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相关建议
在上述部分中,本文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实际问题从税务机关和企业两个角度已作了详细分析,并介绍了国外诸多国家对于提高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效果所实施的各项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至此,本文将针对上述总结出的问题,结合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对于汇总纳税管理的经验,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权责的明确
(一)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包括税收检查权和评估权在内的税收征管权限。
在我国目前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的情况下,税收征管权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地方税务机关最经常行使的权利,包括税务登记、涉税资料(包括账簿、凭证)的日常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检查及评估等方面。在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上,目前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并不明确,具体的管理范围界定很模糊。具体体现在税款分配和征收、日常的税务检查和评估上,出现了当地税务机关有管理的责任,但却没有管理的权限,造成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款流失。为此,结合上述问题,在明确征管权限的问题上,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首先,在二级分支机构分摊并就地缴纳税款这个环节,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赋予更多的税收管理权。这其中包括对“三因素”的详细核查。同时明确权利行使的范围。总分支机构之间分配税款的依据是销售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这三个因素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各分支机构的税收是否合理。二级分支机构作为就地预缴的一方,其缴纳的税收收入直接影响到当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税务机关如果不对其进行详细核查,很可能为总分机构间通过改变因素的分配实现税款的转移提供操作的空间。因此,应着重赋予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于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核查权,具体包括通过账簿、凭证的对比以核查销售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等科目的详细内容,以免“三因素”的金额失真而引起的税款分配不当问题。
其次,除了在每月或每季的税款预缴环节和年末的汇算清缴环节对于税款分配比例的核对上赋予相关权利之外,在日常管理中,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被赋予对当地分支机构相应的税务检查权和评估权,并对税务检查和评估的范围和重点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二级分支机构的组织层次、组织章程、业务合同、账簿等。一方面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层次、日常业务、财务状况有更明晰的了解,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款的足额入库,为当地带来经济利益,能提高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积极性。
(二) 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征管施以硬性规定,且明确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纳入税务机关的绩效考核。
在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并入二级分支机构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其在当地不用就地缴纳。由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数量众多,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于简化程序,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这点本身是正确的。然而由于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权限不明,且没有税款的征收,积极性减弱,为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分配比例降低税款缴纳提供了空间,产生税款由该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或其他符合就地预缴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转移的现象,导致税收与税源的不匹配。至此,在维持对于三级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处理规定的情况下,结合上述所涉及的汇总纳税信息平台的完善,明确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权能,包括对税种登记、分支机构的信息维护、账簿设置合理性检查、财务信息的核查等。同时应对其管理职责加以硬性规定,例如将其在一定期间对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管理成效纳入期末的绩效考核等。这里的一定期间可分为月度、季度或者年度,以提高其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协助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当地的税款缴纳的工作。
二、整合和升级汇总纳税信息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自有关征管办法实施之后,就开始建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信息交换平台”,目的是为了能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换,便于征管。然而,从开始投入使用到现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根据从税务机关方面的调研结果来看,包括管辖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两者在总分机构的登记上出现对应企业的户数相差甚远,总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之间系统使用程度不同步等。这不仅没有缓解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而使信息问题更为严重。对于税款的查询和户数存在的问题一样,出现税款缴纳情况不一致的状况,使得总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能全方位了解各机构之间税款的分配情况。在各方进行数据传输时也容易出现数据丢失等现象,征管效果不佳。
因此,对于汇总纳税信息平台这一重要的信息分享渠道,应结合实际的征管情况和需求,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做法,研究建立计算机联网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子系统以及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信息交换子系统。同时增设信息传递的实时监控功能,实时掌握总分支机构之间分配及缴纳税款的情况以及总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于总分机构户数的核查情况。还需要开放二级分支机构的系统查询权限,使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能查询总机构的财务信息的同时,也能查询同一总机构下的同级二级分支机构的涉税资料,保证各方之间的信息对称。
在系统数据传输方面,要调整数据的传输时限,以防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相关的重要资料缺失。此外,信息平台还应增设总分机构年度报表分析,这里的报表包括纳税情况分析表、年末总分机构户数增减变动表等,便于各地的税务机关了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总分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情况,及时作出调整,提高税款分配及缴纳的准确性。
三、明确二级分支机构认定的各项具体标准
对于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57 号公告”中给出的是富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定。即一是具备非法人营业执照,二是总机构对其人员、财务、业务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涉及分摊且就地预缴税款的,还要满足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条件。
然而,实际征管中,对于是否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认定模糊,全凭总机构主观判断,而分支机构是由总机构根据经营需要自主认定并上报至对应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仅根据总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日常信息维护,并不能对此进行实地调研以及对详细资料的分析与判断,形成税收征管漏洞,造成税款的流失。
因而,应对于分支机构的认定标准税务机关应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是否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从该机构的业务内容与总机构从事业务的关系、是否能独立进行日常的经营利润这些标准并通过实地调研等加以判断。对于分支机构的人员、财务、业务上是否是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通过各机构间部门负责人信息比对、总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制度方面的规定来判断。而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在认定时事先确定上述各项具体标准,并要求纳税人提交除非法人营业执照之外的资料,包括有关总分支机构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息、组织架构及所处的层次、日常经营业务信息、一定时期的财务报表、业务合同等,便于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判断其是否符合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条件。
此外,对于以挂靠形式存续的企业是否真正符合作为总机构的分支机构条件的,也可以从上述对二级分支机构在业务、人员、财务上是否进行直接管理来判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加以清理,并要求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由此防止企业之间以此方式实现的税收转移。
四、发挥中介机构在汇总纳税征管中的作用
这里的相关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认可具备从事税务代理资格且从事税务代理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由于这类中介机构在从事日常的审计工作中与企业有更多地直接交流的机会,能接触到包括账簿、原始凭证、交易合同在内的能反映企业之间交易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对于当地总分机构的经营、财务状况有更为详细的了解和更为合理的判断。其中就包括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在当地的缴纳信息,而这些也是税务机关进行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所必需的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在完善汇总纳税征管信息平台的同时,加强和这些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互换和交流,具体内容可包括其所审计的总分机构日常业务往来、组织结构等。对于有疑点的企业,可将中介机构所持有的机构的相关信息和上传至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相比对和补充,并对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另外,还可借鉴国外的作法,联合以上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面的税务审计。当然,这在我国目前已经有所推广,但范围有限。结合工作目标,明确重点,并对检查的内容、检查人员等设定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保证汇总纳税企业检查的有效性,进而能有目的地进行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