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部手稿的“1878 年的计划”中,第三个要点是: “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主要规律: 量和质的转化---两极对立的相互渗透和它们达到极端时的相互转化---由矛盾引起的发 展 或 否 定 的 否 定---发 展 的 螺 旋 形式。”[15]( P259)在“辩证法作为科学”这一部分,恩格斯这样写到: “可见,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无非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阶段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它们实质上可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 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 对立的 相 互 渗 透 的 规 律; 否 定 的 否 定 的 规律。”[15]( P310)也就是说,在恩格斯集中阐述辩证法规律的时候,他选择的是“量变质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的顺序。在很多研究者看来,恩格斯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是: 他依照了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提供的次序来列举这三大规律。然而,考虑到《自然辩证法》是 1925 年才以全文形式得到发表这一历史事实,在前苏联早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对于辩证法规律的阐发可能更多依赖于恩格斯的另外一部公开发表的着作《反杜林论》。在《反杜林论》
第一编哲学的第十二和十三节,恩格斯分别讨论了“辩证法: 量和质”以及“辩证法: 否定之否定”,但在“量和质”的前半部分,恩格斯为了叙述的需要专门探讨了矛盾问题。这也就意味着,从恩格斯的经典表述中,两种不同的结构顺序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文本依据,但显然是“量变质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的结构顺序可以获得更为集中而明确的文本支撑。那么,为什么在不少教材体例中,会采取“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的结构顺序呢?
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正如上文的讨论中已经说明的那样,尽管说这一命题本身已经或隐或现存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之中,但是对这一命题的准确揭示却是由列宁实现的。在《哲学笔记》所进行的研究中,为了系统阐发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列宁曾经留下了三篇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总结性文献。在其中专门阐释了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的看法。
我们或许可以这样来理解: “三大规律”的两种结构顺序,无论哪一种实际上都承认并坚持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的观点,只不过在具体的表述方式上或是坚持恩格斯的经典表述,或是强调从逻辑结构展开的做法。正如有前苏联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发展的内部矛盾的成熟和以后的解决是转化的关键,不弄清这种转化的内在内容,就不可能理解量变转化为质变规律的作用。不预先阐明发展的矛盾性质,发展进程中向对立面的转化,对立面的统一,发展中的继承和否定,也就不可能理解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实质。……在阐述规律的次序的这种变化中,也表现了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对立”[12]( PP317-318)。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来说,一方面是受前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即对立统一规律的各个方面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论述和发挥,从李达的《社会学大纲》到艾思奇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都采取了“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的结构顺序。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不少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材结合《自然辩证法》的表述,采取了“量变质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的结构顺序,但仍坚持这样一种理解: 唯物辩证法是一个由规律和范畴共同组成的体系,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实质; 而运用唯物辩证法,事物的联系和发展就表现为“量变质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作用。因此,这两种结构顺序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冲突,将二者结合起来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入理解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体系,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此外,涉及“三大规律”的表述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还曾经发生过一段插曲。这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消失和重新出现。这与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1938 年) 一文中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特征的论述直接相关。在这篇着名的文献中,斯大林指出“辩证法从根本上说来,是同形而上学截然相反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方法的基本特征是”: ( 1) 辩证法把自然界看作有联系的统一的整体,其中各个对象或现象互相有机地联系着,互相依赖着,互相制约着。( 2) 辩证法把自然界看作不断运动和变化、不断更新和发展的状态,其中始终有某种东西在产生、在发展,有某种东西在破坏、在衰退。( 3) 辩证法把发展看作从不显着的、潜在的量的变化到显露的变化,到根本的变化,到质的变化的发展。( 4) 辩证法的出发点是: 自然界的对象或自然界的现象含有内在的矛盾,因为它们都有其反面和正面,都有其过去和将来,都有其衰退着的东西和发展着的东西,而这种对立面的斗争,旧东西和新东西之间、衰亡着的东西和产生着的东西之间、衰颓着的东西和发展着的东西之间的斗争,就是发展过程的内在内容,就是量变转化为质变的内在内容。[16]( PP425-429)基于这四个规定,一方面对立面的“统一”被排除了,只剩下“斗争”; 另一方面也缺少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分析。直到 1955 年,“否定之否定规律”才被重新列入苏联大学哲学教学大纲之中,恢复了存在的权利。[17]( PP134-144)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这一时期个别的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缺乏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说明了。
基于对辩证法“三大规律”表述问题上的历史性差异,以及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何以可能”,对立统一规律“成为”辩证法实质等问题的哲学史回顾,我们可以发现: 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和观点,并不是一个“石头里蹦出来的孙猴子”,而是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思想理论语境支撑的,并且应当也的确随着历史语境的变化而不断得到发展完善。如上文已经证明的那样,恩格斯对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指认; 列宁毛泽东对于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阐发; 辩证法三大规律表述顺序的调整,共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传播过程中,面对以实证主义为主要特征的西方“现代形而上学”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立足于现实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而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成果的理论总结。相应地,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研究和教学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扞卫立场、阐明观点、贯彻方法,一条有效的理论途径就是将基本原理和问题的研究,同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以及现代思想史的考察,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的研读内在结合起来,全面深入理解基本原理的内涵、相互关联和现实指向,“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总之,辩证唯物主义或唯物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形成、传播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理论产物,并非一种抽象的、外在于实践的理论教条。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战略推进中,结合经典着作、哲学史和实践经验,建构当代辩证法的合理形态,是一项摆在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者面前的紧迫的理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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