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国内外现行消费税制度对比分析
相比国外而言,中国征收消费税的时间较短,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的消费税制度,了解消费税演变历程,有助于把握消费税改革的发展趋势.
3.1税制比较本文从征税范围、税率、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等几个方面,分析各个国家的消费税制度差异.
3.1.1征税范围
中国的消费税分类方法与美国类似,只是美国特别针对通讯设施产品征收了消费税.目前,根据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消费税分为三类:有限性消费税,即消费税征收范围仅限于传统的货物项目,包括烟酒制品、机动车辆等,一般不会超过15个税目,如美国;中间型消费税,即除了涉及传统的货物项目外,还涉及一些广泛消费的产品,相应税目为15-30种,如英国、法国、德国;延伸型消费税,该类消费税征税涉及的产品种类最多,少则数十种,多则上百种,如韩国、印度.随着201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征税品种已经达到16类。
3.1.2税率和计税依据
各个国家针对不同的商品都设置了不同的消费税率,国外并没有针对卷烟产品作出价格层次分类,主要是因为国外卷烟商品的种类不像中国那么繁多,产品同质性也比较高.韩国针对特定商品和特定行业征收特别消费税,在《控制烟草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刘虹,2009)中指出,韩国卷烟的综合消费税率为70.6%,但是并没有找到相关资料佐证.关于各个国家卷烟产品的税负已在上面的章节中提到过.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提升卷烟消费税税率的倾向,除了上述提到过的俄罗斯,韩国也计划在2015年提升近10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了提升卷烟的消费税率,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从价税和从量税复合征税的方式.既可以反应香烟销售量的影响,也可以反应对香烟价格的约束.
3.1.3征收环节
以卷烟产品为例,卷烟产品消费税征收环节包括:生产环节(向生产商征税);批发环节(向批发商征税);零售环节(向消费者征税).如何选择征税环节,取决于各国卷烟销售方式、税收监管模式和水平,以及居民税收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就目前而言,大多数国家选择在零售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而我国比较特殊,在卷烟的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双环节重复征税.
3.1.4税收归属
美国的卷烟消费税归属于各州政府,各个国家的消费税归属于中央还是地方政府的规定各有不同.比如说日本由中央政府征收4%的消费税率,地方征收消费税总额的25%,合算总共征收5%的消费税.对于卷烟税收归属权的划分,一直是卷烟消费税改革的一个重点议题,如果要提升卷烟的消费税率,必然导致地方卷烟厂效益下滑,对地方财政具有一定影响,如果将卷烟税收归属划分于地方政府,则可以弥补地方政府的财政损失.并且如果改为在零售环节征税,由地方政府征税也更便于管理.
3.1.5税制对比分析
目前各个国家消费税制度的基本理念大致相同,只是在细节上存在差异.普遍存在的共性是,都倾向于对烟草产品制定高税率.英国国家税务局认为,高价格能够有效减少青少年以及低收入人群的吸烟率.而大多数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都倾向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但是这对于我国而言,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必须重新调整卷烟的销售链条.另外有一点,美国的消费税的管理与我们有很大的不同.美国联邦消费税属于典型的专款专用,即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相关项目的支出.其中高速公路信托基金、机场和航天信托基金、矽肺残疾信托基金占消费税总收入的60%.如何加强对消费税税款的管理也是我国消费税改革关注的重点,体现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
3.2烟产品消费税制度介绍
本文从我国烟产品的消费情况入手,介绍了我国烟产品的税收结构,以及烟产品消费税沿革.
3.2.1我国的烟产品消费情况介绍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和消费国。烟草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有近6,000万人口的劳动就业和经济收入依赖烟草行业,每年烟草利税占国家财政收入近十分之一。但在带来巨额财政收入的同时,烟草税也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外部不经济问题.目前全世界每年死于吸烟及其相关疾病的人数达490万,每年支出的医疗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2,000亿美元.如果按照现在的增长速度,到2025年全球吸烟者将达到13亿至17亿。经测算,我国2008年由吸烟引起的经济成本总额高达2,237.2亿元人民币,其中以诊疗费为主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90.8亿元,占17.5%;以早亡为主的间接经济损失为1,846.4亿元,占82.5%.2005年8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中国正式加入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3.2.2我国烟产品的税收结构
我国的烟草产品的烟叶原材料采购、香烟生产加工,以及香烟批发零售的过程中会涉及多类税种,主要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为20%,其前身为烟叶特产税。有学者测算,各类税种加总,将占到香烟价格的60%以上,其中消费税所占的比重最大.
3.2.3我国烟产品消费税的沿革
我国卷烟消费税属于中央税,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产品税,税率为60%.到目前为止经历了四次大调整:(1)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将烟草制品列入11类特定商品之中,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税率为50%,二、三类烟税率为40%,四、五类烟税率为5%;(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每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为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4)现行甲类卷烟适用税率为56%,乙类卷烟适用税率为36%,再加上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以及批发环节加征一道税率为5%的从价税;(5)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上调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