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虽然部分试点省份取得了一些政策支持,但是,政府的支持主要是在保险费用的补贴上,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内的风险保障基金建设的支持也不够,对于承保企业,国家并未出台明确的财政政策给予支持。环境污染风险的突发性、破坏性和分散性等特点,决定了环境污染给环境和公众造成影响的不确定性和重大性,加上我国经过了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对环境资源过度采掘、肆意破坏,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仅靠保险公司商业模式运作过于单薄,政府支持必不可少。
2.4.4 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
首先,由于我国施行的是任意保险模式,企业对是否投保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不具有强制性,对企业是否参保起不到制度的约束。大部分企业考虑到经济因素,容易采取短期行为,为了短期利益,而不愿意投保环境责任险。我国大部分环境污染事件的后期治理主要由政府和社会承担,对于环境污染的直接肇事者--污染企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太低,同时,在社会舆论上,没有形成谴责、惩罚、制裁污染企业的舆论氛围。在这种环境下,企业参与环境污染保险的积极性十分有限,在推行该保险时,阻力重重。其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双方矛盾的解决机制不完善,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责制度不完善,同时缺乏强制性环境污染赔偿法律规定,也缺乏相应的损害评估方面的专业机构及人员。缺乏有效的法律及诉讼制度支撑,不畅通的法律诉讼程序,短缺的专业机构及人员,难以高效合理地认定环境污染责任。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政府的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的额度有限,往往污染实施者仅赔偿少部分直接损失,对于损害生态和环境体系的间接损失则不用赔偿。
2.4.5 责任范围窄赔付率低
在我国,保险业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整体上还是相对较低。再加上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较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因此,仅突发性环境污染风险被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畴之中。 ”在对部分城市进行试点的初期,大连市 1991 年至 1995年的仅有 5.7%的赔付率,沈阳市 1993 至 1995 年的赔付率为零,与国内其他险种 50%左右的赔付率对比有很大差距,与此同时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多数为 70%~80%“①.而在开展试点工作最早的湖南省,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 2008 年到 2011 年这三年间,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总计超过 1000 家,保额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但是,三年累计发生理赔仅有 54 起,理赔额度也才达 800 多万,累计赔付率不足 1%,只有 0.68%.就全国来看,如表 2-1 所示。从表 2-1 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在 40%左右,低于企业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等,与国外的差距明显。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窄、承保风险少,因此赔付率过低,生产经营企业没有参保的积极性。
2.4.6 保险费率高
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品范本大都来源于其他国家,几乎照搬不动,在国产化方面,没有结合我国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本地化和差异化的产品,导致产品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和针对性。同时,由于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保和理赔具有很强的专业,比起其他险种,更加复杂,绝大部分保险机构在相关保险产品制定、承保以及理赔等环节上,能力不足,而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对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宣传和后期服务心有余而力不足,需要借助公司总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甚至各家公司作为共保体提供相关服务。”使得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费率过高,最低的保险费率为 2.2%,最高为 8%,而其他险种一般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因此过高的费率使企业负担过重,无法调动其投保的积极“①.在不同因素的影响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各国采取不同的模式,所以,国际上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采取的相关模式以及相关的制度都是不尽相同的。而在我国目前来看,则应是通过行政的强制力采取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导方向。
2.4.7 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目前仅有少数省份对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而作为市场供给者的保险公司在推行该险种时并没有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2008 年在武汉,市政府仅出资 200 万元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对投保企业支付保费的 50%进行补贴,而未对承保保险公司有相应的资金扶持。与此同时,在企业污染风险掌控能力以及历史污染事故损失的数据获取上,保险公司获得全面而准确的数据存在不小的难度,大部分保险公司在污染责任风险评估能力、污染责任保险标的定价以及相关事故定损能力不足,亟需更加专业化的技术力量的支持。在保险费率的制定上,由于环境污染行业的分类多且细,保险公司要想相关的保险产品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制定出差异化的保险费率体系,同时,还有控制产品风险,难度可想而知。
2012 年度我国主要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及构成如表 2-2 所示。从表 2-2 可以看出,我国主要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中华联合、阳光保险和华泰保险的环境责任保险收入分别为 2477.02 百万元、608.58 百万元、386.34 百万元和 437.80百万元,分别占保费收入的 2.51%、2.48%、2.64%和 7.65%,除了华泰保险集团占比为7.65%,其余的占比都要小于 3%.相比于其他保险业务,环境责任保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收入有限,这也降低也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2.4.8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两不足“困境
2.4.8.1 商业保险市场供给不足
第一,面对环境污染事件,保险人并非传统理论所说是风险中性的,而是风险厌恶者。保险行为,其实是一种集合风险和分散风险的过程,投保人将部分风险向承保人转移,对于投保人来说,属于分散风险,而承保接受不同投保人的投保,属于集合风险,这是一种空间的分散与集合,除此之外,保险还是一种时间上的分散与集合风险的行为。
对一般承保风险而言,在空间上,少数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可用全体被保险人处收取的保费来补偿,实现风险在空间上的分散;同时,在时间上,一个时间点上发生的损失,可由一段时间积累的保费来补偿。保险人作为一个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主体,其经营目标是实现收益最大化,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承保一般风险,保险人可获得费差、利差及经营管理费等经营利润,实现其经营目标。此时,保险人是风险中性的。
实现风险的空间分散;虽然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害,但是,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偶然性很大,概率也不是很高,这些因素决定了其保费率相对较低,需要进行长时间的累积,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但是,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不能保证其只在保险人积累足够的保费之后才发生。所以,对环境污染事故而言,风险在时间上的分散在开展该业务的前些年是无法实现的,保险人不但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甚至还有可能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风险厌恶型的。Thomas Russel和Dwight M. Jaffee通过研究认为,众所周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市场问题并不是巨灾保险无法得到有效供给的主要原因,真正的原因是在精算定价基础上的保费收入无法补偿一次巨灾带来的巨额损失[23].于是,保险人会拒绝承保,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不足。
第二,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需求方存在明显的”可获得性偏差“,导致保险供给失灵。Kunreuther[24]和他的合作者发现,风险概率为十万分之一,百万分之一和千万分之一时,人们的风险感知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对于那些若干年内没有发生过的风险,人们无法感知,所以也丧失了对这种风险进行管理的动机;相反,人们对于新近发生的事故灾难则存在过度反应,而忽略了其实际发生的概率,如 1989 年加州地震前,只有 5%的当地居民认为需要购买地震保险,而在 1990 年后这个数字猛增到 34%.而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是以消费者的偏好为依据的,生产者根据市场发出的信号提供产品和服务,人们对小概率突发事件的忽视和对新近突发事件短暂的敏感反应,这种”可获得性偏差“致使对保险资金的需求偏好存在随机性,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资源,导致保险市场供给失灵。
第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严重,导致市场失灵。逆选择与道德风险是保险市场失灵的普遍原因,保险公司通常采用限定承保范围、设置免赔额、等措施规避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但这将进一步加剧保险市场的需求不足。同时,由于有责任方突发事件风险较一般风险而言同样具有群体性、大损失的特征,这对保险人的保险技术和保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在保险需求不足、很难满足大数法则的前提下,很显然,保险人不愿轻易涉足。而且,站在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如果保险标的不能累积到一定的规模,保险人可能面临巨大的潜在经营风险,有责任方突发事件保险需求不足,达不到保险人的最小供给规模,交易难以达成,最终导致保险市场供给失灵。
2.4.8.2 商业保险市场需求不足1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面较为广泛,造成的损失也相对较大,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更加倾向于寻求政府和社会公益机构的帮助,没有购买相关保险的消费习惯,这样直接导致了环境责任保险市场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Kaplow 在定量框架下分析了政府救济对投保人决策的影响,其研究结论是政府救济使得投保人不再需要完全承担其决策行为,因此扭曲了投保人对保险的需求。投保人往往只关注到政府救济对保险的替代效用,却忽略了这种替代作用的大小是否能够完全弥补灾后损失。MarcelA.P.M. vanAsseldonk 通过研究得出,政府提供的免费救灾金越多,参与灾害保险的人就越少,两者存在一定的负相关。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其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相结合的必要性,相关市场配置的失灵,也要求政府要参与到污染责任保险供给中去,但是,在参与模式的选择上,要谨慎合理,参与的程度适当得体,不能过分参与,替代市场的主导作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第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真正的损失补偿者是受灾公众,导致保险市场需求不足。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上,参与主体包括保险人,潜在事故责任方以及受灾公众,尽管真正的资金需求者和受益者是受灾公众,但保险市场交易的双方却是保险人和潜在的事故责任方。事故责任方作为一个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如果缺乏严格责任法律体系的约束,其对购买保险缺乏兴趣。同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非排他性“使受灾公众在事故发生后一味等待政府补偿,缺乏主动维权意识,或者担心应对复杂的司法程序,而轻易放弃自身索赔的权力等等,都会造成事故责任方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中国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低,因此企业不愿意支付较高的保金来分散环境风险,导致整个环境污染保险市场的需求有限。