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我国防范出口骗税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出口骗税的形势不容乐观,现将防范出口骗税的情况及问题做以下分析:
3.1 我国企业出口骗税的总体情况
从国家税务总局 2010 至 2012 年对外公布的出口骗税案件,国税部门 3 年检查出口企业的情况来看,共检查 2.3 万户,将 46.5 亿元已退税追缴入库或不予退税。2013年 5 至 10 月,全国共破获 10043 起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涉案金额 519.57 亿元,破获43 起骗税案件,其中 25 起为亿元以上重大案件。
将全国 2008 年至 2013 年的出口额和出口退税额列表如下(出口额的单位是亿美元,出口退税额的单位是人民币亿元):
从上表出口额和出口退税额两者对比情况看,这 6 年的出口额是按照出口形势的变化有起伏有回落,而出口退税额却是一条斜线上升的情形,让人不免忧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平台在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对外公布的重大案件,进行了统计梳理:共公开 22 起案件,其中涉及发票案件 13 起,涉及出口骗税案件 9 起。该 22 起案件,涉案发票金额、对外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发票涉案金额 114.30 亿元,涉及进项税额 17.68 亿元,骗取出口退税 7.13 亿元。
发票的违法案件形势非常严峻,几乎所有行业的发票都存在虚开、造假的问题,虚开发票的根源主要还是“富余票”,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有的不要发票;二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为逃税或者是低价购买也不要发票;三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手里有许多留抵税额。所以这些富余票是造成虚开发票的主要原因。
出口骗税的一般表现形式是虚假出口,虚增进项。出口骗税案主要是虚假出口的,或者有少量真实出口。按照一般的正常出口业务,既然公司出口了,自然需要购进原材料生产货物或者购进货物出口。既然是无货出口,进项发票自然也是虚增的了,并没有真实的货物。根源在于一是因为海关对于报关出口的开箱验货率不足 5%,实际上是流于形式,出口的真实性就不能保证。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有漏洞,只保证了票的真实,却没有控管到实物的真实性。三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有问题。四是税源管理部门和出口退税部门对于实地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出口货物的能力没有做到有力的监控,税收征管水平极需提高。
3.2 我国对出口骗税进行防范和管理的基本做法
全国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之中,有 313 个地市局设有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占全部的 54.4%.全国共有专职从事出口退税的人员 5181 人,2014 年,人均办理退(免)税 2.19 亿元(VS 人均办理征税 1000 多万)。
1.出口退税单证审核情况。对于外贸企业的审核,全国大部分是由地市一级的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科室人员来进行出口退税审核;对于生产企业的审核审批,全国大部分是由县区级国税局税政科或法规科及其他相关科室人员来进行出口退税审核。外贸退税审批大部分由地、市一级的国税局分管局长审批;生产企业退税审批大部分由县区级国税局分管局长审批。出口退税单证审批虽然是三级审核、审批,但主要还是就单审单的案头审核,占据了国税局出口退税部门的 2/3 的工作量,主要是审核出一些逻辑性问题,出口骗税问题仅就单审单是发现不了的。
出口退税单证审核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但都是在各省集中,不是在全国集中,且也没有被整合到统一的税收征管系统中,只由国税局退税管理人员使用,别的部门人员没有权限使用。山东省、山西省国税局在 2013 年 10 月上线运行全国集中的金税三期系统,出口退税业务被整合到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当中,重庆上线时间还早,别的部门人员可以查询出口退税业务的相关数据,但三省市于 2014 年 8 月底又回退到省级集中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独立于税收征管系统之外。这种方式是不利于国税部门征退税衔接的,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独立在外。
2.函调情况。全国的国税系统有统一函调系统,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涉及外省货源大都发函调查,但回函多为正常,有时会回函“发货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但大多回函是正常的。函调回函质量不高,作用不大。在不少出口骗税案件中,都是通过函调系统进行发函过的,但回函均正常。
3.风险管理情况。全国的国税系统没有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有的省国税局有省局集中的风险管理系统,也有的省没有风险管理系统。山东省有风险管理系统,服务器集中在省局,分红、黄、蓝指标预警,主要是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根据预警指标,实施预警评估,但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由于对出口退税管理政策不熟悉,甚至不了解,总是对出口退税评估“绕道走”,形成真空带。而出口退税部门大量工作都是在忙于日常的就单审单,去企业进行退税评估的时间就非常地少。山东省各地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一般情况是每年进行一次全市范围内的出口退税交叉会审,深入到企业实地核实,但也只是一年一次。
国税局内部:以前由于各地出口退税部门设置不一,又没有统一的岗位设置要求,总局制发的有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规定,在一些地区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以至于出现了安徽宣城案件和浙江玉环案件。征税部门管征税,退税部门管退税,各管一段,征税部门、退税部门、稽查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渠道,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控管力度不够,频频发生虚开现象。
跨部门之间:海关重视进口货物及走私,对出口货物的管理比较偏松,出口货物抽检率不超过 5%,所以许多虚假出口的情况出现。从而出口退税的整体情况不利于出口骗税工作的防范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意识到了上述问题,2015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的出口退税工作规范从宏观、微观方面都一一进行了设置,应该可以说面面俱到,更加科学了。大到对出口退税管理的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出口退税工作的具体流程都统一重新进行了设置、规范。中到对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核退、调库、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退税证明、退税审核关注信息、退税预警、退税评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退税实地核查、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退税监控及督办等管理都一一进行了详细地阐述、说明。小到各岗位之间的具体流转及审核项目及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列示。
出口退税规范对于以前出口退税管理的薄弱环节都考虑到了,该规范更加有利于征退税衔接,有利于防骗税管理。出口退税规范还体现在对国税系统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制约方面,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如果在工作中不按出口退税规范执行,是会有执法风险的。
但出口退税规范还是有一些小的瑕疵,由于该规范内容章节太多,前后有些不衔接、不统一的地方。举例说明:规范第 13 条第 5 项第 3 目规定,核准岗核准出口函调发函及复函结果,而规范第 59 条第 2 项却成了复审岗复核后,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复函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前者是核准岗核准,后者成了复审岗复核,前后不统一。
3.3 我国对出口骗税防范和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3.3.1 税收征管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出口退税只是增值税链条管理中的一环,出口退税是后续环节,购货环节及再上一购货环节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也是构成出口骗税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近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骗税案件不断增多,就税务工作角度来看,嫌疑人的主要犯罪过程就是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开业,随后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完成疯狂虚开行为后逃匿,犯罪过程中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假合同、单据、制造虚假资金流等手法完全是“顺应”税务机关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在钻税务机关的管理漏洞。犯罪分子这些作案手段给后续的稽查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对照分析发现,目前征管环节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缺陷、漏洞。
1.登记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CTAIS 系统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登记认定信息存在内容不全、不准确的问题。在 “12.16”专案和“7.15”专案检查中,均遇到因企业法人信息(含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财务主管及财务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经营地址、银行帐号信息等不准确甚至缺失的问题。因为基础信息不准确,税务人员的突击行动效果大打折扣,更有甚者,某些专案办案过程中稽查局发现,从管理部门取得的企业信息全部是虚假的,企业法人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等经查实全部为子虚乌有。
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我们的税务人员录入不全造成的原因,也有企业故意隐瞒未如实填写而税务人员未认真审核查实的原因。
(2)登记认定管理制度设计中存在一些疏漏。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遇到很多类似情况:甲企业的注册法人实际就是已经被税务机关打击处罚过的乙企业的注册法人,A、B、C 三个涉案企业的代帐会计是一个人,并与另一涉案团伙委托的是同一家代帐公司。这个情况暴露了我们税务登记认定环节管理制度设计中存在的漏洞:没有考虑到企业聘请代帐公司、代帐会计的问题,登记认定中没有针对代帐公司、代帐会计的相关信息采集以及缺乏相关人员诚信度评价等背景信息的采集。企业法人、会计、代帐公司、代帐会计等人的诚信度评价是认定信息中亟待建立的资料库,可以在企业登记初始时给管理人员提示,也可以在后续的管理稽查过程中提高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相关人员的关注度。
(3)在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时,没有严格执行现场调查制度的问题。甚至存在企业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了,可以合法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但是税务管理人员中却还没人见过企业法人、会计等企业相关人员,也不知道企业经营地址的现象。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发案,税务稽查人员连突击经营场所、比对嫌疑人照片这样基本的检查方法都无法实施,曾经发生过因为税务管理员中没人见过企业法人,税务稽查人员突击检查的时候与企业经营者面对面,该人却声称自己只是企业会计,随后溜走的情况。
2.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发票领购环节存在的问题。税务征管部门近年来出台了多项服务措施,推广集中审理办公室办公制度,本意是减少审批项目,缩短纳税人的审批时间,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但犯罪分子抓住了“机遇”, 利用通过登记认定环节骗取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在“集审办”出示相关资料,不需更深入的审核手续,即可现场办理领购发票,“合法”地领购发票用于虚开。特别是涉及纺织、皮革等农产品收购类只需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高危行业,犯罪分子更是毫不客气地直接大量购买、虚开。
(2)发票增量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办理发票增量的手续是:首先在规定数量内的向集审办填表申领(附相关合同资料就可以了),集审办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以后,也是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合规即可增量领购发票,没有实地调查等审查环节。嫌疑人充分利用了这项“便利”,捏造交易行为,提供虚假资料。增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开。
(3)发票认证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发票的认证抵扣一般是由税务机关进行系统认证。系统比对是规定动作,主要比对发票代码、发票票号等七要素,没有引入品名、单价等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的比对,嫌疑人利用了这一特点,出现了经营棉布的商贸企业采购“棉花”的进项税发票,也能顺利通过认证抵扣的现象。其次是税务管理部门发票认证环节中读取的进销项数据,存在“视线之内、监管之外的”问题。
管理人员往往只审核数据的填写是否正确、数字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企业发票出现的进销项数额异常变化没有被注意,更没有加以收集分析,给了嫌疑人延续犯罪行为的时间。
3.普通发票认证抵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案件频发,通过调查发现,包括税务管理员、税务大厅录入人员、甚至税务评估人员都不知道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信息未实现逐笔申报、逐笔录入的问题,以致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获取虚开农产品抵扣普通发票证据的问题一直存在,究其原因是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申报抵扣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一是由于抵扣发票没有逐票录入并上报,税务管理部门在抵扣时没有逐票核对,因而会发生某户企业抵扣发票中出现同号票多次重复抵扣的行为,纳税人走逃后检查工作便会陷入困扰;二是没有全市范围的比对和稽核,因而会出现相同号票在两户以上不同企业被多次重复抵扣的行为,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查获过相邻两个区的不同企业,使用同一票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行为,因为缺乏全市统一的认证比对,被犯罪嫌疑人钻了空子;三是没有跨省市比对的机制,无法及时发现跨地区使用的假的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即使案发,调查取证的难度也将大大增加。
4.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抵扣的问题
目前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核对系统,只比对海关进口缴款书号码、税额等信息,不比对缴款单位、商品名称、进口完税价格等信息,不法分子利用此漏洞变造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异常行为的管理问题
综合分析近年来虚开发票案件的发案规律,可以清晰地看到,嫌疑人的虚开行为是有异于正常企业经营行为的。
(1)嫌疑人短期租用经营场所或者频繁更换办公地点,既迎合了经营初期的税务管理员巡查及纳税评估,一有风吹草动又可以随时消失,待发案后税务稽查人员赶到其经营地点往往早已人去楼空。
(2)嫌疑人会在一段时间内大量、密集地注册税务机关监管有疏漏的行业,比如电子加工、农产品收购等行业企业,甚至有的嫌疑人一人注册多家企业,而管理部门缺乏行业注册行为的分类预警干预,往往在案发后才能发现异常。
(3)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往往选择在几个月内突然持续地申请发票增量,疯狂虚开,而后利用税务征管评估部门需要数月时间才能分析察觉其收入总额变动与税负变动的时间差迅速逃匿。
3.3.2 出口退税管理及其他环节存在的问题
1.政策缺陷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出口报关单。因此,出口退税存在的诸多问题,追本溯源,还是增值税问题。现行税制对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双轨制”管理模式,即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计征方法,一是凭票抵扣制,二是简易征收制。由于两者计征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偷骗税手段的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采取帐外经营、隐匿收入的手段,表现为“要货不要票”;一般纳税人主要采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手段,表现为“要票不要货”.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两者需求的对位,从中撮合,“以票配货、票货分流”,从无货虚开转变为有货虚开,既满足了小规模纳税人“要货不要票”的要求,又为一般纳税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偷骗税提供了条件,形成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中间人-一般纳税人”的虚开犯罪新模式。因此,可以说增值税纳税人“双轨制”管理模式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进而为骗取出口退税创造了条件。
2.管理错位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尽管税收政策存在缺陷,给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留下了漏洞,但是,从骗取出口退税的作案流程和作案手段看,只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管住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企业,还是能够有效遏制骗税案件高发、频发的。审视“华鲁公司”骗税案的发生过程,不难发现税收管理存在的种种不足:
(1)监管不力和查处滞后助长了不法分子嚣张气焰
从目前查处的涉嫌骗税案件来看,一方面其申报出口货物的开票方大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为开票方的主管税务部门在税收监管中,或多或少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另一方面真实货主报关出口的货物,尚未纳入税务部门的监控。
出口企业监管重点出现偏差,重操作、轻实质,对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资料是否完整,操作流程是否规范,过于关注 “就单审单”.从而导致严重忽略了对出口企业本身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另外退税函调回复质量较差,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待案发时大多已时过境迁。一些不法分子尝到“甜头”后,一发不可收拾,更是大张旗鼓,扩大规模,捞取好处。
(2)对小规模纳税人监管不力,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易于出现问题,增值税的监管一直以一般纳税人为主,放松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监管。小规模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账外经营成为较普遍现象,不仅为犯罪分子采取“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提供了作案条件和温床,也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3)税源监管存在漏洞,导致部分地下工厂和未税货物的出现,给骗税分子套取有相应出口电子信息、用来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提供了条件。
3.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不明晰,没有形成防范骗税的合力
由于出口退税位于整个出口业务链条的末端,之前监管环节存在的管理风险,集中在退税环节予以反映。现行管理规定本着从防范骗税的角度出发,把本应在退税环节之前由其他部门解决但未解决的问题,都变成了由退税环节来进行把关,防范骗税基本变成了国税局退税部门“一家的事”,其他相应国税局的部门往往 “避而不谈”,经常出现“绕着走”的现象,甚至认为骗税问题基本与己无关,“板子”都打在国税局退税部门身上。部门间职责不清,不仅掩盖了其他部门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还使退税部门的责任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承担了不应承担的风险。
4.出口贸易政策为出口骗税创造了条件
高额的退税率是骗税分子铤而走险的重要诱因。国家相关部门还出台了多项促进扩大出口的管理措施,如外汇管理部门改革外汇核销制度、人民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海关简化审核手续、便利通关等,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稳定出口增长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增加了防范打击出口退税的难度。
5.出口退税体制缺陷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出口业务涉及多个流程,由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其中:国税部门负责退税,海关负责出口货物监管,外管部门负责外汇核销,公安部门负责犯罪调查,另外还涉及商检、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看似部门众多,监管严密,实际上部门间各自为政、信息沟通不畅、无法形成监管合力,极易形成管理间隙和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涉及退税的主要风险环节有: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管理不到位,给不法分子注册虚假企业,大肆虚开发票用于骗税开了方便之门;外汇管理部门只关注对收汇情况的宏观监控,而不审查资金来源,不法分子可以虚假收汇;海关、商务部门对报关行、货代公司管理不规范,甚至利用其去创收,导致报关行、货代公司“买单、配票”骗税现象严重等。特别是出口货物监管上,为加快通关速度、服务出口贸易大局,海关对出口货物抽验率很低,仅 5%,即使查到有问题,也只能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从而骗税的犯罪成本低,也助长了不法分子骗税的侥幸心理。其他环节如:船运公司、船代公司、理货公司等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真实货主基本上是不闻不问。
6.信息化方面的落后
(1)国税部门信息化方面的落后。信息技术中国还是落后,目前是重庆、山东、山西使用总局集中的金税三期税务系统服务器集中在总局,也就是 1 万个用户,总是速度运行太慢,决定权掌握在厂商手里。从 2014 年下半年,广东、河南陆续使用省局集中的金税三期税务系统。说明税务部门在总局方面做不到数据集中,退而求其次,只好又回到省局数据集中的层次。而且目前出口退税管理是从金税三期系统中撤出,又使用已用了 10 多年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独立于大征管之外,不利于税务上征退税部门的衔接管理。
(2)国家信息化方面的落后。出口退税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比如:海关、商务局、外汇管理局、银行、船代公司、船运公司、货代公司、报关行、行业协会、商检部门、工商局、公安局等。目前只能从海关、外汇管理局能够接收到相应的电子信息,但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项目也是不齐全,缺少进口报关单信息、来料加工及其他不常见的贸易方式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与其他部门根本没有相应的电子信息交互渠道,导致打击出口骗税方面的落后。
7.出口退税评估随意性较大
出口退税风险管理的模式主要还是进行评估,由于纳税评估制度体系不健全,目前评估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纳税评估办法》第 18 条在实际业务中不好把握。基层在具体纳税评估中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由于很难严格区分是一般性计算错误还是人为偷税,所以在处理时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想加重处理的就按规定移交稽查了,不想加重处理的就采取宽容和灵活处理方式。在开展形式上,对案头分析和约谈举证无法证实的疑点问题,既有进行实地核查的,也有进行调账检查的,不受稽查程序的严格限制和约束。在文书使用上,很多环节没有法定的文书和明确的填写使用要求,不能明确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目前评估工作中这种进退自如、灵活机动的开展方式,制度体系不健全的现实情况,客观上造成了基层评估人员的执法随意性,加大了基层执法的风险。
8.规范进户的新挑战
总局要求统筹进户执法,严格控制检查频次、简并入户调查事项。例如对 A 级纳税人自认定 A 级纳税人之日起两年内纳税检查不得超过一次。这些规定都对传统风险管理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开展评估工作必须加强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的统筹,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关联业务统办”;集约简并信息采集、实地核实等环节工作事项,减少入户评估活动;调整工作重点和方向,将工作重点由检查活动转移到对纳税人辅导、风险提醒等日常管理活动上去。
目前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主要是就单审单,且三级审核,主要是由两人审核,人工审核岗和计算机审核岗,人工审核岗和计算机审核岗虽然审核的重点不同,但相似的内容还是不少,重复劳动,但实际上只能发现一些逻辑方面的错误,并不能审核出大的问题,主要还是靠实地核查,但国家又不鼓励实地核实,连续三次下文件,对一些业务取消实地核查,当然国家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但通过出口退税交叉会审深入到企业,发现出口企业的维权意识是强了,但税法意识还是不强,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还是或多或少做一些手脚的,当然说得可能有些偏颇,但还是感觉到这个问题。比如下例不去企业实地核查,是发现不了出口企业的实质问题的。
XX 科技有限公司,出口到香港和泰国,不认识境外客户,只和国内中间商 XX贸易有限公司联系。XX 科技有限公司是和国内中间商 XX 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给国内中间商 XX 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是自制的销售发票,XX 科技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也是由国内中间商 XX 贸易有限公司付的款。XX 科技有限公司不和泰国、香港的客户联系,实际上就是 XX 科技有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国内中间商 XX 贸易有限公司),由国内中间商 XX 贸易有限公司再销售给香港和泰国的客户,但出口报关单却是以 XX 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报关出口的。该公司提单上的 shipper(承运商,托运人,发货人)是 XX 贸易有限公司和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企业 XX 科技有限公司。XX 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产地证。该项业务是不符合出口退税规定的。
9.外贸企业退税管理中被忽视的情况有一种情况,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出口销售环节不计提销项税额,实行免征出口销项环节的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金额乘以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来计算增值税退税额。如果外贸企业既有国内销售又有出口销售业务,有可能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两用,既抵扣国内销售的销项税额,又去申报出口退税。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何解决外贸企业拿开了红字的专票来退税呢?这里是指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出口,对方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现有问题,该发票已不能作废,对方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后,对方又重新给开具一张正确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以来,该外贸企业针对这一笔购进业务,手里有 3 张发票,一正一负一正,外贸企业有可能会用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申请出口退税。目前的解决方法是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红字发票管理子系统→信息表查询→红字发票信息表状态查询,从后台提取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可以来检查该种情况出口退税申报的情况。但对于“购买方发起的,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的情况,就不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就不能发现该外贸企业用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正一负一正)申请退税的情况。目前对上述业务全国大部分地区并没有控管,主要原因是: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各省局集中的系统,且不是全国集中的系统,只由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使用,别的税务部门人员没有查询权限,该系统独立于税收征管系统之外;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也是独立于税收征管系统之外的,主要供金税人员使用,出口退税管理大部分人员没有查询权限。
小 结
首先描述我国企业出口骗税的总体情况,然后描述了我国对出口骗税进行防范和管理的基本做法,最后重点对我国出口骗税防范和管理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