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X 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进一步注意的问题
3.1 优化商业银行盈利资产结构
X 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资产包括贷款、存放同业存款、资金拆借、再贴现、债券投资等,这些盈利资产的投入会使 X 商业银行获取更多的利息收入,但是也会涉及较多纳税问题。但是由于这些资产的不同,他们所担负的税负也将会有很大的差异。所以,X 商业银行应该先对其不同资产所创造的税收负担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再优化其盈利资产结构,并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以达到银行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根据税法规定可知,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是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而再贴现、转贴现等金融往来业务却不用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虽然贷款业务的收益要远高于转帖现、再贴现等业务,但是在现行金融政策和贷款限制条件下,商业银行需要调整其盈利资产结构,测算其各项资产业务的税后收益率,确定其盈利资产的规模安排,以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效果。
3.2 合理安排成本支出
3.2.1 充分利用政策享受递延纳税收益
我国大多商业银行都采用平均年限法来对其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由于固定资产的成本均匀分摊在其试用期内,所以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成本也是均匀分摊的。
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务处理做出规定:企业的有些固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在其运用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其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主要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如今,网银快捷支付的快速发展,以及网上银行的深入人心和普及,使得其对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知道如今银行的固定资产一般为电子设备,这些设备更新代换较快,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那么设备未到报废年限一般无法及时更新,因此这样的折旧方法将无法满足金融产品创新的需求。所以,银行应该尽量申请使用加速折旧法,并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具体的折旧方法,确保设备满足业务的需求。而且,采用加速折旧法,不仅没有减少国家的税收,而且还使商业银行享受到税收递延的益处,使其资金的压力得到缓解。
3.2.2 合理核定费用支出限额
营销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他们在银行的费用支出中占据很大的比重。所以,X 商业银行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合理安排好这些支出的比例。我国税法曾对以上营销费用支出限额作了重新调整规定如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①.所以,X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合理的范围内加大业务宣传力度,增加广告投入,但是也不能盲目扩大,要尽量把其费用控制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这样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对于其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法规定,按照其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5‰,因此,在其当年销售收入 5‰以内的业务招待费,其将缴纳(1-60%)×25%=10%的税费,而超过其限额部分将缴 25%的税费。X 商业银行营销业务繁多,因此其业务招待费支出较大,所以,对业务招待费进行合理详细的筹划,提前预算本的年销售收入,确定本年业务招待费限额,并在业务招待费限额内进行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业务招待费税务负担,减轻该银行的营运成本,达到该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3.3 适当确定新产品适用税种
目前,商业银行之间市场竞争激烈,各个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金融产品的创新在繁荣市场经济,丰富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导致了市场上金融产品品种多样化和复杂化。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包括资产负债业务、结算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后两者属于中间业务,其实现的收入在实现后需要交纳营业税及附加,而如今提供咨询、销售金银等贵金属、金融衍生工具等新的业务也随之出现,按税法规定可知,对于金银等贵金属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我们知道,增值税是对商品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价外税,而营业税是对商品的营业全额所征收的一种税。我们在对销售金银等贵金属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如果单独核算其成本和收入,那么就可以将该业务的收入从营业税纳税收入中剔除出来单独缴纳增值税。由此可知,X 商业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前一定要做好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工作。但是,对于该项业务,也不是任何时候都能在会计制度上对其单独核算,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这就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3.4 注重银行内部制度的完善
和企业一样,从根本上来说,税务筹划是银行财务管理的一部分,所以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目标便是其税务筹划的目标,二者是相通的。而众所周知,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所追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所以,X 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一定要围绕着这个最终目标进行,要以实现银行的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为基础,站在该行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的高度,从总体的税收负担角度出发,在总体上来实现银行税负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非仅仅着眼于个别的税种。
X 商业银行在进行税务筹划前,要规范其会计核算制度和流程,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科学的财务会计账簿、凭证还有报表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来对其进行会计核算。因为,税务筹划的合法与否取决于纳税检查,而纳税检查要通过该银行的会计凭证、报表等来进行判断。所以,X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重视和规范其会计基础工作,确保其会计凭证、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其有效科学的税务筹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和国外相比,我国税务筹划意识淡薄,相关的税务筹划人才较缺乏。其实,如果企业想要提高其税务筹划质量,那么就必要要提高其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X 商业银行目前尚不具备完善的税务筹划系统,也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人才,其相关的涉税活动一般均有会计部门所承担,没有设立相关的税务部门。因此,加快税务筹划人才队伍的建设是 X 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与此同时,X 商业银行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税务筹划质量监控体系,对税务筹划人员制定严格的标准,进行严格考核,严把质量关,从根本上提高税务筹划的质量。
3.5 合理运用纳税申报中配比、权责发生制原则
所谓权责发生制就是指按照权责的发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与支出的核算方法。
我们知道,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利息收入,而其利息收入具有弱性,但是又由于其成本和各项费用具有刚性,因此,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导致实际收到的利息较低,银行虚盈,会计信息不真实,并且使银行的营运资本损失。所以,X 商业银行在具体筹划时,应该合理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调整和规定,合理筹划,坚持配比原则,正确确定银行的经营成果。所谓配比原则,就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的时候,应该将其成本、费用和收入进行相互配比,同一个会计区间的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要在该会计区间确认。
3.6 合理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
我们知道商业银行一般代扣代缴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又与其奖金和绩效挂钩。员工的工资一般是按月发放的,而绩效奖金是按季度或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员工的绩效工资一般都高于其基本工资,X 商业银行亦如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文件规定,雇员取得的除年终一次性奖金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均合并在工资薪金收入当中,一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看来,对于 X 商业银行,如果改变其季度、半年奖金的发放方式,变一次性年终发放为分期均衡发放,那么这样就会为其员工节省税收负担,增加税务收益。
银行在为其员工计算缴纳所得税额时,对于其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般都是将年终的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来计算缴纳,其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方法是用当月一次性奖金除以 12,按其商数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而,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计算时不再超额累进计算,因而会导致税后收入减少。所以,X 商业银行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在年终奖适用税率高于月度工资时,采用将其年终奖预先平均发放到月度工资中,以避免多缴纳税款,造成税负不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