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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2-25 共40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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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问题探究
【第2部分】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管理研究绪论
【第3部分】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概述
【第4部分】A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分析
【第5部分】完善A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6部分】报业集团税务问题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概述。

  2.1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的各级管理层,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较为完整的体系。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税务风险控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融入企业的内部控制当中,形成完善的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从而达到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目的。

  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在涉税方面的不确定性事件对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由于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按时按量缴足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惩处罚款,从而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形象产生影响;二是企业未能正确理解税法规定,选择最合理的筹税方案导致企业多缴税,从而对企业经济利益产生影响。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是根据集团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涉税事项的复杂程度,通过对税务风险管理项目的细分,达到集团的所有资源使用效率最佳的目的。集团在制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目标时,应根据集团的长期和短期的发展战略和计划,以实现有效识别、判断、评估和应对税务风险。具体来说,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目标的最终确定应由集团管理层在集团发展战略计划中明确提出,并将目标不断细化,传达给各经营业务活动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通过各业务活动部门的纵向和横向的密切配合,以达到最终目标。

  2.2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涵盖企业的各项经营业务活动,它与内部控制关系紧密,是企业全面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借鉴 COSO 内部控制框架内容,概括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监控与反馈。

  2.2.1 税务风险控制环境。

  税务风险控制环境是其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组成要素的基础,它主要包括:企业的整体诚信道德价值观、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风格、组织结构、经营活动的权限及职责分配、人力资源政策及程序等。

  2.2.2 税务风险识别。

  识别企业的税务风险是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的第一步,而识别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在于认清风险的真正来源。企业的税务人员要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将风险识别与判断的任务细化,应尽力识别所有可能对企业取得成功产生影响的风险,包括整个业务面临的较大或重大的风险,以及与每个项目或较小的业务单位关联的不太重要的风险。在识别税务风险的过程中,管理层要识别企业的每项经营业务活动涉及的主要税种,及其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导致这些税务风险的真正的源头、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目前,报业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活动是物资管理业务活动、广告业务活动、印刷业务活动以及出版发行业务活动,通过对报业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识别,能准备发现税务风险的源头,从而降低或规避税务风险给集团带来的不利影响。

  1.物资管理业务活动中的税务风险识别。

  购进纸张是物资管理部门的第一道环节,对于购进纸张环节发生的运输费用,如果运输费用并入货物销售额的话,那么报业集团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如果运输费用是由承运部门开具的,那么集团可以按照 7%的扣除率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只有由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或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才能作为运费结算单据,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于那些不能按规定取得符合要求的普通发票时,集团不得自行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集团在购进纸张时,应根据获取的发票不同,对运输费用进行分别处理,并尽可能采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以降低集团的税收负担。

  此外,在纸张采购和保管过程中,对于由非正常损失导致的货款损失应按税法规定将非正常损失部分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

  2.广告业务活动中的税务风险识别。

  报业集团在发行报纸、期刊以及图书的过程中,利用这些载体从事了广告业务,其中,广告业务和发行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业务活动,前者属于营业税的范畴,而后者属于增值税的范畴。报业集团的经营业务活动同时包括以上两种业务活动,属于兼营销售行为,在同时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种业务时,集团应对这两种业务活动进行分别核算,对于两者共同使用的原材料,应按规定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 号)的规定,用于广告业务的所有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因此,报业集团在进行广告业务活动时,应及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避免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

  此外,报业集团的广告业务活动中,存在部分广告委托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支付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广告费用,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将自身生产的具有相同价值的货物移交给报业集团以抵顶其尚未支付的广告费用。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报业集团的这项业务活动应按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处理,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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