多起虚开发票案件中可以看出,虚开骗税分子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点:
2.2.1 以参与出口骗税为主要目的
从已侦破的 12.16 涉案企业作案手法来看,犯罪分子取得虚假发票的主要目的是为出口骗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两头在外的方式,即抵扣使用外地发票、销项开往骗税高发地区,并从中获取 7%以上的手续费。
2.2.2 案件具有团伙性质
在很短的时间里,特别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几个月内,迅速按犯罪分子的指令向涉案企业开出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销毁发票、账簿和凭证后迅速失踪,“7·15”和“12·16”专案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来源于河南省蔚氏县。
2.2.3 流串作案特征明显
企业租赁居住楼或写字楼,租期往往只有 3 个月,租期已到或未到期,就换办公地点,但更换地点不告知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开办初期往往只有一台电脑摆设,发票是收到需求短信后,由涉案人员电话远程遥控企业聘请的会计开具。
2.2.4 企业法人较为隐蔽
涉案企业法人代表基本没有正常接触过,是委托中介财务公司到政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资格,通过中介财务公司聘请的会计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并领购发票。
2.2.5 购销项目不匹配
举例说明:购进货物的主要对象多为收购的农产品棉花的企业,而销售货物则为棉布、成品服装、皮件等,但未发现企业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抵扣凭证。
2.2.6 资金封闭循环
由于涉案开票企业没有大量资金垫付,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资金周转均由虚开集团控制,从销项收到资金,到资金进项回笼至虚开集团所控制的个人账户;从进项接受个人账户打入的资金,到涉案企业向棉花等进项企业转移,均形成了完整的封闭资金链条痕迹。
2.3 出口骗税的表现
虚开骗税企业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一是出口企业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注册成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企业”,向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骗取出口退税创造条件,“空壳企业”为平衡税负,通过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设法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等多个渠道抵扣进项税款。这些“空壳企业”往往存续时间较短,一般半年或一年就注销或走逃,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二是由于金税和金关系统之间的信息比对时有些项目不比对,如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等,就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非法抵扣税款。三是在出口价格和数量上大做文章,采取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少报多、重复出口、无货出口等手法,将大量虚假货物与真实出口货物混在一起,蒙混过关,以达到骗税的目的。
出口骗税的隐蔽性体现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是“真实”的,也确实收汇;纸质报关单的内容与海关提供的电子数据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出口收汇总量核查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不宜察觉报关单是骗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所收的外汇不是货款。从表面看,退税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退税单证齐全,电子信息对碰通过。
出口骗税的欺骗性表现在:骗税分子制造、提供逼真的虚假资料信息,使税务机关出口退税人员误信误判,把李鬼当作李逵,以假当真。
2.4 出口退税和防范骗税管理的理论依据和基本方法
2.4.1 税务部门方面
出口退税和防范骗税管理依据的主要是税收法规范性文件,仅《增值税暂行条例》
属于行政法规,且只涉及第 25 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14】。
在最新文件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 版)》(税总发[2014]155 号),从 2015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该文件重点规范的是税务机关内部出口退税管理的流程,具体到退税审核、审批、预警评估、函调等等出口退税全环节管理事项的流程及办理要求【15】。该文件遵循的理念是:全力方便纳税人、全力规范税务人员;规范固化流程,强化岗位监督制约; 加强防范骗税体系建设。其中在防范骗税方面:规范了实地核查,完善了预警、评估,构建了内控外防的防骗体系。
在 2015 年 2 月 1 日前,关于防范骗税方面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另外根据每个时期发生的出口骗税案件的情况,相继有针对性制定了一些分行业、分商品类别及其他注意事项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全国各地国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不能限于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及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退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例如: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等等。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是原则性的,并无明确的工作方法,但实际当中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忽视了这项工作,审核中不设置相应的工作程序,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税务人承担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防骗管理的总体构架是:通过发布《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关注企业),在审核环节予以提示,进行事前控制。
总局防骗管理的总体架构,对于防范骗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规避基层审核人员的执法风险,以及及时有效的发现骗税疑点等方面,仍然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按照关注级别依次分为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税务系统内部及外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关注信息,一般关注信息。2010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出口退税宏观分析系统、骗取出口退税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剖析,以及一些地区的反映,发布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实行电子化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审核系统中的关注商品库经过不断的完善,目前共有设定的关注商品 1200 余种,类别分别为”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并且消费者购买不索取发票日用商品“、”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并且消费者购买不索取发票耐用商品“、”经过一两道加工的农产品及其制品“、”体积小、重量轻、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的贵重商品“、”系统内部提供线索的商品“、”其他未分类商品“等七大类。二是 CPU 类的电子产品,2009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当时发生的骗税案件涉及典型商品,下发了加强对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按商品代码列举了 33 种 CPU 类电子产品,并实行电子化管理,由审核系统予以提示。
2.4.2 海关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于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境物品等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于进出口货物方面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的征收、完税税率的设置和使用进行了规定。海关方面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小 结
首先阐述了出口骗税的界定、出口骗税的特征、出口骗税的表现,然后对出口退税和防范骗税管理的理论依据和基本方法进行了描述,重点介绍了涉及税务部门方面的行政法规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防骗管理的总体构架的内容,对海关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以简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