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沈阳 JC 集团税负与其他地区同类型企业的横向比较
这里以中鼎股份(000887) 和秦川发展(000837)两家上市公司作为比较对象,其中中鼎股份是以生产汽车橡胶零部件为主的制造企业,秦川发展则是陕西的一家机床生产企业,与沈阳 JC 集团主营业务类似,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从上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从 2001 年到 2012 年沈阳 JC 集团和其他的代表企业税收负担在总体上基本呈现出由重到轻的趋势,有利于实现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加速发展。其中在 2008 年以前,沈阳 JC 集团的税收负担要明显高于全国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但到了 2009 年,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深入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在全国铺开,沈阳 JC 集团的税负得到了大幅度的减轻。与中鼎集团和秦川发展这两个上市公司相比较,2001 年至 2008 年间沈阳 JC 集团税负高于中鼎集团和秦川发展,特别是与秦川发展相比,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秦川发展作为陕西的一家机床企业,享受到了国家各个方面的优惠政策,不仅税负一直低于沈阳 JC 集团,资产负债率、资金周转率等反应企业经营状况的财务指标也由于沈阳 JC 集团。在 2009 年之后沈阳 JC 集团税收负担虽然低于中鼎集团和秦川发展,但这两家公司的税负也得到了明显的减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之后,全国的装备制造企业税负负担都得到了切实减轻,只是沈阳 JC 集团在之前由于享受到了东北振兴的一些优惠政策使其在 2009 年之后得到的税负减轻的幅度更大,效果更为明显。但是,2009 年以后国家在东北实行的税收政策基本已经推广至全国,在东北地区单独实行的优惠政策已经很少,而在 2004 年至2008 年这 5 年间沈阳 JC 集团的税收负担无论从纵向比较来看还是从横向比较来看都没能得到切实减轻。这说明国家实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政策对于沈阳 JC 集团效果不佳。
3.5“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后对沈阳 JC 集团产生的影响
不可否认,国家实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之后对沈阳 JC 集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该政策对沈阳 JC 集团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作用。本部分从积极影响和负面作用两方面来分析东北振兴政策对沈阳 JC 集团的影响。
3.5.1“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后对沈阳 JC 集团的积极影响
首先,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后在东北地区试点的增量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沈阳JC 集团加速了生产资料等固定资产的更新。从前文沈阳 JC 集团的近年纳税情况可以看出,从东北振兴提出以来到 2010 年,该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都是负值,且数额极大,在 2007 年数额最大时达到了 12451.51 万元。这说明沈阳 JC 集团在此期间购进了大量的固定资产用以抵扣进项税额。显然,该政策有助于东北工业企业改进生产设备,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甚至实现产业升级。
其次,在东北地区单独实施优惠政策使该地区的吸引力加强。在东北振兴战略实施之后,东北地区时隔多年再次吸引了全国甚至世界的目光,本地区投资额大幅度提高,这在部分上缓解了长期以来东北地区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增强了企业活力,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沈阳 JC 集团也在这一政策背景下使企业实力得到了提升,更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活力。
第三,东北振兴战略实施后将职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当时 800 元提高到了 1200 元,这一政策缓解了当地职工的生活负担,增强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东北振兴战略提出之前,东北地区工人刚刚经历了“下岗”,企业效率低下,工人薪酬很低。东北振兴战略实施之后,沈阳 JC 集团经营状况渐渐得到了改善,工人薪酬待遇得到了提高,将当地个税免征额从并不合理的 800 元提高到了 1200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沈阳 JC 集团职工的生活压力。
3.5.2“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后对沈阳 JC 集团的负面作用
第一,“增量抵扣”使沈阳 JC 集团大量资金被占用。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后,国家在东北地区率先实行增值税试点,“增量抵扣”即为当时的增值税政策。所谓增量抵扣,是与全额抵扣相比较而言的,是指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而当年的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这种增量抵扣的方式使沈阳 JC 集团的进项税额无法及时得以抵减,使得该公司在2005年到2010年间应纳增值税额出现较大负值,数千万用来购进生产设备的资金无法按时得以抵扣,使大量资金被占用而无法投入到企业的经营周转过程中,流动资金性大为减弱,货币时间价值没得到足够的利用。
第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虽对产业、行业有所限定,但在具体执行上并不严格。这就使一些不适用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得到了可乘之机,也获得了政策的优惠。而像沈阳 JC 集团这样需要政策扶持的企业反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难以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个别部门乱收费现象严重,增加了沈阳 JC 集团的隐性负担。长期以来,在东北地区的收费项目较多,性质也比较复杂,这就导致虽然国家实施了东北振兴战略,沈阳 JC 集团也享受到了相应的政策优惠,但隐性负担却没能降低。对此,国家应该考虑逐步实施“费改税”的税收政策来切实减轻机床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把市场经营服务收费部分转为经营性收费,仅保留必要的费用。
第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的制定缺乏足够的前瞻性和连续性,使沈阳JC 集团税负并未得到切实减轻。政策的制定需要制定者具有相当强的专业素养同时也需要智慧。东北振兴战略实施以后,虽然对沈阳 JC 集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从政策本身来看却缺乏足够的前瞻性和连续性。比如前文提到的增值税“增量改革”试点,就是没能充分考虑到东北老工业基地大量固定资产亟需更新,导致沈阳 JC 集团在 2005 到 2008 年应纳增值税存在巨大的负值。再比如对东北职工薪酬的免征额从 800 元升到 1200 元,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政策的实效性过短,在我国个税免征额逐年从 800 元提高到 3500 元的背景下,实际意义不大,效果并不明显。
3.6 沈阳 JC 集团税收负担与税务筹划的联系
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沈阳 JC 集团在东北振兴战略之后的税收负担得到了切实的减轻,但在企业运营、税制结构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应纳税额这一项下仍然存在进行改进的空间。这说明企业需要进行与之相关的税务筹划,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是经济主体受到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影响,是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其经济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以使其纳税数额减少,税收负担减轻。众所周知,企业要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开源”和“节流”,如今当企业拼命开源而无处寻财源的大背景下,节流成为了企业减轻负担、增加利润的必然选择。税务筹划产生的客观原因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多样,不同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为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税务筹划的方法使企业税收负担减轻提供了可能,正是这种外在的刺激因素让企业产生了降低税收负担的强烈愿望。
由沈阳 JC 集团今年来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可知,该企业今年来增值税的纳税数额波动极大,2006 年为-6116 万元,留抵下一年继续抵扣。从 2006 年开始到2010 年,应纳增值税税额一直为负数,说明该企业在此期间购入了大量的固定资产来推动产品更新换代以推动企业的发展。但是,沈阳 JC 集团明显没有对增值税方面进行合理的税收分析,导致 2012 年应纳增值税额又重新增长到了 4861万元。
增值税税额的巨大波动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极大的影响,最直接的弊端表现为,由于沈阳 JC 集团应纳增值税常年存在几千万元的负数,导致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无法周转,相当于被政府所占用。这也是前文分析中该企业运营指标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比如存货周转速度的逐年下降、较大的固定资产周转率波动和流动资产周转率总体偏低等都与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极大波动密切相关。
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财法字第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为国税发[1993]150号)等。由于税法中存在进项税额在以后年度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在五年之内的规定,所以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必须尽量稳定。 该企业在 联营兼营、易货贸易分期收款、折扣销售、代垫运费,包装押金等方面存在税务筹划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