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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5 共6692字
  3.3 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更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毋庸置疑,企业社会保险欠费会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造成冲击,社会保险费如果征收不上来,各类社保待遇支付就会成为“无米之炊、无源之水”,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党和国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①的宏伟目标也就无从谈起。
  
  本节将从社保基金、参保企业以及职工个人三个方面分别对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当然,了解了这些负面影响,也就理解了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治理研究的意义所在。
  
  3.3.1 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持续稳定运行的前提。在上海地区,由于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面临严峻挑战,而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若得不到有效治理,则更会使得基金的安全形势雪上加霜。
  
  因此,本文在此以上海社会保险基金的主体--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为例,运用基金收支预测模型,分析论证企业社会保险欠费将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如果不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年结余和银行利息的因素,假定每年的征收收入都用来支付当年的退休职工养老金,那么,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当年征收收入=当年参保缴费人数×月缴费平均工资×12 个月×缴费比例×(1-欠缴率),即:
  
 
  
  在此,我们还要假设上海地区的欠缴率为零,即社会保险费处于一个应收尽收的理想状态。那么,根据现有的统计数据,可以在模型中测算出 2014 年上海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
  
 

  显然,在假定的模型中,2014 年度上海市养老保险基金是收大于支的。接下来,我们把 2014 年设定为基准年度,并根据几个自变量的增长变动情况,预测上海市养老保险基金何时达到收支平衡。
  
  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上海地区的参保缴费人数增长率(r)维持在 1%左右,月缴费平均工资增长率(w)维持在 8%左右,退休职工人数增长率(l)维持在 3%左右,月平均养老金增长率(p)维持在 10%左右。由此可以运用模型预测 n 年后上海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经测算,到 2015 年,S2015=1750.68 亿元,C2015=1717.88 亿元;到 2016 年,S2016=1909.64 亿元,C2015=1946.38 亿元。也就是说,根据模型的预测分析,在 2016年,上海市养老保险基金就会大致达到收支平衡的状态。
  
  到了这个时候,我们再回过头看看欠缴率对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欠缴率(j)每提升一个百分点,就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约 19 亿的缺口,从而加剧了基金的支付压力。由此可见,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采取措施治理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想方设法降低欠缴率,对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3.2 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从参保企业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抑或是以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拖欠社会保险费,这样的做法看似能为企业节约了一定金额的人力资源成本,继而扩大了利润空间,实则同样也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一)引发各类劳动纠纷
  
  这是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而且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也许在在职期间,这些因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而导致个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职工会因为身处弱势地位而不得不选择隐忍,但作为用人企业,你能保证这些职工在离职之际就不会用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讨自己受损的权益讨回公道?
  
  事实上,政府部门在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上,也充分地考虑到这一点,因而分别对申请劳动监察和仲裁的时效作了 2 年和 1 年的规定。以申请劳动监察为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①也就是说,假如某职工进入企业已连续工作了 10 年,在这期间,无论该参保企业采取直接形式还是间接形式拖欠社会保险费,无论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是 1 个月、1 年还是 10 年,该职工都可以在其离职后的 2 年之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监察。
  
  此外,由于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两个职工的合法权益,而是该企业内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很容易由某些单个的个体劳动纠纷逐渐演变成重大的集体劳动纠纷。而要妥善处理这些劳动纠纷,不仅耗时耗财,更会牵扯企业管理者大量的精力,这也无疑会给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正常运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导致相关行政处罚
  
  既然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行为会引发劳动纠纷,那么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势必也会接踵而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然,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松江区内采取直接形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而言的,对于那些采取间接形式或其他形式拖欠社保费的参保企业,松江社保中心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行政执法机构也会视情况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存在工伤赔付风险
  
  工伤待遇赔付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一种风险。天有不测风云,就算一个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再健全、防范措施再完善,也难保不会发生意外,更何况,按照现行的工伤认定政策③,哪怕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顺路去菜场买菜或是去学校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这对企业来说,是有点防不胜防的。
  
  万一企业有职工不幸发生工伤,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起该职工工伤待遇赔付的责任。正常情况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两个渠道予以支付,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另有小部分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降低对职工工伤待遇赔付的风险,这也是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所在。
  
  可是如果不巧,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当月,企业恰好存在社会保险欠费行为的,那么对不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此以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待遇标准为例,更直观地予以说明:倘若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为最低等级的十级,那么他能享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 元/月×7月=27272 元;倘若事故比较严重,职工不幸工亡,那他以及供养亲属所能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计不少于 60 万元。
  
  显而易见,那些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必须要为此额外承担一笔价格不菲的开支,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正常管理和运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相信也不会是企业管理者所乐意看到的结果。
  
  (四)降低企业信用度
  
  信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一个不讲信用的企业,是很难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获得广大求职者和消费群体的认可的。一个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也许在短期内是能够节省了一笔不小的人力资源成本,它可以把这笔资金用于产品研发、改进质量、拓展销售等环节,提高生产效率、扩大利润空间。但从长远来看,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论是以直接形式、间接形式还是其他形式拖欠,都会对该企业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试想一个不把自己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回事,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险费都会算计的企业,它能靠什么来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前来应聘求职?它有资格去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政策扶持吗?它所生产销售出的产品又怎么能让广大消费者放心购买?所以说,拖欠社会保险费,实在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3.3.3 损害职工正当权益
  
  受企业社会保险欠费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广大劳动者群体,一旦参保企业发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与这些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们的个人权益就首当其冲受到损害。
  
  (一)影响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水平
  
  按照上海市现行的退休政策规定②,企业职工正常办理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社保缴费年限的长短,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工龄长短;二是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内金额的多少,也就是其历年来个人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也就是说,假如两个同年龄的职工同时办理退休,在社保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缴纳养老保险费越多,其养老金的计发标准越高;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额相同的情况下,社保缴费年限越长,其养老金的计发标准越高。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社会保险欠费对职工正常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是有直接影响的。欠费问题的存在,虽说并不影响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年限的认定①,但企业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却是实实在在地造成了这个企业内所有职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额的亏空,只要企业不把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补上,这种亏空就一直延续下去,等到这些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就直接导致了其养老金的缩水。
  
  举个例子说明:假如一名男性职工,到他年满 60 周岁时,他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那么按照现行政策中的计算方法,其正常情况下的“账户养老金”②=100000 元÷139 月③=719.5 元/月④;那么假设他在正常劳动就业时期,所在企业存在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导致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额亏空了 5000元,那么其实际的“账户养老金”=95000 元÷139 月=683.5 元/月。很明显,因为所在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直接导致该员工退休当月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较正常情况缩水了 36 元,一年后缩水 432 元,十年后缩水 4320 元……长年累月下去,该职工的个人权益损失越来越大。由此可见,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给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造成的负面影响是直接而且持久的。
  
  (二)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如果说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高低要等到职工退休以后才会显现,那么是否能够正常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每个企业职工当前所面临的个人权益保障问题。我们知道,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替广大劳动人民补偿疾病所带来的过高的医疗费用负担,确保每个人都能够“病有所医”.根据上海市现行的政策规定⑤,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医保待遇如下:一年内在门诊急诊就医、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 1500 元,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基金给与一定比例的报销⑥,具体比例见下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正常缴纳社保的职工,他的医疗费用的大部分是由医疗保险基金来负责承担的,其患病期间的基本生活也是可以得到保障的。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一个企业存在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没有尽到为职工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那么该企业的全部职工的医保待遇都会处于封存状态,无法正常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万一在这个时候,又恰好有职工不幸患上了大病重病,那么他的医疗费用只能有自己全额承担,这将是一笔不菲的金额,就算该职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将这笔医疗费转移至用工企业承担,其过程也足以影响其正常的就医治疗。
  
  同样举例说明:假设有一名职工生病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共花费医疗费用10 万元,那么正常情况下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8.5 万元,其本人只需要支付 1.5万元;如果单位拖欠了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其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那么 10万元医疗费用就全部由该职工自行承担。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欠费对职工的基本生活带来多么大的负面影响,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工都是在去医院就医的过程中发现所在企业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继而引起重视的。
  
  (三)影响工伤待遇理赔
  
  由于松江区的制造业比较发达,辖区内的产业工人数量较多,与之相对应的,发生工伤的概率也比较大。2014 年,松江社保中心累计共办理 6187 人的工伤待遇审核发放工作,平均每月办理 516 人。当然,这些数据并不包括因企业存在社会保险欠费而导致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理赔的人数,虽然这类人数我们无法作出精确统计,但事实上,情况也不在少数,在政策咨询的岗位上几乎每月都能碰上好几起。
  
  关于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待遇理赔事项,在上一节“影响企业正常运营”中已经有所论述,此处站在职工的角度再强调一下:发生工伤以后,如果企业存在社会保险欠费行为,该企业的工伤职工是无法正常申领相关工伤待遇的,那样就会对他们的治疗、恢复以及日后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就算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所在企业全额承担相应的工伤赔付金额,或是向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①,但是这些维权的手段也必定是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的,更何况,我区的工伤职工绝大多数是外来从业人员,他们孤身一人在沪打工,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再加上工伤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等情况,他们维权的道路无疑是困难重重、雪上加霜的境况。
  
  (四)影响生育保险待遇的正常申领
  
  这种影响主要是相对于本市户籍以及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女职工来说的①。正常情况下,计划内生育(或流产)企业女职工只要在生育(或流产)当月是正常缴纳社保的,那么她就能享受申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笔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②÷30 天)×相应的产假天数③。以2014 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451 为计发标准举例说明:假设该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享受产假 98 天,那么相应地,她应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为 17806.6 元。
  
  当然,上面得出的金额只是正常情况下的计算结果。同样是上面的假设,假如该名女职工所在的企业存在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导致其在生育当月没有正常缴纳社保费,那么对不起了,生育生活津贴要么缩水,要么干脆就不能申领了:
  
  如果在生育当月没有正常缴纳社保费,换句话说,该女职工在理论上是处于失业状态的,对于本市户籍的女职工,那么还好,她还是能够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只不过计发标准只能按照最低的 2896 来计算,最终生育生活津贴变成了 9460.3元,减少了 8346.3 元,缩水近一半;对于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女职工,很不幸,她在上海是不能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当然在理论上,如果她在户籍所在地也缴纳过生育保险的话,仍旧可以回户籍所在地去申领,其生育生活津贴具体缩水程度由户籍地政策所决定。
  
  (五)影响失业保险待遇的正常申领
  
  失业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职工如果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在他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保障。当然,领取失业保险金除了符合相应的条件,还有如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不满 2 年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2 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 1 年,期限增加 2 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0 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显而易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同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相关的。也就是说,假如企业存在社会保险欠费行为,没有为职工按时缴纳失业保险,就会导致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的计发期限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以本市最新的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①为例说明:假设某 25 岁青年职工,在企业累计工作了 3 年(36个月),正常情况下,他失业期间可以领取的失业金=1255 元/月×6 月=7530 元。
  
  可不巧的是,原先他所就业的企业拖欠了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是 35 个月,仅仅差了 1 个月,也是没有满 3 年,那么他的实际能领取的失业金=1255 元/月×4 月=5020 元,缩水了 2510 元。由此可见,企业社会保险欠费对职工个人权益的损害哪怕是在其离职之后也是依然存在的。
  
  (六)影响其他公共服务的享受
  
  这种影响主要是针对外省市户籍的就业人员。上海以其优越的经济发展形势和海纳百川的城市气质,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外来人员来沪打拼。无论是引进人才,还是农民工,他们在为上海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的同时,也都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比如说在沪购置商品房、子女就近入学或在沪参加中高考、申请居住证积分、申办上海户籍等。然而要正常享受这些公共服务,其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或缴费基数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购房为例,外省市户籍人员想要在上海购买首套住房,必须要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三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满两年的相关证明。然而,一旦这些外来从业人员的所在企业存在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你让他们怎么提供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又怎么能够正常享受这些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很明显,这对他们的个人权益又是一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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