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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后 S 公司税收负担影响对比测算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30 共21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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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物流产业“营改增”过程中的问题研究
【第2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物流业的效应研究导论
【第3部分】增值税与营业税优劣势对比基础理论
【第4部分】 “营改增”前后 S 公司税收负担影响对比测算
【第5部分】深化我国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国外物流业增值税经验

  4.1 国外物流业增值税税收制度

  根据对国外物流业税制了解发现,很多国家将其归类为货物运输或者邮政服务类别。故此以下,通过对国外货物运输或邮政服务增值税税制研究,得出结论并做进一步分析。

  4.1.1 采用单一税率

  4.1.1.1 新加坡货物与劳务税

  新加坡实行的统一税率的货物与劳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是对在新加坡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货物进口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中国的增值税,税负由终端顾客承担。其税率不论是任何货物或劳务服务,统一按 7%税率征收货物与劳务税。

  新加坡对物流服务征收 7%的货物与劳务税,但在很多情况下,对物流服务免征货物与劳务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世界核心物流中心之一,新加坡不仅对进出口物流服务采用零税率,甚至对装卸、搬运、保险安排等物流辅助服务也采取零税率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新加坡更是加大力度,对物流企业 10 年的10%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不仅如此,新加坡还建立了独特的“标准第三方物流计划”.

  4.1.1.2 马来西亚货物与劳务税

  马来西亚原先对于法定的服务和商品征收 5%的服务税。但 2007 年就已计划将销售税和服务税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具有增值税性质的货物与劳务税,此决定于 2011 年第三季度实施13.如今马来西亚政府仍为如何增加财政收入冲抵财政赤字并摆脱对马来西亚国有石油企业 Petronas 的依赖。目前该国定于在 2015 年 4月提高货物与劳务税税率,按 6%统一税率征收14.

  4.1.1.3 日本消费税

  日本采用的是具有增值税性质的消费税。其消费税针对经营者在国内作为营业而展开的、并获取相应对价的资产转让、接待、提供服务以及进口外国商品等活动。其消费税税率一直采用统一税率,从 1997 年前的 3%增至 5%,又于 2014年 4 月 1 日提高至 8%15.

  4.1.2 专项税收优惠,明确物流服务范围

  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借助地理位置优势,迅速发展物流业,并优先发展物流业。其中以财税政策促进物流产业发展,作为这些国家主要鼓励方式。货物与劳务税方面,主要以免税作为主导鼓励政策,更多的是提供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各国对物流服务的界定都给出的详尽的说明,以防止随意使用。

  马来西亚对物流综合服务的定义为: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为雇主提供的包含库存控制、货架存储系统、温度控制存储、取货及包装、条形码标记扫描系统、质量控制、不同目的地的空运和海运拼箱等综合物流服务。新加坡对第三方综合物流(3rd party logistics)定义:采用高效率的仓库设施和合理使用仓库储存空间,提供即时存货网上搜寻、货物跟踪及管理服务,为港口间、港口与内陆物流企业间、物流企业与服务对象间进行信息共享和传递物流信息服务[35].

  4.2 对我国完善物流业增值税的启示

  4.2.1 物流业实行统一税目

  根据中国的物流术语标准,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采购、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而我国人为的将物流拆分在“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两个行业中征收增值税。

  在欧盟,对于物流或运输有着统一的服务类别规定。欧盟将这类运输服务按标的物和运输方式进行分类征税。设立:乘客运输(Transport of passengers)、国内乘客运输(Domestic transport)、国际或盟内乘客运输(Intra-community andinternational transport)和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s)16四个子税目。

  4.2.2 物流业实行统一税率

  世界范围内对于劳务服务采取的税种名称不同,有销售税、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商品服务税、消费税等各种类型。但除销售税外,其他的税种均为具有增值税性质的税种。不仅如此,大多国家与地区全行业的统一税率或单一行业统一税率。

  4.2.3 物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欧盟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欧盟区域内的货物运输免于征税。其三个前提条件为:第一条:保证货物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不会发生;第二条:在符合第一条要求的前提下,运输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运输地所在国的货物运输相关负责当局通过货物运输控制系统(EMCS)提交电子管理文件(e-AD);第三条:购货方需要在收到货物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货物运输控制系统确认收货。当且仅当收货方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此次货物运输服务将不被征税。

  4.2.4 物流业实行专门鼓励政策

  以新加坡为典型代表,其对物流业征收的是货物与劳务税。新加坡凭借其地理、金融优势,一跃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的货运枢纽和国际物流中心之一。造就如此高的世界地位,政府不仅在物流行业内进行制度改革,同时利用税收手段专门鼓励物流业的发展。众所周知,新加坡的“第三方物流系统”运行制度完善,成效最好。

  新加坡实行的“核准第三方物流公司计划”为其货物与劳务税优惠的典型。该计划主旨吸引全国物流企业将新加坡作为各公司的物流中心,为全球顾客提供物流运输服务。

  该计划优惠对象为经新加坡政府审批合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优惠政策除出口物流运输零税率外,还给予物流公司以下三项优惠:1、以企业或国外委托人名义进口货物的情况,获准运输免征货物与劳务税;2、2006 年以后从保税区内的仓库运输进境的货物,允许免征货物与劳务税;3、物流企业将自己的货物运输给其他经审批核准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保税仓库和大宗商品出口单位的,允许免征货物与劳务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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