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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资源均等分配与发展资源竞争分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8-27 共10506字
摘要

  社会公正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西方从古代到当代对社会公正的研究绵延不断,学术研究在逐步深入,学术积累在不断增加,但直到今天并没有形成一致认同的社会公正理论。中国古代虽然有丰富的社会公正思想,但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社会公正问题无法深入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在研究我国社会公正的现实问题的同时,介绍和阐释西方的社会公正思想和流派,但在社会公正的理论研究层面上得到普遍认同的创新性理论研究成果不多。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继续探索社会公正问题。

  一、社会公正研究的方法

  研究视角属于方法的范畴。西方学者研究社会公正的视角主要有伦理视角、政治视角和资源分配视角。这三种视角都与利益相关,伦理视角是通过评价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去确立公正观,政治视角是通过维护个人权益确立公正观,资源分配的视角是通过合理分配人所需要的资源去确立公正观。这三种视角之所以都指向利益,是因为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利益。马克思就曾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 P82)社会公正正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安排。个人获取利益从社会的层面看就是资源分配,所以,无论从那个视角研究社会公正,都是研究个人如何合理获取利益的问题,也即都是研究资源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正如当代美国哲学家迈克·沃尔泽所说: "人类社会是一个分配共同体。"[2]( P3)这说明分配不仅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分配与所有社会成员相关联,分配涉及所有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分配公正在本质上就是社会公正。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从资源分配的视角去研究社会公正问题。

  社会公正在研究方法上有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区别。一元论强调的是普遍性、一致性,是用一个标准、一个原则去分配资源。多元论强调的是特殊性、多样性,是运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和原则去分配资源。从古希腊到当代的罗尔斯、诺齐克绝大多数思想家都是一元论公正观。

  这种一元论公正观会带来平等与自由的矛盾。人们知道,社会公正所依据的核心理念是平等与自由。在现代社会,平等与自由是社会公正的理论依据和核心价值,离开平等与自由就不可能有所谓公正。自由与平等从抽象的伦理、政治角度看,二者的关系似乎是兼容的。一方面,自由和平等共同被看作是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自由是人的生存权利。但人之所以要获得自由,是因为人与人是平等的。如果人们不能平等相处,又怎能宣布人人自由呢? 另一方面,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平等被看作是自由的逻辑前提,二者缺一不可。在争取个人自由的斗争中,最重要的目标就是争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显然,在把人按各种等级标准进行分类的特权社会,在人的出身、财富、种族等决定个人价值的不平等社会,个人自由是无从谈起的。

  正因为如此,自由和平等才共同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锐利武器。在近代西方思想家那里,自由和平等同时被当作人的"自然权利",自由便意味着"平等地拥有自由".然而在现实的社会中,特别在资源分配领域,平等与自由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和冲突。

  西方社会普遍将自由看作是一个人能够在不受他人阻碍的情况下活动的空间,其作用是防范公共权力及他人对个人的侵害,因此其终极的价值取向指向的是公民个人。这种价值取向要求政府的功能主要应局限于消极地保护个人权利,而避免提供社会服务,即要求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因此,自由就是个人免于被强制去做什么的状态。与自由不同,平等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社会比较,更多地指向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因此其终极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由于每个人在能力和条件上的差异,必然存在财富、地位、权力占有的不平等,这就要求政府扮演积极的角色,干预社会分配,即要求政府依据平等原则加以再分配。收入和财产的再分配必然会影响某些人的自由,因而平等与自由往往难以兼得。[3]

  正是由于平等与自由存在内在矛盾,难以兼得,所以,在西方社会公正研究史上,无论是从平等的角度还是从自由的角度去论证社会公正; 或者无论是从平等优先的角度还是从自由优先的角度去论证社会公正都难以获得一致的认同。

  就拿当代西方社会公正研究最有影响力、最具代表性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来说,大家都知道这两个理论在平等与自由作为社会公正核心价值上并没有分歧,只是在平等与自由谁更优先上发生分歧: 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平等优先,诺齐克的正义论认为自由优先。由于平等与自由谁更优先是一个元社会哲学问题,这就意味着罗尔斯的正义论与诺齐克的正义论的分歧是根本价值观上的分歧,他们在社会公正问题上分别代表了两种价值观。

  这种平等与自由在价值观上的矛盾,如果从人的角度看,就是弱者与强者的矛盾。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 "我们不仅在外部特征上,也在内部特征上是非常不同的,前者包括如财富的拥有、社会背景、环境状态等等,后者则包括如年龄、性别、一般的能力、特定的天赋、患病的可能性等。"[4]( P20)这个明显的人类事实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平等,必然有些人是强者,有些人是弱者,必然会出现弱者与强者的矛盾: 弱者天然倾向平等,强者天然倾向自由。这种矛盾必然会反映在社会公正观上。由于平等与自由是社会公正的核心价值,而在现代社会没有平等与自由就没有公正,所以,一元论的公正观必然存在内在矛盾。要消除这种矛盾和分歧,就必须采用多元公正观。

  本文所提出的社会公正理论,试图协调弱者与强者在资源分配上的矛盾,为在弱者与强者之间形成和谐合理的社会关系进行制度安排。这一理论在方法论上采用一种二元论: 把资源分为两种类型,运用两个标准和原则衡量这两种资源分配,以期既坚守平等与自由的核心价值,又能消除两者的矛盾。具体而言,本文把人的需要简单分为两类: 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 进而把能满足生存需要的资源称之为生存资源,能满足发展需要的资源称之为发展资源。

  本文认为生存资源应均等分配,发展资源应竞争分配,这样才是社会公正。即:生存资源均等分配 + 发展资源竞争分配 =社会公正二、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

  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是指人维系生存的资源由社会提供,均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生存资源对人而言须臾不可或缺,人如果连生存资源都没有,那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 "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 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5]( P32)为了保障每一个人都能生存,社会就应当为每一个人提供生存资源,实行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

  如果生存资源不是由社会提供、进行均等分配,而是靠每个人自己的能力去争取或者靠家庭提供,则不能保证每个人生存需要都得到满足。

  在人的一生中,既要经过未成年期,又要经过老年期; 既有可能患重病,又有可能残疾,所以,在人的一生中不可能都靠自己的能力去获取生存资源。如果靠家庭提供生存资源,那么,由于各个家庭条件不一样,有些家庭成员的能力强,会为其家庭提供远超过家庭成员需要的生存资源;有些家庭成员的能力弱,所提供的生存资源就难以满足其家庭成员的生存需要。其结果必然是有些家庭很富有,有些家庭很贫穷,甚至会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惨景。

  由此可见,靠个人或家庭都不能满足每一个人的生存需要,只有依靠社会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对生存资源进行均等分配,才能彻底解决每一个人的生存需要。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志。大家知道动物遵循的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丛林法则",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是动物界的自然现象。人不能等同于动物,不能弱肉强食,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尊严的生存,都应当获得生存资源,所以,人的生存资源应该均等分配。

  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人类在野蛮时代还没有完全脱离动物界,那时弱肉强食还是经常出现的社会现象。在文明时代的早期,也没有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思想,在西方古代社会中"不劳动不得食"是人们的一个基本理念,在 18 世纪以前,人们只是"把消除贫困当做'慈善'或者'仁慈和美德'来实施,而不是看做正义的表现";[6]( P35)"对于多数前现代伦理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来说,穷人好像是特别堕落的阶层,是一群根本不配得到任何东西的人。即使那些强烈相信应该帮助穷人的人也认为,他们是不配得到帮助的,帮助只不过是一种恩惠( grace) 的赠与,是赠与者表现慈悲心肠的方式".[6]( P9)
  
  到了18 世纪以后,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思想才开始出现。根据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的《分配正义简史》研究,"德国思想家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救济穷人是国家义务而不是个人义务的主要思想家","第一个明确提出正义要求国家重新分配财富给穷人的,是 1796 年流产政变的领袖'格拉古'巴贝夫"[6]( P94、104).从此以后,西方人逐步形成了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是人的基本权利的理念: 任何人,无论其处境地位如何,无论是否尽了相关义务,都毫无例外地、无条件地享有这一基本权利。[7]( P8)政府能够且应该负起责任以保障所有国民拥有一个过得去的最低生活标准。[8]

  真正践行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是20 世纪以后,随着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理念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实践。

  我国古代有丰富的均等分配生存资源的思想。老子有"损有余补不足"的思想,孔子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大同社会是古代中国人的理想社会: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 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9]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高度重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的改善。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明确指出: "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0]( P34)"五有"(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是生存资源的最基本内容,是当下中国生存资源均等分配首先应做好的工作。

  说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是一个历史范畴还意味着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范围和水平是一个逐步扩大和提高的过程,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一致。西方也不是一下子就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下子就建成福利国家。最早让穷人分享生存资源的法律是 1601 年英国的《济贫法》,这一法律主要任务是"济贫",是各教会的教区组织通过征收济贫税来解决穷人的温饱问题; 一直到 1942 年出台"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规划战后英国社会福利蓝图,主张用政府力量积极提供福利,才以平等保障国民的福利需求[11]( P26),这中间经历了 340 多年。这说明,生存资源均等分配是现代社会的公正观,只有在工业革命以后,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的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生存资源的均等分配。一个社会生存资源均等分配的水平越高,说明该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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