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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业保险创新的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17 共71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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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2007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创新探析
【第一章】国内农保创新面临的困境研究绪论
【第二章】农业保险创新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第四章】我国农业保险创新现状
【第五章】中国农业保险创新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促进农业保险创新的政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模式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6 促进农业保险创新的政策建议
  
  本章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创新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创新的相关政策建议。
  
  6.1 加强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创新的支持和保护
  
  6.1.1 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立法进程
  
  从国外经验来看,凡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都专门针对农业保险实施了专门立法。加强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设无疑会对促进农业保险创新提供法制保障。《农业保险法》可以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投保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保障各项制度的顺利开展。《农业保险法》的颁布,将有助于农业保险公司在微观层面上,健全常规制度和坚持规范操作,这同样也将是最大的创新之处。因此,应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早日实现用法律的手段来指导农业保险创新,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6.1.2 建立农业保险创新成果保护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快建立农业保持创新成果保护机制,制定相关法规保护农业保险创新成果,鼓励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创新。在对于创新成果保护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农业新产品开发管理体制。2000 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障法案》,明确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在研发出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后,应向农业部风险管理局提交产品申请书,在新型产品通过审核后,美国农业部会对新产品的试点地区进行保费经营补贴和再保险风险分担,还会给予该商业保险公司一定数目的研发费用补偿。在产品试点 3 年后,该公司可以选择保留此产品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农业部进行产品转让。只有在我国也建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创新成果保护机制,农业保险公司才能更好的去研发符合本地区特色的农业保险产品,才能推动农业保险创新。
  
  6.2 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6.2.1 对农业保险机构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推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创新,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学习北京和江苏的运行经验,将每年农业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 10%,作为专项补贴。在执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的前期,建议省财政进行资金支持,分批次向农业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对于积极响应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研发的公司,给予优先考虑。激发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创新,同时各个省份依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可对公司的创新研发费用也进26行适当的补贴。
  
  6.2.2 减少或取消县级保费补贴责任
  
  目前,我国县级财政大约负担着 5%-30%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任务,并且随着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补贴负担越加沉重。尤其是对于一些产粮大县而言,由于财政资金紧张,最近两年农业保险保费负担规模约占全县财政收入的 1%左右,远远高于了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这严重不利于该地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2014、2015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先后强调逐步减少种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我们应不折不扣的贯彻中央的政策意见,积极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6.2.3 拓宽产品补贴范围
  
  一方面,推进中央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的补贴。对成本保险产品、农作物收入保险产品以及目标价格指数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中央财政应改变传统的补贴原则,逐渐探索试点高保费、高保障产品补贴模式,满足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各省份可根据自己省份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户需求大、规模效应明显的农产品,积极开发新的地方特色险种,提高农业保险吸引力。例如海口香蕉、赣南蜜桔、赵县雪花梨等产品。
  
  6.3 推进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
  
  6.3.1 推进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共同发展
  
  要推进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鼓励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各种创新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是地方政府在充分考虑本省实际情况后,经过不断论证、实践而得出的结果。
  
  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无论是上海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模式,还是浙江的共保体模式,都能充分为本地区农业保险服务,推动本地农业保险的发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农业保险以州为单位制定相关政策,各个州之间选择符合自己地区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来发展本地区农业保险。
  
  6.3.2 建设农业保险组织协调机构
  
  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其政策性属性要求我们不能纯粹按照商业保险的模式来运行。农业保险各项规定如何协调、落实,需要专门的协调机构来负责管理。农业保险组织协调机构的设立,是创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主要环节。该机构的设置,可以从全局的角度来制定、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组织协调机构可以协调省内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管理。从我国的实际经验看,江苏、浙江等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省份,都拥有类似于农业保险组织协调机构的部门。这样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可以本着“统一协调,共同应对”的原则,减轻了农业保险公司的压力,稳定农业保险经营。
  
  6.3.3 完善本地风险区划
  
  通过完善本地风险区划,对省内不同地区的风险程度进行细化。依据风险区划基础,厘定产品费率,做出费率区划。只有依照科学准确的费率区划,才能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减少农户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创新,促使农业保险在更加公平、科学的基础上运行。
  
  6.4 完善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从 2007 年至今,农业保险在经过了 9 年的发展中,然而与时俱进的政策环境,要求我们在农业保险产品上有新创新的突破,这必将为我们农业保险创新带来新的挑战。
  
  今后一段时间,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思路,应本着全面发展和重点突破两个方面进行创新。
  
  从全面发展上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应坚持覆盖全领域、稳步提标准的思路。覆盖全领域就是在横向上尽快开展农林牧渔各产业农险产品创新,尽快改变水产、森林以及牛羊养殖等领域无保可投的状况,在纵向上,要与农业产业链和农业现代化融合起来,推动开发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全领域保险产品。稳步提标准,是指尽快将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覆盖到地租和劳动力成本,并逐步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完全成本。
  
  从重点突破上看,首先鼓励地方开展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其次对农业收入保险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进行试点和推动,最后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推广。
  
  6.4.1 因地制宜设计特色农产品保险
  
  目前,省域范围内特色农产品保险的推广显得尤为重要。国内省份可以根据自己本省得财政情况,在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外的部分,选择种植面积大、专业化程度高,有利于提高当地农业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的特色农业,因地制宜根据各自农产品的特点,积极开展地方财政补贴特色险种。在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宏观指导下,大力发展地方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既可以满足农民的实际保险需求,又可以提高农业保险的吸引力,还能有助于农险公司顺利快速的开展业务,为农业保险产品注入新活力。
  
  6.4.2 推进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和试点
  
  (1)鼓励开发和试验农业收入保险。
  
  目前我国主要的农业保险产品都是保灾害导致的农业生产成本或者保农产品产量的险种。但是现行的保险产品险种与农业市场农产品的实际价格和农民收入的关系不大。而农业收入保险是指承保粮棉种植收入或者农户综合经营收入低于保障水平(几年收入平均数额的一定比例)的风险的保险,该险种可以解决由于粮棉生产价格波动给农户带来的损失问题。同时这类保险理论上既承包了自然风险又保了市场风险,解决了农户的后顾之忧。
  
  (2)创新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就是在农产品市场收购价低于某个标准价格时,保险公司就可以对购买此类保险的农户进行赔偿,赔偿资金一部分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部分来自国家补贴。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是农产品价格体系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农产品价格,稳定农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 2015 年,全国仅仅在广西地区开展了糖科蔗“目标价格保险+期货”的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试点,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没能进行大规模推广。在今后一段时间,应加快创新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稳步推进目标价格保险的试点工作,对玉米、大豆等重点农产品加以试验和创新,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研究实施生猪目标价格保险,稳定生猪市场价格。
  
  无论是农业收入保险还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他们都是对现行农业保险产品的革命性创新,突破农业保险只保纯粹风险的限制,将价格风险即市场风险也纳入了保险责任中。
  
  农业收入保险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顺利实行和推广,必将促成农业产品在“质”上的变化。这类保险产品一方面符合了农业保险的实际政策目标的需求,即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进而保障了农业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符合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创新的大潮流,加拿大在 20 世纪 90 年代已经开始进行“农场收入保险”的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早已推广至全国,收入保险在加拿大农业保险的比例达到 90%以上;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用了 18 年的时间,将农业收入保险在收入类保险占比由 8%提升至 83%,收入类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已经在农业保险总收入中超过 90%的份额,可以预见今后 5-10 年,美国农业保险产品将全部转换成收入类保险产品。如表 6.1 所示。
  
  6.4.3 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的生产主体逐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主要着眼于分散化的小农经营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同样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有着更加迫切、更全面的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面积较大,资金投入较多,迫切需要更高的保险保障。
  
  目前国内有些省份已经设计了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产品。例如上海水稻保险的保险金额已经提升至每亩 1000 元。
  
  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上,不仅仅考虑生产的物化成本,还需考虑到一定比例的地租成本和人力成本,大幅提高保障水平,适应高成本时代的要求,并提供多种保险金额选择的方案,设计产量保险、产值保险和收入保险等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余部分保费补贴。同时建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做到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查勘、单独定损和单独理赔,缩短理赔时间,提高理赔效率。
  
  6.5 加大农业保险创新投入力度
  
  6.5.1 建立农业保险创新专项基金
  
  针对农业保险建立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可以对该方向进行研究的科研人员进行资金支持,另外可以鼓励农险公司对当前农业保险产品、经营模式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创新。专项基金的设置可以将高校同保险公司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可以让高校农业保险创新研究人员承接更多的横向课题,并且在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有助于将科研成果转化成实际生产力,真正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创新的进程。
  
  农业保险创新基金的设立方面,建议从地区试点开始,逐渐向全国推广。由省(市)政府牵头,同时联合农业研究部门、保监局、金融办等机构,地方高校和保险公司作为参与者和运用着参与其中。建议该创新基金采用多方共同出资的模式,省财政、市财政分别负担 40%,20%,所有保险公司共同负担 30%,农科院、农委、金融办等负担 10%.如图 6.1.
  
  6.5.2 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创新的投入
  
  鼓励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农业保险产品、政策和技术创新研究。建议公司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公司内部农业保险创新的研究,对于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在试点阶段,公司可以要给予适当的经营和管理补贴,为今后的将新型农业保险产品推广至全国范围,做好前期准备。对于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和创新的公司员工,建议保险公司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每月定期邀请高校的知名农险专家与相关骨干员工进行交流,把握最前沿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同时加大研究农业保险同互联网+的融合方式,加大对互联网+农业保险工具的资金投入,创新新型农业保险工具。
  
  6.6 推进农业保险技术手段创新
  
  现阶段,手机成为家家户户必不可少的电子产品,并且不断向更加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手机不断与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可以为农业保险的创新开展新的技术模式。
  
  目前,我国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研发了 AH-PAD 设备,主要应用于养殖业保险的查勘定损方面。在实践过程中,大大提高了理赔的效率和查勘速度。移动设备可以就近寻找相关业务员,通知出险查勘,同时可以自动锁定距离风险事故现场最近的业务员,大大缩短查勘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同时,移动设备还具备了现场拍照功能和照片回传功能,可以将现场确认取证和后台存档结合起来,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道德风险。但是,该设备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一方面,该设备仅仅应用于查勘定损中,不利于整体对保单进行操作;另一方面,独立的移动手持设备,添加附加配件的成本较大,不利于设备的更新和持久使用。
  
  手机本身作为最常见的移动设备,具备了简单、轻便、可连接网络以及摄像等功能,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本着节约研发成本的方式,借助手机特有的功能,开发符合农业保险需求的 APP 程序。在此应用中,主要内容应涉及农业保险的投保、核保、理赔以及查勘定损等多个方面。在农业保险的投保中,农业保险 APP 应用应该准确推荐现行的农业保险产品,详细为保户解读保险条例。在核保理赔方面,应如实表明可保风险的类型,保障风险的程度,承保时保险标的确定等相关问题。在查勘定损中,允许利用手机拍照和定位功能,及时准确的反应受灾情况;鼓励农户在灾后,自主定位地点,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图像和影音资料,为查勘员的定损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同时在日常种植活动中,对于按时记录天气情况、浇水情况、农作物生长情况的农民,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不按时记录或很少记录的保户,进行督促和监督。同时查勘员应与保户通过农业保险手机 APP 软件,进行实时交流,给予农民一定的指导,减少农业保险中人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于重点洪涝地区,APP 软件还应在适当季节,发出预警,提醒农民注意防灾防损。
  
  6.7 完善农业保险服务创新
  
  6.7.1 农业保险服务过程创新
  
  农业保险服务过程创新应涵盖两个方面,即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在售前服务中,保险公司应依据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实际,要根据自身农作物情况以及风险等级制定合理的险种与费率,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鼓励保险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人实行上门服务制度,为农户设计适合的保险方案,对于农村集体投保的情况,在售前应安排专人负责,统一联系和商讨。在售后服务中,建议针对客户开展回访机制。可以通过专职售后服务人员对服务满意程度以及产品情况对客户进行沟通,同时对参保农户进行实时监督,主动帮助农户普及防灾减损知识,在保户出险后,做到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理赔服务,做到及时、充分的损失赔偿。
  
  6.7.2 农业保险服务手段创新
  
  一方面,紧跟市场,充分利用互联网便捷以及客户资源广泛的特性发展农业保险的网络销售模式。做到网上管理、网上服务、网上理赔以及网上交流等方面的作用。降低人工成本,扩大销售和售后渠道。另一方面,设制农业保险投保、理赔专线电话,安排专人服务广大农户,对接线员进行方言培训、农村历史培训以及服务规则培训等系统培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6.8 推进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创新
  
  6.8.1 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机制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唯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面对庞大的农业再保险需求,如果仅依靠自有资金来提供再保险服务,其再保险能力相当有限。政府可以对中再集团提供政策支持来减轻中再集团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压力,如制定财政、税收优惠、经营管理费支持等,提升中再集团承保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能力。
  
  6.8.2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
  
  为防止巨灾风险损失对我国农险市场的冲击,需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需要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为实现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应该出资建立中央级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主要用于应对农业巨灾风险,对发生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补偿,建议有关部门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及一些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对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操作性设计;各地方政府应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每年从地方财政拨付一定比例资金补充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对超过一定亏损的农险经营机构进行补贴,各地方巨灾风险管理基金可由当地的农业保险组织进行管理。
  
  6.9 开展农业保险人才培养创新
  
  目前,我国专业的保险人才逐渐增多,专业的农业研究人员也在不断增长,但是既懂保险又懂农业的复合型农业保险人才奇缺。农业保险创新型人才,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素质:
  
  第一要有扎实的保险学理论基础,受过专业的农业知识培训,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寻求创新。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专业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在此建议开展高校与保险公司共同培养的模式首先打破传统的保险人才培养体系,将大学的授课内容从教室搬到田野、农村以及公司,通过实践经历和实习培训的双重作用,让学生提前感受农业保险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同时要求农险员工对学生进行实务培训,有助于学生提前胜任工作,提早全方位接触农业保险。同时可以参考医生和教师的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农业保险人才。公司同高校,高校同学生共同签署正式的战略合作协议,成立农业保险学院,为农业保险公司稳定输送专业人才。
  
  其次对于已经在农业保险公司工作的员工来说,一方面我们鼓励高校农业保险专家深入一线,对保险公司的员工进行理论辅导和职业培训,对农业保险实际经营中所遇到的问题,给予解答并且提供相关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鼓励农业保险公司的骨干人员和相关领导,重新走进校园,进行回炉教育,利用周末时间对农业保险的前线理论和实务进行学习,不断提高中高层领导的农业保险素质。
  
  最后鼓励学校和学院对有志于从事农业保险,服务农村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支持;同公司合作,设立专项农业保险人才奖学金,鼓励更多的学生投身到农业保险发展中来。只有进行农业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才能真正给农业保险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促进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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