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克与查默斯提出了“延展心灵论题”,但威尔逊(Rob Wilson)在《两种实现的视角》一文中质疑心理属性归属宽主体的合理性,主张应将其归属于“更小”的单位。 他认为克拉克与查默斯的分析没有基于一个恰当的实体。 尽管某些心理属性是“宽实现”,规范化的个体仍然是这些属性的恰当单位。 也就是说,就算外在因素参与心理属性的实现,心理属性仍然是个体的属性,而不是宽系统的属性。 心灵延展论证的主要难题是“因果-构成谬误”,但对于威尔逊来说,这个问题不过是由于克拉克与查默斯混淆了实现问题与构成问题而产生的,只要不把“归属权”(或心理属性的归属) 的问题与实现的问题合并,就没有理由把心理属性归于宽的载体。 这场争论的实质其实就是探究心理属性的归属权。 我认为,威尔逊只是描述了一个具有心理属性的实体应该是什么,而并没有解释心理属性属于这样实体的原因。 为此,我们有必要继续探讨这个问题,进而对威尔逊的批评进行评价。
一、如何确定心灵的延展
克拉克与查默斯的延展心灵论证的关键是“对等原则”(Parity Principle),即“完成某些任务时,如果世界的部分功能作为某种方法进入大脑,就应该毫不犹豫地接受它, 并视其为认知过程的一部分,而那时的世界也就成为了认知过程的一部分。”但这条原则难以自圆其说,我们很难说清楚大脑中的哪些事物在什么时候是认知的。 从本质上来看,对等原则不是一种认知的分类依据,不能简单地用是否位于大脑内来判断某种因素的认知属性。 克拉克与查默斯只是表明认知与心理状态的功能相似不是“高密度”的。
例如,由于记忆的存储程序与系统不能说明某些怪异的记忆模式(如首因和近因效应),只好对这些程序与系统进行分类。 当然,并非任何这样的过程与系统都是人的记忆,但也不意味着它们完全不是记忆。 克拉克与查默斯想让我们对存储记忆的实现机制进行分类,而不顾及实现细节方面的差异。 因此,对等原则依据的是功能标准,而不必考虑这些功能是否由生物体的代谢过程、人机交互或其他的基质实现。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我们的大脑中没有小梨树,它就不是认知的;但如果小明的大脑中有小梨树,那么它就是认知的吗? 事实并非如此。 对于克拉克与查默斯来说,对等原则不是方法论上的特殊迁移,它的立场不同于“小人功能主义”。 “小人功能主义”用自主体隐喻解释大脑中认知功能的机制是适当的,用同样的隐喻说明基于对等原则“移动”到大脑中的机制也是适当的。 因此,如果小明在大脑中“查找”倍数问题的答案是认知的,那么他在大脑中的认知操作与对梨树的操作应该是相同的。 克拉克与查默斯的主张更进了一步,如果我们把小明大脑中的梨树重置到他前面的桌子上,只要查找的功能继续运行,就可以对功能及其认知机制进行分类。 根据这个原则,克拉克与查默斯用直觉的追问证明外在因素可以成为认知过程的一部分,外在过程甚至能成为心理状态本身的一部分,因而也能成为心灵的一部分。
延展心灵论题是一种积极的外在主义。 克拉克与查默斯在解释信念的构成时,采用了“从推理发展为最佳解释”,即以溯因的方式,找出对构成性的最佳解释。 对于他们来说,积极的外在主义首先要解决的是解释问题,而不是形而上学的问题。 当某种替代性解释不涉及外在的信念构成的因素,就能够说明 Otto 寻找博物馆的行为,克拉克与查默斯也认可,但认为这不是最佳策略。 在对因果-构成谬误的争论中,诺伊(Alva Noe)延续了克拉克的解释策略,而布洛克(Ned Block)则从形而上学的立场给予批评。 赫利(Susan Hurley)对积极的外在主义与普特南-伯奇的内容外在主义进行了区分, 把前者称为“使内容可能的方法”外在主义,相对于普特南与伯奇的“本质外在主义”,它主要解释“什么样的过程或机制或‘载体’心理状态是可能的”。 “方法外在主义”的“方法”是让某种认知或心理能力实例化的必要条件。
诺伊确定心灵延展的这种“方法”就是“心理事件最小的形而上学充分条件”,即宽泛地解释使心理状态的现象可能的条件,将这些现象意识延展到与标准个体无关的因素。 而布洛克则认为,这个条件太含糊其辞,如果用最小的条件处理事件类型的构成问题,会导致例示特定的事件类型。 最小化的基础只应该是大脑中的事物, 不包括身体活动。 他的“方法”是,通过直觉的边界,就把远端与历史的外在因素看作心理状态的构成,而将此刻的外在因素视为因果范畴。
赫利对这场争论的评价是,布洛克预先假定内在-外在、因果-构成的区分,并使其相一致,回避了实质问题。 但如果把构成性定义为中性的,不是单纯的外在或内在因素。 应用这个标准,某些心理状态与其他的大脑或神经状态就只有因果关联,或完全没有关系。 设想我们发现,小明看见紫色的体验只需视觉皮层的一组神经元极小的神经激活。 只要用直流电刺激那组神经元, 小明就能唤起这个经验。 它也可以由小明接受的外在对象的反射光线诱发。 另外,如果小明有联觉,那么紫色的经验也可以被某个紫色数字所诱发,这种经验的激活不同于神经簇。 这种经验也可由其他因素诱发,不需要获得一致的经验。 这就意味着,改变所体验的数字不会影响紫色视觉经验的个体化。 按照这样的构成性标准,数字的体验要么与紫色经验有因果关联,要么不相关,而这种数字经验本身就是内在因素。 这样一来, 区分构成性与因果性就不需要使内在与外在、构成与因果一致。 这也就表明,克拉克的心灵延展论证无法克服因果-构成谬误。
二、系统实在论的标准
威尔逊依据实现关系需要必要的个体化以及充分的连接,把实现关系的标准观点划分为构成性论题与充分性论题。 他发现在实现的例子中,构成性论题为真时很难满足充分性论题,反之亦然。
由此,他认为标准观有缺陷,需要修正。 他提供的方法支持心理属性的宽实现,但他反对心理状态的主体或承载者是宽的。 他的理由是:宽实现(或宽构成)的心理属性与自身就是宽的心灵之间有鸿沟。
以“比别人高”这个属性为例,如果小明有这个属性 ,那就意味着他比别人高。 这个属性的实现(或构成)是宽的,因为它延展出了规范个体。 然而,“比别人高”并不是小明与其他人的一个属性,小明仍然是这个属性唯一的拥有者。 换句话说,小明与其他人的联合体,作为“比别人高”这个属性的承载者,并不是一个恰当的实体,或者说,这个属性不能“宽”
拥有。 这并不是说,威尔逊主张心理属性原则上不能“宽”拥有,而是说没有理由认为心理属性实际上是“宽”拥有的,有更好的理由认为规范的个体是心理属性归属的恰当单位。 他不讨论心理状态“宽”拥有的可能性,因为现实中没有这样的事例能够说明它。 要理解他的宽实现概念,首先需要了解他对构成性论题与充分性论题的看法。
他把这两个论题表述为:⑴充分性论题:实现者在形而上学上充分实现了属性(或状态)。 也就是说,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具体化假定的实现者,不需要更多的事态保证有问题的属性或状态的实例化。构成性论题:属性(或状态)的实现者完全由个体内在的物理状态构成。 这就意味着,构成实现者并作为其特征的东西只不过是个体的物理结构。威尔逊发现,构成性论题有错误,这个论题中的个体主义含意与现成直观的实现情况有冲突,如传统的内容外在主义。 简单说来,根据属性个体化的论题,两个个体如果内在方面相同, 必然有相同的属性。
因此,信念内容的个体化解释会认为,由于构成特定信念的是大脑的物理状态,对于“事物 1”与“事物2”来说,只要他们的大脑状态相同 ,就会有相同的信念。 如果把构成性论题与充分性论题结合起来,将得出这样的结论:组成“事物 1”与“事物 2”的信念所需要的不过是各自大脑中的物理状态。 可是,这就有悖于传统内容外在主义的立场。 正因为如此, 他从内容外在主义的形而上学意义上解释实现。 进而区分了三种实现的类型:假设 H 是某个相关联的属性(或状态),B 是相应的个体。 ⑴“以实体为界”的实现:H 的非核心部分的全部实现完全在 B内,H 为这个个体所有。 ⑵宽实现:H 的非核心部分的全部实现不完全在 B 内,H 为这个个体所有。 ⑶激进的宽实现:核心部分的宽实现完全不在 B 内,H为这个个体所有。
实现的核心部分是“S(实现 H 的系统)的特定部分的某个状态,在产生或维持 H 中起重要的因果作用”。 非核心部分没有因果作用,但仍然是 H 的全部实现的一部分,“S 的某个状态包含核心实现,它对于 H 来说在形而上学是充分的。 ”以“疼痛的实现”为例,刺激 C 纤维是疼痛的主要原因,但如果刺激后产生许多疼痛的行为,神经系统的其他部分和大脑是否也在起作用? 因为把 C 纤维放到培养皿中,并用电刺激它时,不会产生疼痛。 那么,疼痛的“全部实现” 就是系统的某个状态,C 纤维的刺激是这个系统的一部分, 系统对疼痛的例示是充分的。
而任何不涉及 C 纤维刺激的因素, 就算是疼痛的“全部实现 ”的一部分,也只是实现的非核心部分 。要理解这三种实现,我们可以小明的个案分析。 ⑴“以实体为界”的实现。 小明有疼痛的属性,实现疼痛的“全部实现”是小明的神经生理系统的某个状态,任何不包含 C 纤维的部分(或非核心部分)的实现,都不能延展到小明之外。⑵宽实现。 如果小明有“水是 H2O”的信念,这个信念的实现就包括真实的水以及小明与它的因果历史关联。 因为水对于小明来说是外在的,他的信念及其内容是宽实现的。 ⑶激进的宽实现。 当我们说小明比其他人高时,这个属性的核心实现的一部分(其他人有某个高度的属性)延展出小明之外。
根据威尔逊的标准, 我们可以重新理解“Otto与其笔记本”的例子。 克拉克与查默斯论证的基础是: 我们通过翻阅某人的记忆来解释他的行为,同样也可以通过翻阅 Otto 的笔记本解释他的行为。 换句话说,这个论点之所以可能是因为 Otto 的笔记本在产生和指导他的行为中起着健全的作用。 使特定的心理内容成为可能, 需要依赖远端与历史的事实;与之相反,信念则被频繁地被宽实现。 这个差异在 Otto 例子中的表现有所不同,信念内容只能一次性地通过因果历史链成为可能,但信念本身可以通过相关因素不断地重新可能。 换句话说,内容的载体以积极的方式构成,而内容本身是由消极的方式构成。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Otto 的笔记本构成了他的信念。 也可以说成,Otto 的由笔记本助长的信念被宽实现。 如果规定这个笔记本是 Otto 信念的实现的一部分,无论这种实现是否是核心部分,Otto的信念都是宽实现的。 但是,威尔逊认为延展心灵不意味着心理状态被宽实现,克拉克与查默斯简单地把心灵延展看作心理状态宽实现的结果。 他们相信,只要环境特征在推进认知过程中起到健全的作用,这些特征就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信念。 如果是这样,心灵延展到世界中,甚至认为自我的延展也是心灵延展的结果。 可以说,信念的宽实现是他们仅有的前提。 要举出反驳他们的例子非常容易,如小明有“比别人高”的属性,这个属性只能被宽实现但仍属于小明。 同样,就算普特南-伯奇的思想实验表明信念被宽实现,也不意味着它被宽持有。 毕竟,小明要是有树的信念,这个信念不属于他及其与树的因果历史关系的结合,只应单独属于他本人。 这个结论也不是任意的,因为“树”或“因果历史关系”
都无法拥有信念。 就算把某物与实体结合,我们也无法使它有信念。 但问题是克拉克与查默斯从“构成性”转向“归属权”是否适当? 他们并没有主张任何东西都可以成为认知系统或心理状态的一部分。确实,心灵延展论证中所引证的外在因素都与规范的个体有某种动态的交互作用,以便帮助心理状态积极的宽实现。 而这正是我们强调对等原则的原因,只有把外在因素看作认知的,并把它位于规范个体内,才能认为这个因素使某个认知过程(或心理状态)延展到外在世界中。 我们可以通过小明与梨树的例子来理解,当我们发现小明脑中想着正常的梨树时,不会认为任何实际的梨树都参与他的信念,并在克拉克与查默斯的意义上使信念延展。 无论如何,一旦明确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从宽实现推导出宽持有(wide possession),必须证明何种因素协同宽实现才能产生宽持有。 如果克拉克与查默斯的论证不能确定宽持有,一定是因为没有把它单独作为重要问题, 或是没有充分说明某些特征。 威尔逊认为,与他们的论证相比,更有理由把规范的个体当作心理状态归属的单位。 他反对克拉克与查默斯的延展心灵结论,最主要的理由是他坚持系统的实在论。
三、心理属性的归属权标准
威尔逊的解释强调,心理属性的归属权是心灵延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但他没有解释心理属性属于某个实体的意义。 他只是描述了实体必需具备哪些特征才具有心理属性,这就是他从系统实在论中得到的启示。 然而,说明心灵是否延展需要解释实体具有心理属性的意义。 这就需要讨论心理属性归属权的构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借助金在权对身体归属权的因果解释。 在金在权的“肢体-归属权”的例子中,史密斯有对四肢的归属权,意味着他们之间只有直接的因果交涉。
进而,他以此说明心灵与特定身体结合的意义。 我们假定心理属性的情况与此相似, 并用同样的方式说明这个意义。
假定某个心理属性归属某些实体,也意味着心理属性与实体之间有直接的因果交涉。 这里使用“直接的”这个词,意味着心理状态与实体之间非心理的因果关联不是唯一的。 由于金在权把心灵看作心理状态的集合,这就涉及其他人的心理状态。 但在我们的论证中,不考虑这种情况。 我们考虑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信念使“事物 1”产生了另一个信念,即激起了他的渴求,从而产生某些行为。 在这里,即使第一个信念不直接与“事物 1”相关,但由于他们之间非心理的因果关联是唯一的,也认为这个信念属于“事物 1”。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事物 1”形成某个信念,并把这个信念告诉“事物 2”,致使“事物 2”也形成另外的信念,那么“事物 1”传递给“事物 2”的原始信念就不属于“事物 2”,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非心理的因果关联。 这就是金在权所强调的“直接性”。 从这两种情况可知, 在考虑心理属性的拥有时,需要考虑它的因果效力的范围。 这也需要比较两种情况:一是标准个体的范围;二是有多个标准个体或一个标准个体加上环境特征组成的范围。 要确定某个特定心理状态的归属,必须考虑它的因果分布。 拥有某个信念时,它的因果分布规定了因果效力的范围, 个体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解答问题、根据特定的刺激产生相应的行为、针对有问题的信念修改其他信念。 例如,如果小明有“正在下雨”的信念, 那么根据这个信念的因果效力范围可以推断: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我们问小明外面是否正在下雨,他会给出肯定的回答。 在第二种情况下,即因果效力的范围由个体与环境组成。 如果小明认为这个信念有问题,又想到干燥的地方或去商店,那么他马上会带上雨伞外出。 如果因果效力的范围由多个个体组成。 那么情况是:如果小明为这个信念感到高兴,他就会改变其他的信念,如外面阳光明媚、街道干燥。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小明的信念与他本人发生因果交涉,即不涉及任何非心理的因果中介。 这样一来,就可以把心理属性的归属权标准表述为:当心理属性在无需非心理的因果中介的情况下,使实体具有倾向,那么实体就拥有心理属性。
既然心理状态的因果效力范围有两种情况,那么第二种情况是如何发生的? 只要某个心理状态为两个个体(或混合系统)共有,它使这两个个体具有倾向的方式与单个个体相同,它的因果效力范围就会比规范个体“宽”。 这个必需相同的“方式”就是“直接的因果交涉 ”, 或者说心理属性的归属权标准。 它是判断某个群体或混合体具有的倾向是否恰当的标准。 在 Otto 与笔记本的例子中,尽管 Otto 的信念和思想由笔记本部分地构成,但他的行为与正常人无异。 当 Otto 想去博物馆时,这个渴求完全由内在决定,并且有博物馆在 53 街的信念时,他就能像正常人依据信念与渴求的组合找到博物馆。 此外,当 Otto 第一次知道博物馆在何处,并记录在笔记本上时,这个方式就像正常人把这个事实“写入”
记忆中。 由于后者的写作过程完全在个体内发生,前者的过程也应看作发生在个体中,因此由 Otto 与笔记本组成的系统所具有的倾向是恰当的。 但群体中的两个个体即使有相同的倾向,却未必有相同的行为。 如何解释这种情况呢? 如果这个个体在从事某种合作活动,他们的行为就是互补性的,不再是个体行为。 我们假设“事物 1”和“事物 2”正为宴请的朋友准备晚餐,为此他们要相互合作完成许多相关任务,即使他们未必愿意这样,但这不意味着,如果他们看到正在烧的水马上要溢出时,会马上过去关火,即使他们都倾向于这样做。 两人中的一人会警告另一人,水快溢出来了。 规范的个体中其实也有类似的情况。 例如,小明的大脑控制着左右手,如果桌上有虫子,两只手都有相同的“拍虫”倾向,但这也不意味着他会同时用双手去拍虫子。
四、积极的构成性
从心理属性的归属权标准可以看出,直接的因果交涉不仅是心理属性与实体、心理属性自身之间关系的特性, 还是耦合系统中各因素关系的特性。耦合系统成分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特征,使这些系统有资格拥有心理属性。 这些系统能够拥有哪些心理属性,需要依据同类型的交互作用。 而要决定构成因素的动态交互作用, 就需要区分不同的构成性。
克拉克与查默斯考虑延展心灵论题与普特南-伯奇的外在主义的差别时,注意到起构成作用的是积极的外在因素,而不是消极的外在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区分积极与消极的构成性。 积极与消极的外在因素的构成机制有明显的差别,而这个差异之处在于构成的方式,与构成的时间或地点无关。 根据这个差别,可以对积极的构成性与消极的构成性进行划分。 ⑴消极的构成性:某个因素 X 构成了属性的一部分,当这个因素不与该属性的其他因素动态地交互作用时,X 就消极地构成了该属性。 ⑵积极的构成性:某个因素 X 构成了属性的一部分,当这个因素与该属性的其他因素动态地交互作用时,X 就积极地构成了该属性。 积极的构成性总是在此刻发生,而消极的构成性总是在远端和历史上发生。 由此,我们认为,威尔逊对克拉克论证的批评,只涉及消极的构成性,没有考虑积极的构成性,也就是说,他只注意到远端与历史中的外在因素不满足他的三种实现类型,但没有注意到“此时”的外在因素满足心理属性的归属权标准。
五、结 论
在克拉克与查默斯的心灵延展论证中,心理属性的宽实现意味着这些属性的承载者也是宽的。 威尔逊反对这个结论,理由是:从归属来定义心灵,心灵就是任何可以把心理属性归属给它的实体,如果心理属性归属的实体不是宽的,那么心灵也不能延展。 为了重新确定心灵的延展,威尔逊提出了系统实在论的标准。 他认为,谈论实现要调用系统的实在。 对于他来说,当系统具有以时空为界、相当紧密与统一、在时空中延续的特征,它才是真实的。 另外, 只有真实的系统才是拥有心理属性的候选者。
显然, 克拉克与查默斯的宽系统不满足这些条件,从而不能拥有心理属性。 然而,克拉克与查默斯的积极外在主义不仅涉及信念的宽实现,还涉及信念的积极构成。 按照威尔逊的实现解释,某些因素构成某些信念的一部分,而这些信念在规范的个体之外,那么这些因素使信念宽实现。 而克拉克与查默斯为了保证外在因素与规范个体的交互作用,赋予混合体积极的构成性。 这就意味着,克拉克与查默斯提出的任何延展系统,将满足威尔逊的系统实在论标准,即它们是相当紧密、统一并在时空上连续。
因此, 克拉克与查默斯的系统有资格拥有心理属性。 另外,由于所构成的是心理状态,按照心理属性的归属权标准,状态的构成部分之间紧密地因果交涉没有任何单独的非心理中介。 因此,这些成分是同一个心灵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Clark A. Memento’s Revenge: The Extended Mind, Extended[C]. In Menary, R. (ed.) The Extended Mind. Ashgate Press,2006:17.
〔2〕 Clark A. Curing cognitive hiccups: A defense of the extendedmind[J].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7 (4):6-7.
〔3〕 Clark A. and Chalmers D. The Extended Mind [J]. Analysis,1998(1): 2-4.
〔4〕 Hurley S. The Varieties of Externalism[C]. In Menary, R. (ed.)The Extended Mind. Ashgate Press,2006:3-4.
〔5〕 Block N. Review of Alva No觕’s Action in Perception[J].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5:5-6.
〔6〕 〔7〕 〔8〕 〔9〕 〔10〕 〔11〕 Wilson, R.A. Two Views of Realization.Philosophical Studies 2001:6,23-25,4,5,11-13,8.
〔12〕 Kim J. Physicalism, or Something Near Enough[M]. 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 200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