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制定了大量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极大地促进和保障了自学考试制度的健康发展。反思三十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的发展历程,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的政策建设,对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更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考察由中央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教育政策,涉及少量地方政策。
1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的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的起步阶段(1978-1987年)。这一阶段主要是酝酿并初步确立自学考试制度的最基本政策。1978年的全国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1]这一提法为自学考试制度相关政策的出台奠定了基础。1981年,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在北京等省市进行试点,标志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诞生。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鼓励自学成才",使自学考试制度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1983 年 5 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 号),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的任务、人员组成等。同时,全国考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1986年国家计委转发全国考委《关于开考本科阶段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此后,逐渐扩大了本科阶段的开考专业。这样,经过几年的努力,初步确立了自学考试制度的有关政策。
第二阶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的逐步系统和完善阶段(1988-1998年)。1988年3月,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及实施办法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具有权威性的规定。在此后的十年中,国家教委、全国考委等相关部门发布了大量的文件,对自学考试制度的命题、考籍管理、社会助学、开考专业、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实践性环节考核、教考职责分离、教材建设、面向农村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使自学考试政策逐步走向系统和完善。
第三阶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的深化阶段(1999年至今)。在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2]
这一规定正式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纳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承认了自学考试的地位。在这一阶段,教育部、全国考委、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等印发了不少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对推进农村乡镇自学考试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在社会助学中加强德育工作、建设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加强和改进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加强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管理、推进自学考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使自学考试政策建设不断走向完善。
三十多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性质、任务和地位的规定。在1988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了富有权威性的定义:"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3]这一定义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最基本性质:即其既是一种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教育形式。同时,这一条例明确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4]
在200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进程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在满足社会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中,自学考试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5]
此外,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及"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都强调了自学考试制度是终身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中社会助学的规定。1983年4月,教育部等四部委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中,正式提出"社会助学"这一概念,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6]
1995年,国家教委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社会助学的含义、功能、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范畴。""社会助学的基本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7]
1998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三,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中课程与教材的规定。1986 年,全国考委印发了《关于编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的几点意见》,强调了编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的重要意义。1992年,全国考委印发《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几点意见》。1996年,国家教委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对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的含义、所应达到的基本标准、编写及教材的特点等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指出"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在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明确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课程内容、考核目标应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专业专科或本科相应课程的基本要求相一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使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体现自学的特点。[8]
1997年,全国考委印发《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考办有计划地组织编写和修订全国统考课程的教材,并加强全国自考教材统一管理与协调工作,还对教材编写质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1998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制定、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加强教材等自学媒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0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指出要做好以课程内容改革为核心的自学媒体建设。同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的意见》,对题库建设的指导思想、题库性质及理论基础,题库的设计、软件编制、建设计划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四,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中教学质量及学习成果管理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9]这明确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总的质量标准。为保证自学考试的质量,1995年,国家教委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中作出明确规定:"'教考职责分离'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本原则。"[10]
200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质量是自学考试的生命线,是自学考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11]
针对自学考试中实践性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1996年,国家教委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对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意义、内涵、质量标准、组织领导、报名及考核地点、考核要求、考籍管理、考核费用、考核纪律等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强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12]
在自学考试学习成果的管理方面,国务院在1981年批转的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中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用学分制,阐明了实行学分制的意义、计算办法、标准等。1984年,教育部又就全国考委《关于各专业考试计划统一学分计算标准的意见》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试行。在最近几年的教育部工作重点中都反复提及要探索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
第五,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中考试管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在专业管理上:1983年,全国考委颁布《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几点意见》。1984年,教育部下发《关于严格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条件的通知》。1996年,国家教委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对开考专业、专业考试计划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2004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改进并完善自学考试的专业管理体制起到指导作用。在命题管理上:1985年,全国考委制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的保密规定》。1992年,国家教委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对命题组织管理、考试标准、命题人员及职责、命题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200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的意见》。2002年,全国考委印发《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命题的指导思想,强调加强对全国统考课程命题的管理,加强命题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考试大纲,逐步建立自学考试命题质量评估和反馈制度,与此同时,全国考办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手册》。2004年,全国考办组织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中心综合评估办法》,并随后对各命题中心进行了综合评估。在考试具体过程管理上:1989年,全国考委制定《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对报名与考试、转专业、转考、停考与寄考、毕业审定与颁发毕业证书、考籍档案等作出规定。1991年,全国考委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试行办法》。
2004年,在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在同年联合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中都明确了这些办法规定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09年,教育部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对自学考试的领导机构、考务工作原则及考务具体工作中的各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六,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向农村发展的规定。在1991年召开的自学考试全国考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自学考试要面向农村。1997年,全国考委与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推进自学考试面向农村工作的意见》,并组织调查组到山东、江苏、甘肃、四川、新疆调查执行情况。1999年,教育部颁发《关于积极推进农村乡镇自学考试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逐步形成以当地已有的教育基地为依托的自学考试服务网络体系".[13]
2003年,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农村自学考试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自学考试工作的重点,要把农村自学考试工作与农村综合改革相结合。[14]
除上述六方面外,教育部还在1999年印发《关于成立"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在2000年印发《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中加强德育工作的意见》,同年,还下发《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托开考工作管理的意见》等文件。此外,在教育部近年的工作要点中都提到要加强自学考试工作或加强自学考试的相关法制建设,如在2009年的工作要点中,提出要大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做好《考试法》的修订,加快起草《终身学习法》;在2014年的工作要点中,提出要力争完成"教育考试条例的起草工作".[15]
2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建设的成绩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建设取得的成绩主要有:
第一,自学考试政策基本形成体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中国对高等教育制度的创新,因此,自学考试的相关政策建设是全新的、开创性的。自1981年国务院批准教育部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后到现在的三十多年间,国务院、教育部、全国考委等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文件、通知、规划等,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实施办法、专业建设、专业考试计划、命题及题库、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考籍管理、社会助学、实践性环节考核、教考职责分离、教材建设、德育工作、信息化建设、面向农村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在自学考试制度政策的指导下,截至1985 年,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并实行了这项制度。三十多年来,自学考试制度在实践中得到稳步的发展:1986年,全国自学考试报考者共计300万人,[16]
到2012年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计报考1 725万人次。[17]
第二,自学考试政策不断走向完善。自学考试政策不断走向完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自学考试政策在"面"上的即体系上的不断完善,即从开始的只初略规定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机构等政策,到后来涉及考试管理、社会助学、教育教学、自学考试向农村发展等方方面面的政策。二是指自学考试政策内容上的不断深入与科学化。如国家教委1996年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比之全国考委1983年颁布的《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几点意见》,就对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专业考试计划等方面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又如在命题管理上,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到现在的一系列文件,不但对命题的指导思想、组织管理、考试标准、命题人员及职责、命题程序等作出越来越明确而完备的规定,而且还对命题的质量评估进行了规定。至1993年,全国共组建6个命题中心,加强了命题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全国考办还对2006年10月开考的310门和2007年4月考试的307门全国统考课程命题质量进行了问卷调查。[18]
这些政策有力地保障了自学考试命题的质量。再如,在课程与教材建设上,从1986 年的《关于编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的几点意见》到1992年的《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几点意见》,再到1997年的《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及1998年的《关于制定、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加强教材等自学媒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自学考试课程与教材的制定与编写等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全面,并较好地贯彻到了自学考试实践中去。如全国考委于1986年开始组织编写全国自学考试统一教材,到1999年,共组织编写全国统考课程和省级考试课程所需教材700余门,并开始了自学考试教材学习包的编制。[19]
第三,越来越体现了终身教育的思想。在自学考试制度建立后的十多年间,人们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要功能于社会而言是要培养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大量人才,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于个人而言,是使其获取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补偿"机会。最近十多年来,人们开始认识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有效途径,并把终身教育思想作为制定自学考试政策的最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如2000年的《教育部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2003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都强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建立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最近十来年的教育部工作重点中都反复提及要探索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自学考试是学习者一生中所接受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能促进人自我完善的典型的现代开放教育和主体性教育,能最大程度地整合教育资源,特别符合终身教育的要义。因此,以终身教育作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政策的指导思想,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潮流,符合自学考试制度的实际,有着重大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主要表现为两点:其一,以考生为本的思想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自学考试政策的制定主要还是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大部分组成,以考生自学为主的特点决定了考生是主体,是中心,但现有的政策对考生的个人自学部分恰恰涉及内容很少,还未真正把考生放到本体地位。如对怎样促进考生的全面发展,包括怎样提高考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能力,怎样在专业开设、课程设置、教学运行中使考生的个性和主动性得到最大发展,怎样增进考生的身心健康、完善考生的人格等方面的政策内容不多。其二,以效率为主,只是兼顾公平。效率当然是必需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公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然现有的教育政策也在尽力使自学考试制度实现公平,如最大限度地实现入学的开放化、促进自学考试制度向农村发展等,但在指导思想上对教育公平的重视还不够,表现为对自学考试政策如何向考生中的弱势群体倾斜,以确保每一个考生都能受到同样的教育等方面的政策还极少。
第二,服务意识不够强。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大多是站在管理者的立场去制定有关自学考试的相关政策,政府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固然负有管理的责任,但更负有服务的职责,因此,政府应更加侧重于站在服务者的立场制定相关政策,为自学考试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站在管理者的立场去制定有关自学考试相关政策的结果是导致政府在资金投入、学习资源平台建设等方面履责不够。如在1999年的《关于积极推进农村乡镇自学考试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关于经费筹措问题的规定:乡镇自学考试服务站的经费,主要采取自收自支、以考养考的办法解决。[20]
这实际上是政府没有承担起在发展农村自学考试中应有的经费投入责任。所谓的自收自支、以考养考,其实质就是让考生负责自己的学习费用,这对本不富裕的农村考生无疑是不利的。在学习资源建设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政策的支持,目前全国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免费的自学考试学习资源平台,不但加重一些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的经济负担,而且也造成学习资源建设中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情况。
第三,法制化程度不够高。国务院虽然颁布了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在《高等教育法》中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地位,但从总体来看,关于自学考试的政策层次大多过低。改革开放以来,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主要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而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多,而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于1988年发布,距离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至于《高等教育法》,则只是提到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可能对自学考试制度作专门的、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门法律。尽管国家近些年一直在强调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在教育部近年的工作要点中也都提到要加强自学考试的相关法制建设,但千呼万唤的《终身教育法》或《终身学习法》始终没有出台。自学考试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社会及有关机构就缺乏必要的约束和促进效力,极大地影响了自学考试的发展。
第四,可操作性不够强。尽管我国已基本形成自学考试的政策体系,也有一些政策对自学考试工作的实际操作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不少政策论述比较宏观,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使已有政策缺乏执行力。如在自学考试的不少相关政策中都强调要加强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的统筹和沟通,实现资源整合,成果互认,但这些政策都是在文本中一句带过,缺乏具体的内容,对如何实现自学考试与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及其他教育形式的统筹和沟通,如何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及学习成果的互认等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导致了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虽有一些交流和沟通,但资源整合还不够,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同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学分难以互认的问题,极不利于自学考试制度发挥其终身教育立交桥的作用。再如,在1999年的《关于积极推进农村乡镇自学考试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应重视乡镇自学考试服务站的建设,适当给予经费投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21]
但对什么时候应给予经费投入或补助、应投入或补助多少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这样的政策不具有多少可操作性。
3 加强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建设的建议
3.1 端正政策建设的指导思想
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建设中,应把以下两点作为其根本的指导思想:第一,把以考生发展为本作为制定自学考试政策的指导思想。在一切教育中都应以学生为本这一教育理念早已被人们认可,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当然也同样要以学生(即考生)为本,即要从考生的利益、考生的需要、考生的特点出发,最终是要以考生的发展为根本,因为促进学生发展是一切教育的本体功能。以考生为本理念是马克思主义人本观的体现,是指在制定自学考试政策时,应把考生放在本体地位,以考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主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切实制定出有利于考生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与此同时,又要兼顾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实现社会发展与个人发展的统一。
第二,把教育公平作为根本的指导思想。对于教育公平这一价值理念,有两点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获得平等的待遇(包括教育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规定的全体社会成员不分地区、年龄、身份都可以参加学习,体现了教育机会公平的思想。但在实践中,落后地区的社会成员却因地理条件或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影响了他们与发达地区社会成员具有同等的接受自学考试教育的机会,即使已经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其在接受学习支持服务的机会与质量方面也与发达地区的考生有着不小的差距,教育过程的差异就会直接导致教育结果的差异。要弥补这一差异,就必须对落后地区社会成员这一弱势群体进行补偿。
公共资源从富裕流向贫困的原则在理念上已被广泛接受,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扶持弱势群体的教育措施,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还很缺乏。因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建设应以教育公平作为其根本的指导思想,制定更多的向落后地区考生倾斜及补偿的政策。
3.2 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
作为自学考试制度的服务者,政府应主要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的政策建设:第一,制定更合理的经费投入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为全体国民提供这种公共服务责无旁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学习化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更应负起该负的责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2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种非义务教育形式,当然还是应该以政府投入为主,事实上,这也是多数国家的惯常做法。如在英、美、日等国的开放教育中,国家都是资金的主要投入者。长期以来,自学考试被作为穷国办大教育的典范,使一些人误认为国家因此可以不投入或投入很少,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教育的硬件设施、教材建设、助学支持等方面,不利于考生学习。因此,我们应制定以政府投入为主,个人与社会其他力量共同分担的资金投入政策。第二,加强学习资源建设的政策。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政府有能力建设系统的、免费的自学考试学习资源数据库,针对当前自学考试中学习资源建设各自为政,不系统,重复建设严重且不少要收费,增加了考生的经济负担等情况,应考虑制定相关的加强学习资源建设的政策,即由政府买单,全国考委牵头,与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以及各企业、机关、社区等沟通联合,统一规划,共同研发学习资源,建立自学考试学习信息服务中心、网上学习资源中心、网上教学辅导中心和网上师资信息库及考生信息库等网络学习资源信息平台,考生可免费进入这些中心了解相关信息及获得学习支持服务。这样,一方面使自学考试学习资源系统化,有利于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学习资源进行很好的沟通与融合;另一方面减轻了考生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考生的学习,真正尽到政府应尽的责任。
3.3 加强政策的法制化建设
为加强有关自学考试政策的法制化建设,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尽快制定关于终身教育或终身学习的专门立法,明确终身教育体系下自学考试的性质、地位、作用、组织体系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如美、日、韩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早就制定了终身教育或终身学习法。只有把自学考试上升到法律高度,有专门的法律作为保障,自学考试制度才能得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第二,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最权威的行政法规,它对自学考试制度的发展曾经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但条例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我国的国情需要和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如把自学考试界定为是一种以学历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这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而现在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早已是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的情况。再如,条例中还存在着过分强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效益,对考生个体的发展重视不够等问题。因此,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已势在必行。
3.4 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国家在制定自学考试的相关政策时,既要有宏观的、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又要注意尽量使政策规定具体化,以便于实践操作。如在规定要实现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的统筹和沟通,实现资源整合、成果互认时,应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在美国,学校与社区的沟通合作已成为各州的共识,并且在实践中贯彻得很好,其原因就在于各地都有相应的对学校和社区沟通合作的极为详细和具体的相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社会化教育形式,这一教育牵涉到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等方方面面,政府应统筹安排,制定详细的政策措施,规定如何加强各种教育形式的沟通与学习资源的整合,如何实现学分的互认等。
江苏省教育厅印发的从2014年1月9日起试行的《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建立了"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规定江苏常住居民及外来人员,可将存储在学分银行账户里的学分"兑换"成相应学历,并规定了学习者获得学分的方式。[23]
这样的规定虽然不是最具体,但比起只是原则性的提法已具体了很多。这是一个发展的方向,值得肯定。再如,在经费投入问题上,首先,应规定自学考试的财政投资体制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总体原则是中央政府财政及省级政府财政负担其中的绝大部分)、其他多种渠道筹措考试经费为辅。其次,应具体规定政府在财政投入中的比例,不能使用"适当给予经费投入"等类模糊的话语。
参考文献:
[1] 何东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76-1990)[M]. 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1599.
[2]《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 中国教育年鉴(1999)[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102.
[3][4][6][9]《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 中国教育年鉴(1989)[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812, 813, 812, 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