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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18 共6929字
  第五章 我国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不可否认,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的下的保全保护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发展前景,停止对成熟的版权保护机制的探索。“移动版权生态链”模型从系统论的角度论证了移动版权运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结合移动互联网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阐述了移动运营商、政府、数字内容提供者、用户在“生态链”中的角色和基本职能。但是,如何使“移动版权生态链”的理论模型在实践中发挥效力,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产业层面和技术层面制定具体的应对策略。
  
  “版权之战”的核心归根结底就是“利益之争”,而实现移动运营商、数字内容提供商、数字技术提供商、用户等移动互联网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的利益平衡,数字内容的版权问题也会变得简单许多。下面笔者将利用“利益相关者分析”的分析方法,将移动运营商当作客户,数字内容提供商、数字技术提供商、政府、用户当作客户利益的直接相关者,从“客户”的角度理清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探索出“多方多赢”的版权保护策略。
  
  通过对图 5.1 中互动关系的分析,我们根据“利益相关者分析法”可以对移动运营商版权保护的利益相关者作如图 5.2 的分类,并根据分类情况制定出相关的管理策略,如图 5.3 所示。
  
  第 I 类利益相关者管理策略:由上图可知,内容提供者在利益相关者中是唯一的一个权力高而利益回报低的人群,因而它们适用于 C 类管理策略。他们不仅决定着提供数字内容质量的优劣,而且同时他们还享有数字内容版权的相关权利和利益。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和版权的所有者,数字内容提供者获得的收益应该是十分可观的。但是在移动互联网的运营过程中,有些运营商是由于盗版问题利益受损,因而自顾不暇,但有些运营商则在赚的盆满钵满之后就将内容提供者抛之脑后。长此以往,数字内容提供者的创作激情和热情必定会大大削减,无法创作或者根本不愿将优质的作品传播出去。无论移动互联网产业如何发展,内容的质量一定会成为移动应用用户规模和市场规模的决定因素,而“粗制滥造”必然会被用户淘汰。因此,如果运营商失去了优质作品的创作源泉,也就丧失了利益的核心。为了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运营商必须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用“保持满意”策略,实现双方共赢。
  
  第 IV 利益相关者管理策略:在移动运营商的版权保护中政府、技术提供商、用户均属于权力高、利益也高的一类,因而适用于 D 类管理策略。但是,在这一类中按照权力和利益的高低又可以分为两个小类,即政府单独为一类,技术提供商、用户为一类。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始终都是市场,而政府的作用在于监督。因此不难理解,在移动互联网的版权保护过程中,政府政策支持对真正遏制网络侵权所起到的作用还是相对比较小的,所以利益回报也低。因此,政府作为行政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必须制定出合理、严密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切实地实施到“移动版权生态链”的运行中,为移动移动运营商的版权运营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促进其健康发展。
  
  但是,技术提供商和用户与政府不同。技术提供商提供的技术版权保护的直接手段,也是其获取利润的关键,而用户的浏览率和购买量是移动运营商获取利益的直接来源和具体表现。因此,技术提供商和用户在移动运营商的版权保护中享受高权力的同时,也会获取高利益。作为移动运营商进行版权保护的主要参与者,技术提供商如何利用技术手段对数字内容的版权进行加密和防盗,是我国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急需实现突破的领域。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仅是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关键,更是数字化产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从用户的角度来说,用户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驱动力。只有提供用户的版权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才能将网络盗版和侵权问题彻底肃清,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需要所有人的努力。
  
  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方法,使我们更清楚地了解到在移动互联网的版权保护中,移动运营商、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政府和用户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下面笔者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运营模式、技术应用四个方面对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5.1 法律法规方面
  
  法律作为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和不断进步的坚强后盾,印证了社会生活的变迁及历史进程的轨迹。
    
  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在原有的《着作权法》的基础上对移动互联网相关权利和利益进行规制和调整,难免会产生局限性。因而建立专门的《移动互联网着作权法》,加紧出台针对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已经变得十分必要。因此,立法机关可以在研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的基础上,对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有关数字内容的版权问题进行明确和规定。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数字内容、数字版权、版权归属,“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法律概念。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速度和程度都各不相同,所以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法律条文必定会产生“身体排斥”.因此,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够成为构建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的最有利保障。
  
  第二,对数字内容侵权的行为作明确的法律规定,防止因概念模糊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制定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制裁制度,加强打击网络侵权的执法力度。2013 年 11 月,搜狐视频、优酷土豆集团、腾讯视频联合电影协会成立打击网络视频盗版的联盟。该联盟针对与百度、快播公司有关的近百起网络盗版案进行了申诉,其中法院对优酷土豆集团控诉百度侵权一案已有定夺。最终,法院判处百度的侵权事实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处以 49.1万元的罚款。虽然百度的侵权行为已经在法律上得到惩罚和否定,但是赔偿的金额并不能弥补侵权造成的损失,法院的制裁也并未真正制止百度继续侵权。
  
  第三,在法律上严禁个人的非法传播行为,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通过非正规渠道,在网络上传播具有数字版权保护的作品,从而损害到版权人利益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利用法律规范公众的网络传播行为,增强版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对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的构建意义重大。
  
  在任何法制的建设过程中,立法和执法从来都是不可或缺,又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部分。在我国在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法律机制的建立中,立法是前提,执法是保障,是关键,严格执法是保证互联网版权保护法律顺利实施的有力武器。
  
  在对互联网相关企业的调研中,我们发现,被调查对象一致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人民文学出版社数字出版与科技部的副主任赵晨在采访中这样说道:“在移动版权保护方面还是希望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惩罚力度。之前我们社有一本书《推拿》被盗版了,这个案子持续了 1 年多,最后只赔了几万块钱,当然这不是钱多少的问题,只是想说明政府对盗版这件事的重视力度不够强,如果能够加大处罚力度,那么很多问题都可以解决。”加大对网络侵权的惩罚力度不仅是广大互联网公司的心声,广大网民对此态度也十分明朗。通过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56%的网民希望对违法者适当罚款,起到小惩大戒的作用,35%的网民希望严厉惩罚侵权者,根据情节的轻重,或罚款,或拘役。由此不难看出,绝大多数网民对网络侵权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同时在道德和精神上是鄙视这种违法行为的,这是对执法者莫大的支持和拥护。
  
  除此之外,增强网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普及版权保护的法律知识也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法律的威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如果一项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并未真正地渗透到人民群众中去,那它就没有事实价值。此时“法不责众”的戏码在互联网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上必定会重复上演,如不及时制止,最终出现“全民皆违法”的场面也不是不可能的。营造互联网行业健康、绿色的生态环境,广大网民是当之无愧的建造者。所以,也只有等他们真的意识到保护网络版权是一项正义、伟大、有意义的工程时,才会发自内心地去践行、去维护、去坚守。一种文化的塑造从来都不是一朝一夕,靠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
  
  网络文化作为新兴的文化元素的重要部分,它的塑造更需要无数网民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同心协力,共同实现从思想到行动的蜕变与升华。
  
  5.2 监管政策方面
  
  众所周知,伴随着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而来的数字版权问题层出不穷,监管部门也早已意识到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由于移动互联网自身存在的终端移动性、业务融合性、应用服务的多样性等特征,使得数字内容的发布和获取更加方面、快捷,同时也更加隐蔽。这在无形之中给移动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对此,笔者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监管政策制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第一,建立版权监管中心。政府部门可以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设立专门的“版权监管中心”,积极与国内大型的移动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移动版权运营平台”,为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版权监管中心不仅要在政策和资金上为移动运营企业进行版权保护提供一定的支持,还要积极与联盟企业进行反侵权、反盗版活动,严厉打击以百度、快播为首的侵权网站。版权监管中心作为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的一个版权集体管理平台,承担着版权登记、信息查询、版权保管和监督的职责,一旦版权遭到损害,通过版权监管中心就可以快速地查找到相关责任人和“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从而做到权责明确,各司其职。
  
  第二,设立临时“稽查小组”.对百度视频、快播、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优酷土豆集团、乐视网等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移动互联网公司的网络视频链接进行不定期审查,防止盗链、盗播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现有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盗取其他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必须勒令其停止侵权,并采取禁播或限播正在放映的影视频,以及缴纳罚款的措施。对此,百度文库的产品运营师?
  
  苏文娟在调研访谈中曾这样说道:“面对互联网海量的信息,监管机关不可能像对待传统的出版社那样对它们进行监管,做到事无巨细是不现实的。但是,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署这样的政府机关,完全可以定期或突击举行一些类似扫黄打非的活动,对一些网络公司发布的信息进行突击检查,造大反盗版的声势,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的确,光靠政府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政策不可能在短期内就彻底肃清所有网络侵权行为,但是至少可以起到威慑和警告的作用。
  
  第三,从源头上进行监管。一方面,政府建立的版权监管中心应该是一个非营利机构,在最初的版权登记、保管和最后的利益分成中,政府部门都是应该严格禁止有金钱上的交易。版权监管中心作为非营利机构一旦涉及收费就会产生各种利益纠纷,很多问题都会变得复杂化和功利性。此外,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始终处于统筹地位,保证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政府的责任,提供一定政策和资金支持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舞互联网企业反盗版的士气。另一方面,监管中心获得的版权信息应该是第一手的,换句话说它对版权信息的监管应该是从源头开始的。在广袤无垠的互联网领域,每分每秒都会有海量作品被生产,被传播,被使用,一旦这些作品被传播出去就很难溯源,百转千回之后要想找到出现问题的环节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在作品传播出去之前就将其收藏到一个类似“版权信息库”的平台里,登记身份、加密保管、监督使用,在赋予它们一个“合法的身份”后再发布出去,版权所有人、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这些版权信息来自哪里,又去向何处了。从源头上对版权信息进行监管不仅可以有效地追踪信息的传播路径,而且可以监督它们在各个环节的使用情况,从而形成一套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
  
  5.3 运营模式方面
  
  企业通过合作,构建“移动版权生态链”的运营模式,建立成熟的版权运营模式和分成机制,实现内容提供商、移动运营商的共赢。在数字内容提供商、移动运营商、用户、政府之间建立一个开放、公正、合理的版权管理平台。通过版权管理平台,移动运营商可以统一协调版权所有者与数字作品之间的权利、利益关系,对数字版权进行管理和交易,并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如此一来,既可以保证数字作品投放到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又可以通过专业的机构统一管理版权。因此,只有当数字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终端运营商等移动互联网运营的主要参与者都积极参与到新模式中来,形成利益共同体,优势互补,共享价值,才能真正实现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形成一套成熟、合理的移动版权运营模式是我国移动互联网盈利的关键,而移动版权运营模式的构建又必须以实现各方利益均衡为前提。而在“移动版权生态链”模型的构建中,就很好地平衡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移动版权生态链”理论的提出,不仅为我国互联网版权产业走向成熟提供了有益探索,而且为移动运营商之间、运营商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共赢搭建了平台。
  
  企业联盟在“移动版权生态链”中不仅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业垄断的发生。但是,在移动互联网运营模式的构建中,不论是联盟还是个体,合理的价格机制才是广大用户最关心的问题。在附件 1 有关“如果选择包月付费的方式即可观看某视频网站上所有热映的大片,您认为比较合理的价格是多少?”的调查中,55.33%的人选择“每月 5 元以下”,27.67%的人选择“每月 5~10 元”,而且由图 5.3.1 可以看出在“每月 5 元以下”与“每月 5~10 元”两个选项中不同收入层次的人群数量相差不大。而在后面的选项中 2000~4000 元收入水平的人占的比例均比较少,甚至没有,但是收入水平在 2000 元以下的人群在多个包月费用选项中都十分活跃,这部分人主要为在校大学生。由此可以证明,作为使用手机频率较高的大学生对移动互联网的需求度远高于刚刚步入社会,工资较低的从业人员。所以网络公司可以针对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制定相对优惠的付费的模式。但是,对收入水平在4000~6000 元和 6000 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来说,即使每月 15 元以上的包月费仍然可以接受,此时产品的质量、服务和体验才是这些用户最关心的“点”.
  
  因此,定价机制的制定应该根据的用户的差异性进行更深层次的细化。
  
  5.4 技术应用方面
  
  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技术的进步在提高网络传播便捷性的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数字作品的安全隐患,使版权管理的难上加难。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开放性,技术应用是保护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最直接手段。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互联网领域技术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肯定,技术保护在网络应用中不断大放异彩。其中在全球出版业广泛应用的 DOI 技术对数字版权的保护效果尤为突出。DOI 是 Digital ObjectIdentifier 的简称,中文名称手机数字对象唯一标识。它为数字资源提供了全球唯一的身份标识,即使其所标识的信息对象的版权的属性都发生了改变,它都不会改变,在信息海量的互联网中做到“有迹可寻”.网络信息管理者可以通过被侵权信息的 DOI 唯一标识码直接追踪到发生侵权的网站,并利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此外,内容提供商可以为自己的数字资源进行注册,并设置浏览和下载的权限,从而实现对数字资源的有效的管理和保护,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
  
  由于 DOI 技术最早是在数字出版领域使用,但是根据它的工作原理,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将其应用到移动互联网的版权保护中。下面是 DOI 技术在移动版权保护运营中的结构图:
  
  DOI 系统,并为在移动版权保护的过程过中,移动运营商会先将接收到的数字内容发送到其发布的每一个数字资源编制一个含有移动运营商(数字内容发布者)本身 DOI 前缀的 DOI 码。之后将 DOI 码和与之配套的网络访问地址(URL)和数字资源元数据一并发送到 DOI 注册中心数据库进行信息登记。最后,系统会自动将这些分散的信息集中存储到一个“数据库”中。在这一传输过程中,由于数字资源是先经由 DOI 系统进行唯一身份认证后才发布出去的,所以很容易对其版权动态进行监管和保护。用户通过点击相应移动运营平台上安装的 DOI 系统,目录库会将用户计算机自动链接到搜索资源的网址。
  
  此外,建立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评估机制是互联网信息保护技术未来发展的趋势。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在不断延伸,网络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但是,由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已经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是威胁。因此,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要深刻地认识到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建立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评估机制,狠抓技术手段。2010年华为成立的英国安全认证中心是其全球安全保障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由于安全认证中心对监管机构和客户是高度开放和透明的,政府和用户对这件玻璃屋,完全可以实现细节监督。华为安全认证中心的成立,不仅为其在电信安全领域建立信任表明了心迹,同时也是其为英国客户能够提交优质而可靠的通信网络的有力承诺。在“移动互联网版权生态链”的构建中网络与信息安全评估机制就如一个“过滤器”,它的作用是将所有信息过滤一遍,剔除那些不符合“规定”的信息,保留并发布那些安全的信息。
  
  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的构建绝不是单独一个企业或者仅靠政府的强制监管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企业、政府和广大用户通力合作,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运营模式和技术应用四个方面全面建立完善的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体系。版权保护技术的实施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合理的监管和成熟的运营模式下才能顺利地运作。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的构建缺少了四个方面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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