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对东北地区机床企业税收负面影响的建议和对策
机床行业是东北经济的基础产业装备制造业的先导产业,机床行业在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中有着无法取代的巨大作用。本章笔者以前文的分析为背景,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对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二部分则是从企业的角度对其纳税状况提出一定的思考。
4.1 应对东北地区机床企业税收负面影响的建议
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将先后从规范机床企业的繁杂收费、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降低机床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降低机床企业所得税税负和协调措施五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4.1.1 实行“费改税”
目前,虽然我国的税收制度已经发展的较为规范,但是个别部门违规收费的现象仍然在我国部分地区大量存在。针对这一现象和沈阳 JC 集团所在的机床行业所出现的乱收费问题,应该尽快实现将一部分收费项目转变成新税种的税收政策。要想切实减轻机床企业的税收负担,就必须坚决解决该地区个别部门所存在的乱收费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在这里可以把考虑把具有税收特点或者与税收特征相近的收费项目转为税收,使该项费用的征收更加正规合理,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
4.1.2 进一步降低机床企业増值税税负
从前文第三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国家对东北地区的老工业企业极为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和减免政策。在这些政策当中,增值税政策是出台最多的同时也是企业最为重视的政策。虽然近年来沈阳 JC 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常为负值,税收负担也比较轻,但是近三年该企业增值税税负又出现了上涨的趋势。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沈阳 JC 集团在“东北振兴”提出之后购进了大量的固定资产以促进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经过近十年的结转抵扣,已经基本扣完,进项税额大幅度降低;另一方面,从增值税税率本身来分析,这一税率对于生产机床的装备制造企业来说比较高,税负较重。
在国家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并逐步向全国铺开的大背景下,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机床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来支持机床企业,使机床企业的税负可以进一步降低。
4.1.3 改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沈阳 JC 集团缴纳的主要税种,并且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环节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虽然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提出后,国家提出了一些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政策,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沈阳JC 集团的实际纳税状况来看,这些政策作用不大。而且,沈阳 JC 集团作为东北重工业的代表企业,依然有大量之前购进的老旧固定资产没有得到更新,企业依然有改进生产技术、提升科技含量的需要。
为此,笔者给出以下建议:第一,继续在东北地区的工业企业实行缩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优惠政策,加速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和技术升级。第二,简化加速折旧的程序,使企业得以切实享受到政策优惠。第三,鼓励新技术投资,降低技术投资所得的所得税税负。
4.1.4 完善相关协调措施
要想切实摆脱“东北振兴”后财税政策对以沈阳 JC 集团为代表的机床企业的负面影响,切实降低机床企业的税收负担,就不仅要将重点放在企业本身,还要考虑对其上、下游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只有让与该企业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税负得以减轻,才能降低机床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收益,摆脱税收政策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还应配合以国家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法规。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改进方法,在征收税款的同时考察企业的真实税负,可以定期(比如每年)对企业的主要税种税收负担进行测量,以分析其实际经营情况。对那些税收负担显着偏高的企业,可以采用更为人性化的方法,比如可以考虑将其高出规定限额的部分尝试允许在以后的年度内留抵以后年度税额,抵免相应税种的应纳税额②.
4.1.5 保持税收优惠的延续性
众所周知,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在 2004 年提出开始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东北地区实际情况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是,时至今日这些政策中的相当一部分已经不再适用现行的税收体制,其他的一些政策也早已开始在全国铺开,针对东北的优惠政策大多名存实亡。比如针对东北地区的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早已经成为历史名词;针对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方面的资源税降低税额标准也已经基本不再实行;当年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由 800 元提高到每月人均 1200 元,但如今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已经提高到了 3500 元,针对东北的特别税收优惠已不复存在。
但是,我国推行的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优惠仍然存在,对东部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刚刚成立,对西部地区的众多优惠政策依然在发挥效用。这就导致了东北地区相比之下缺乏比较优势和投资的吸引力。所以眼下东北的机床企业还需要能够更加适合并能保证延续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4.2 应对东北地区机床企业税收负面影响的对策
本部分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对改善机床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解决该企业对于税收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了两点思考,即促进机床企业的兼并重组和结构调整和改善财务管理方法。
4.2.1 促进机床企业的兼并重组和结构调整
要想提高沈阳 JC 集团的竞争力,发挥其产业规模上的优势,使之成为世界一流的企业,提高集中度是沈阳 JC 集团的不二选择。而机床企业既是资本密集型企业,又是技术密集型企业,企业的兼并重组可以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更好地发挥规模经济上的优势。而有关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国家的税收政策往往非常复杂,涉及的税种很多。因此,兼并双方往往不能充分利用重组的有关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而沈阳 JC 集团作为国家应当重点扶持的装备制造企业 ,又是最应该享受相应政策的。一方面,有关税务部门应当对沈阳 JC 集团的纳税行为进行指导,充分介绍有关兼并重组的政策;另一方面,沈阳 JC 集团也应该加强税务筹划和财务管理水平,切实减轻负担。
4.2.2 改善财务管理方法
通过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一个企业税收负担的高低除了受到企业经营状况、企业所在地区纳税环境、企业所在行业等因素影响外,还与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方法关系密切。然而财务管理方法的改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大量的熟悉财务的人才和严谨的企业制度。
在会计实务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比较难处理的税种,加之在纳税申报和其他环节中的相关规定、法规、条例复杂,所以很可能出现错误从而导致纳税数额的无端增长。这就需要企业改善相应的财务管理方法。
具体到会计事务的处理方面,以增值税为例,处理的方法主要有:第一,联营兼营问题。企业要想享受到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其业务就必须要将联营和兼营分账处理。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第二,视同销售的行为纳税人可以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制度,所以不开具发票进项税额当然就不能抵扣。而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必须算入企业的销项税额,否则即为偷逃税款行为。所以,企业需要加强相关的票据管理。第三,有关运费及包装物押金等的计税问题。我国税法对这两项的要求较为复杂,包括承运者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谁,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谁,不同的经济行为会导致不同的纳税结果。有的财务人员为了操作简便而将运费计入了销售额当中,使运费成为了货款的一部分,实际上这样操作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以上分析只是改善财务管理手段中的极小部分,但足可以说明财务对于企业税负减轻的重要性。从沈阳 JC 集团的财务水平来看,还有提升的空间,未来还要继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