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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数字出版物缴送制度的立法状况及使用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22 共3261字
论文摘要

  数字出版物缴送是图书馆等公共文献收藏机构对馆藏数字化资源必须采取的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是国家出版资产征集、典藏与提供利用的公共政策。2003 年 8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存数字化遗产宪章草案第八条中,不仅确定了数字化遗产的范围,而且还呼吁各成员国通过制定数字化遗产保护政策,使图书馆等公共文献管理机构能够在数字出版物缴送法制和其他法律的保护下享有数字化遗产的收藏权。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数字出版物缴送制度的建设道路,其中制度设计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相关规范能否得到科学的确立、能否顺利实施并被有效地贯彻执行。

  1 数字出版物的定义

  什么是数字出版物?时至今日,世界各国学术界尚无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从严格意义上说,数字出版物目前仅代表一个行业概念而非专业规范术语。我国对于“数字出版”的定义也仅参见“在线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等定义 ,对应于英文则有Online Publishing、Electronic Publishing (e -Publishing)、WebPublishing 等惯用语,这些词义都表现了将信息内容通过数字媒体记载、组织、储存、散播的出版物形态。于是可以概括出:数字出版物其实就是利用数字工具与技术,向大众公开传递并构成信息内容的出版方式与出版品,进而形成与其相关的应用市场。

  数字出版物是储存在计算机中,并且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或将之打印出来以展现其内容的文献。

  2 数字出版物的种类

  数字出版物按照传播方式可分成脱机与在线两类,脱机使用的数字出版物是通过实际载体作为媒介记载数据的出版物,包含磁盘与 CD-ROM 等实体的数字出版物,亦称为套装数字出版物,由于此种出版物的传播需借助实体,其缴送的规范方式与普通印刷出版物大同小异。但较为特殊的是,脱机使用的数字出版物缴送需附着相关的操作手册、软件及其更新版本;而在线数字出版物则储存于计算机主机系统中,并需通过因特网方可存取。数字出版是以数字技术进行信息散播的方式,而数字出版物则是需要通过数字载体的辅助,方可获得信息内容的出版物。近年来信息科技高速发展,读者对于数字出版物的需求猛增,各大图书馆馆藏类型也随之转变,从实体馆藏的拥有权到数字馆藏的使用权,数字出版物提供给读者的存取问题是当前图书馆面临的一大挑战。常见的数字出版物类型包含:一是以实体形式存在,内容和印刷出版物相同的数字出版物。二是交互式数据库,包含书目、统计资料、空间资料。三是交互式多媒体,例如游戏。

  四是软件与专家系统。五是新形态网络数字出版物,如电子布告栏、讨论区和电子预印本。

  3 国外数字出版物缴送制度的立法状况

  很多图书馆在征集与典藏数字出版物时,碍于法令的模糊界限无法强制管理数字出版物的缴送。放眼国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的法定缴送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值得我国数字出版管理机构借鉴参考。比如,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州、澳大利亚塔斯曼尼亚州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地区都不约而同地由图书馆法来规范法定缴送制度;英国早在 1610 年就建立了缴送制度,可见对于缴送管理的重视。英国还针对缴送制度制定了《法定缴送图书馆法》,也陆续增修条文规范数字出版物的缴送;澳大利亚北领地以《出版物法定缴送法》来规范缴送制度;美国与澳大利亚其他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缴送制度则是通过《着作权法》来规范。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与韩国都在其着作权法中规定了图书馆数字出版物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数字出版物的使用涉及着作权的议题。多数国家是从着作权法的角度来限制图书馆馆藏的合理使用范围。基于读者研究或学习的使用目的前提下,在图书馆提供馆藏时,不能间接或直接涉及商业利益,否则不允许复制数据。不过,着作权法仅从图书馆馆藏的角度规范合理使用范围是明显不够的。鉴于数字出版物的使用方式特殊,数字出版物以数字档案形式存在,并非实体,可通过因特网传播信息。由于数字出版物牵涉到公开传播权与复制权的问题,因此,目前国内大部分图书馆缴送的数字出版物的复制与公开传输行为暂无法可循。而英国与澳大利亚北领地则通过专门法律规范缴送出版物以使之合理使用,以法律条文明确指出缴送出版物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使图书馆在执行起来有所依据,并能减轻出版商对缴送管理的保障疑虑。

  4 我国数字出版物缴送制度的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的数字出版物正处于新兴阶段,政府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地通过各项计划大力扶植与辅导数字出版物及出版行业。国家新闻出版署在 2008 年 3 月正式颁布了最新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下面简称《管理规定》)。其中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第六章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 30 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 年备查”等等。

  由此看出,我国对于数字出版物的缴送规定,至今尚未提升到立法高度。现有的缴送制度相比旧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而言,虽更加宏观、务实,但仍存在许多缺陷。不过依然体现出我国的数字出版物缴送制度已逐步法制化、科学化,且增强了服务性。

  5 关于数字出版物缴送后合理使用的建议

  各国的法律制度虽有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典藏文献。针对数字出版物的发展特性,拟研究出相关作业规范,提供准则让图书馆与出版商有所依循。从国际通行的缴送制度发展来看,必须通过法令的规范方能完善地管理和使用数字典藏出版物。面对数字出版物的冲击,政府还应进一步修正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充分考虑数字出版物的特性,参考国外经验,让出版商信任缴送机构,让国家资源得到有效的典藏。以下提出几点建议,可作为缴送制度未来实施与修正完善之方法。

  5.1 提供缴送的诱因
  国内数字出版尚在起步阶段,扩大市场与销售量才是出版商关注的议题,未来若实施数字出版物法定缴送,图书馆可将数字出版物流通统计数据提供给出版商,可让出版商将统计信息作为广告参考,借此增加出版商缴送数字出版物的意愿。

  5.2 给出版商制定缴送制度指南
  由于数字出版物容易复制与传输的特性,出版商对于缴送后的出版物的利用与图书馆的安全性有所质疑,短期之内要改变出版商的想法与观念实属难事,先以鼓励与自愿的方式实施数字出版物缴送,对缴送制度整体运作方式做出指南,让出版商切实了解法定缴送的目的与实行方式,并且可以信任数字出版物缴送的安全性。

  5.3 修订相关缴送法规或法律
  现有的《管理规定》中仅规范了电子出版物,并未指明其他数字出版物的适用范围,如网络出版物等。对数字出版物的合理使用范围也未做详细解释,更未指明数字出版物的缴送办法细则,这些缺陷都无法真正地健全数字出版物缴送制度的法制建设。对于出版商来说,仅规范了缴送条件,却无法确认缴送后该出版物的流通方式及阅览状况。若能规定出版物的合理使用范围、目的并制定专门的数字出版物缴送法律,让出版商与图书馆有法可依,依法而行,才能大大保障出版商的权益,也能达到法定缴送工作的最大效益。而未来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时,内容方面应注意数字出版物的类型、图书馆保存权、读者阅读权、读者复制权、图书馆际间共享传播权、网域区码的管辖范围、电子书补偿等问题,并且与出版社共同协调,方能使法定缴送制度更好地落实。

  6 结语

  综观世界各国数字出版物法定缴送制度的发展,无论借助何种手段来规范缴送制度,都旨在说明全社会愈来愈重视信息载体的发展和数字出版物的缴送。行业内和学术界也通过不断地研究分析,提出关于执行缴送制度更完善的建议,并呼吁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制度的执行。没有健全的执行策略和完善的保障体制,再完美的法律条文也形同虚设。期望在业界的共同努力下,让数字出版物法定缴送制度发挥出最大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邱炯友,苏佩君. 数字出版物法定缴送相关议题整合研究[R]//各国图书馆法数字出版物合理使用问题之研究.台北:台湾淡江大学信息与图书馆学系,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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